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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总括性权力,主要包括人格尊严权、自由权和平等权。建立一般人格权保护制度可以全面保护民事7主体的人格利益,弥补现行法规定的不足。而我国的人格权制度尚不完善,在社会生活中公民的许多人格利益还未实际形成为权利,本文拟从维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出发,展开对完善人格权利益保护的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