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新乡市作为首批“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之一,在农村经济发展方面有更多的自主权和试验空间。通过文献研究法、田野调查法进行研究,发现新乡市金融支持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土地流转抵押体制不完善、农村现有金融信贷产品单一、农业保险经营机制不完善,以及涉农企业市场融资能力弱等问题。同时,从农地抵押融资制度、农村金融机构、农业保险体系等方面给出相关建议,以期能够对新乡市农村土地流转的顺利推进、农村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提供帮助。
关键词:新乡市;农村土地流转;金融支持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8-0019-03
土地流转是农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必须经历和推广的阶段,在这个过程中,农村金融应该成为土地流转过程中的重要燃剂[1]。新乡市自2011年成为第一批全国农村改革实验区以来,围绕农业现代化、农民有序转移、农村金融创新、土地优化配置等,积极探索财政金融支持农村土地流转的模式,使得农村活力显著增强。尽管新乡市农村金融在支持土地流转中取得了不俗的成绩,但农村现有金融信贷产品单一、农业经营风险大保险业滞后、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后劲不足等。本文基于笔者的实地调研,结合新乡市发布的官方数据,对该地区金融支持的土地流转进行着重分析并给出相关建议。
一、新乡市金融支持农村土地流转现状
据新乡市社会经济调查队2014年9月数据可知,2010—2014年,新乡市土地流转总面积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总面积比例由21.5%上升至88.2%,土地流转面积比例增加了近67%。近年来,新乡市土地流转相较同期全国平均水平及省内其他地市而言,发展前景良好,其中各级涉农政府部门的正确引导和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原有银行机构增加涉农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新乡支行通过向上级申请等方式,积极用好用足支农再贷款政策,支持各类商业性金融机构扩大对新乡市涉农事业进行信贷投放。新乡市农信社为满足种养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对资金需求,积极支持新良粮油、庆丰农林等一批农业规模化经营企业的贷款业务。数据显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乡市分行作为新乡市最为重要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不断增加涉农贷款额度。截至2015年6月末,农发行累计投放各类涉农贷款10.7亿元,贷款余额74.7亿元,人均获得贷款近4 000元;以把粮棉油购销储存工作为契机,投放收购贷款5.3亿元,粮食收购贷款投放量位居全市第一位;为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推动农村土地流转,为14家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贷款余额10.1亿元。其中,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封丘县支行2014年累计向新乡市方正制粉有限公司提供贷款4 800万元,有效地支持其农产品深加工项目,有效地带动了该地区小麦种植加工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封丘县农信社给予该县鲁岗乡种粮大户8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帮助其实现从农户中受让流转土地达650亩,该农户还清贷款后还实现盈利55万元,原有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相关工作有效地推动了新乡市农村土地流转事业的发展。
(二)新兴村镇银行支农发展迅速
新乡市政府部门不仅充分利用原有的银行金融机构,还积极引进和鼓励中小型银行、村镇银行服务三农事业。村镇银行等坚持“小而广、小而精”的经营理念,充分市场化地运作,有效地激发了农村地区的金融活力,在涉农信贷方面也取得了骄人成绩。据新乡市政府公布数据可知,成立于2013年的卫辉富民村镇银行立足卫辉三农事业,截至2014年6月25日,累计发放贷款29 664万元,支持农户、涉农企业1 000多户,贷款余额在当地各家银行排第五位,涉农贷款占比达到96%。该行还积极创新支农模式,通过“专业合作社+农户”“公司+农户”等形式,为20多家家庭农场、种养殖基地示范户挂牌,为其贷款提供便利。另外,重点支持种养殖专业户、专业合作社等。截至2014年6月25日,卫辉富民村镇银行在该项目中已授信1 800万元,覆盖农户180户,贷款余额达1 200万元,1/3的农户用于扩大经营规模。由此可以看出,村镇银行有效地推动了新乡市农村土地流转的发展。
(三)支农金融服务模式不断创新
新乡市农村金融部门积极在农业经营主体和金融机构构建桥梁,通过银企对接等方式,有针对性、有效率地利用金融行业支持新乡市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推动新乡市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开展。首先,新乡市农村金融部门通过实地调查等方式,确定农业经营大户和农业龙头企业;其次,根据其实际资金、运营等情况,联系金融行业各机构,支持农业经营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农村土地流转经营主体以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农产品、各类资产等为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另外,新乡市政府还积极完善农业政策性保险政策,根据农业规模经营特点,探索了一系列较有针对性的保险品种,并不断加大政府对于农户、涉农企业保费的补贴力度,以期有效提高农业规模化经营主体的农业经营投保率,努力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品种的覆盖范围,增强农业经营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农村土地流转经营主体的抗风险能力,也帮助其有效地分散经营风险。
二、新乡市金融支持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流转贷款抵押体制不完善
贷款需求扩张与抵押担保难存在矛盾[2],例如银行等金融机构普遍不相信农民的还款能力,对从事农业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发放贷款的主要影响因素这一问题询问时,得到的回答基本都是:贷款农民是否能够提供强有力的财产证明。另外,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着制度上的限制,这使得农地农房抵押贷款面临着尚难逾越的法律界线,激化了土地流转中规模化经营引发的大量贷款需求量与涉农金融机构信贷供给不足的矛盾[3]。这些不利因素的存在,使得新乡市农村地区土地质押贷款面临着异常苛刻的条件。此外,农民自愿流转的意愿并不十分强烈,土地仍然承载着较多的社会保障功能,更担心“流出去容易,收回难”的情况存在[4]。 (二)农村现有金融信贷产品单一
随着农业经营范围逐步由纯农业生产向第二、三产业渗透,贷款需求呈现多样化特征,农业订单贷款、种养大户贷款、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等新业务需求不断涌现,尤其是以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为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需求激增,其对贷款期限的要求也由土地流转前的一年期以下短期贷款转向一年甚至三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而新乡市农村地区涉农金融机构基本以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为主,针对农户的信贷品种也仅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担保贷款三种形式为代表。农村现有金融信贷产品单一,贷款投向主要集中于日常生产经营,金额较小,期限较短,多为“春放秋收”。笔者在实地调查中发现,即使是当前作为新乡市支农建设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其对农户的单笔贷款金额也普遍在5万元以下。
(三)农业保险经营机制不完善
虽然保险法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但是,相关政府部门并没有制定“另行规定”的法律规范,使得农业保险还缺少相应的法律平台。第一,农业保险对象基本都是大宗农产品,其产量、种类都很多,使得各地区对于哪些农产品种类、哪些涉农程序能够纳入到农业保险的范围都不一致,也就造成了农业保险政策不能有效地覆盖相关农业生产。第二,农业保险产品设计不合理。随着农业生产成本的较大幅度的增长,农业保险产品并没有随之进行改进,使得农业保险产品严重滞后于本地区农业生产的现状。第三,农业保费补贴分摊不合理。就目前的农业保险制度设计而言,国家与地方政府共同分担农业保险费用。这种保费补贴分担机制,使得粮食主产区因为本地区粮食种植面积大、产量多而面临着提供更多的财政负担。第四,科学的风险分散制度缺乏。目前农业保险制度资金的主要来源依旧是由政府财政提供的,虽然在分担农业风险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市场化严重不足的农业保险制度极容易出现效率低下等问题。
(四)涉农企业市场融资能力弱
资本市场作为直接融资体系,是对间接融资体系的有益补充,有利于利用资本市场来发展农业这一途径。新乡市农业龙头企业在初创和发展中,所需的资金主要来自于企业内部的直接融资,很少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手段利用金融市场获得资金,而且金融机构普遍认为初创阶段的农业企业经营风险高,出于自身信贷资金安全的考虑,也很少愿意向其提供贷款。因此,农业企业融资渠道的匮乏,使得农业企业不能进行大规模的农村土地流转,企业本身也很少能够真正成长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企业。
三、促进新乡市金融支持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建议
(一)完善农地抵押融资制度,改革制约机制
农地抵押融资是农村金融建设的核心,唯有突破法律障碍,改革土地质押制度,健全相关配套体系与环境,才能促进农村金融发展有本质突破[5]。第一,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当前政府部门对土地承包权抵押贷款的法律限制,主要是出于农地抵押可能引发农户失地,拉大贫富差距,进而危害社会稳定的考虑[6]。新乡市作为2014年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正在有序开展[7]。第二,健全农村社保体系。当前农地对于农户,不仅是一种生产要素投入,还涵盖生存保障、就业保障和养老保障等多重社会保障功能,土地抵押潜在的农户失地会由于社保体系的不健全而风险放大,新乡市政府部门应该在现行法律已经明确允许进行土地适度集中和土地流转的前提下,制定出适合本地区的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制度,为金融支持农地流转奠定完善的法律基础。
(二)深化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完善运行机制
农村金融机构是对接农村金融需求与供给的中枢与纽带,要完善农村土地流转金融支持的运行机制[8],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壮大村镇银行发展,创新信贷模式、创新农村金融产品服务,提高对农村土地流转金融支持的支持能力[9]。自2013年7月20日起,央行不再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设立上限,这标志着农村金融机构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纵深推进。有助于其按照收益覆盖风险的原则自主定价,激发农信社发放涉农贷款的动力,满足涉农贷款多层次的需求,真正发挥支农主力军作用,遏制涉农贷款的寻租空间,降低涉农贷款的隐性成本。新乡市村镇银行发展迅速,明确其定位,多渠道扩大资金来源,以弥补贷款缺口。新乡市应立足市情、农情,积极通过财政引导、多元化投资组建农业信用担保机构,发挥其信贷中介和融资杠杆作用。
(三)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体系,完善保障机制
2004年以来,我国各地普遍进行了形式多样的农业保险试点,也逐步形成了各种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业保险经营体系,如农业保险公司与政府部门联办、替政府代办、农业保险公司自营等多种市场化农业保险经营体系。新乡市政府部门也应积极采取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体系,完善农村土地流转金融支持的保障机制。新乡市政府部门应适时设立本地区农业保险管理的统一机构,统筹本地区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同时,政府部门还应建立完善农业再保险体系,真正实现风险的市场化处理。由于农业种植极易受洪涝灾害等自然环境的影响,很容易造成农业生产的灾难性损失,使得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很容易出现供给不足,也就导致了农村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和脆弱性,缺乏风险抵御能力。要综合运用财税杠杆和货币政策工具,通过税收优惠、财政担保、贴息补助等手段逐步建立市场主导与政府扶持相结合、财税政策与金融政策相结合的产业投资基金运作模式,探索支农新模式。
参考文献:
[1] 李宝礼,胡雪萍.我国土地城镇化过快的生成与演化——基于金融支持过度假说的研究[J].经济经纬,2016,(1):155-160.
[2] 高晓燕,姜荣荣.金融支持在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中的杠杆功能[J].江汉论坛,2015,(7):18-23.
[3] 惠献波.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潜在需求及其影响因素研究——基于河南省四个试点县的实证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
2013,(2):95-110.
[4] 方洁.金融支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研究——以晋中市金融支持农村土地流转试点县为例[J].华北金融,2015,(4):
66-68.
[5] 于丽红,兰庆高,等.不同规模农户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需求差异及影响因素——基于626个农户微观调查数据[J].财贸经
济,2015,(4):74-84.
[6] 周学东.推进农地抵押融资的制度变革[J].中国改革,2013,(2):24-29.
[7] 黄祖辉,王朋.农村土地流转:现状、问题、及对策——兼论土地流转对现代农业发展的影响[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
版,2008,(2):38-47.
[8] 王佳楣,罗剑朝,张珩.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绩效评价及影响因素——基于陕西与宁夏20家机构的调查[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72-78.
[9] 孙勇智.信贷模式创新、金融支持与农村经济发展——以黑龙江省为例[J].当代经济研究,2013,(7):72-77.
[责任编辑 吴高君]
关键词:新乡市;农村土地流转;金融支持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8-0019-03
土地流转是农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必须经历和推广的阶段,在这个过程中,农村金融应该成为土地流转过程中的重要燃剂[1]。新乡市自2011年成为第一批全国农村改革实验区以来,围绕农业现代化、农民有序转移、农村金融创新、土地优化配置等,积极探索财政金融支持农村土地流转的模式,使得农村活力显著增强。尽管新乡市农村金融在支持土地流转中取得了不俗的成绩,但农村现有金融信贷产品单一、农业经营风险大保险业滞后、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后劲不足等。本文基于笔者的实地调研,结合新乡市发布的官方数据,对该地区金融支持的土地流转进行着重分析并给出相关建议。
一、新乡市金融支持农村土地流转现状
据新乡市社会经济调查队2014年9月数据可知,2010—2014年,新乡市土地流转总面积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总面积比例由21.5%上升至88.2%,土地流转面积比例增加了近67%。近年来,新乡市土地流转相较同期全国平均水平及省内其他地市而言,发展前景良好,其中各级涉农政府部门的正确引导和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原有银行机构增加涉农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新乡支行通过向上级申请等方式,积极用好用足支农再贷款政策,支持各类商业性金融机构扩大对新乡市涉农事业进行信贷投放。新乡市农信社为满足种养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对资金需求,积极支持新良粮油、庆丰农林等一批农业规模化经营企业的贷款业务。数据显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乡市分行作为新乡市最为重要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不断增加涉农贷款额度。截至2015年6月末,农发行累计投放各类涉农贷款10.7亿元,贷款余额74.7亿元,人均获得贷款近4 000元;以把粮棉油购销储存工作为契机,投放收购贷款5.3亿元,粮食收购贷款投放量位居全市第一位;为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推动农村土地流转,为14家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贷款余额10.1亿元。其中,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封丘县支行2014年累计向新乡市方正制粉有限公司提供贷款4 800万元,有效地支持其农产品深加工项目,有效地带动了该地区小麦种植加工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封丘县农信社给予该县鲁岗乡种粮大户8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帮助其实现从农户中受让流转土地达650亩,该农户还清贷款后还实现盈利55万元,原有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相关工作有效地推动了新乡市农村土地流转事业的发展。
(二)新兴村镇银行支农发展迅速
新乡市政府部门不仅充分利用原有的银行金融机构,还积极引进和鼓励中小型银行、村镇银行服务三农事业。村镇银行等坚持“小而广、小而精”的经营理念,充分市场化地运作,有效地激发了农村地区的金融活力,在涉农信贷方面也取得了骄人成绩。据新乡市政府公布数据可知,成立于2013年的卫辉富民村镇银行立足卫辉三农事业,截至2014年6月25日,累计发放贷款29 664万元,支持农户、涉农企业1 000多户,贷款余额在当地各家银行排第五位,涉农贷款占比达到96%。该行还积极创新支农模式,通过“专业合作社+农户”“公司+农户”等形式,为20多家家庭农场、种养殖基地示范户挂牌,为其贷款提供便利。另外,重点支持种养殖专业户、专业合作社等。截至2014年6月25日,卫辉富民村镇银行在该项目中已授信1 800万元,覆盖农户180户,贷款余额达1 200万元,1/3的农户用于扩大经营规模。由此可以看出,村镇银行有效地推动了新乡市农村土地流转的发展。
(三)支农金融服务模式不断创新
新乡市农村金融部门积极在农业经营主体和金融机构构建桥梁,通过银企对接等方式,有针对性、有效率地利用金融行业支持新乡市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推动新乡市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开展。首先,新乡市农村金融部门通过实地调查等方式,确定农业经营大户和农业龙头企业;其次,根据其实际资金、运营等情况,联系金融行业各机构,支持农业经营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农村土地流转经营主体以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农产品、各类资产等为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另外,新乡市政府还积极完善农业政策性保险政策,根据农业规模经营特点,探索了一系列较有针对性的保险品种,并不断加大政府对于农户、涉农企业保费的补贴力度,以期有效提高农业规模化经营主体的农业经营投保率,努力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品种的覆盖范围,增强农业经营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农村土地流转经营主体的抗风险能力,也帮助其有效地分散经营风险。
二、新乡市金融支持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流转贷款抵押体制不完善
贷款需求扩张与抵押担保难存在矛盾[2],例如银行等金融机构普遍不相信农民的还款能力,对从事农业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发放贷款的主要影响因素这一问题询问时,得到的回答基本都是:贷款农民是否能够提供强有力的财产证明。另外,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着制度上的限制,这使得农地农房抵押贷款面临着尚难逾越的法律界线,激化了土地流转中规模化经营引发的大量贷款需求量与涉农金融机构信贷供给不足的矛盾[3]。这些不利因素的存在,使得新乡市农村地区土地质押贷款面临着异常苛刻的条件。此外,农民自愿流转的意愿并不十分强烈,土地仍然承载着较多的社会保障功能,更担心“流出去容易,收回难”的情况存在[4]。 (二)农村现有金融信贷产品单一
随着农业经营范围逐步由纯农业生产向第二、三产业渗透,贷款需求呈现多样化特征,农业订单贷款、种养大户贷款、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等新业务需求不断涌现,尤其是以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为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需求激增,其对贷款期限的要求也由土地流转前的一年期以下短期贷款转向一年甚至三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而新乡市农村地区涉农金融机构基本以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为主,针对农户的信贷品种也仅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担保贷款三种形式为代表。农村现有金融信贷产品单一,贷款投向主要集中于日常生产经营,金额较小,期限较短,多为“春放秋收”。笔者在实地调查中发现,即使是当前作为新乡市支农建设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其对农户的单笔贷款金额也普遍在5万元以下。
(三)农业保险经营机制不完善
虽然保险法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但是,相关政府部门并没有制定“另行规定”的法律规范,使得农业保险还缺少相应的法律平台。第一,农业保险对象基本都是大宗农产品,其产量、种类都很多,使得各地区对于哪些农产品种类、哪些涉农程序能够纳入到农业保险的范围都不一致,也就造成了农业保险政策不能有效地覆盖相关农业生产。第二,农业保险产品设计不合理。随着农业生产成本的较大幅度的增长,农业保险产品并没有随之进行改进,使得农业保险产品严重滞后于本地区农业生产的现状。第三,农业保费补贴分摊不合理。就目前的农业保险制度设计而言,国家与地方政府共同分担农业保险费用。这种保费补贴分担机制,使得粮食主产区因为本地区粮食种植面积大、产量多而面临着提供更多的财政负担。第四,科学的风险分散制度缺乏。目前农业保险制度资金的主要来源依旧是由政府财政提供的,虽然在分担农业风险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市场化严重不足的农业保险制度极容易出现效率低下等问题。
(四)涉农企业市场融资能力弱
资本市场作为直接融资体系,是对间接融资体系的有益补充,有利于利用资本市场来发展农业这一途径。新乡市农业龙头企业在初创和发展中,所需的资金主要来自于企业内部的直接融资,很少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手段利用金融市场获得资金,而且金融机构普遍认为初创阶段的农业企业经营风险高,出于自身信贷资金安全的考虑,也很少愿意向其提供贷款。因此,农业企业融资渠道的匮乏,使得农业企业不能进行大规模的农村土地流转,企业本身也很少能够真正成长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企业。
三、促进新乡市金融支持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建议
(一)完善农地抵押融资制度,改革制约机制
农地抵押融资是农村金融建设的核心,唯有突破法律障碍,改革土地质押制度,健全相关配套体系与环境,才能促进农村金融发展有本质突破[5]。第一,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当前政府部门对土地承包权抵押贷款的法律限制,主要是出于农地抵押可能引发农户失地,拉大贫富差距,进而危害社会稳定的考虑[6]。新乡市作为2014年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正在有序开展[7]。第二,健全农村社保体系。当前农地对于农户,不仅是一种生产要素投入,还涵盖生存保障、就业保障和养老保障等多重社会保障功能,土地抵押潜在的农户失地会由于社保体系的不健全而风险放大,新乡市政府部门应该在现行法律已经明确允许进行土地适度集中和土地流转的前提下,制定出适合本地区的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制度,为金融支持农地流转奠定完善的法律基础。
(二)深化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完善运行机制
农村金融机构是对接农村金融需求与供给的中枢与纽带,要完善农村土地流转金融支持的运行机制[8],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壮大村镇银行发展,创新信贷模式、创新农村金融产品服务,提高对农村土地流转金融支持的支持能力[9]。自2013年7月20日起,央行不再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设立上限,这标志着农村金融机构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纵深推进。有助于其按照收益覆盖风险的原则自主定价,激发农信社发放涉农贷款的动力,满足涉农贷款多层次的需求,真正发挥支农主力军作用,遏制涉农贷款的寻租空间,降低涉农贷款的隐性成本。新乡市村镇银行发展迅速,明确其定位,多渠道扩大资金来源,以弥补贷款缺口。新乡市应立足市情、农情,积极通过财政引导、多元化投资组建农业信用担保机构,发挥其信贷中介和融资杠杆作用。
(三)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体系,完善保障机制
2004年以来,我国各地普遍进行了形式多样的农业保险试点,也逐步形成了各种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业保险经营体系,如农业保险公司与政府部门联办、替政府代办、农业保险公司自营等多种市场化农业保险经营体系。新乡市政府部门也应积极采取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体系,完善农村土地流转金融支持的保障机制。新乡市政府部门应适时设立本地区农业保险管理的统一机构,统筹本地区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同时,政府部门还应建立完善农业再保险体系,真正实现风险的市场化处理。由于农业种植极易受洪涝灾害等自然环境的影响,很容易造成农业生产的灾难性损失,使得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很容易出现供给不足,也就导致了农村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和脆弱性,缺乏风险抵御能力。要综合运用财税杠杆和货币政策工具,通过税收优惠、财政担保、贴息补助等手段逐步建立市场主导与政府扶持相结合、财税政策与金融政策相结合的产业投资基金运作模式,探索支农新模式。
参考文献:
[1] 李宝礼,胡雪萍.我国土地城镇化过快的生成与演化——基于金融支持过度假说的研究[J].经济经纬,2016,(1):155-160.
[2] 高晓燕,姜荣荣.金融支持在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中的杠杆功能[J].江汉论坛,2015,(7):18-23.
[3] 惠献波.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潜在需求及其影响因素研究——基于河南省四个试点县的实证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
2013,(2):95-110.
[4] 方洁.金融支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研究——以晋中市金融支持农村土地流转试点县为例[J].华北金融,2015,(4):
66-68.
[5] 于丽红,兰庆高,等.不同规模农户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需求差异及影响因素——基于626个农户微观调查数据[J].财贸经
济,2015,(4):74-84.
[6] 周学东.推进农地抵押融资的制度变革[J].中国改革,2013,(2):24-29.
[7] 黄祖辉,王朋.农村土地流转:现状、问题、及对策——兼论土地流转对现代农业发展的影响[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
版,2008,(2):38-47.
[8] 王佳楣,罗剑朝,张珩.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绩效评价及影响因素——基于陕西与宁夏20家机构的调查[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72-78.
[9] 孙勇智.信贷模式创新、金融支持与农村经济发展——以黑龙江省为例[J].当代经济研究,2013,(7):72-77.
[责任编辑 吴高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