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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城市管理委(城市管理局、绿化市容局):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卫作业单位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投入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全力保障城市整洁、守护公众安全,取得了重要成绩。特别是广大一线环卫工人,发扬“宁愿一人脏,换来万家净”的精神,沐风栉雨、尽职尽责、勇于担当、不辱使命,成为疫情中的逆行者和城市中的暖人风景线。为进一步巩固疫情防控期间城市环卫各项工作成果,保障各地复工复产,弘扬城市环卫精神,推进城市环卫工作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實关心关爱一线环卫工作者
(一)继续做好安全防护。各级环卫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快完善同疫情防控相适应的城市公共区域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公厕管理和粪便收运处理等工作的流程规范,指导督促环卫作业单位不折不扣执行。要在属地卫生健康、疾病控制等部门的指导下,完善环卫作业人员防护措施,督促环卫作业单位切实履责,指导环卫职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坚决防止松懈、麻痹大意思想,保护环卫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继续做好对环卫作业工具、作业场所、工间休息场所,以及环卫职工宿舍、食堂、浴室等区域的消毒灭菌工作。
(二)适时启动休息调整。要督促指导环卫作业单位根据环卫作业量的变化,加强力量统筹、做好生产调度,采取轮休、补休等方式,保证长期在一线作业的环卫职工得到必要休整。对长时间高负荷一线作业的环卫职工,要加强人文关怀,组织开展心理疏导。千方百计做好一线环卫工人的饮食调剂和休息保障工作。开展必要的走访慰问活动,帮助一线环卫职工解决家庭实际困难。
二、全力巩固城市环卫疫情防控成果
(三)继续做好清扫保洁和消毒杀菌工作。各级环卫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和当地部署,按照标准规范要求,指导环卫作业单位做好城市道路等清扫保洁工作,强化机械化保洁作业方式,科学设置人工普扫频次。结合地区实际,继续做好医院、商超市场等重点区域及其周边的清扫保洁,并在当地卫生健康部门的指导下,对必要点位进行消毒灭菌作业。根据当地复工复产后防疫工作预案,积极有效做好企业园区、公交站点、交通枢纽等复工后人流密集区域周边的保洁和消毒杀菌工作。
(四)严格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管理。根据复工复产后生活垃圾产生量的变化,合理调配作业力量,加强生活垃圾全过程监管,及时收集、清运、处理,确保生活垃圾日产日清,继续严格防止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严格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81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首诊隔离点医疗管理工作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120号)等要求,医疗机构和首诊隔离点在诊疗新冠肺炎活动中产生的口罩等废弃物,继续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继续对废弃口罩收集、清运实行分类分区域管理。居民日常使用产生的口罩,作为生活垃圾管理,要严格实施无害化处理。
(五)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要督促指导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做好生活垃圾转运站、填埋场、焚烧厂等运行管理工作,保证生活垃圾得到无害化处理。要进一步规范进入处理设施各类生活垃圾的检验、称重计量和数据统计,严格禁止医疗废物等进入处理设施。当地党委和政府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六)做好公厕运行管理和粪便收运处理。要督促指导各责任单位继续做好公厕和化粪池的日常维护。全面落实公厕保洁、消毒、运行维护措施,加强化粪池巡查监管。做好对粪便收运车辆设备、处理设施、作业场所的日常维护和消毒杀菌。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粪便处理设施工艺参数,保证粪便无害化处理。
三、全面推进环卫各项工作
(七)扎实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46个重点城市要增强紧迫感,按既定方案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积极有序推进厨余垃圾等分类处理设施建设,努力把疫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确保如期完成生活垃圾分类目标任务。武汉、北京等疫情防控重点地区,要在落实防疫措施前提下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督促指导其他各地级城市,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明确目标任务、重点项目、配套政策、具体措施,扎实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八)扎实推进在建新建项目复工开工。各级环卫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摸排本地区各类环卫设施存在的短板,特别是梳理疫情防控期间暴露出的设施短板。要抓住机遇,有针对性加快各类环卫设施建设,包括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和焚烧、填埋、生物处理设施,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建筑垃圾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填埋场封场治理项目等。要对全部在建和新建环卫设施项目,建立项目台账,细化项目规模、工艺、投资、开工时间等内容,配合有关部门多渠道落实建设资金,确保项目及早复工、开工,扎实有序加快建设,为积极扩大有效需求多做贡献。
(九)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总结推广建筑垃圾治理试点经验,加强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建立渣土堆放场所常态化监测机制,消除安全隐患。加快建筑垃圾填埋消纳设施建设,规范作业管理。加快建筑垃圾回收和再利用体系建设,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因地制宜推进再生产品应用。35个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城市要建立长效机制,巩固试点成果,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十)持续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建立健全长效宣传机制,全面展示环卫人任劳任怨、无私奉献的风采。要及时总结疫情防控期间,环卫行业攻坚克难、履职尽责、慎终如始,圆满完成所承担的日常及应急任务的经验做法,挖掘先进人物、先进集体、先进事迹,大力开展正面宣传。要深入分析疫情对环卫行业的影响,明确相关文件、标准规范、操作指南、技术规程的适用范围和时间,研究提出下一步推进环卫工作的建议。
有关情况请及时反馈至城市建设司环卫处。
联系人:简正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卫作业单位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投入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全力保障城市整洁、守护公众安全,取得了重要成绩。特别是广大一线环卫工人,发扬“宁愿一人脏,换来万家净”的精神,沐风栉雨、尽职尽责、勇于担当、不辱使命,成为疫情中的逆行者和城市中的暖人风景线。为进一步巩固疫情防控期间城市环卫各项工作成果,保障各地复工复产,弘扬城市环卫精神,推进城市环卫工作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實关心关爱一线环卫工作者
(一)继续做好安全防护。各级环卫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快完善同疫情防控相适应的城市公共区域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公厕管理和粪便收运处理等工作的流程规范,指导督促环卫作业单位不折不扣执行。要在属地卫生健康、疾病控制等部门的指导下,完善环卫作业人员防护措施,督促环卫作业单位切实履责,指导环卫职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坚决防止松懈、麻痹大意思想,保护环卫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继续做好对环卫作业工具、作业场所、工间休息场所,以及环卫职工宿舍、食堂、浴室等区域的消毒灭菌工作。
(二)适时启动休息调整。要督促指导环卫作业单位根据环卫作业量的变化,加强力量统筹、做好生产调度,采取轮休、补休等方式,保证长期在一线作业的环卫职工得到必要休整。对长时间高负荷一线作业的环卫职工,要加强人文关怀,组织开展心理疏导。千方百计做好一线环卫工人的饮食调剂和休息保障工作。开展必要的走访慰问活动,帮助一线环卫职工解决家庭实际困难。
二、全力巩固城市环卫疫情防控成果
(三)继续做好清扫保洁和消毒杀菌工作。各级环卫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和当地部署,按照标准规范要求,指导环卫作业单位做好城市道路等清扫保洁工作,强化机械化保洁作业方式,科学设置人工普扫频次。结合地区实际,继续做好医院、商超市场等重点区域及其周边的清扫保洁,并在当地卫生健康部门的指导下,对必要点位进行消毒灭菌作业。根据当地复工复产后防疫工作预案,积极有效做好企业园区、公交站点、交通枢纽等复工后人流密集区域周边的保洁和消毒杀菌工作。
(四)严格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管理。根据复工复产后生活垃圾产生量的变化,合理调配作业力量,加强生活垃圾全过程监管,及时收集、清运、处理,确保生活垃圾日产日清,继续严格防止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严格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81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首诊隔离点医疗管理工作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120号)等要求,医疗机构和首诊隔离点在诊疗新冠肺炎活动中产生的口罩等废弃物,继续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继续对废弃口罩收集、清运实行分类分区域管理。居民日常使用产生的口罩,作为生活垃圾管理,要严格实施无害化处理。
(五)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要督促指导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做好生活垃圾转运站、填埋场、焚烧厂等运行管理工作,保证生活垃圾得到无害化处理。要进一步规范进入处理设施各类生活垃圾的检验、称重计量和数据统计,严格禁止医疗废物等进入处理设施。当地党委和政府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六)做好公厕运行管理和粪便收运处理。要督促指导各责任单位继续做好公厕和化粪池的日常维护。全面落实公厕保洁、消毒、运行维护措施,加强化粪池巡查监管。做好对粪便收运车辆设备、处理设施、作业场所的日常维护和消毒杀菌。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粪便处理设施工艺参数,保证粪便无害化处理。
三、全面推进环卫各项工作
(七)扎实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46个重点城市要增强紧迫感,按既定方案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积极有序推进厨余垃圾等分类处理设施建设,努力把疫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确保如期完成生活垃圾分类目标任务。武汉、北京等疫情防控重点地区,要在落实防疫措施前提下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督促指导其他各地级城市,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明确目标任务、重点项目、配套政策、具体措施,扎实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八)扎实推进在建新建项目复工开工。各级环卫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摸排本地区各类环卫设施存在的短板,特别是梳理疫情防控期间暴露出的设施短板。要抓住机遇,有针对性加快各类环卫设施建设,包括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和焚烧、填埋、生物处理设施,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建筑垃圾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填埋场封场治理项目等。要对全部在建和新建环卫设施项目,建立项目台账,细化项目规模、工艺、投资、开工时间等内容,配合有关部门多渠道落实建设资金,确保项目及早复工、开工,扎实有序加快建设,为积极扩大有效需求多做贡献。
(九)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总结推广建筑垃圾治理试点经验,加强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建立渣土堆放场所常态化监测机制,消除安全隐患。加快建筑垃圾填埋消纳设施建设,规范作业管理。加快建筑垃圾回收和再利用体系建设,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因地制宜推进再生产品应用。35个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城市要建立长效机制,巩固试点成果,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十)持续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建立健全长效宣传机制,全面展示环卫人任劳任怨、无私奉献的风采。要及时总结疫情防控期间,环卫行业攻坚克难、履职尽责、慎终如始,圆满完成所承担的日常及应急任务的经验做法,挖掘先进人物、先进集体、先进事迹,大力开展正面宣传。要深入分析疫情对环卫行业的影响,明确相关文件、标准规范、操作指南、技术规程的适用范围和时间,研究提出下一步推进环卫工作的建议。
有关情况请及时反馈至城市建设司环卫处。
联系人:简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