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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关于敏感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通知》(商技发[2005]548号),2005年12月1日起,商务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初审及部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工作。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两级管理模式,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商务部研究决定自2006年3月1日起,增加委托计划单列市负责本地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