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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是城市文明的一部分。早期社会的垃圾虽然没有太多的有害物质,挖个坑埋了就行,但社会对乱倒乱扔垃圾者,却有具体的禁令,且处罚非常严厉。
最早关于生活垃圾的处理办法,源于商朝,朝廷明令禁止乱倒垃圾。为此,孔子与子贡还进行了一次辩论。《韩非子·内储说上七术》谓:“殷之法,刑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子贡曰:‘弃灰之罪轻,断手之罚重,古人何太毅也?’子曰:‘无弃灰,所易也;断手,所恶也。行所易,不关所恶,古人以为易,故行之。’”意思是说,商朝的法令规定,在街道乱倒垃圾的人,要砍掉一只手。子贡认为,倒垃圾的罪过轻,断手的刑法太重,古人为何如此严酷?孔子告诉他:“不在街上倒垃圾是容易办到的事;断手是人们厌恶的事。干容易干的事,不干心里厌恶的事,古人认为容易做到,所以要加以实行。”“乱倒垃圾就剁手”的法律一直延续至秦朝。
公元前11世纪的西周出现了专门清扫街道的环卫工人。出土的西周青铜器上,刻有专人打扫城市卫生的图案。《周礼·秋官》载,这些凭证上岗的人被统称为“条(dí)狼氏”,“条”在古代指“洗涤”。同时,拆房、填井、乱砍乱伐等也被视为破坏生态环境,并处以极刑。当然,被誉为世界上第一部“生态保护法”的是秦王朝《秦律》中的《田律》。其中规定:“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毋毒鱼鳖,置阱罔,到七月而纵之。”春秋战国时期,尽管军阀混战不休,但诸侯们依然重视环境卫生,一些军阀颁布了“弃灰于道者,黥”的法律条文,即对乱倒垃圾的人,在脸上刺字,昭示天下,使其受道德谴责。
两汉时期,战乱不息,自然灾害频发,导致汉帝国生态环境严重恶化,引起了朝廷高度重视。甘肃祁连山北麓火焰山脚下发掘的悬泉置遗址出土文物中,最引人注目的坞内房舍北壁上的墨书题记上的一封诏书,即《使者和中所督察诏书四时月令五十条》,又被稱为历史上最完整的“环境保护法”。专家认定,这封诏书是西汉平帝时,以太皇太后名义颁布的,由安汉公王莽奏请和逐级下达的文书。文书的主体部分是月令五十条,主要围绕保护生态环境规定了四季的不同禁忌和注意事项。如禁止伐木:“谓大小之木皆不得伐也,尽八月。草木零落,乃得伐其当伐者。”禁止焚烧树木和荒山:“谓烧山林田猎,伤害禽兽虫草木。”禁止捕鸟:“谓夭蜚鸟不得使长大也,尽十二月常禁。”甚至对猎杀幼小动物、开采金石银矿、掘地三尺做土活等都有严格的时间规定。到了东汉,人们的环卫思想更加成熟,环卫清扫、道路降尘的机械陆续出现。《后汉书》中记载:“作翻车渴乌施于桥西,用洒南北郊路,以省百姓洒道之费。”这大概是我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垃圾清扫机和道路洒水车。
到经济大发展、社会稳定、思想相对活跃的唐宋时期,相关环境保护的律法虽没那么严苛了,但同样对乱倒垃圾等予以重罚。据《唐律疏议》曰:“其穿垣出秽污者,杖六十;出水者,勿论。主司不禁,与同罪。”也就是说,当时但凡随意丢倒垃圾,会被打六十大板,若执法者知而不罚,与乱丢垃圾者同罪同罚。北宋专门成立“环境卫生保护”机构——“街道司”,可招录环卫工人,每个人给予“二钱”月工资,其职责和现今差不多,即负责清洁道路、疏通积水,为整理市容服务。明清时代代延续宋朝“城市环卫”制度,配置专职清洁工负责街道清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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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关于生活垃圾的处理办法,源于商朝,朝廷明令禁止乱倒垃圾。为此,孔子与子贡还进行了一次辩论。《韩非子·内储说上七术》谓:“殷之法,刑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子贡曰:‘弃灰之罪轻,断手之罚重,古人何太毅也?’子曰:‘无弃灰,所易也;断手,所恶也。行所易,不关所恶,古人以为易,故行之。’”意思是说,商朝的法令规定,在街道乱倒垃圾的人,要砍掉一只手。子贡认为,倒垃圾的罪过轻,断手的刑法太重,古人为何如此严酷?孔子告诉他:“不在街上倒垃圾是容易办到的事;断手是人们厌恶的事。干容易干的事,不干心里厌恶的事,古人认为容易做到,所以要加以实行。”“乱倒垃圾就剁手”的法律一直延续至秦朝。
公元前11世纪的西周出现了专门清扫街道的环卫工人。出土的西周青铜器上,刻有专人打扫城市卫生的图案。《周礼·秋官》载,这些凭证上岗的人被统称为“条(dí)狼氏”,“条”在古代指“洗涤”。同时,拆房、填井、乱砍乱伐等也被视为破坏生态环境,并处以极刑。当然,被誉为世界上第一部“生态保护法”的是秦王朝《秦律》中的《田律》。其中规定:“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毋毒鱼鳖,置阱罔,到七月而纵之。”春秋战国时期,尽管军阀混战不休,但诸侯们依然重视环境卫生,一些军阀颁布了“弃灰于道者,黥”的法律条文,即对乱倒垃圾的人,在脸上刺字,昭示天下,使其受道德谴责。
两汉时期,战乱不息,自然灾害频发,导致汉帝国生态环境严重恶化,引起了朝廷高度重视。甘肃祁连山北麓火焰山脚下发掘的悬泉置遗址出土文物中,最引人注目的坞内房舍北壁上的墨书题记上的一封诏书,即《使者和中所督察诏书四时月令五十条》,又被稱为历史上最完整的“环境保护法”。专家认定,这封诏书是西汉平帝时,以太皇太后名义颁布的,由安汉公王莽奏请和逐级下达的文书。文书的主体部分是月令五十条,主要围绕保护生态环境规定了四季的不同禁忌和注意事项。如禁止伐木:“谓大小之木皆不得伐也,尽八月。草木零落,乃得伐其当伐者。”禁止焚烧树木和荒山:“谓烧山林田猎,伤害禽兽虫草木。”禁止捕鸟:“谓夭蜚鸟不得使长大也,尽十二月常禁。”甚至对猎杀幼小动物、开采金石银矿、掘地三尺做土活等都有严格的时间规定。到了东汉,人们的环卫思想更加成熟,环卫清扫、道路降尘的机械陆续出现。《后汉书》中记载:“作翻车渴乌施于桥西,用洒南北郊路,以省百姓洒道之费。”这大概是我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垃圾清扫机和道路洒水车。
到经济大发展、社会稳定、思想相对活跃的唐宋时期,相关环境保护的律法虽没那么严苛了,但同样对乱倒垃圾等予以重罚。据《唐律疏议》曰:“其穿垣出秽污者,杖六十;出水者,勿论。主司不禁,与同罪。”也就是说,当时但凡随意丢倒垃圾,会被打六十大板,若执法者知而不罚,与乱丢垃圾者同罪同罚。北宋专门成立“环境卫生保护”机构——“街道司”,可招录环卫工人,每个人给予“二钱”月工资,其职责和现今差不多,即负责清洁道路、疏通积水,为整理市容服务。明清时代代延续宋朝“城市环卫”制度,配置专职清洁工负责街道清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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