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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府厅字[2017]137号2017年11月23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此件主动公开)江西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号)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和国务院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