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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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自1997年组建司法警察支队以来,各基层检察院按照上级指示精神,先后成立了各自的司法警察大队。司法警察人员专业化、队伍素质逐年提高,通过司法警察编队管理,完善司法警察队伍管理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司法警察素质。
  关键词司法警察 编队管理 业务部门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213-02
  
  但随着近年来司法警察工作不断完善,基层检察院规范化建设的深入,司法警察工作也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司法警察大队已成为检察机关不可缺少的职能部门,总结司法警察队伍的发展情况,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成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司法警察队伍素质普遍提高,专业化程度有很大提升
  司法警察大队是基层检察院的一个特殊业务部门,担负参与办案、保障办案安全等重要职责。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司法警察的体能、技能要求要比其他部门高。建队以来,市司法警察支队通过组织体能、技能培训和考核等方式,同时各基层检察院注重招收优秀军队专业干部及警官学校的大学生,司法警察队伍的素质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此外,通过加强在职教育与学习,警队的专业化程度大大提升。
  二、司法警察业务水平不断提高,保障各项检察活动顺利进行
  司法警察队伍成立之初,“有警不用、检警不分、以检代警”情况时有发生。但随着法警工作的业务化和规范化,“有警不用、检警不分、以检代警”的现象得到了改善。加之近年来司法警察队伍素质和业务水平不断提高,与检察工作的触及面越来越广,在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提解、押送、看管、送达文书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维护了检察工作的正常秩序,保障了各项检察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编队管理初见成效,人员编制情况基本落实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示精神,加快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目前,各基层检察院已经基本完成编队管理,各司法警察大队配有专任领导、司法警察大队实行双重领导。实行编队管理以来,司法警察大队受上级支队统一调配,内部分工细化明确,司法警察各项业务有效开展。人员定编情况基本落实,克服了司法警察队伍人员的流动性,有效地保障了司法警察队伍的稳定性。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在取得上述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不足,其中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司法警察编队管理重编队轻管理,不利于司法警察编队管理的真正落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争创司法警察编队管理示范单位活动的通知》,提出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建立健全管警、用警、育警的各项制度体系并努力建成功能齐备的警务区。编队管理是司法警察管理的基本制度,是提高司法警察工作整体水平、强化司法警察职能的基础工程,是加速推进队伍规范化建设的有效抓手。但从现实的情况看,各基层检察院的编队管理基本上还停留在“编队”上,没有准确抓住编队管理的实质精神,在“管理”上留了不少空白。如司法警察大队配有队长和教导员,队长与教导员各尽其职,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司法警察的业务与政治思想建设。但不少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教导员并没有真正落实队伍政治思想教育,有的队伍还存在教导员兼职现象,导致了司法警察队伍政治思想教育缺位,或者是队长抓业务时还得兼顾教导员职责等。又如,管警、用警等制度不健全,司法警察内务制度不完善,司法警察按规章制度办事的自觉性不高。目前为止,还没有统一警务区建设的标准和规范,各基层检察院难以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加强警务区建设。
  (二)人员定编与警衔矛盾突出,不利于司法警察队伍的稳定性和积极性
  目前,基层检察院已经基本落实人员定编,但警衔落实问题却迟而不决。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普遍存在着编制属于司法警察,但没有警衔的现象。司法警察队伍当中,有相当部分同志是军转干部或由其他部门调任,由于警衔申报工作并非由法警队本部门负责,必须由其他部门申报,申报环节多、手续复杂、审批时间长,这就导致了新进法警长时间没有警衔或者警衔落实时该名法警已调任其他职位的现象出现。警衔问题关系到司法警察的切身利益。人员定遍与警衔的矛盾得不到很好的解决,不利于司法警察队伍的稳定性和积极性。
  (三)司法警察工作易被忽视,受奖晋升机会相对少,影响司法警察工作积极性
  司法警察工作具有特殊性,作为检察院的非主要业务部门,很多同志认为司法警察可有可无,司法警察的工作容易被忽视。此外,司法警察的职业属性比较尴尬,一方面,司法警察是警种之一,属于人民警察编制;另一方面,司法警察是人民检察院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领域属于检察业务。但在年度评先工作中,公安系统“优秀人民警察”评选并不把司法警察考虑在内,检察系统中“优秀检察官”评选更不会考虑司法警察。工作易被忽视、考评机制不完善,导致了司法警察受奖、获奖机会少,晋升的难度就可想而知了。工作难被肯定,机会偏少,司法警察容易失去工作热情,不利于正常业务的开展。
  四、推进司法警察队伍向前发展的对策
  (一)加强硬件建设,完善软件管理,真正发挥司法警察编队管理的绩效
  1.完善警务装备,加快办公信息化,加强警务区建设,在硬件上为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打下物质基础。
  首先,警务装备是否精良直接影响了司法警察的战斗力。当前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的警务装备情况参差不齐,司法警察的战斗力难以统一调配。为此,应改善警务装备,警务装备较好的单位,应检查落实好队员是否熟练掌握警务装备,以提高司法警察的作战能力。
  其次,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离不开办公信息化,它是提高司法警察工作效率的重要抓手。电子设备的推广使用和电脑技术的普及能够快速地提升司法警察的工作效率。因此,司法警察队伍的发展必须重视信息化,这也是新时期司法警察队(下转第215页)(上接第213页)伍发展的方向。
  再次,部分基层检察院不设警务区的现象,各警务区的建设情况也不尽相同。这样,显然不符合最高检关于加快司法警察建设的要求。警务区是检察机关专门用于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接待来访等工作,由司法警察负责办案安全警械的专用区域。为此,笔者认为,市检主管部门应把警务区建设提上日程,通过调研考察、组织专家研讨等方式尽快统一警务区建设的标准和功能划分,科学统筹各基层检察院的警务区建设,实现全市检察机关警务区建设的规范化。各基层检察院也应尽快成立警务区,按照市检的科学部署,通过加强警务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侦查办案工作科技含量,发挥司法警察参与办案、保障办案安全的职能作用,推进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工作的规范化和现代化。
  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在软件上促进司法警察管理的规范化,提高司法警察编队管理的效能。制度建设是司法警察管理规范化的保证,建立健全司法警察各项规章制度有利于司法警察科学管警、用警、育警,真正体现司法警察编队管理的价值。
  第一,要建立健全司法警察工作制度。司法警察工作制度是司法警察开展各项业务、完成各种任务的基础和前提,建立健全司法警察的工作制度,有利于司法警察确立工作目标,按规章制度执行警务。
  司法警察工作制度可细分为工作责任制度和工作执行制度。首先,司法警察工作责任制度,即司法警察在落实编队的前提下,明确工作目标和落实问责机制,实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协作配合”的工作格局,促进司法警察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高效完成各项工作。其次,司法警察工作执行制度,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出警、派警、用警的程序规范,并严格按照程序使用警力;另一方面要对司法警察执行公务进行细化的规定,使司法警察执行警务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促进司法警察秉公执法,树立司法警察的公信力,建立良好的司法警察形象。
  第二,要建立健全司法警察监督制度,加强司法警察政治思想教育。司法警察要完善党内外监督制度,通过纪检监督、自我监督、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等,提高警务人员防腐拒变能力。落实教导员职责,加强司法警察政治思想教育,促进警务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认识观、价值观,热爱本职、廉洁奉公、积极进取。
  第三,要完善司法警察考评制度,重视人才培养,以实绩选人。笔者人为,促进司法警察队伍发展,应该实行司法警察队伍双重考核。一方面,市检支队应建立科学的量化考核机制和标准,组织开展各基层检察院法警工作的考核,以总分高低进行评先;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注重发掘基层检察院优秀警务人员。另一方面,司法警察大队要对警察人员进行实绩考核,以实绩评先、用实绩选人,注意优秀人才的培养。
  (二)妥善解决警衔问题,促进人员定编与警衔落实的统一
  警衔问题关系到法警切身利益,由于种种原因,警衔问题至今仍未得到有效解決。解决警衔问题的关键在警衔申报审批程序和警衔去向上。因此,建议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警衔申报工作应由法警本部门负责,并向政工办备案。要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周期,尽快落实警衔。同时,也要解决好职称重复和调任其他部门工作的警务人员的警衔问题。对于职称重复的同志,要考虑其在本部门工作的长远性和稳定性;对于离开本部门的警务人员,要严格按照人员定编和警衔统一的要求,对其收回警衔。
  (三)平等受奖机会,改革用人机制,促进专业人才成长
  上文所说,由于司法警察工作的特殊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其受奖、获奖的机会。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应重视司法警察的工作,平等受奖机会,通过选优评先肯定其对检察业务的贡献,激发司法警察的工作热爱,增加司法警察的责任感。此外,要改革用人机制,注重发掘和培养本部门的优秀警务人员,通过实绩考核予以适当晋升机会,促进懂业务、懂管理的专业人才的成长,为司法警察队伍的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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