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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秋季全国范围内的中职生普遍使用了新教材。新教材《职业道德与法律》第八课是教学重点,也是难点。新教材此处内容编排的不足之处在于:材料还不够丰富全面,法理的表述理论性较强,平铺直叙,学生容易望而生畏。不能很好地达到层层推进、深入浅出、融会贯通的效果。在重新梳理、提炼的基础上,我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和补充,使内容更加丰富多彩,法理更加生动、深入浅出。
以下从四个方面讲述调整后的内容及原因。
一、案例的调整编排
杜培武杀人案(新版教材教师教学用书107页):昆明市警察杜培武被控杀死妻子和情人。一审认定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死刑。其辩护律师刘胡乐,发现了疑点,提出辩护意见,恳请法院判决杜无罪。在一审死刑判决下达后,刘胡乐继续进行无罪辩护,找出了更多的疑点求证杜的无辜,并指出无罪推定将导致草菅人命。法院终审判决改判杜死缓。为此后案件昭雪创造了机会。最终,案情大白于天下,法院宣告杜培武无罪。
佘祥林杀妻案(新版教材第72页):佘某的妻子张某失踪。在附近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的亲属辨认,该女尸是张某。佘被依法拘捕并受到刑讯。一审判处佘某死刑,后因证据不足被发回重审。最后,法院还是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某有期徒刑15年。11年后,张某突然“复活”还乡,一桩冤案大白于天下。佘某被无罪释放,获国家赔偿45万元。在佘案中,辩护权利始终得不到保障是他含冤入狱的重要原因。
每一位公民,即使是每一位一世清白的人都有可能会因为偶然的环境原因被怀疑有罪而身不由己地牵涉到刑诉中去。例如:
1.同事钱财被盗,你与他座位相连,你可能是第一个被怀疑为盗贼而接受讯问的人。
2.你的邻居突然被杀,而你不久前和他发生过激烈的冲突,你又不能提供不在场的证据,你可能是最大的嫌疑者。
3.你做生意拖欠贷款,于是被人以诈骗举报到警局,你就有可能被立案侦查。
这样的可能性数不胜数。没有谁能确保自己一辈子不会被牵涉到刑事诉讼中去,也没有谁能确保自己一辈子不会成为刑事法庭上的被告。一个被告人,没有辩护律师,必须独自去面对检察官的指控,法院的审判,没有律师为他讲话,没有律师依据法律为他争取应有的公正判决。
调整原因:新教材以古代包公《铡包勉》的故事导入课程,切入点是法律中的回避制度。以学生的实际情况,对回避制度是比较陌生的,在此处将切入点调整为辩护制度效果更好。学生对辩护制度普遍有一些认识,这一话题比较容易引起他们的兴趣。前面两个经典案例,社会影响大而且是真实的,带给学生强烈的震撼。后面的事例,则比较生动、逼真、贴近生活,让学生们有如同亲身的感觉,大大加深了学生的感性认识。
二、教学内容的与时俱进
在我国,公众对律师的职业定位是如何理解的呢?
1.中国刑法学界的泰斗赵长青教授为“黑老大”黎强辩护,被痛骂为“黑社会的狗头军师”,说他为虎作伥。
2.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替作为“黑社会”头目之一的龚刚模作辩护律师,事后被自己的委托人揭发,触犯刑法第306条,一审被判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名成立。报纸上、网络上,都对他进行口诛笔伐。
3.重庆新上任的司法局局长发表讲话,要求广大律师“讲政治、顾大局”。
以上现象反映出,在我国,公众普遍不能理解和尊重律师的辩护作用。这是中国律师的悲哀,也是中国法律的悲哀。同时也表明这些年来我们的普法很失败。
其实,律师是为坏人中的“人”辩护,而不是为“坏”做辩护。正如医生眼中没有坏人、好人之分,只有是不是病人之分,律师其实也一样。因为任何一个人,即使其犯下了滔天罪行,都有权获得辩护。律师为的不只是每一个具体的被告人,其工作的整体意义是保护每一位潜在的被告人,每一位公民。试想,在律师缺席的情况下,说你犯了什么罪你就犯了什么罪,那还有正义可言吗?
在中国,律师的处境是非常可悲的,律师的权力很小,并且还经常受到公权机关的侵害。在重庆李庄案中,诉讼程序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瑕疵。一审庭审过程难以让人心服口服。事实上,不管李庄是否有罪,都应该按照法定的程序来判决。审判程序公正了才能体现公正。否则不是“打黑”,而是“黑打”。
我国有的司法人员,不懂法律,错误地认为:律师为被告人辩护是与公诉人员唱对台戏,是“丧失立场”,“包庇犯罪”。甚至一度把存在的对刑犯分子打击不力的问题,也归罪于律师辩护。于是就出现了领导要求律师“讲政治,顾大局”的现象。
调整原因: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会不断涌现出来,在此教师可以因地制宜,与时俱进,随时调整所讲述的内容。通常情况下,热点总是最吸引眼球的。由于近期“重庆打黑”事件比较受关注,故我选择了这一话题。将正在发生的事件与课本知识结合起来, 要求学生参与分析、讨论、评价。锻炼学生分析复杂社会现象的能力,加强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 .
三、中外法律程序的对比
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案(新版教材第86页):1994年,美国体育明星辛普森的前妻及其男友的尸体在公寓外被发现。辛普森被怀疑为杀人嫌疑犯,很多证据都表明他杀人了。但他请了美国最好的律师组成号称“梦之队”的律师团,还请了最好的专家证人。这些人发现证据中存在一些漏洞。经陪审团裁决,辛普森被无罪释放。此案结束后,美国公众的民意调查结果显示,80%的人认为辛普森杀人了,但同时有70%以上的人认为这场审判是公正的。
在这一案例中,公众对案情的认识与法院的判决结果形成了鲜明对比。但公众却普遍认同这一结果,原因就在于这一案件的审理遵循了美国引以为豪的所谓公正的程序,使美国公众普遍认为辛普森受到了公正的审判,而这种审判程序和过程的公正有时甚至比结果的公正更重要。由此可见,审判程序公正的观念在美国已经是深入人心。美国的刑事诉讼法之所以举世闻名,在世界范围内备受推崇,就是因为它从程序正义方面最大限度地确保司法制度的公正。
著名的米兰达规则(新版教材第85页):米兰达规则其实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沉默权”。对于“沉默权”,学生很感兴趣。因为学生几乎都看过欧美或港台警匪片。非常熟悉里面的一段话“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有可能成为法庭上不利于你的证据;你有权请律师,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法庭将为你指定一位。”
在任何国家中,精通法律的毕竟只是少数人,一般的人,面对审讯,面对庭审,他并不知道说什么才对自己有利,才可以为自己洗刷冤屈,还自己清白。而且一个人被指控涉嫌犯罪,他可能会立即丧失自由,没有办法来为自己无罪或罪轻做任何积极有益的辩解。他的一切活动都受到控制。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因为他面对的是国家公权力,个人力量面对国家力量显然是以卵击石。正因如此,为维护法律“自由,平等,正义”的价值观,许多国家除了规定接受过专门训练、精通法律的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协助犯罪嫌疑人在诉讼中对抗公权力的指控之外,通常给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以维护程序的正义。在我国,台港地区都规定有“沉默权”,大陆目前没有这一规定。许多专家、学者呼吁尽快修改刑事诉讼法,赋予大陆公民“沉默权”,以维护人权,尽可能地减少冤假错案。
调整原因:比较是暴露不足,发现问题的最好方法。我国司法界长期以来普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与现代文明法治相背离。通过中美两国在法律程序方面的对比,以及中美两国人民对待审判程序公正的认识,折射出我国法制的落后以及民众法律意识的欠缺和不成熟。使学生认识到,我国的普法工作任重而道远,从而增加学生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四、释放学生的疑惑
学生的疑惑在于:以下现象是否有悖公平正义的价值观?
1.在追求程序正义的过程中,会出现司法人员被束手束脚,罪犯逍遥法外的现象。
2.辩护律师成功的辩护会使无辜者脱离牢狱。但也可能会使有罪的人被无罪释放。
在此,教师要肯定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但这是我们为人类自己的选择付出的代价,是我们不去把无罪的人判为有罪的代价,是我们维护生命、自由和人权付出的代价。要使学生明白一个道理:法律所维护的所有价值当中,生命、自由和人权始终是最高阶位的。
引导学生理解:
1.培根所说名言(新版教材85页):一次犯罪,污染的只是水流;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污染的却是水源。
2.“宁可漏网一千,不可冤枉一人”理念的含义。
3.苏格拉底的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调整原因:之所以放在最后,是因为经过前面众多感性材料的堆积及深入浅出的分析后,学生对疑点难点会迎刃而解,豁然开朗。法学理论不再枯燥晦涩,学生普遍能够理解和接受。
综上所述,我对新版教材第八课内容调整的总体思路如下:第一步,案例教学法。通过经典案例提供生动的感性材料,吸引学生的注意力。第二步,与时俱进法。引导学生关注目前正在发生的事件,跟踪热点、参与社会讨论、民众讨论,提高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第三步,对比法。通过对比暴露问题,使学生看到差距,激发学生的责任感。第四步,疑难解决法。释放学生的疑惑,使他们树立崇尚民主自由,崇尚程序的思想,最终达到学习法律的终极目标。
(责任编辑 袁 妮)
以下从四个方面讲述调整后的内容及原因。
一、案例的调整编排
杜培武杀人案(新版教材教师教学用书107页):昆明市警察杜培武被控杀死妻子和情人。一审认定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死刑。其辩护律师刘胡乐,发现了疑点,提出辩护意见,恳请法院判决杜无罪。在一审死刑判决下达后,刘胡乐继续进行无罪辩护,找出了更多的疑点求证杜的无辜,并指出无罪推定将导致草菅人命。法院终审判决改判杜死缓。为此后案件昭雪创造了机会。最终,案情大白于天下,法院宣告杜培武无罪。
佘祥林杀妻案(新版教材第72页):佘某的妻子张某失踪。在附近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的亲属辨认,该女尸是张某。佘被依法拘捕并受到刑讯。一审判处佘某死刑,后因证据不足被发回重审。最后,法院还是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某有期徒刑15年。11年后,张某突然“复活”还乡,一桩冤案大白于天下。佘某被无罪释放,获国家赔偿45万元。在佘案中,辩护权利始终得不到保障是他含冤入狱的重要原因。
每一位公民,即使是每一位一世清白的人都有可能会因为偶然的环境原因被怀疑有罪而身不由己地牵涉到刑诉中去。例如:
1.同事钱财被盗,你与他座位相连,你可能是第一个被怀疑为盗贼而接受讯问的人。
2.你的邻居突然被杀,而你不久前和他发生过激烈的冲突,你又不能提供不在场的证据,你可能是最大的嫌疑者。
3.你做生意拖欠贷款,于是被人以诈骗举报到警局,你就有可能被立案侦查。
这样的可能性数不胜数。没有谁能确保自己一辈子不会被牵涉到刑事诉讼中去,也没有谁能确保自己一辈子不会成为刑事法庭上的被告。一个被告人,没有辩护律师,必须独自去面对检察官的指控,法院的审判,没有律师为他讲话,没有律师依据法律为他争取应有的公正判决。
调整原因:新教材以古代包公《铡包勉》的故事导入课程,切入点是法律中的回避制度。以学生的实际情况,对回避制度是比较陌生的,在此处将切入点调整为辩护制度效果更好。学生对辩护制度普遍有一些认识,这一话题比较容易引起他们的兴趣。前面两个经典案例,社会影响大而且是真实的,带给学生强烈的震撼。后面的事例,则比较生动、逼真、贴近生活,让学生们有如同亲身的感觉,大大加深了学生的感性认识。
二、教学内容的与时俱进
在我国,公众对律师的职业定位是如何理解的呢?
1.中国刑法学界的泰斗赵长青教授为“黑老大”黎强辩护,被痛骂为“黑社会的狗头军师”,说他为虎作伥。
2.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替作为“黑社会”头目之一的龚刚模作辩护律师,事后被自己的委托人揭发,触犯刑法第306条,一审被判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名成立。报纸上、网络上,都对他进行口诛笔伐。
3.重庆新上任的司法局局长发表讲话,要求广大律师“讲政治、顾大局”。
以上现象反映出,在我国,公众普遍不能理解和尊重律师的辩护作用。这是中国律师的悲哀,也是中国法律的悲哀。同时也表明这些年来我们的普法很失败。
其实,律师是为坏人中的“人”辩护,而不是为“坏”做辩护。正如医生眼中没有坏人、好人之分,只有是不是病人之分,律师其实也一样。因为任何一个人,即使其犯下了滔天罪行,都有权获得辩护。律师为的不只是每一个具体的被告人,其工作的整体意义是保护每一位潜在的被告人,每一位公民。试想,在律师缺席的情况下,说你犯了什么罪你就犯了什么罪,那还有正义可言吗?
在中国,律师的处境是非常可悲的,律师的权力很小,并且还经常受到公权机关的侵害。在重庆李庄案中,诉讼程序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瑕疵。一审庭审过程难以让人心服口服。事实上,不管李庄是否有罪,都应该按照法定的程序来判决。审判程序公正了才能体现公正。否则不是“打黑”,而是“黑打”。
我国有的司法人员,不懂法律,错误地认为:律师为被告人辩护是与公诉人员唱对台戏,是“丧失立场”,“包庇犯罪”。甚至一度把存在的对刑犯分子打击不力的问题,也归罪于律师辩护。于是就出现了领导要求律师“讲政治,顾大局”的现象。
调整原因: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会不断涌现出来,在此教师可以因地制宜,与时俱进,随时调整所讲述的内容。通常情况下,热点总是最吸引眼球的。由于近期“重庆打黑”事件比较受关注,故我选择了这一话题。将正在发生的事件与课本知识结合起来, 要求学生参与分析、讨论、评价。锻炼学生分析复杂社会现象的能力,加强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 .
三、中外法律程序的对比
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案(新版教材第86页):1994年,美国体育明星辛普森的前妻及其男友的尸体在公寓外被发现。辛普森被怀疑为杀人嫌疑犯,很多证据都表明他杀人了。但他请了美国最好的律师组成号称“梦之队”的律师团,还请了最好的专家证人。这些人发现证据中存在一些漏洞。经陪审团裁决,辛普森被无罪释放。此案结束后,美国公众的民意调查结果显示,80%的人认为辛普森杀人了,但同时有70%以上的人认为这场审判是公正的。
在这一案例中,公众对案情的认识与法院的判决结果形成了鲜明对比。但公众却普遍认同这一结果,原因就在于这一案件的审理遵循了美国引以为豪的所谓公正的程序,使美国公众普遍认为辛普森受到了公正的审判,而这种审判程序和过程的公正有时甚至比结果的公正更重要。由此可见,审判程序公正的观念在美国已经是深入人心。美国的刑事诉讼法之所以举世闻名,在世界范围内备受推崇,就是因为它从程序正义方面最大限度地确保司法制度的公正。
著名的米兰达规则(新版教材第85页):米兰达规则其实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沉默权”。对于“沉默权”,学生很感兴趣。因为学生几乎都看过欧美或港台警匪片。非常熟悉里面的一段话“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有可能成为法庭上不利于你的证据;你有权请律师,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法庭将为你指定一位。”
在任何国家中,精通法律的毕竟只是少数人,一般的人,面对审讯,面对庭审,他并不知道说什么才对自己有利,才可以为自己洗刷冤屈,还自己清白。而且一个人被指控涉嫌犯罪,他可能会立即丧失自由,没有办法来为自己无罪或罪轻做任何积极有益的辩解。他的一切活动都受到控制。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因为他面对的是国家公权力,个人力量面对国家力量显然是以卵击石。正因如此,为维护法律“自由,平等,正义”的价值观,许多国家除了规定接受过专门训练、精通法律的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协助犯罪嫌疑人在诉讼中对抗公权力的指控之外,通常给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以维护程序的正义。在我国,台港地区都规定有“沉默权”,大陆目前没有这一规定。许多专家、学者呼吁尽快修改刑事诉讼法,赋予大陆公民“沉默权”,以维护人权,尽可能地减少冤假错案。
调整原因:比较是暴露不足,发现问题的最好方法。我国司法界长期以来普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与现代文明法治相背离。通过中美两国在法律程序方面的对比,以及中美两国人民对待审判程序公正的认识,折射出我国法制的落后以及民众法律意识的欠缺和不成熟。使学生认识到,我国的普法工作任重而道远,从而增加学生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四、释放学生的疑惑
学生的疑惑在于:以下现象是否有悖公平正义的价值观?
1.在追求程序正义的过程中,会出现司法人员被束手束脚,罪犯逍遥法外的现象。
2.辩护律师成功的辩护会使无辜者脱离牢狱。但也可能会使有罪的人被无罪释放。
在此,教师要肯定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但这是我们为人类自己的选择付出的代价,是我们不去把无罪的人判为有罪的代价,是我们维护生命、自由和人权付出的代价。要使学生明白一个道理:法律所维护的所有价值当中,生命、自由和人权始终是最高阶位的。
引导学生理解:
1.培根所说名言(新版教材85页):一次犯罪,污染的只是水流;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污染的却是水源。
2.“宁可漏网一千,不可冤枉一人”理念的含义。
3.苏格拉底的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调整原因:之所以放在最后,是因为经过前面众多感性材料的堆积及深入浅出的分析后,学生对疑点难点会迎刃而解,豁然开朗。法学理论不再枯燥晦涩,学生普遍能够理解和接受。
综上所述,我对新版教材第八课内容调整的总体思路如下:第一步,案例教学法。通过经典案例提供生动的感性材料,吸引学生的注意力。第二步,与时俱进法。引导学生关注目前正在发生的事件,跟踪热点、参与社会讨论、民众讨论,提高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第三步,对比法。通过对比暴露问题,使学生看到差距,激发学生的责任感。第四步,疑难解决法。释放学生的疑惑,使他们树立崇尚民主自由,崇尚程序的思想,最终达到学习法律的终极目标。
(责任编辑 袁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