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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的第七条,关于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归属问题在出台以后一直颇受争议。笔者认为,该条款体现的是当个人相互结合而成的家庭整体解散、集体利益瓦解后,对随之而来的焦点问题---个人利益的厘清和保护,维护了婚姻中夫妻双方以及出资购买不动产的父母的权益,从立法价值取向上体现了对男女平等的提倡,并且在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下,在原有的家庭本位的观念中融入对个人权益保护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