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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摘要: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有动机而且有机会利用财务重述报告的披露时点进行财务业绩的盈余管理,而这种现象的存在势必会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及时性”相违背。从投资者角度来看,不能在正确的时点获得应该获得的信息势必会影响他们决策的有效性,侵害他们的利益。因此。选取财务重述报告的披露时点进行分析,研究其披露的时滞性有着较强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关键词:上市公司;财务重述;时滞性
一、财务重述时滞性的涵义
时滞是时间滞后的简称,是指某一行为或现象从其发生到带来结果的时间段,一般可理解为“一个时点”或“一个时间段”。而时滞性则指的是该行为或现象具有时间滞后期这一特点。具体到财务重述的时滞性上,它是上市公司财务重述报告的披露时点与原报告(重述所针对的财务报告)的披露时点间的时间间隔期。按其产生的原因来分,可将财务重述的时滞性分为广义上的时滞性与狭义上的时滞性。狭义上讲,由于财务重述报告自身的特点一一对原报告的更正或补充,它必然会在原报告之后披露,也即必然存在时间滞后期。
二、财务重述时滞性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财务重述时滞性产生的外因分析
1.资本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管理层作为公司经营和治理的实际运行者,对于公司的实际状况有着全面且充分的认知,是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等信息的卖方,而其他利益相关者由于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管理与操控,他们对于公司相关信息的了解程度远弱于管理层,因而处于信息买方的地位,即双方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理论认为,信息卖方相对于信息买方多拥有的信息差量,在实际的交易中是能够代理信息差价的。卖方能够利用误导性信息或者刻意遗漏关键信息来为自己谋私利,甚至损害对方的利益。
2.财务重述准则的不完善性。企业进行财务重述的要求是在发现前期报告存在错误或因疏忽等导致重要信息被遗漏时,需要针对前期财务报表中的错报或遗漏,及时发布更正或补充报告。仔细分析,就会发现我国对上市公司财务重述报告的发布时间要求界定较模糊,公司管理层有决定在什么时候发布财务重述报告的自由裁量权。
(二)财务重述时滞性产生的内因分析
1.管理者自利动机。由于薪酬契约的不完全性,股东与高管所签订的契约只是通过公司业绩的定量化,以管理层薪酬构建双方之间的利益桥梁,但却无法将高级管理层的个人品质和道德情操考核进去。由于理性经济人假设的存在,假设所有管理人员都具备公正无私、诚实守信的品行是不现实的,也就是说我们无法排除在受到利益驱动的情形下,部分管理人员会通过各种形式的盈余管理提高企业经营业绩,甚至采取不当手段粉饰报表。
2.外部融资动机。上市公司的各投资者和债权人为了降低投资风险,确保自己的投资收益或者本息能够及时足额收回,他们会尤其关注企业目前的财务业绩,并慎重分析其未来盈利前景和发展趋势,以决定是否向该公司继续发放投资或贷出款项。所以,一份好的财务报表往往会是成功获取外部融资的关键要素之一。一些自身条件不是很好,在市场上不具有足够的竞争力的企业,往往会走上会计操纵和盈余管理的道路,以此改善财务信息的面貌。根据相关学者的研究和调查,他们进行会计操纵的对象不仅仅限于年报等定期报告,财务重述报告这种临时托告也是他们的选项之一,具体表现为资本市场中许多盈利能力不能达到要求的公司确实会利用财务报表重述进行盈余管理,以使公司盈利能力达到要求。因此,上市公司获得外部融资的动机是导致财务重述时滞性产生的企业外部环境。
三、财务重述时滞性的后果分析
(一)降低会计信息质量水平
会计信息是上市公司各方的利益相关者了解企业的最主要的媒介之一,为了确保他们获得的信息的可靠性和及时性,证券监督委员会要求上市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会计规范的要求进行企业相关信息的披露和报告。这一要求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保证利益相关方能够获得有用的会计信息,而且同时也要确保获得的相关信息的高质性。
(二)加剧代理问题的严重性
信息不对称的存在是上市公司财务重述时滞性产生的资本市场环境,而信息不对称的源头则在于其公司制企业委托代理的契约本质。一定程度上来说,委托代理问题导致了财务重述时滞性的产生。
追溯到上市公司委托代理关系的本质,作为代理人的管理层实际上被赋予了很大的管理权限。委托人只是不定期的对其代理成果进行监督检验而己。而财务重述报告披露的时点选择权的存在便赋予了管理层一定的会计操纵权。进行财务重述报告的披露时,高管们凭借拥有的管理权力及对内部信息的充分知晓性,对其披露时点进行市场择时。具体表现为:他们可以根据企业要处理的财务重述项目的性质的重要与否以及重述金额的大小,结合当时外部监管及审计等大环境对重述报告做出符合自己利益的时点选择。
(三)加剧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程度
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现象一直是会计理论界与实务界中的诸多学者与企业家关注的热点。实际上,财务重述报告披露时点的自由裁量权便给予了上市公司高管一个新的盈余管理的角度。对于财务重述,现有会计准则等制度的不完善赋予了管理层对于重述时点的选择权,而管理层发现这一制度漏洞后便利用这一操纵空间进行盈余管理。换句话说,会计政策变更和差错更正是企业盈余管理的常用手段之一,而时点的选择则是他们进行盈余管理的一个切入点,即在财务重述报告的要求公告期内根据公告的性质选择对公司有利的时机进行披露。
四、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上市公司财务重述报告披露时点的关注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作为上市公司对外披露财务报告的监督管理者,除了审核其披露的财务信息的全面性、恰当性之外,还应关注重述报告披露的及时性。对于上市公司自发进行的财务重述,监管部门应计算重述报告发布的时滞期,对于时滞期在1年以上的财务重述行为应予以重点分析,结合企业最近两年的经营业绩和所处的行业及市场环境,分析其自发重述行为是否表明存在利用财务重述时滞性进行盈余管理的可能性。若有明显的证据表明其财务重述存在上述不良动机,应予以惩处并对外公布。对被动型的财务重述,监管部门应重点关注坏消息型的财务重述,跟踪其重述行为的进行,要求其限期内必须予以重述。
(二)会计准则制定者应完善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
财务重述时滞性产生的外因之一便是《企业会计准则》对于财务重述规定的不完善性。受限于财务重述制度本身的特点,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在进行财务重述的整个过程存在着较大的自主性,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披露时点的自由裁量权,为其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可操作的空间。所以,会计准则制定者应结合企业实务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应的准则内容,推进会计准则的完善和发展历程,缩减企业盈余管理的可操作空间。虽然无法完全有效的遏制盈余管理行为的发生,但会计准则制定者可以结合具体准则在实务中的执行状况,考虑不断变化的资本市场环境,力求制定出高质量的企业会计准则,使得企业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
(三)强化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作用
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对外报出的最后把关者,应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严格履行审计职责,保持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严格把控好企业财务信息的质量。对于发现的当年年报中存在的错报或遗漏应向上市公司指出并要求其及时更正或补充,由此降低企业将来发现错报而进行财务重述的可能性;对于发现的前期报表中存在的错报,应在指出错报或遗漏的同时,要求其发布财务重述公告,对前期错报及时更正并向投资者等各利益相关方说明。强化外部审计师的审计职能最终目的是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参考文献:
[1]余学斌,余黎明.上市公司财务重述的市场反应研究——基于A股上市公司的经验数据[J].经济与管理.2013(14):193-196.
[2]尹珍丽,胡国强.上市公司财务重述的影响因素分析——基于中国A股市场信息技术行业的经验证据[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11(6) :135-143.
[3]章爱文,陈庚岸.上市公司财务重述影响因素分析——基于我国食品饮料行业的经验数据[J].财会通讯.2013(6):58-60.
[4]土京京,曹阳,刘启亮.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重述的趋势与特征——基于会计信息质量视角的分析[J].财会通讯.2013(4):32-34.
摘要: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有动机而且有机会利用财务重述报告的披露时点进行财务业绩的盈余管理,而这种现象的存在势必会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及时性”相违背。从投资者角度来看,不能在正确的时点获得应该获得的信息势必会影响他们决策的有效性,侵害他们的利益。因此。选取财务重述报告的披露时点进行分析,研究其披露的时滞性有着较强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关键词:上市公司;财务重述;时滞性
一、财务重述时滞性的涵义
时滞是时间滞后的简称,是指某一行为或现象从其发生到带来结果的时间段,一般可理解为“一个时点”或“一个时间段”。而时滞性则指的是该行为或现象具有时间滞后期这一特点。具体到财务重述的时滞性上,它是上市公司财务重述报告的披露时点与原报告(重述所针对的财务报告)的披露时点间的时间间隔期。按其产生的原因来分,可将财务重述的时滞性分为广义上的时滞性与狭义上的时滞性。狭义上讲,由于财务重述报告自身的特点一一对原报告的更正或补充,它必然会在原报告之后披露,也即必然存在时间滞后期。
二、财务重述时滞性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财务重述时滞性产生的外因分析
1.资本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管理层作为公司经营和治理的实际运行者,对于公司的实际状况有着全面且充分的认知,是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等信息的卖方,而其他利益相关者由于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管理与操控,他们对于公司相关信息的了解程度远弱于管理层,因而处于信息买方的地位,即双方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理论认为,信息卖方相对于信息买方多拥有的信息差量,在实际的交易中是能够代理信息差价的。卖方能够利用误导性信息或者刻意遗漏关键信息来为自己谋私利,甚至损害对方的利益。
2.财务重述准则的不完善性。企业进行财务重述的要求是在发现前期报告存在错误或因疏忽等导致重要信息被遗漏时,需要针对前期财务报表中的错报或遗漏,及时发布更正或补充报告。仔细分析,就会发现我国对上市公司财务重述报告的发布时间要求界定较模糊,公司管理层有决定在什么时候发布财务重述报告的自由裁量权。
(二)财务重述时滞性产生的内因分析
1.管理者自利动机。由于薪酬契约的不完全性,股东与高管所签订的契约只是通过公司业绩的定量化,以管理层薪酬构建双方之间的利益桥梁,但却无法将高级管理层的个人品质和道德情操考核进去。由于理性经济人假设的存在,假设所有管理人员都具备公正无私、诚实守信的品行是不现实的,也就是说我们无法排除在受到利益驱动的情形下,部分管理人员会通过各种形式的盈余管理提高企业经营业绩,甚至采取不当手段粉饰报表。
2.外部融资动机。上市公司的各投资者和债权人为了降低投资风险,确保自己的投资收益或者本息能够及时足额收回,他们会尤其关注企业目前的财务业绩,并慎重分析其未来盈利前景和发展趋势,以决定是否向该公司继续发放投资或贷出款项。所以,一份好的财务报表往往会是成功获取外部融资的关键要素之一。一些自身条件不是很好,在市场上不具有足够的竞争力的企业,往往会走上会计操纵和盈余管理的道路,以此改善财务信息的面貌。根据相关学者的研究和调查,他们进行会计操纵的对象不仅仅限于年报等定期报告,财务重述报告这种临时托告也是他们的选项之一,具体表现为资本市场中许多盈利能力不能达到要求的公司确实会利用财务报表重述进行盈余管理,以使公司盈利能力达到要求。因此,上市公司获得外部融资的动机是导致财务重述时滞性产生的企业外部环境。
三、财务重述时滞性的后果分析
(一)降低会计信息质量水平
会计信息是上市公司各方的利益相关者了解企业的最主要的媒介之一,为了确保他们获得的信息的可靠性和及时性,证券监督委员会要求上市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会计规范的要求进行企业相关信息的披露和报告。这一要求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保证利益相关方能够获得有用的会计信息,而且同时也要确保获得的相关信息的高质性。
(二)加剧代理问题的严重性
信息不对称的存在是上市公司财务重述时滞性产生的资本市场环境,而信息不对称的源头则在于其公司制企业委托代理的契约本质。一定程度上来说,委托代理问题导致了财务重述时滞性的产生。
追溯到上市公司委托代理关系的本质,作为代理人的管理层实际上被赋予了很大的管理权限。委托人只是不定期的对其代理成果进行监督检验而己。而财务重述报告披露的时点选择权的存在便赋予了管理层一定的会计操纵权。进行财务重述报告的披露时,高管们凭借拥有的管理权力及对内部信息的充分知晓性,对其披露时点进行市场择时。具体表现为:他们可以根据企业要处理的财务重述项目的性质的重要与否以及重述金额的大小,结合当时外部监管及审计等大环境对重述报告做出符合自己利益的时点选择。
(三)加剧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程度
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现象一直是会计理论界与实务界中的诸多学者与企业家关注的热点。实际上,财务重述报告披露时点的自由裁量权便给予了上市公司高管一个新的盈余管理的角度。对于财务重述,现有会计准则等制度的不完善赋予了管理层对于重述时点的选择权,而管理层发现这一制度漏洞后便利用这一操纵空间进行盈余管理。换句话说,会计政策变更和差错更正是企业盈余管理的常用手段之一,而时点的选择则是他们进行盈余管理的一个切入点,即在财务重述报告的要求公告期内根据公告的性质选择对公司有利的时机进行披露。
四、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上市公司财务重述报告披露时点的关注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作为上市公司对外披露财务报告的监督管理者,除了审核其披露的财务信息的全面性、恰当性之外,还应关注重述报告披露的及时性。对于上市公司自发进行的财务重述,监管部门应计算重述报告发布的时滞期,对于时滞期在1年以上的财务重述行为应予以重点分析,结合企业最近两年的经营业绩和所处的行业及市场环境,分析其自发重述行为是否表明存在利用财务重述时滞性进行盈余管理的可能性。若有明显的证据表明其财务重述存在上述不良动机,应予以惩处并对外公布。对被动型的财务重述,监管部门应重点关注坏消息型的财务重述,跟踪其重述行为的进行,要求其限期内必须予以重述。
(二)会计准则制定者应完善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
财务重述时滞性产生的外因之一便是《企业会计准则》对于财务重述规定的不完善性。受限于财务重述制度本身的特点,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在进行财务重述的整个过程存在着较大的自主性,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披露时点的自由裁量权,为其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可操作的空间。所以,会计准则制定者应结合企业实务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应的准则内容,推进会计准则的完善和发展历程,缩减企业盈余管理的可操作空间。虽然无法完全有效的遏制盈余管理行为的发生,但会计准则制定者可以结合具体准则在实务中的执行状况,考虑不断变化的资本市场环境,力求制定出高质量的企业会计准则,使得企业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
(三)强化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作用
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对外报出的最后把关者,应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严格履行审计职责,保持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严格把控好企业财务信息的质量。对于发现的当年年报中存在的错报或遗漏应向上市公司指出并要求其及时更正或补充,由此降低企业将来发现错报而进行财务重述的可能性;对于发现的前期报表中存在的错报,应在指出错报或遗漏的同时,要求其发布财务重述公告,对前期错报及时更正并向投资者等各利益相关方说明。强化外部审计师的审计职能最终目的是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参考文献:
[1]余学斌,余黎明.上市公司财务重述的市场反应研究——基于A股上市公司的经验数据[J].经济与管理.2013(14):193-196.
[2]尹珍丽,胡国强.上市公司财务重述的影响因素分析——基于中国A股市场信息技术行业的经验证据[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11(6) :135-143.
[3]章爱文,陈庚岸.上市公司财务重述影响因素分析——基于我国食品饮料行业的经验数据[J].财会通讯.2013(6):58-60.
[4]土京京,曹阳,刘启亮.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重述的趋势与特征——基于会计信息质量视角的分析[J].财会通讯.2013(4):3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