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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层检察院,副检察长在院领导班子中处于非常重要的位置,具有承上启下的特殊性。一方面,作为被领导的副检察长,要精心辅佐好检察长,当好配角;作为副职领导,要领导协调好各科局室。相对检察长而言,是矛盾的非重要方面,相对副检察长而言,又处于矛盾的主要方面。矛盾的这两个方面相互依存,忽略哪一方面,都会影响基层检察院班子整体功能的发挥。基层副职检察长所处的特殊位置,使其面临正确处理好与检察长、与其他副检察长以及与分管科局室之间关系的问题。笔者认为,要做好基层检察院的副检察长,必须要处理好三个方面的关系。
一、 要正确处理好与检察长之间的关系
检察长是基层检察院集体领导核心,是主角;副检察长起辅助作用,是配角。副检察长与检察长的行政权威相比要弱化得多。因此,要能够准确地给自己定位,甘当配角,当好配角,这是当好副检察长必须具有的最基本的素质。
(一)要维护而不自负。检察长的核心地位,决定了副检察长要自觉维护检察长的权威,维护、支持、配合检察长的工作。对检察长工作的支持,就是对整个基层检察院领导集体的支持与维护。这不是简单的人际关系,而是一种以人为载体的组织关系。倘若副检察长对检察长的领导阳奉阴违,自负能力强,不积极主动维护检察长的权威,这其实是一种不讲原则、意气用事的表现。因此,副检察长对检察长要做到维护不自负,积极不消极,才能使基层检察院班子形成有核心、合力强的领导集体。
(二)主动不盲目。古人云:“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不谋万世者,不足以谋一时。”说的是任何人办事都要有长远的、全局的观念。副检察长的全局观念,一方面表现为自觉服从检察长的领导,维护基层检察院班子的团结,另一方面表现在考虑工作的问题上要主动,要有全局观念,要有高一层次看问题的头脑。这里包含二层涵义;一是主动。副检察长考虑任何一件事情时,都要做到有高度。有高度才有思路,有思路才有出路。首先要学会换位思考。要考虑如果自己是检察长,应当如何考虑、处理这件事,才能够维护全局的利益,不至于使自己所分管的工作与全局工作发生冲突;其次要考虑自己分管的工作,有为才有位。只有把自己分管的工作做好,才能够找准自己的位置。因此在平时工作中,要多考虑工作上如何行动才能获得最佳效果,自觉地把自己分管的工作纳入到基层检察院工作的大局中。分管工作做好了,显示出了强劲的实力,各项工作就会充分显示出活力。这就是有为有位。如果说副检察长在思考问题时高一层次是主动的话,那么同时擅自去做了,就是盲动。违背了组织原则,不利于安定团结。即使副检察长有很好的想法,也必须通过向检察长汇报,经过集体讨论后形成决议,然后各司其职,共同完成。因此,副检察长在思考工作时要主动,行动上不盲动,这才是正确处理好二者关系时的重要原则。然而,必须注意的是,不能因为不盲动,就因此否认工作上的创新。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开展创新思维,进行工作上的创新,这是形势发展的需要。
(三)到位不越位。副检察长工作要到位,指的是在其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去尽职尽责完成好,不分散检察长的过多精力,以保证其有更多的精力抓大事。然而,在工作到位的同时,副检察长应当树立“到位不越位”的观点,准确把握好度。首先,工作按组织程序进行。除经检察长委托或其同意外,力求做到不越级向更上一级领导请示、汇报工作。其次,始终使自己所管辖的范围处于检察长的指挥之中。即使再小的事,尤其是在案件的定位、处理等问题上,超越自己职责范围的,不要随意表态,应及时报告检察长。再次,职权不太明确的事项应当报告。无论事件多急,也必须按规定向检察长报告、请示,在征得检察长同意后,方可实施,或由检察长协调处理,不要越权决定不应由自己决定的事件。在日常工作中,副检察长要主动加强与检察长沟通,就分管工作经常听取检察长的意见,不断改进和调整自己的工作方法。只有这样,才能够做到既加强交流,又避免越权行事。
二、妥善处理好与其他副检察长的关系
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中由多名副检察长组成。因此,副检察长要有全局观念、协作精神,妥善处理好相互之间的关系。
(一)尊重不自傲。自己所分管工作与其他副检察长分管工作发生冲突时要多些尊重,换位思考。副检察长之间要相互尊重,搞好协作,共同把工作做好。如果相互之间比资历、能力、水平等,总觉得自己不比别人差,放不下架子,不尊重他人。尤其批捕、起诉与自侦部门对证据的认识和要求有所不同,难免发生意见分歧,分管检察长要主动征求意见,及时沟通。这既是一种美德,也是一种工作方法和需要,可以赢得他人的尊重。
(二)补台不拆台。基层检察院各科局室如反贪局、公诉科、办公室等之间的工作既相互独立、又彼此制约,决定了各科局室之间必须加强联系与沟通。副检察长各自分管不同的科局室,彼此之间相互支持,搞好协调显得尤为重要。当其他副检察长工作遇到困难,或工作出现漏洞、失误时,应主动给予支持和配合,帮助排忧解难,或及时给予提醒,为其拾遗补缺,做到补台不拆台。切不可事不关己,熟视无睹,甚至幸灾乐祸。必须注意的是,主动支持、帮助其他副检察长做好补台工作,要注意把握分寸,不能让别人怀疑自身工作能力,也不要在背后谈论其他副检察长及其分管工作的缺陷,更不能指手画脚干预别人的工作。平时副检察长之间应多加强感情上的联络、工作上的沟通,共同营造基层副检察长之间良好和谐的工作氛围。
(三)适度不过度。基层检察院是业务性很强的单位,各内设业务部门之间的工作是一个有机整体。副检察长要正确指导各项检察工作,必须做业务上的行家,就必须认真加强学习,具有较强的法学理论功底,熟练掌握检察业务知识和技能。通过学习,切实转变执法理念,完善执法效率,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每位副检察长不仅要熟悉自己分管工作,也应当了解和关心全局工作和其他副检察长分管的工作。这样,就不会因为怕不了解情况,谈不到点子上,或者怕其他副检察长不高兴,有顾虑,因而不关心其他副检察长分管的工作。作为副检察长,平时要多留意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从工作的大局出发,出于关心,客观地向基层检察院领导集体或其他副检察长提出建设性意见。但必须注意,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时候,态度要诚恳,讲话要留有余地,在考虑对方能够接受的前提下表明自己的观点,观点要合法、合情、合理,态度上积极不消极,方法上适度不过度。只要真正做到这一点,别人就会乐意接受你的意见,对同志对工作,都是积极的、有效的。
三、正确把握好与下属的关系。
从心理学的角度讲,人都是有趋上心理的。只要副检察长在工作中做有心人,在权力相对弱化的副职位置上,率先垂范,处事公道,讲究方法,一定能处理好与下属的关系,确保整体工作在自己分管这一块能够得以贯彻落实。
(一)放权不放任。副检察长要有豁达的胸襟,对于科局室负责人充分信任。副检察长应当对分管工作总体把握上出主意、出思路,在具体工作上,则要放手给科局室负责人去干,相信科局室负责人能把事情办好。不要老把权力抓在手中,事无巨细都去过问,做了许多科局室负责人应当做的工作。其结果,必然整天忙忙碌碌,工作抓不到点子,还影响了科局室工作的积极性。当然,副检察长应当及时把握科局室负责人思想状况、工作动态,政治上高标准,工作上严要求。放权是一种工作方法,信任是一种激励手段。副检察长平时要在这方面多琢磨,寻求一种最佳结合。
(二)支持不把持。副检察长对科局室的工作应当多支持。一是提供服务。要多方努力,为科局室负责人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二是解决困难。当科局室工作遇到困难或出现偏差时,主动出面协调,想方设法帮助其克服困难,纠正偏差;三是敢于承担责任。当分管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时,要勇于承担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不诿过,以人格力量影响科局室负责人、激励科局室负责人。当然,副检察长也要注意不要把支持变成把持,把自己分管的具体事务,依法由书记员、助检员和科局室负责人行使的权力,都当成自己的本职工作去做。随便插手和干预,不仅伤害科局室负责人的自主能力和责任心,还会使科局室领导的威信受到伤害,影响他们今后的工作。因此,副检察长在支持与把持的问题上,也有一个正确把握度的问题。
(三)爱护不护短。副检察长对科局室负责人的关心,体现在政治、生活多个方面。政治上关心科局室负责人,就是关心他们学习、思想进步,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环境。科局室负责人工作取得成绩时及时给予表扬,符合任用条件的大胆提拔任用;基层检察干警非常清苦,副检察长要多关心干警的家庭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尤其是在工作紧张,干警无暇顾及家庭时,更要主动给予关心,解除干警的后顾之忧,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副检察长对科局室负责人和干警的爱护,绝不是偏袒、护短,当他们有缺点和错误时,要从真诚关心的愿望出发,及时给予批评、帮助,促使其认识错误,改正错误,轻装上阵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够做一名合格基层检察院的副检察长。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钟山县人民检察院,广西 钟山 542600)
一、 要正确处理好与检察长之间的关系
检察长是基层检察院集体领导核心,是主角;副检察长起辅助作用,是配角。副检察长与检察长的行政权威相比要弱化得多。因此,要能够准确地给自己定位,甘当配角,当好配角,这是当好副检察长必须具有的最基本的素质。
(一)要维护而不自负。检察长的核心地位,决定了副检察长要自觉维护检察长的权威,维护、支持、配合检察长的工作。对检察长工作的支持,就是对整个基层检察院领导集体的支持与维护。这不是简单的人际关系,而是一种以人为载体的组织关系。倘若副检察长对检察长的领导阳奉阴违,自负能力强,不积极主动维护检察长的权威,这其实是一种不讲原则、意气用事的表现。因此,副检察长对检察长要做到维护不自负,积极不消极,才能使基层检察院班子形成有核心、合力强的领导集体。
(二)主动不盲目。古人云:“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不谋万世者,不足以谋一时。”说的是任何人办事都要有长远的、全局的观念。副检察长的全局观念,一方面表现为自觉服从检察长的领导,维护基层检察院班子的团结,另一方面表现在考虑工作的问题上要主动,要有全局观念,要有高一层次看问题的头脑。这里包含二层涵义;一是主动。副检察长考虑任何一件事情时,都要做到有高度。有高度才有思路,有思路才有出路。首先要学会换位思考。要考虑如果自己是检察长,应当如何考虑、处理这件事,才能够维护全局的利益,不至于使自己所分管的工作与全局工作发生冲突;其次要考虑自己分管的工作,有为才有位。只有把自己分管的工作做好,才能够找准自己的位置。因此在平时工作中,要多考虑工作上如何行动才能获得最佳效果,自觉地把自己分管的工作纳入到基层检察院工作的大局中。分管工作做好了,显示出了强劲的实力,各项工作就会充分显示出活力。这就是有为有位。如果说副检察长在思考问题时高一层次是主动的话,那么同时擅自去做了,就是盲动。违背了组织原则,不利于安定团结。即使副检察长有很好的想法,也必须通过向检察长汇报,经过集体讨论后形成决议,然后各司其职,共同完成。因此,副检察长在思考工作时要主动,行动上不盲动,这才是正确处理好二者关系时的重要原则。然而,必须注意的是,不能因为不盲动,就因此否认工作上的创新。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开展创新思维,进行工作上的创新,这是形势发展的需要。
(三)到位不越位。副检察长工作要到位,指的是在其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去尽职尽责完成好,不分散检察长的过多精力,以保证其有更多的精力抓大事。然而,在工作到位的同时,副检察长应当树立“到位不越位”的观点,准确把握好度。首先,工作按组织程序进行。除经检察长委托或其同意外,力求做到不越级向更上一级领导请示、汇报工作。其次,始终使自己所管辖的范围处于检察长的指挥之中。即使再小的事,尤其是在案件的定位、处理等问题上,超越自己职责范围的,不要随意表态,应及时报告检察长。再次,职权不太明确的事项应当报告。无论事件多急,也必须按规定向检察长报告、请示,在征得检察长同意后,方可实施,或由检察长协调处理,不要越权决定不应由自己决定的事件。在日常工作中,副检察长要主动加强与检察长沟通,就分管工作经常听取检察长的意见,不断改进和调整自己的工作方法。只有这样,才能够做到既加强交流,又避免越权行事。
二、妥善处理好与其他副检察长的关系
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中由多名副检察长组成。因此,副检察长要有全局观念、协作精神,妥善处理好相互之间的关系。
(一)尊重不自傲。自己所分管工作与其他副检察长分管工作发生冲突时要多些尊重,换位思考。副检察长之间要相互尊重,搞好协作,共同把工作做好。如果相互之间比资历、能力、水平等,总觉得自己不比别人差,放不下架子,不尊重他人。尤其批捕、起诉与自侦部门对证据的认识和要求有所不同,难免发生意见分歧,分管检察长要主动征求意见,及时沟通。这既是一种美德,也是一种工作方法和需要,可以赢得他人的尊重。
(二)补台不拆台。基层检察院各科局室如反贪局、公诉科、办公室等之间的工作既相互独立、又彼此制约,决定了各科局室之间必须加强联系与沟通。副检察长各自分管不同的科局室,彼此之间相互支持,搞好协调显得尤为重要。当其他副检察长工作遇到困难,或工作出现漏洞、失误时,应主动给予支持和配合,帮助排忧解难,或及时给予提醒,为其拾遗补缺,做到补台不拆台。切不可事不关己,熟视无睹,甚至幸灾乐祸。必须注意的是,主动支持、帮助其他副检察长做好补台工作,要注意把握分寸,不能让别人怀疑自身工作能力,也不要在背后谈论其他副检察长及其分管工作的缺陷,更不能指手画脚干预别人的工作。平时副检察长之间应多加强感情上的联络、工作上的沟通,共同营造基层副检察长之间良好和谐的工作氛围。
(三)适度不过度。基层检察院是业务性很强的单位,各内设业务部门之间的工作是一个有机整体。副检察长要正确指导各项检察工作,必须做业务上的行家,就必须认真加强学习,具有较强的法学理论功底,熟练掌握检察业务知识和技能。通过学习,切实转变执法理念,完善执法效率,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每位副检察长不仅要熟悉自己分管工作,也应当了解和关心全局工作和其他副检察长分管的工作。这样,就不会因为怕不了解情况,谈不到点子上,或者怕其他副检察长不高兴,有顾虑,因而不关心其他副检察长分管的工作。作为副检察长,平时要多留意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从工作的大局出发,出于关心,客观地向基层检察院领导集体或其他副检察长提出建设性意见。但必须注意,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时候,态度要诚恳,讲话要留有余地,在考虑对方能够接受的前提下表明自己的观点,观点要合法、合情、合理,态度上积极不消极,方法上适度不过度。只要真正做到这一点,别人就会乐意接受你的意见,对同志对工作,都是积极的、有效的。
三、正确把握好与下属的关系。
从心理学的角度讲,人都是有趋上心理的。只要副检察长在工作中做有心人,在权力相对弱化的副职位置上,率先垂范,处事公道,讲究方法,一定能处理好与下属的关系,确保整体工作在自己分管这一块能够得以贯彻落实。
(一)放权不放任。副检察长要有豁达的胸襟,对于科局室负责人充分信任。副检察长应当对分管工作总体把握上出主意、出思路,在具体工作上,则要放手给科局室负责人去干,相信科局室负责人能把事情办好。不要老把权力抓在手中,事无巨细都去过问,做了许多科局室负责人应当做的工作。其结果,必然整天忙忙碌碌,工作抓不到点子,还影响了科局室工作的积极性。当然,副检察长应当及时把握科局室负责人思想状况、工作动态,政治上高标准,工作上严要求。放权是一种工作方法,信任是一种激励手段。副检察长平时要在这方面多琢磨,寻求一种最佳结合。
(二)支持不把持。副检察长对科局室的工作应当多支持。一是提供服务。要多方努力,为科局室负责人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二是解决困难。当科局室工作遇到困难或出现偏差时,主动出面协调,想方设法帮助其克服困难,纠正偏差;三是敢于承担责任。当分管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时,要勇于承担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不诿过,以人格力量影响科局室负责人、激励科局室负责人。当然,副检察长也要注意不要把支持变成把持,把自己分管的具体事务,依法由书记员、助检员和科局室负责人行使的权力,都当成自己的本职工作去做。随便插手和干预,不仅伤害科局室负责人的自主能力和责任心,还会使科局室领导的威信受到伤害,影响他们今后的工作。因此,副检察长在支持与把持的问题上,也有一个正确把握度的问题。
(三)爱护不护短。副检察长对科局室负责人的关心,体现在政治、生活多个方面。政治上关心科局室负责人,就是关心他们学习、思想进步,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环境。科局室负责人工作取得成绩时及时给予表扬,符合任用条件的大胆提拔任用;基层检察干警非常清苦,副检察长要多关心干警的家庭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尤其是在工作紧张,干警无暇顾及家庭时,更要主动给予关心,解除干警的后顾之忧,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副检察长对科局室负责人和干警的爱护,绝不是偏袒、护短,当他们有缺点和错误时,要从真诚关心的愿望出发,及时给予批评、帮助,促使其认识错误,改正错误,轻装上阵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够做一名合格基层检察院的副检察长。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钟山县人民检察院,广西 钟山 542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