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诌议

来源 :商场现代化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wwdps1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 自建國以来,我国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经历了“无标准’时期到“法律规定标准”时期再到“合法权益标准”时期,以及“法律利害关系标准”时期的逐步放宽的过程。但是对照WTO相关规则和我国入世承诺中规定的原告资格——“不利影响”标准,“不利影响”显然比“合法权益” 、“法律上利害关系”要宽泛的多。“合法权益”、“法律上保护利益”的标准难以适应社会发展和WTO对我国司法审查制度提出的要求。因此,中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标准应该与WTO的规定和我国入世承诺一致。
  [关键词] 国际贸易行政诉讼 原告资格 WTO 入世承诺
  
  依据《布莱克法律大辞典》的解释,原告资格又称“起诉资格”,是指某人在司法性争端中所享有的将该争端诉诸司法程序的足够的利益,其中心课题是确定司法争端对起诉人的影响是否充分,从而使起诉人成为本案诉讼的正当原告。在我国,关于原告资格的含义,一般认为:原告资格是指个人或组织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应具备的条件,或者是指某一公民或组织充当行政诉讼原告所应具备的条件。
  原告是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的启动者,因此如何确定原告资格和法律地位,规定其诉权,直接涉及到保护当事人诉权的程度和监督行政行为的力度。确定司法审查的原告起诉资格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各个国家法律或判例对确定原告资格不一致,但从总体上来看,近几十年来原告的资格确定标准呈现逐步地从严格到宽松的发展趋势。《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因行政行为而致使其法定权利受到不法浸害的人,或受到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或损害的人,均有权诉诸司法审查。”WTO规则中关于司法审查原告的起诉资格规定就体现了这种扩大原告资格范围的趋势。
  WTO有关协定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资格规定为,只要受到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就有权提出司法审查和司法救济清求。例如,《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5条规定了“任何成员不得通过使用第1条第1款和第2款所指的任何补贴对对其他成员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即:(a)损害另一成员的国内产业;(b)使其他成员在GATT1994项下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丧失或者减损,……”。
  WTO对享有诉权的人的规定采用了不同表述:一是具体规定了诉权享有人为进口商或者其它纳税义务人。例如,《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海关估价协议)第11条、TRIPS 协定第41条第4项规定的诉权享有人为“参与程序的当事人”。二是例示方式规定诉权享有人为受影响的所有利害关系人。例如,《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23条规定的诉权享有人为“参与行政程序,以及直接和自身受行政行为影响的所有利害关系人”。三是一般性地规定诉权享有人为受影响的服务提供者。例如,GATS第6条第2款(a)项规定的诉权享有者为“受影响的服务提供者”。可以看出,不论如何表述,享有诉权的人都是“受到有关行政行为不利影响的人”。因此原告资格条件只要满足受到行政行为不利影响就具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至于“不利影响”的范围、程度等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5条的规定:任何成员不能因实施本协议第1条的第1,2款的补贴而对其他成员造成不利的影响,即:(1)损害另一成员的国内产业;(2)使其他成员享受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取消或减少;特别是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条约束性减让的利益;(3)严重损害另一成员的利益;但不包括对农产品所保留的补贴。GATS第6条第2款第1项规定:“对每一成员应维持或尽快设立司法、仲裁或行政庭或程序,在受影响的服务提供者请求下,对影响服务贸易的行政决定迅速进行审查,并在请求被证明合理的情况下提供适当的补救。如此类程序并不独立于作出有关行政决定的机构,则该成员应保证此类程序在实际中提供客观和公正的审查。”
  根据以上两个协议的内容,不管遭受“不利影响”的“利”是法定利益还是反射利益,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以及“不利影响”的程度是足够严重还是显著轻微,当事人只要认为受到行政行为“不利影响”就可提起诉讼,所以说WTO对行政诉讼原合资格作了非常宽泛的规定。
  根据中国加人WTO议定书第2条规定,中国明确承诺享有诉权的是“受到被复审的任何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者企业”,只要是受到行政行为不利影响的任何人,就有权提起救济请求,足见我国入世承诺中司法审查原告享有诉权的范围非常广泛。
  自建国以来,我国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经历了“无标准’时期到“法律规定标准”时期再到“合法权益标准”时期以及“法律利害关系标准”时期的逐步放宽的过程。198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条规定,我国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人,原告的资格标准是“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行政诉讼法第2条使用的概念是“合法权益”。但是,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界定“合法权益”是“值得法律保护的利益”还是“法律上保护的利益”。所谓“法律上保护的利益”是指行政法律规范“以保护私人等权利主体之个人利益为目的,应以制约行政权之行使为手段所保护的利益”,我国国内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判定原告资格是否具有“合法权益”,应以行政法律规范的明确规定为准,而不应以受到损害的利益是否值得法律规范加以保护来衡量。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如果法律规范不能及时体现出来,就难以通过法律监督、约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从而有效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况且行政诉讼法只设立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诉讼种类,即保护当事人主观权利的主观诉讼,而没有专门设认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的客观诉讼制度。
  而且行政诉讼法第11条又规定“认为侵犯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事实上第11条是对第2条做了限制性的规定。这由此导致了学界和实务界的争议,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行政诉讼对原告资格上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争议,即除了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只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行政诉讼,而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其他合法权益,如宪法规定的平等权利、政治权利、受教育权和劳动权等则不受行政诉讼的救济和保障。
  行政诉讼司法实践已经通过判例的形式扩大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将很难纳入到“人身权、财产权”之内的公民“受教育权”提供司法救济,拓展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具有深远的意义。
  在2000年3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把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设定为“法律上利害关系标准”。该司法解释在“受案范围”和“诉讼参加人”一节中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加以扩展在“受案范围”一节,司法解释使用了“概括式加否定列举式”的规定方式扩大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为今后进一步放宽作了必要的灵活的准备。而在“诉讼参加人”一节,司法解释更是取消了对原告资格的不当限制,包括:只要个人或者组织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者一说,只要个人或组织受到行政行为的实际的不利影响,只要这种不利影响通过民事诉讼得不到救济,就应该考虑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特别强调了相邻权人的竞争者的原告资格;授予受害人普遍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即原告资格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受害人扩展到所有的受害人;对行政诉讼第24条规定的“近亲属”作了扩大解释,即将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纳入了近亲属的范围;从宽解释了法人单位的原告资格;确认了复议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以及农村上地承包人的原告资格;等等。
  对照WTO相关规则和我国入世承诺中规定的原告资格——“不利影响”标准,“不利影响”显然比“合法权益”、“法律上利害关系”要宽泛的多。“合法权益”、“法律上保护利益”的标准难以适应社会发展和WTO对我国司法审查制度提出的要求。因此,为了履行我国的入世承诺,保持与WTO规则的一致,顺应时代的发展,在确定司法审查原告的资格时,应当注意下列问题:(1)原告必须是受到行政行为不利影响的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受到该行政行为不利影响的,都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2)原告受到行政行为不利影响的利益是合法利益。至于这种不利影响的利益是现实的还是将来的,是已得的还是可得的,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则在所不问。(3)凡是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人,均有起诉资格。无论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利益还是国家和公共利益受行政行为影响的,也无论这种利益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受到该行政行为影响的人均有起诉的资格。(4)国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和国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起诉资格上应当享有同等地位。在诉权保护方面,既要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又要坚持诉权保护对等原则。
  
  参考文献:
  [1]杨海坤黄学贤/著:《行政诉讼基本原理与制度完善》,中国人事出版社,2005年版,第172页
  [2]马怀德葛波蔚:“ WTO与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兼论对现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政法论坛》,2002年第2期
其他文献
[摘 要] 蜜月旅游是作为旅游活动的一个特殊分支,是现代城市旅游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兴旅游方式。围绕着蜜月旅游的各种特殊性和旅游消费者群体的特殊性,进一步研究蜜月旅游市场,深入挖掘旅游资源,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本文试图通过了解蜜月旅游的发展背景、运用发放问卷调查的实证研究,调查蜜月旅游消费群体的购买特点,对杭州的旅游市场进行定量分析,揭示目前蜜月旅游市场的相关特性,明确提出发展蜜月旅游的市场应对策略
期刊
[摘 要] 本文认为发展休闲经济能够缓解贫富差距,这是因为休闲经济不但为高收入者提供了消费的空间同时也为中低收入者提供了积累财富的平台,本文着重分析了政府应怎样发展休闲经济来缓解贫富差距。  [关键词] 休闲经济 收入差距 消费潜力    引言  修改后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以及新出台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再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了。这些办法和制度为进一步利用休闲经济带来了广阔的发
期刊
[摘 要] 本文力求通过对奥运会对一国旅游业影响的一般规律的分析,结合我国国情和奥运会申办特色,阐述我国旅游业在顺应奥运会所提供的时代潮流和全球消费消费理念的深远影响。  [关键词] 奥运会 旅游业 机遇 影响    2000年,奥运向悉尼垂青。澳大利亚成功的“奥运—旅游”推广实践,让这个“袋鼠王国”的旅游业提前成熟了10年。澳大利亚旅游委员会宣称:奥运会是“澳大利亚入境旅游史上最具意义的事件”。
期刊
[摘 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被认为是第一次将惩罚性损害赔偿引入我国法律。但是对于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性质,近几年来国内学者争论不休。惩罚性损害赔偿是在社会法兴起的背景下产生的,具有自身有别于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的性质,应当属于社会法律责任。  [关键词] 惩罚性损害赔偿 法律责任 社会法    一、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概念  惩罚性损害赔偿(punitive damages),也称为示范性的赔偿
期刊
[摘 要] FDI能有效地促进出口,提升外贸竞争力。山东省目前外商直接投资的产业结构失衡,限制了FDI对出口的促进作用,降低了外商直接投资对外贸竞争力的提升作用。山东省应制定科学有效的外资引进政策,引导外资投向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的产业部门,有效利用FDI以提升外贸竞争力。  [关键词] FDI 出口 外贸竞争力 提升    一、FDI与外贸竞争力提升的相关理论  根据小岛清对外直接投资理论,
期刊
[摘 要] 从区域旅游研究来看,旅游资源非优区是相对旅游资源优越区而言的,其在我国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在此地区如何通过有效发展旅游,促进地区旅游业发展,并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新的经济增长点,这是亟待思考并寻找出路的主要问题之一。本文以佳木斯为例,论述了旅游资源非优区的旅游发展对策,期望对我国其它类似地区有启发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 旅游资源非优区 旅游发展 佳木斯市    区域旅游开发研究一直是旅
期刊
[摘 要] 近年来,绿色品牌农产品以鲜明的形象和安全的品质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欢迎。本文就如何发挥安康自身生态、区位优势,积极构建陕南农产品绿色品牌,借助绿色品牌促进陕南绿色产业快速发展,提出了相关对策。  [关键词] 绿色品牌 品牌经济 绿色产业    近年来,陕西省在“十一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纲要提出:“陕南要充分发挥资源优势,以发展绿色产业为重点,实现突破发展”。而地处陕南的安康市属经济欠
期刊
[摘 要] 本文根据河北省体育产业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针对河北省体育产业目前的情况,提出了河北省体育产业的发展对策。  [关键词] 河北省体育产业现状对策    所谓产业,凡从事同类产品生产及经营的各个部门都被称为产业。因此,体育产业就是为满足社会体育需求的生产体育服务产品的部门的集合。  体育产业的产生和发展使现代体育在结构上逐渐成为这个产业部门与其他各种活动领域的人们之间相互作用的规模
期刊
[摘 要] 本文在分析企业资源计划(ERP)教学模块特点的基础上,以提高学生工程实践能力为基本出发点,围绕提高ERP模块的教学质量,从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两个方面进行了实务性的探讨。  [关键词] ERP 工程实践能力 教学质量    企业资源计划(ERP)是企业集成运用信息技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的重要途径,因而也是工业工程、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等专业的重要教学研究方向。所以,把握ERP教学
期刊
[摘 要] 华为辞职门事件其实是企业管理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关规定的博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和谐劳资关系,增强企业凝聚力,符合企业长远利益,企业应执行不应规避,华为给我们造就了重新审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案例。  [关键词] 华为辞职门 企业管理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08年1月1日是我国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的日子,这部专门调整劳资双方关系兼具公法与私法特征的社会法,对于改善紧张的劳资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