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潘老师:
您好!我的孩子小虎(化名)在某幼儿园上中班,班主任姓秦。今年11月,我发现孩子眼皮上有伤痕,经多次追问,孩子才说是老师打的,拽他的眼皮。我第二天就去幼儿园理论,秦老师不在,后来听孩子说秦老师跟他道歉了。此事发生后,我很不放心,我就将一支录音笔放进孩子的书包。12月1日,我在听录音时,录音内容让我没法忍受。录音中多次传出叫嚷、“啪啪”的声音和孩子的大哭声。除了扇孩子耳光的声音,还有“报复性”的斥责:“你不是回家能讲得很嘛,让我跟你道歉,你胆子挺大的!”同时也听到了秦老师打其他孩子的声音。12月2日,我和其他几位家长一起来到幼儿园讨说法,要求园方提供监控视频。园方所提供的一周监控视频显示,秦老师不仅对我的孩子扇耳光,还揪着另一孩子的两只耳朵使其悬空。有一个孩子因午睡时调皮,秦老师就用针扎他的手背。有的孩子因话多,就被用胶带封嘴。请问,秦老师的这种行为属于何种性质?该受到什么处理?
家长 万慧颖
万慧颖家长:
您好!秦老师虐待、体罚多名孩子,不仅仅是师德师风缺失的问题,也是违法甚至是犯罪的,你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我国《刑法》早就规定有虐待罪,但只限于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对非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近些年来,学校、幼儿园老师虐待学生,养老院、医院、福利院等单位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员虐待老年人、病人、残疾人的问题比较突出,为此,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将非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残疾人、患病的人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犯该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谓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所谓看护,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进行护理和照料。
这里的“虐待”,是指行为人违背监护、看护职责,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形式,对被监护、看护人进行殴打、捆绑、谩骂、恐吓、冻饿、强制限制自由、凌辱人格、强迫吃安眠药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折磨、摧残的行为。就虐待的时间而言,虐待行為必须具有经常性、持续性、一贯性的特点,偶尔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虐待行为。虐待行为必须情节恶劣,才可构成犯罪。“情节恶劣”主要表现为: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虐待频率高,虐待患病者、残疾者,先后虐待多人引起公愤,造成被害人轻伤害、精神抑郁等。
本案中,秦老师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本应认真履行教育和看护孩子的职责,却在看护孩子时,虐待幼儿,而且是多次虐待多名儿童,可以认定是情节恶劣,已涉嫌犯虐待被监护人罪。一旦法院认定秦老师的罪名成立,除判刑外,幼儿园应当辞退秦老师,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撤销其教师资格。
如果尚不构成犯罪的话,也应对秦老师作以下相应的处理:一是由公安机关给予秦老师治安处罚。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是同时由秦老师所在单位、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处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鉴于秦老师先后虐待过多名孩子,幼儿园应当辞退她。教育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应当撤销其教师资格。
(潘家永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警察系主任)
您好!我的孩子小虎(化名)在某幼儿园上中班,班主任姓秦。今年11月,我发现孩子眼皮上有伤痕,经多次追问,孩子才说是老师打的,拽他的眼皮。我第二天就去幼儿园理论,秦老师不在,后来听孩子说秦老师跟他道歉了。此事发生后,我很不放心,我就将一支录音笔放进孩子的书包。12月1日,我在听录音时,录音内容让我没法忍受。录音中多次传出叫嚷、“啪啪”的声音和孩子的大哭声。除了扇孩子耳光的声音,还有“报复性”的斥责:“你不是回家能讲得很嘛,让我跟你道歉,你胆子挺大的!”同时也听到了秦老师打其他孩子的声音。12月2日,我和其他几位家长一起来到幼儿园讨说法,要求园方提供监控视频。园方所提供的一周监控视频显示,秦老师不仅对我的孩子扇耳光,还揪着另一孩子的两只耳朵使其悬空。有一个孩子因午睡时调皮,秦老师就用针扎他的手背。有的孩子因话多,就被用胶带封嘴。请问,秦老师的这种行为属于何种性质?该受到什么处理?
家长 万慧颖
万慧颖家长:
您好!秦老师虐待、体罚多名孩子,不仅仅是师德师风缺失的问题,也是违法甚至是犯罪的,你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我国《刑法》早就规定有虐待罪,但只限于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对非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近些年来,学校、幼儿园老师虐待学生,养老院、医院、福利院等单位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员虐待老年人、病人、残疾人的问题比较突出,为此,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将非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残疾人、患病的人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犯该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谓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所谓看护,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进行护理和照料。
这里的“虐待”,是指行为人违背监护、看护职责,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形式,对被监护、看护人进行殴打、捆绑、谩骂、恐吓、冻饿、强制限制自由、凌辱人格、强迫吃安眠药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折磨、摧残的行为。就虐待的时间而言,虐待行為必须具有经常性、持续性、一贯性的特点,偶尔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虐待行为。虐待行为必须情节恶劣,才可构成犯罪。“情节恶劣”主要表现为: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虐待频率高,虐待患病者、残疾者,先后虐待多人引起公愤,造成被害人轻伤害、精神抑郁等。
本案中,秦老师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本应认真履行教育和看护孩子的职责,却在看护孩子时,虐待幼儿,而且是多次虐待多名儿童,可以认定是情节恶劣,已涉嫌犯虐待被监护人罪。一旦法院认定秦老师的罪名成立,除判刑外,幼儿园应当辞退秦老师,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撤销其教师资格。
如果尚不构成犯罪的话,也应对秦老师作以下相应的处理:一是由公安机关给予秦老师治安处罚。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是同时由秦老师所在单位、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处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鉴于秦老师先后虐待过多名孩子,幼儿园应当辞退她。教育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应当撤销其教师资格。
(潘家永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警察系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