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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管理系统是由观念、计划、目标、组织、人员、资金、技术等多种因素组成的综合性的动态系统。从教育心理学的角度来讲,高校课程考试管理是引导、肯定和提倡积极的、向上的、正面的考试行为,防范、反对和制止消极的、落伍的、负面的考试行为;从管理学的角度来讲,高校课程考试管理就是对高校课程考试的组织及实施进行监督和评价。中国虽然是考试制度的创始国,但因高校课程考试是从西方高校引进,在课程考试管理理论和实践方面,还存在诸多不尽人意的方面:学校考试管理人员、教师和学生平时交流甚少,各行其是,以至在考试目标上无法达成共识,三者之间不能形成良性的循环运转,没有建立起一种有效的考试信息反馈系统,最终导致课程考试管理高耗低效,考试管理的弊端日趋明显。虽然各高校针对考试时弊实行了改革,但是因为高校课程考试管理始终处于传统管理逻辑管辖范围内,考试管理机制无法实现真正更新。分析其中原由,作者认为有如几个方面。
一、管理者对课程考试管理理论认识模糊
考试功能小化。高校的管理活动是以知识为中介的人际关系活动,其实现过程主要体现在教师、学生、管理者三边相互交流的活动过程中。随着高校规模的日益扩大和内部结构与外部关系的日趋复杂化,高校的管理愈加专业化,管理过程日益综合化和复杂化,要求管理者在管理活动中将学生从单纯的被管理对象转变为可以通过管理程序制约管理者的参与性力量,从而实现学生民主参与管理。作为高校管理中的一个重要部分,课程考试管理在高校教学管理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现代考试理论指出,考试的基本功能有六项,即评定功能、区分功能、预测功能、诊断功能、教学反馈功能和鼓励导向功能。规范的考试管理,必定能使这六大功能充分发挥作用,而对考试功能片面理解,必然导致高校课程考试作用的小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高校管理者更多地是注重课程考试的评定功能和教学反馈功能,而很少考虑或不考虑考试的其他四项重要功能。目前大部分高校课程考试的评定功能主要体现在:管理者或者教师依据学生的考试成绩,评定其知识的多寡、能力的大小、创造力的有无;教学反馈功能则体现在学校教学管理者依据学生考试成绩甄别教师教学水平的高低;而课程考试的导向功能表现得更突出的是误导:使学生认为考试高分是在校期间各种荣誉的获得及毕业后乐观就业前景的重要条件;此外,由于大部分高校课程考试之后没有任何试卷讲评形式,所以高校课程考试的诊断功能很少或几乎没有任何作用。
管理目的迷失。考试管理是以考试活动为对象的专门性管理活动,是人们为了达到考试的预定的目标所进行的组织、指挥、监督和协调等各项活动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赋予管理活动相对行为人一定的权威,要求被管理者按管理者的意志和要求进行活动。其中“相对行为人”因管理阶段的不同而异,可为教师或学校管理者,亦可为学生,学生有参与学校课程考试管理的权利。课程考试管理活动的目的应该是规范教学,提升学生整体素质。但是,由于中国的教育传统长期以来迷失了正确的方向,忽视了人群中的个性差异,忽略人性充分、自由的发展,在对人的评价过程中趋向于以社会价值取代人的个体价值。在考试管理的实践过程中有学者认为,教师与学生相比,不是一般程度上的异质成员,而是在社会责任上与社会地位上都分属两极的异质成员,这样,教师与学生之间就不仅难以融合,而且易于形成一种以支配和服从为普遍特征的人际关系。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平等说到底只是作为公民的平等,作为人的平等,它不可能取代或完全弥补师生之间的社会角色差异,只要这种差异依然存在,那么师生之间便容易形成支配——服从关系。长期以来此种角色及功能的简单化定位,使学生疏于自己综合能力的培养,一方面助长了学生的惰性,同时也损害了学生参与管理的权益,以致部分高校毕业生华业时“高分低能”,不能为社会所用,造成了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管理过程中,管理者还没有将自己的职责和身份重新定位,对管理活动的目的认识模糊,存在大量的违反教育规律的行为:管理者把“杜绝学生考试舞弊,保证考试顺利进行”作为主要目标;把“制度化、规范化的考试规则”作为其管理的主要手段;把“学生”作为唯一不变的管理对象对待。随着教育理念的更新,教育管理者应该转变传统观念,把自己当成学生在校期间的指导者、协调者,而不是指挥者、领导者,应当明确学生的主体地位,关爱学生,把协助学生全面发展作为自己的重要工作。
二、不和谐教育思想的影响深远
教育的终极目的是培养和谐发展的人。不和谐教育指的是为教育而教育的教育思想,其重点放在提高学生知识的积累度而不是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方面。不和谐教育在某种程度上其实是一种官本位教育思想。在这种教育模式下,学校的主要职责是维护好学校的教学秩序、管理好学生,教师的主要职责是向学生传授知识,学生的主要任务则是当好接受器,积累教师所讲授的书本知识和生活经验。管制教育和应试教育便是不和谐教育模式的产物。
管制教育理念。所谓管制,指的是一种支配性和强制管理,其意图的善恶与目的可以无关。管制教育的哲学基础是一种“追求至善”的积极政治观。管制教育意味着一切教育资源、一切教学和管理活动安排都必须受管理者调遣,按管理者的主观愿景进行安排,意味着学校要培养适合教育的学生。高等教育阶段的管制教育表现为“一切为学生智力发展服务”的管理模式。一方面,学生考试成绩而非学生整体素质被放在一个高度重视的地位,学生不能自主地选择自己所喜欢的专业,无法学习自己喜爱的课程,无缘参与学校和管理活动,而只能被动地接受学校安排的一切,甚至包括自己将来的工作。另一方面,学校过分强调教师向学生传授知识,较少考虑学生学习的自由,也几乎不考虑创新意识和创新人才的培养,导致“最不相同的存在领域被千篇一律化,因此,事物所享有的各独特的意义和作用都被否决了。不仅不同的存在领域被均一化,而且个别、个体也因普遍而典型的东西的缘故而消失了”。这种管理模式压抑了学生个体意愿,阻碍了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使学生丧失了自主选择的权利,也养成了学生循规蹈矩的陋习。
应试教育理念。在应试教育理念的影响下,智育成了学校教育工作的中心,其他诸如体育、美育等则成了智育的陪衬,形式和内容单一化的考试成了教学的指挥棒,成了评价教师工作和学生学习的唯一尺度,高校的课程考试在某种程度上成了一种“产业”:可以产出各种荣誉称号和光明的就业前途。学校过早地把学生局限在一种可能性的发展上,人的全面性、多样性就无法发展,成了马克思、哈贝马斯等大师深深忧虑的单向度的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对人的整体素质水平的要求日益提高,我国提出在各类学校推行素质教育,对教育模式和教育行为进行转变和调整。而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二元论的观点,似乎考试与素质教育是水与火的关系,提倡素质教育便意味着学校不要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然而事实上考试并不是区分应试教育与素质教育的因子,考试本身不具备提高学生应试能力或素质能力的作用,是学校对考试的不同运用方式及态度使其具有人们所期待的作用。素质教育对考试有制约作用,但素质教育并不排斥考试,而是把考试当成是素质教育过程的组成部分和重要环节,把考试作为检查培养效果的手段和推动素质教育的助力;素质教育的培养和发展规律是考试测量所必须依循的规律,考试改革将在其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法治观念跟不上时代步伐
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同样,高校自主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也不应限制学生的自由,而应该保护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发展的自由。依法治国是一项宏伟的国家治理工程,依法治国要求各行各业都按照法律的精神进行深入的观念更新和制度变更。依法治校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实践,依法治考是依法治校的一个组成部分。法治作为一种制度性文化所包含的“公平”(Fair)“分享”(Share)和“关怀”(Care)等“公正原则”,应成为学校文化的背景和支撑,用以引导学校环境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并使之成为学校环境中以制度为基础的生活方式。体现在高校课程考试管理过程中的“公平”,指的是学生能公平地参与考试管理活动,有权参与制定学校考试规则;“分享”指的是学生能够与教师和学校管理者一起分享他们自己的考试结果,一起分析考试成败的原因,从而找出改良学习的有效方法;“关怀”则是指高校管理者在课程考试管理过程中,通过“友情操作”,体现“人文关怀”,关心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关怀学生健全人格的养成,重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从而在此基础上建成既能实现竞争又能体现公正的校园法治文化。在实践操作中,高校管理者在考试规则的制定及考试违纪行为处理程序上有悖于法治原则。
考试规则。从法理上来讲,国家的教育考试管理法规与学校课程考试管理规则之间的关系属于“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学校考试规则的制定要考虑其合法性和可行性,应该能够体现管理主体和客体之间以及管理客体之间的公平。高校依法治校的制度设计,应有利于法治环境下校园法律文化的形成,有利于社会整个法律文化的建设。学校课程考试管理确实需要具体的规章制度,但依章(法)治考不能演变为以罚治考,更不能变为以罚代教的模式。法律社会学者认为,因为人们传统的思维方式、行为习惯、思想认识在较长时期内不会轻易改变,法律并不能有效地改变人们特定的行为习惯与生活方式,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改变人们的行为方式,虽然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收到良好的效果,但是这种效果不能持久,如果没有及时有效的引导和意识转变,就无法在长期内发挥效用。所以高校课程考试规则的制定与实施,首先应该有学生的参与与监督,然后再加以正确的引导,唯有如此,考试规则才不至于成为空文。由于受特别权利关系的影响,长期以来高校与学生的关系纯粹是一种规范与被规范、管理与被管理的纵向的从属关系,学生的自主权没有被充分考虑,大多数考试规则以一系列“学生不得”和“学校有权”表现出来,而且倾向于以道德评价取代对大学生的法律评价。
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程序。目前能作为考试作弊惩罚依据的主要包括《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这两个规定或办法在一定程度上为高校制定合理合法的考纪考规提供了法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就有规定,“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这实际上是要求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程序严谨、规范。但是高校倾向于对考试作弊的学生予以严厉的处理,而且在处理过程中程序明显有瑕疵。管理中重权变轻程序的现象在高校非常普遍,监考老师和高校学生工作者对学生违纪行为处理方式单一,程序不严谨。有道是“强人之所不能,虽令不劝;禁人之所必犯,虽罚必违”。尽管制度意味着约束和规范,但这并不意味着执行方式、方法可以失范。高校课程考试规章制度的执行必须有一个合理度,才能使学生心悦诚服,考试舞弊的现象才能从根本上得到缓减。
四、反思
考试管理过程即考试管理的运行过程,其构成要素有计划管理、实施管理、监督检查管理和总结评价管理。考试管理运行过程“表现为每一具体考试管理活动运行的历程及其行经环节的秩序规范,”更要实现考试过程与学习过程相统一、学习过程和考试过程与实践过程相统一的管理状态。正确处理课程考试与学校教育的关系,是深化高校教育改革的重要前提,也是取得改革成效、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重要保障。教育部副部长周远清在全国普通高校第一次教学工作会议上和第三次全国大学文化素质教育试点工作研讨会上提到要改革考试内容和考试方法,认为“这是涉及我们整个人才培养很当急的问题”。在新时代背景下,教育目标和教育理念发生变化,客观上要求考试形式和考试内容都要随之变化,要求考试管理者置身于现实的考试管理活动,否则就不可能对其施以有针对性的有效的管理。高校课程考试的管理,不仅仅是“管”,而且是一种“对话”,更是一种“育”,要求学校管理既要有科学理性的智慧与规范,又要有人文主义的柔性与民主,从而积极主动地创造适合学生的教育。新的时代呼唤着符合时代精神的新的全面发展的人才,新的学校考试管理制度将孕育新的和谐发展的人才。在管理实践中,高校管理者一方面要提高自身管理水平,更新教育理念,另一方面要建立与时代发展相适应的法治状态,重构学校校园制度性文化。通过构建一种法治的校园环境,有效地促使外在的法治要求内化成校园人的行为,对教师和管理者而言,能使他们更好地协调配合,公正办事,有效地防止与矫治一些与法律法规要求相抵触的行为;对学生而言,则能通过榜样示范,环境陶冶,全面提升他们的素质。
参考文献:
[1]梁其健,葛为民等.考试管理的理论与技术[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
[2]鲁洁主编.吴康宁副主编。教育社会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0.
[3]刘军宁.善恶:两种政治观与国家能力[J].读书,1994,(5).
[4]冈特.绍依博尔德著.宋祖良译.海德格尔分析新时代的技术[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
[5]布坎南.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1,(5).
[6]洛克.政府论(下)[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7]秦惠民.高校管理法治化趋向中的观念碰撞和权利冲突一当前讼案引发的思考[J].复旦教育论坛,2003,(1).
[8]廖平胜等.考试管理[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
[9]周远清.加强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要逐步规范化和制度化[J].高等教育研究,1998,(4).
一、管理者对课程考试管理理论认识模糊
考试功能小化。高校的管理活动是以知识为中介的人际关系活动,其实现过程主要体现在教师、学生、管理者三边相互交流的活动过程中。随着高校规模的日益扩大和内部结构与外部关系的日趋复杂化,高校的管理愈加专业化,管理过程日益综合化和复杂化,要求管理者在管理活动中将学生从单纯的被管理对象转变为可以通过管理程序制约管理者的参与性力量,从而实现学生民主参与管理。作为高校管理中的一个重要部分,课程考试管理在高校教学管理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现代考试理论指出,考试的基本功能有六项,即评定功能、区分功能、预测功能、诊断功能、教学反馈功能和鼓励导向功能。规范的考试管理,必定能使这六大功能充分发挥作用,而对考试功能片面理解,必然导致高校课程考试作用的小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高校管理者更多地是注重课程考试的评定功能和教学反馈功能,而很少考虑或不考虑考试的其他四项重要功能。目前大部分高校课程考试的评定功能主要体现在:管理者或者教师依据学生的考试成绩,评定其知识的多寡、能力的大小、创造力的有无;教学反馈功能则体现在学校教学管理者依据学生考试成绩甄别教师教学水平的高低;而课程考试的导向功能表现得更突出的是误导:使学生认为考试高分是在校期间各种荣誉的获得及毕业后乐观就业前景的重要条件;此外,由于大部分高校课程考试之后没有任何试卷讲评形式,所以高校课程考试的诊断功能很少或几乎没有任何作用。
管理目的迷失。考试管理是以考试活动为对象的专门性管理活动,是人们为了达到考试的预定的目标所进行的组织、指挥、监督和协调等各项活动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赋予管理活动相对行为人一定的权威,要求被管理者按管理者的意志和要求进行活动。其中“相对行为人”因管理阶段的不同而异,可为教师或学校管理者,亦可为学生,学生有参与学校课程考试管理的权利。课程考试管理活动的目的应该是规范教学,提升学生整体素质。但是,由于中国的教育传统长期以来迷失了正确的方向,忽视了人群中的个性差异,忽略人性充分、自由的发展,在对人的评价过程中趋向于以社会价值取代人的个体价值。在考试管理的实践过程中有学者认为,教师与学生相比,不是一般程度上的异质成员,而是在社会责任上与社会地位上都分属两极的异质成员,这样,教师与学生之间就不仅难以融合,而且易于形成一种以支配和服从为普遍特征的人际关系。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平等说到底只是作为公民的平等,作为人的平等,它不可能取代或完全弥补师生之间的社会角色差异,只要这种差异依然存在,那么师生之间便容易形成支配——服从关系。长期以来此种角色及功能的简单化定位,使学生疏于自己综合能力的培养,一方面助长了学生的惰性,同时也损害了学生参与管理的权益,以致部分高校毕业生华业时“高分低能”,不能为社会所用,造成了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管理过程中,管理者还没有将自己的职责和身份重新定位,对管理活动的目的认识模糊,存在大量的违反教育规律的行为:管理者把“杜绝学生考试舞弊,保证考试顺利进行”作为主要目标;把“制度化、规范化的考试规则”作为其管理的主要手段;把“学生”作为唯一不变的管理对象对待。随着教育理念的更新,教育管理者应该转变传统观念,把自己当成学生在校期间的指导者、协调者,而不是指挥者、领导者,应当明确学生的主体地位,关爱学生,把协助学生全面发展作为自己的重要工作。
二、不和谐教育思想的影响深远
教育的终极目的是培养和谐发展的人。不和谐教育指的是为教育而教育的教育思想,其重点放在提高学生知识的积累度而不是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方面。不和谐教育在某种程度上其实是一种官本位教育思想。在这种教育模式下,学校的主要职责是维护好学校的教学秩序、管理好学生,教师的主要职责是向学生传授知识,学生的主要任务则是当好接受器,积累教师所讲授的书本知识和生活经验。管制教育和应试教育便是不和谐教育模式的产物。
管制教育理念。所谓管制,指的是一种支配性和强制管理,其意图的善恶与目的可以无关。管制教育的哲学基础是一种“追求至善”的积极政治观。管制教育意味着一切教育资源、一切教学和管理活动安排都必须受管理者调遣,按管理者的主观愿景进行安排,意味着学校要培养适合教育的学生。高等教育阶段的管制教育表现为“一切为学生智力发展服务”的管理模式。一方面,学生考试成绩而非学生整体素质被放在一个高度重视的地位,学生不能自主地选择自己所喜欢的专业,无法学习自己喜爱的课程,无缘参与学校和管理活动,而只能被动地接受学校安排的一切,甚至包括自己将来的工作。另一方面,学校过分强调教师向学生传授知识,较少考虑学生学习的自由,也几乎不考虑创新意识和创新人才的培养,导致“最不相同的存在领域被千篇一律化,因此,事物所享有的各独特的意义和作用都被否决了。不仅不同的存在领域被均一化,而且个别、个体也因普遍而典型的东西的缘故而消失了”。这种管理模式压抑了学生个体意愿,阻碍了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使学生丧失了自主选择的权利,也养成了学生循规蹈矩的陋习。
应试教育理念。在应试教育理念的影响下,智育成了学校教育工作的中心,其他诸如体育、美育等则成了智育的陪衬,形式和内容单一化的考试成了教学的指挥棒,成了评价教师工作和学生学习的唯一尺度,高校的课程考试在某种程度上成了一种“产业”:可以产出各种荣誉称号和光明的就业前途。学校过早地把学生局限在一种可能性的发展上,人的全面性、多样性就无法发展,成了马克思、哈贝马斯等大师深深忧虑的单向度的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对人的整体素质水平的要求日益提高,我国提出在各类学校推行素质教育,对教育模式和教育行为进行转变和调整。而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二元论的观点,似乎考试与素质教育是水与火的关系,提倡素质教育便意味着学校不要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然而事实上考试并不是区分应试教育与素质教育的因子,考试本身不具备提高学生应试能力或素质能力的作用,是学校对考试的不同运用方式及态度使其具有人们所期待的作用。素质教育对考试有制约作用,但素质教育并不排斥考试,而是把考试当成是素质教育过程的组成部分和重要环节,把考试作为检查培养效果的手段和推动素质教育的助力;素质教育的培养和发展规律是考试测量所必须依循的规律,考试改革将在其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法治观念跟不上时代步伐
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同样,高校自主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也不应限制学生的自由,而应该保护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发展的自由。依法治国是一项宏伟的国家治理工程,依法治国要求各行各业都按照法律的精神进行深入的观念更新和制度变更。依法治校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实践,依法治考是依法治校的一个组成部分。法治作为一种制度性文化所包含的“公平”(Fair)“分享”(Share)和“关怀”(Care)等“公正原则”,应成为学校文化的背景和支撑,用以引导学校环境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并使之成为学校环境中以制度为基础的生活方式。体现在高校课程考试管理过程中的“公平”,指的是学生能公平地参与考试管理活动,有权参与制定学校考试规则;“分享”指的是学生能够与教师和学校管理者一起分享他们自己的考试结果,一起分析考试成败的原因,从而找出改良学习的有效方法;“关怀”则是指高校管理者在课程考试管理过程中,通过“友情操作”,体现“人文关怀”,关心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关怀学生健全人格的养成,重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从而在此基础上建成既能实现竞争又能体现公正的校园法治文化。在实践操作中,高校管理者在考试规则的制定及考试违纪行为处理程序上有悖于法治原则。
考试规则。从法理上来讲,国家的教育考试管理法规与学校课程考试管理规则之间的关系属于“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学校考试规则的制定要考虑其合法性和可行性,应该能够体现管理主体和客体之间以及管理客体之间的公平。高校依法治校的制度设计,应有利于法治环境下校园法律文化的形成,有利于社会整个法律文化的建设。学校课程考试管理确实需要具体的规章制度,但依章(法)治考不能演变为以罚治考,更不能变为以罚代教的模式。法律社会学者认为,因为人们传统的思维方式、行为习惯、思想认识在较长时期内不会轻易改变,法律并不能有效地改变人们特定的行为习惯与生活方式,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改变人们的行为方式,虽然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收到良好的效果,但是这种效果不能持久,如果没有及时有效的引导和意识转变,就无法在长期内发挥效用。所以高校课程考试规则的制定与实施,首先应该有学生的参与与监督,然后再加以正确的引导,唯有如此,考试规则才不至于成为空文。由于受特别权利关系的影响,长期以来高校与学生的关系纯粹是一种规范与被规范、管理与被管理的纵向的从属关系,学生的自主权没有被充分考虑,大多数考试规则以一系列“学生不得”和“学校有权”表现出来,而且倾向于以道德评价取代对大学生的法律评价。
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程序。目前能作为考试作弊惩罚依据的主要包括《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这两个规定或办法在一定程度上为高校制定合理合法的考纪考规提供了法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就有规定,“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这实际上是要求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程序严谨、规范。但是高校倾向于对考试作弊的学生予以严厉的处理,而且在处理过程中程序明显有瑕疵。管理中重权变轻程序的现象在高校非常普遍,监考老师和高校学生工作者对学生违纪行为处理方式单一,程序不严谨。有道是“强人之所不能,虽令不劝;禁人之所必犯,虽罚必违”。尽管制度意味着约束和规范,但这并不意味着执行方式、方法可以失范。高校课程考试规章制度的执行必须有一个合理度,才能使学生心悦诚服,考试舞弊的现象才能从根本上得到缓减。
四、反思
考试管理过程即考试管理的运行过程,其构成要素有计划管理、实施管理、监督检查管理和总结评价管理。考试管理运行过程“表现为每一具体考试管理活动运行的历程及其行经环节的秩序规范,”更要实现考试过程与学习过程相统一、学习过程和考试过程与实践过程相统一的管理状态。正确处理课程考试与学校教育的关系,是深化高校教育改革的重要前提,也是取得改革成效、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重要保障。教育部副部长周远清在全国普通高校第一次教学工作会议上和第三次全国大学文化素质教育试点工作研讨会上提到要改革考试内容和考试方法,认为“这是涉及我们整个人才培养很当急的问题”。在新时代背景下,教育目标和教育理念发生变化,客观上要求考试形式和考试内容都要随之变化,要求考试管理者置身于现实的考试管理活动,否则就不可能对其施以有针对性的有效的管理。高校课程考试的管理,不仅仅是“管”,而且是一种“对话”,更是一种“育”,要求学校管理既要有科学理性的智慧与规范,又要有人文主义的柔性与民主,从而积极主动地创造适合学生的教育。新的时代呼唤着符合时代精神的新的全面发展的人才,新的学校考试管理制度将孕育新的和谐发展的人才。在管理实践中,高校管理者一方面要提高自身管理水平,更新教育理念,另一方面要建立与时代发展相适应的法治状态,重构学校校园制度性文化。通过构建一种法治的校园环境,有效地促使外在的法治要求内化成校园人的行为,对教师和管理者而言,能使他们更好地协调配合,公正办事,有效地防止与矫治一些与法律法规要求相抵触的行为;对学生而言,则能通过榜样示范,环境陶冶,全面提升他们的素质。
参考文献:
[1]梁其健,葛为民等.考试管理的理论与技术[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
[2]鲁洁主编.吴康宁副主编。教育社会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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