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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新刑诉法的出台,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赋予了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一些侦查手段和措施,同时也给反贪部门的侦查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战,本文从律师介入侦查、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指出反贪侦查面对的新挑战,从转变侦查观念、加强信息化工作等六个方面提出了反贪部门应对新刑诉法出台的策略。
关键词:新刑诉法;反贪侦查;应对策略
刑事诉讼法修改是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本次刑诉法的修改的辩护制度、证据制度、侦查措施、强制措施的适用等都与检察机关反贪工作息息相关。从修改内容可以看出,赋予了检察机关反贪侦查工作一些新的权力,在带来机遇的同时,更是对反贪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和考验。本文主要结合笔者多年来的办案经验,谈谈应对修改后刑诉法的意见和建议。
一、转变侦查观念,调整侦查模式
由于职务犯罪的隐蔽性、直接证据的稀缺性、犯罪主体身份的特殊性等多方面原因,传统的侦查模式多是依赖口供,实行“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案件有了初步证据后,开始接触被调查人,获取口供后,根据口供寻找其他证人,再查找相关书证固定证据。新刑诉法出台以后,反贪侦查工作更加公开透明,获取口供的难度大大增加,因此,必须由传统的被动、简单、粗放型侦查方式转变为现代的主动、理性、精确性侦查方式,实现侦查模式从“由供到证”到“由证促供”的转变。一方面,正确面对刑诉法修改,牢固树立证据意识、人权保护意识。对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要全面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摒弃以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为目标的侦查观念;另一方面,要转变侦查办案模式。把办案的重心转移到外围取证上来,通过外围的证据减少对口供的依赖,要长期经营,全面收集和掌握与案件有关的一切材料和信息,要加大初核力度,延长初核时间,为立案和预审做好充分准备。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强化初查工作
传统的反贪侦查模式和侦查手段已经日渐滞后并暴露出它的局限性。反贪侦查实践迫使我们转变侦查思维,积极探索思考在现有的检察机关侦查体制和资源配置条件下,如何使反贪侦查由传统的以“获取口供”为中心,由供到证向以情报主导侦查,以证促供的模式转型,从而彻底扭转反贪信息情报工作基础薄弱,线索发现机制不健全,被动办案的局面。在情报主导侦查模式的实践探索中,反贪部门应积极借鉴公安机关做法,大胆尝试网络侦查方式,充分利用互联网这个便捷的科技平台,广泛系统收集各类贪污贿赂犯罪信息情报资料,及时准确地掌握犯罪动向、特点、规律,同时快速地进行情报信息传递、交流、管理、研判和利用,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渠道,提高了办案效率。为有效应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提高侦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科技含量,促使侦查工作向信息引导侦查模式转变,2012年4月,市院结合我市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就如何科学利用公安户籍、金融账户、手机定位、工商查询、通讯数字、舆情网络等六个平台全面收集信息提出实施意见,促进我市信息引导侦查模式的转变。
三、提高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能力
贪污贿赂犯罪特别是贿赂犯罪的特殊性,决定了突破口供在侦查破案中的重要作用。无论如何强调保障人权、严格规范侦查行为,口供始终是贪污贿赂案件最重要的定案证据,讯问也始终是侦破案件的最重要措施和途径。实践中,侦查人员要大胆探索审讯策略、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突破案件、获取口供及遏制翻供等方面的作用,不断提高审讯破案水平巩固讯问成果。
首先,在讯问理念上,应摒弃以口供为中心的侦查模式,但不否认犯罪嫌疑人供述的重要性。虽然新刑诉法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但新刑诉法11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犯罪嫌疑人并没有法定的沉默权,还是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有关案件的问题,侦查人员在审讯时一定要事先对被审讯人做好这方面的法律的解释工作。
其次,要提高初审的成功率。讯问前应当调查清楚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初查中应对犯罪嫌疑人的家庭状况、社会阅历、知识结构、社会关系、个人嗜好、身体状况、心理承受能力、性格特点及语言表达能力等进行多渠道、多方位的了解,以便知己知彼,因人施审,加大初审的针对性和成功率。
三要注意区分讯问技巧、审讯策略与“威胁、引诱、欺骗”的界限,不能把讯问的技巧、谋略视为禁区,以致讯问中畏首畏尾。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对证人的询问地点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多样化。特别重视犯罪嫌疑人和重要证人的自书,对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一定要在办案工作区和看守所有多份的自书和悔过书,对被取保的犯罪嫌疑人和重要证人,一定要在办案工作区或其住所、工作单位有多份的自书和悔过书。
四、树立四种意识,严格依法取证
一要强化证据意识。坚持“证据是案件核心”,紧紧围绕犯罪构成的要求,全面收集各类证据,要以公诉部门对案件证据的认定标准来指导反贪侦查取证工作,不断优化取证方案,提高了调查取证能力。二要强化规范意识。坚持严格执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侦查人员要认识做好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重要性,这是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也是侦查人员自我保护的重要举措,要切实按照“全程、全面、全部”的要求,在办理每一起案件和每次讯问中都要严格执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2012年4月,市院反贪局对全市反贪部门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情况进行抽查,发现存在讯问人员举止不够严肃、讯问内容与笔录内容不一致、录音录像设备老化等问题。市院要求进行整改并提出了规范同步录音录像的措施,对于今后规范同步录音录像具有重要的意义。三要强化审查意识。坚持事实认定与证据审查并重,对所取得的证据进行综合审查评估,特别是将证据来源、证据形式、取证过程、证明力等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并借鉴庭审证据展示的方式,对证据严格把关,对于存在瑕疵的证据,及时补强,对于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据,先在侦查环节排除。市院从2011年开始,在全省率先实行案件质量审查制度,有力的提高了办案质量。四要强化监督意识。自觉接受各项监督,特别是内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促进依法文明办案,切实保障人权,切实提高办案质量
五、强化充分利用各种技术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
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进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因此,大力推进反贪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两化建设”,搭建信息查询平台,做好信息引导侦查工作。建立与通信、公安、房产、金融、工商、税务、国土资源等部门的信息共享,畅通信息查询渠道;建立决策分析系统,建立侦查人才数据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数据库、案件线索数据库、行贿人员数据库、犯罪人员数据库,为领导决策提供有力支持;要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技术侦查手段,提高侦查员运用高科技侦查手段的能力,在办案中善于提取犯罪嫌疑人手机、电脑中的犯罪信息,获取犯罪嫌疑人在网络上留下的犯罪痕迹,依法使用录像、录音、定位等技术,全方位收集犯罪证据,提高办案效率;本着着眼实战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办案装备现代化,为提高执法办案水平提供强大的物质保障。
六、针对出庭说明义务,开展模拟庭审演练
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很可能要面对审判人员的质疑和辩方的“吹毛求疵”,这样的一个角色转变,会让侦查人员心理上难以接受。一旦侦查人员不理智,回答中带有个人情绪的过激言语或出现矛盾之处,就会产生不利后果。因此,有必要开展模拟庭审演练,要加强作证技巧与应对能力的培训,通过庭前演练,使侦查人员出庭时,可以把专业的、客观的、无偏见的情况提供给法庭。为了进一步强化反贪部门干警的侦查意识、证据意识、提高办案质效。顺利完成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任务做好充分准备。市院反贪局制定《漳州市检察机关反贪案件庭审评议制度》,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对反贪侦查人员参与庭审工作进一步细化,其中要求庭审案件数应占到各单位办案任务数的50%以上。旁听人员的范围为承办该案件的侦查人员,其中要求入选案件的主办人员应做到每案必听,其他承办人应根据工作需要尽可能的参加旁听。对于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应组织全体反贪干警参加旁听。根据庭审情况,反贪侦查人员要就法律法规适用、证据采信、被告人或辩护人所提出的辩解意见或辩护意见、预设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经验总结。
(作者通讯地址: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福建 漳州 363000)
关键词:新刑诉法;反贪侦查;应对策略
刑事诉讼法修改是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本次刑诉法的修改的辩护制度、证据制度、侦查措施、强制措施的适用等都与检察机关反贪工作息息相关。从修改内容可以看出,赋予了检察机关反贪侦查工作一些新的权力,在带来机遇的同时,更是对反贪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和考验。本文主要结合笔者多年来的办案经验,谈谈应对修改后刑诉法的意见和建议。
一、转变侦查观念,调整侦查模式
由于职务犯罪的隐蔽性、直接证据的稀缺性、犯罪主体身份的特殊性等多方面原因,传统的侦查模式多是依赖口供,实行“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案件有了初步证据后,开始接触被调查人,获取口供后,根据口供寻找其他证人,再查找相关书证固定证据。新刑诉法出台以后,反贪侦查工作更加公开透明,获取口供的难度大大增加,因此,必须由传统的被动、简单、粗放型侦查方式转变为现代的主动、理性、精确性侦查方式,实现侦查模式从“由供到证”到“由证促供”的转变。一方面,正确面对刑诉法修改,牢固树立证据意识、人权保护意识。对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要全面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摒弃以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为目标的侦查观念;另一方面,要转变侦查办案模式。把办案的重心转移到外围取证上来,通过外围的证据减少对口供的依赖,要长期经营,全面收集和掌握与案件有关的一切材料和信息,要加大初核力度,延长初核时间,为立案和预审做好充分准备。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强化初查工作
传统的反贪侦查模式和侦查手段已经日渐滞后并暴露出它的局限性。反贪侦查实践迫使我们转变侦查思维,积极探索思考在现有的检察机关侦查体制和资源配置条件下,如何使反贪侦查由传统的以“获取口供”为中心,由供到证向以情报主导侦查,以证促供的模式转型,从而彻底扭转反贪信息情报工作基础薄弱,线索发现机制不健全,被动办案的局面。在情报主导侦查模式的实践探索中,反贪部门应积极借鉴公安机关做法,大胆尝试网络侦查方式,充分利用互联网这个便捷的科技平台,广泛系统收集各类贪污贿赂犯罪信息情报资料,及时准确地掌握犯罪动向、特点、规律,同时快速地进行情报信息传递、交流、管理、研判和利用,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渠道,提高了办案效率。为有效应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提高侦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科技含量,促使侦查工作向信息引导侦查模式转变,2012年4月,市院结合我市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就如何科学利用公安户籍、金融账户、手机定位、工商查询、通讯数字、舆情网络等六个平台全面收集信息提出实施意见,促进我市信息引导侦查模式的转变。
三、提高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能力
贪污贿赂犯罪特别是贿赂犯罪的特殊性,决定了突破口供在侦查破案中的重要作用。无论如何强调保障人权、严格规范侦查行为,口供始终是贪污贿赂案件最重要的定案证据,讯问也始终是侦破案件的最重要措施和途径。实践中,侦查人员要大胆探索审讯策略、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突破案件、获取口供及遏制翻供等方面的作用,不断提高审讯破案水平巩固讯问成果。
首先,在讯问理念上,应摒弃以口供为中心的侦查模式,但不否认犯罪嫌疑人供述的重要性。虽然新刑诉法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但新刑诉法11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犯罪嫌疑人并没有法定的沉默权,还是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有关案件的问题,侦查人员在审讯时一定要事先对被审讯人做好这方面的法律的解释工作。
其次,要提高初审的成功率。讯问前应当调查清楚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初查中应对犯罪嫌疑人的家庭状况、社会阅历、知识结构、社会关系、个人嗜好、身体状况、心理承受能力、性格特点及语言表达能力等进行多渠道、多方位的了解,以便知己知彼,因人施审,加大初审的针对性和成功率。
三要注意区分讯问技巧、审讯策略与“威胁、引诱、欺骗”的界限,不能把讯问的技巧、谋略视为禁区,以致讯问中畏首畏尾。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对证人的询问地点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多样化。特别重视犯罪嫌疑人和重要证人的自书,对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一定要在办案工作区和看守所有多份的自书和悔过书,对被取保的犯罪嫌疑人和重要证人,一定要在办案工作区或其住所、工作单位有多份的自书和悔过书。
四、树立四种意识,严格依法取证
一要强化证据意识。坚持“证据是案件核心”,紧紧围绕犯罪构成的要求,全面收集各类证据,要以公诉部门对案件证据的认定标准来指导反贪侦查取证工作,不断优化取证方案,提高了调查取证能力。二要强化规范意识。坚持严格执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侦查人员要认识做好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重要性,这是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也是侦查人员自我保护的重要举措,要切实按照“全程、全面、全部”的要求,在办理每一起案件和每次讯问中都要严格执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2012年4月,市院反贪局对全市反贪部门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情况进行抽查,发现存在讯问人员举止不够严肃、讯问内容与笔录内容不一致、录音录像设备老化等问题。市院要求进行整改并提出了规范同步录音录像的措施,对于今后规范同步录音录像具有重要的意义。三要强化审查意识。坚持事实认定与证据审查并重,对所取得的证据进行综合审查评估,特别是将证据来源、证据形式、取证过程、证明力等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并借鉴庭审证据展示的方式,对证据严格把关,对于存在瑕疵的证据,及时补强,对于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据,先在侦查环节排除。市院从2011年开始,在全省率先实行案件质量审查制度,有力的提高了办案质量。四要强化监督意识。自觉接受各项监督,特别是内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促进依法文明办案,切实保障人权,切实提高办案质量
五、强化充分利用各种技术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
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进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因此,大力推进反贪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两化建设”,搭建信息查询平台,做好信息引导侦查工作。建立与通信、公安、房产、金融、工商、税务、国土资源等部门的信息共享,畅通信息查询渠道;建立决策分析系统,建立侦查人才数据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数据库、案件线索数据库、行贿人员数据库、犯罪人员数据库,为领导决策提供有力支持;要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技术侦查手段,提高侦查员运用高科技侦查手段的能力,在办案中善于提取犯罪嫌疑人手机、电脑中的犯罪信息,获取犯罪嫌疑人在网络上留下的犯罪痕迹,依法使用录像、录音、定位等技术,全方位收集犯罪证据,提高办案效率;本着着眼实战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办案装备现代化,为提高执法办案水平提供强大的物质保障。
六、针对出庭说明义务,开展模拟庭审演练
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很可能要面对审判人员的质疑和辩方的“吹毛求疵”,这样的一个角色转变,会让侦查人员心理上难以接受。一旦侦查人员不理智,回答中带有个人情绪的过激言语或出现矛盾之处,就会产生不利后果。因此,有必要开展模拟庭审演练,要加强作证技巧与应对能力的培训,通过庭前演练,使侦查人员出庭时,可以把专业的、客观的、无偏见的情况提供给法庭。为了进一步强化反贪部门干警的侦查意识、证据意识、提高办案质效。顺利完成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任务做好充分准备。市院反贪局制定《漳州市检察机关反贪案件庭审评议制度》,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对反贪侦查人员参与庭审工作进一步细化,其中要求庭审案件数应占到各单位办案任务数的50%以上。旁听人员的范围为承办该案件的侦查人员,其中要求入选案件的主办人员应做到每案必听,其他承办人应根据工作需要尽可能的参加旁听。对于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应组织全体反贪干警参加旁听。根据庭审情况,反贪侦查人员要就法律法规适用、证据采信、被告人或辩护人所提出的辩解意见或辩护意见、预设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经验总结。
(作者通讯地址: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福建 漳州 36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