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惑侦查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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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诱惑侦查,是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虽然国外学术界对此早有研究,但我国在理论研究上则是一个新的领域。由于诱惑侦查的特性,难免会在适用中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实践中的诱惑侦查,有必要从适用范围、适用对象、行为方式和程序控制上进行规制,将我国的诱惑侦查纳入法律的运行轨道。
  关键词诱惑 侦查 程序规制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277-01
  
  一、诱惑侦查问题概述
  (一)诱惑侦查的概念
  诱惑侦查作为专业术语在各国的刑事侦查活动中早已存在,但对我国法学界来说还不是很熟悉。在我国大多学者认为我们所提到的诱惑侦查就是美国的“侦查陷阱”或“侦查圈套”,这样说并不准确。在美国,侦查圈套是指“侦查机关在本来并无犯罪倾向的无罪者心里植入犯罪意图,诱使其实施犯罪行为,然后使之受到追诉。”显然,美国对“圈套”或“陷阱”是持否定态度的。笔者认为,诱惑侦查的定义应该是:国家机关侦查人员采取一定的诱导性策略,暗示或是诱使侦查对象实施某种犯罪,并在犯罪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拘捕犯罪人的一种侦查取证方法。
  (二)诱惑侦查的特征
  诱惑侦查是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与传统的侦查手段相比较,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
  1.诱惑侦查具有主动性。在诱惑侦查中,设诱人向有犯罪意图和犯罪倾向的嫌疑人提供犯罪条件和制造犯罪情境,目的就是为了诱使嫌疑人暴露犯罪意图,进而实施犯罪,待嫌疑人实施犯罪时将其拘捕。因此,诱惑侦查是在犯罪尚未发生的情况下,侦查人员主动开展的一种主动型的侦查方法。
  2.诱惑侦查具有诱惑性。这是该侦查手段区别于其它侦查方式的关键所在。其所采取的基本方法,就是“诱之以利”或“示之以利”,表现方式有可能是创造犯罪的条件或制造某种诱导性情境,也可能是提供犯罪的机会。
  (三)分类
  1.根据诱惑侦查的对象事前有无犯罪倾向,可将诱惑侦查分为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和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前者是指受诱人本来就已经产生了实施特定犯罪的意图或准备实施特定犯罪,而设诱人仅是向受诱人提供有利于其实施犯罪的机会或者客观条件。后者是指设诱人鼓动受诱人产生犯罪意图并进而实施了一定的犯罪行为。其基本特征是受诱人虽然被设诱人确定为犯罪嫌疑人,但实际上并没有犯罪倾向,由于设诱人采取了积极主动的行为刺激受诱人在强烈的诱惑下产生了犯罪意图实施了犯罪行为。
  2.根据在启动实施诱惑侦查时侦查人员是否已明知有明确的嫌疑人存在,可以将其区分为对既有对象的诱惑侦查和对潜在对象的诱惑侦查。前者指的是对已经发现的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诱惑侦查;后者则是指在尚未发现具体的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为了诱使其从潜在状态暴露出来,以便揭露和证实其犯罪而实施的诱惑侦查。
  二、诱惑侦查在我国的现状
  (一)诱惑侦查的司法现状
  随着犯罪活动的集团化、智能化、组织化和职业化程度日趋加重,诱惑侦查开始刑事侦查活动中被广泛的使用,尤其在侦破毒品案件中更是发挥了传统的侦查手段无法相比的优势,但由于我国现行的立法并未對诱惑侦查作出明确规定,使诱惑侦查的使用在适用范围、适用对象等方面处于混乱状态,而且也没有相应的控制及监督机制。
  (二)立法缺乏有关诱惑侦查的相关规定
  尽管在司法实践中,诱惑侦查已被广泛使用,但我国立法上确没有对其做出任何规定,这使得侦查机关的诱惑侦查行为无法在法律的范围内实行,也不利于对实践中的违法诱惑侦查进行规制。目前能够看到的关于诱惑侦查的具有一定规范效力的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出台的《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专门谈到的“关于毒品案件中特情引诱犯罪问题”,这是鉴于司法实践中毒品案件的侦破频频使用诱惑侦查手段而提出的,从中我们可以洞悉最高法院对诱惑侦查的态度。
  三、诱惑侦查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借鉴国外有关诱惑侦查有关立法情况,结合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经验,我国诱惑侦查制度的构建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诱惑侦查的适用范围
  首先,侦查机关诱惑侦查行为只能对公诉案件。不能对自诉案件进行诱惑侦查。其次,侦查机关只能对“无直接被害人的公诉案件”进行诱惑侦查。侦查机关只能在不伤及、损害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实施“诱惑侦查”。再次,适用诱惑侦查的案件应当是使用传统的侦查手段很难侦破、不可能侦破或是侦破需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的严重刑事犯罪。
  (二)诱惑侦查的适用主体
  诱惑侦查适用主体应锁定为法律授权的侦查机关、侦查人员以及他们的委托人。普通的公民一般不允许实施诱惑侦查行为。如果普通公民有法定侦查机关的合法授权,并在相关侦查机关或侦查人员的主持及指挥下,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是可以参与诱惑侦查行为的。这是为了避免在实践中出现普通公民实施诱惑他人犯罪的行为而构成教唆犯罪的情况。对诱惑侦查的限制,除了对诱惑侦查的适用条件、程序等方面进行规制以外,还可以通过制裁实施违法诱惑侦查的有关人员,对违法诱惑侦查所获取的证据加以排除适用,才能有效地促进这一制度的自我完善和规范发展。
  
  参考文献:
  [1]杨志刚.诱惑侦查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2]龙宗智.理论反对实践.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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