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中华文学是中华各民族的文学,中华文学史是中华各民族口传文学、书面文学和网络文学合构而成的历史。中华多民族文学史观的现代发生,拥有社会情境、文学环境和系统建构中华民族文化共同体的现实吁求等多种伦理合法性。但是,中华民族文学史的述史形态不仅受制于相应的文学史观,而且与既有文学事实、相应时代语境以及述史者的观念—知识系统和文学史书写惯例等要素密切相关。鉴于现有主流文学史不言自明的“多民族文学史”的史实以及“多民族文学史观”不等于“各民族文学史观”的视域缺陷,以“中华民族文学史观”或“中华各民族文学史观”来替代“中华多民族文学史观”的表述逻辑可能更为适宜。
关键词:中华多民族文学史观;语用逻辑;辨正;历史情境;内应机制;全称诉求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中国少数民族比较诗学体系建构研究(1949—2015)”(16BZW183)
中图分类号:I20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9)05-0084-06
中华文学的“多民族”创造与共享当然是既成事实,中华多民族文学史观也拥有历史情境、现实基础和学理背景诸方面依据,亦即具有相当程度的现实合理性与伦理合法性。但是,毋庸讳言,“多民族文学史观”游移不定的价值意向使其面临着语用实践的某些尴尬与艰难,因而有必要对其进行现实反省和理论反思。
一、多民族文学史:不言自明的既成史实
资料表明,俄罗斯学者瓦西里耶夫(中文名王西里)1880年出版的《中国文学史纲要》可能是最早的中国文学史版本之一。随后,英国学者吉尔斯、德国学者葛鲁贝先后于1901、1902年出版了各自的《中国文学史》。不过,相比之下,日本学者关于中国文学史的撰述数量最多,影响也最大。1882年,末松谦澄的《支那古文学略史》面世,由此带动了诸如儿岛献吉郎、古城贞吉、笹川种郎、藤田丰八、盐谷温、松平康国、狩野直喜、吉川幸次郎等一批日本学者加盟中国古代文学史研究阵营,其中的部分著述还对《红楼梦》做了推介。
国内学者的文学史研究发端于20世纪初。1903年上海中西书局翻译出版了笹川种郎1898年在日本出版的《支那历朝文学史》(中文版名为《历朝文学史》)。1906年竇士镛编于1897年的《历朝文学史》铅印出版,被誉为已知国人自己编著的首部中国汉语文学史①。几乎与此同时,黄人的《中国文学史》和林传甲的《中国文学史》陆续面世,从而开启了20世纪中国文学史的规模化生产期。其中,具有一定代表性的著述有:曾毅的《中国文学史》、谢无量的《中国大文学史》、凌独见的《新著国语文学史》、胡适的《白话文学史》、蒋鉴璋的《中国文学史纲》、郑振铎的《插图本中国文学史》、胡云翼的《新著中国文学史》、胡怀琛的《中国文学史概要》、容肇祖的《中国文学史大纲》、张长弓的《中国文学史新编》、赵景深的《中国文学史新编》、童行白的《中国文学史纲》等。总体说来,20世纪前50年主要以汉民族文学史为要,后50年则以少数民族文学史和综合性多民族文学史为主。换言之,中国文学史中“少数民族文学”意识的规模化自觉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一同到来的。
从既成史实来看,在我国少数民族文学及其史学建构的文化行程中,国家行动或其他相关群体与个人的努力厥功甚伟。1958年7月17日,中宣部召集参加“全国民间文学工作者第一次代表大会”的各自治区及聚居有少数民族省份的部分代表,商编中国少数民族文学史和文学概况事宜。在所作若干决定中,以下三点尤为关键:一是编写一部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包括各少数民族文学在内的中国文学发展史;二是凡暂不能写出文学发展史的民族均写出文学概况,有少数民族的省份各编辑一套少数民族文学作品选;三是各种选集和少数民族文学史或文学概况全部一年内完成,争取于1959年国庆节前交稿或出版。上述决定虽不免“跃进”之虞,但确实是新中国首次推进民族文学史建设工程的国家化、大规模、时令性的“顶层设计”。1961年3月26日至4月17日,中国科学院文学研究所在京召开少数民族文学史专题会议,重点讨论了《白族文学史》、《苗族文学史》和《蒙古族文学简史》三部书稿,并制订了未来数年民族文学史编撰工作的计划草案。
相比而言,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堪称中国各民族文学及其历史建构的丰收期。1979年初,贾芝等五人起草了呈报党中央、国务院的《关于成立少数民族文学研究所的请示报告》,不仅充分估价了少数民族民间文学、作家文学以及文艺理论遗产的重要价值,而且从政治高度突出强调了少数民族文学研究所具有的增强民族团结、提升民族自尊、巩固民族凝聚力的文化功能。“少数民族文学研究所”于1980年成立,归属中国社会科学院,并于2002年更名为“民族文学研究所”,客观上成为新时期组织、研究、引领中国少数民族文学事业的核心力量。1980年,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了唐弢、严家炎主编的《中国现代文学史》(第三册),将视野投向了蒙古族、维吾尔族等少数民族现代作家作品。1983年4月6日,在听取王平凡、马学良等关于少数民族文学研究所的工作以及《民族文学研究》的组创等汇报后,周扬指出,“各个少数民族的精神财富,不仅属于本民族,并且也是整个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也是世界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国内各民族的关系上,我们党历来强调,不要搞大汉族主义,也不要搞地方民族主义”;“随着社会的发展,各个民族的共同性会越来越多”。②
转眼间数十年过去了,周扬当年的断言已经或正在变为现实。现在,中国作协会员涵盖了所有少数民族,并且还专门成立了中国少数民族作家协会和中国少数民族文学学会,老舍、舒群、沈从文、李準、萧乾、穆青、华山、玛拉沁夫、纳·赛音朝克图、端木蕻良、布仁巴雅尔、李乔、马加、陆地、马子华、苗延秀、张承志、霍达、关仁山、铁依甫江·艾里耶夫、扎西达娃、吉狄马加、乌热尔图、尼米希依提、铁依甫江·艾里耶夫、阿来、邓一光、李传锋、叶梅、郭雪波、蔡测海、向本贵、白先勇、席慕容等少数民族作家作品已经进入各种不同的文学史或文学概论。除为数众多的少数民族族别文学史外,值得重点关注的综合性少数民族文学史以及相关研究成果日渐增多,如毛星主编的《中国少数民族文学》,李鸿然的《中国当代少数民族文学史稿》和《中国当代少数民族文学史论》,王保林主编的《中国少数民族现代文学》,特·赛音巴雅尔主编的《中国少数民族当代文学史》,桑吉扎西的《中国少数民族文学》,邓敏文的《中国多民族文学史论》,刘亚虎的《中华民族文学关系史(南方卷)》,马学良、梁庭望、张公瑾等著《中国少数民族文学史》,梁庭望、黄凤显的《中国少数民族文学》,郎樱、扎拉嘎主编的《中国各民族文学关系研究》,关纪新的《20世纪中华各民族文学关系研究》,吴重阳的《中国少数民族现当代文学研究》,杨春的《中国少数民族文学史(散文卷)》,李云忠的《中国少数民族文学史(小说卷)》,等等。相关论文则更多。据樊骏当年统计,1989-1999 年间,《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丛刊》出刊40 期,发文1040 篇,以作家作品为研究对象的文章近500 篇。其中,鲁迅研究论文46篇,排名第一;老舍研究论文28篇,位居第二;沈从文研究论文也有14篇之多。③ 这个数据至少能够说明——我国少数民族作家作品并没有被忽视,相反却得到了应有的重视的事实。 至于通史性质的著述,新时期以来“重写文学史”思潮所推动的文学写作大都不同程度地涉及少数民族文学。需要重申的是,张炯等主编的10卷本《中华文学通史》以及随后出版的12卷本《中国文学通史》,亮点之一便是尊重少数民族文学和台港澳文学的中华文学史地位。张炯在《中国文学通史》新版“总序”中指出:“完整意义上的中华文学史应该是涵盖中华各兄弟民族的文学贡献的文学史,即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在内的文学史,而不仅仅是大陆地区的汉族文学史。”④ 尽管有学者认为该著在多民族文学的系统性整合方面还有进一步强化的空间,但洋洋600万言的《中国文学通史》适时吸纳了新旧世纪之交中国文学史学以及人类学、民族学、社会学、考古学的相关成果,进一步平衡了历朝各代中华民族重要文学现象之间的权重,同时深化了民族文学相互关系的论述。因此,历史而辩证地看,它在特定历史时期业已完成时代所赋予的历史使命,并客观上彰显了继往开来的文化承启功效。
从文化生态学意义上讲,新世纪以来有关少数民族文学入史的焦虑并非全无道理。让人欣慰的是,我国文学史研究已经给予少数民族文学特别是当代少数民族文学的入史问题以日益清晰也愈加成熟的关注。不仅如此,犹如中华民族共同体运行在交往、交流、交融的轨道一样,中华民族文学特别是新中国文学始终处于彼此影响、相互借鉴、混溶一体的多元共生状态,这种状态下的文学史书写常常“先在”地不同程度地拥有了“多民族”乃至“全民族”的意味。
二、文学史观:并非决定文学史形态的唯一和最后因素
就文化逻辑而言,文学活动以及由此而来的文学史建构受制于庞杂的社会文化系统,文学史观并非决定文学史形态的唯一因素和最高依据。简而言之,文学史编撰主要受到四大要素的综合规定:文学创作的历史事实、相应的时代语境、述史者的观念—知识系统、文学史书写惯例。
其一,既成文学事实始终是文学史书写的最高依据。
很难想象,缺失作家、作品的文学史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文学”史。从这种意义上说,任何文学史的“第一写作”主体应该是作家而非述史者。因此,文学本位观一直是主流文学史遵循的基本原则。尽管这一原则在泛文化时代遭到质疑,但远离或拒绝作家作品的述史活动定然难以立足或行之不远。不过,因为文学是生活与理想、国家与民族、集体与个人、历史与现实、记忆与经验的有机统一体,其本身具有表现的复杂性和阐释的多向性,所以也就造成了包括民族文学史在内的文学史书写的选择性及其形态呈现的多样性。
其二,历史情境规约文学史书写的总体面相。
一个时代的政治情境、经济情境和文化情境等,不仅影响到文学创作和读者接受的基本体貌,而且为相应的文学批评和文学理论输送着宏观的思维框架和具象性话语方式,进而规范着述史者的历史胸襟和临场视野。我国当代学者将此类围绕文学活动的诸种社会氛围命名为“文学时代”,而将依托诸种社会因素的文学形态称之为“时代文学”。如张福贵认为:“某一个‘文学时代’的构成则是指某一历史时间段内体现出的文学的整体风貌和区别于其他‘时代’的本质特征,诸如文学观念、文学主题、文学样式、文学语言、评价体系、作家群体和接受范围、影响等各个方面。这些基本特征就是划分文学时代的基本标准。”⑤ 而陈平原则将特定历史情境之于相应文学创作及文学史书写的规约性描述为“一时代有一时代之文学”,“一时代有一时代之文学史书写”⑥。新时期以来,出于对过往社会功能论矫枉过正的考虑以及西方“作品中心论”的激励,部分述史者简单排斥文学史书写中社会意识形态必要而正当的参与,转而偏执于美学维度一端。实际上,此种企图既不必要,也不现实。即使在马克思、恩格斯、泰纳、普列汉诺夫等所构建的开放型社会历史批评观中,从来都没有否定过美学标准或艺术尺度的重要性,恰恰相反,他们十分重视历史标准与美学标准、思想尺度与艺术尺度、内容因素与形式因素之间尽可能完美的统一。就文学发生的历史本原及其返归人间的社会属性而言,似乎从来就不存在所谓的“纯文学”,因而也不可能有所谓纯粹学术意义上的中华民族文学史。当然,一个成熟的文学史家在面对纷繁复杂的历史情境时,既要充分认识其对于包括文学史在内的文学活动的常态规约机制,也应用心谛听并敏锐捕捉文学活动与历史情境之间的异态声响,亦即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间的非平衡性。只有这样,才能达成“文学/历史”间的契合境界。
其三,述史者观念—知识系统的内应机制。
海德格尔说得好,“存在总是某种存在者的存在”⑦。这意味着,原生性文学事实和历史情境固然是文学史书写的刚性基准,但主体的后发性能动创造才代表着文学得以“历史化生存”的弹性机制。这种内应性主体创造机制,主要指述史者的观念—知识系统及其文化建构动能。其中,思想观念、知识结构、艺术趣味对述史活动至为重要。
思想观念主要涵括哲学观念、政治观念、国族观念、法律观念、伦理观念、宗教观念、历史观念、美学观念等。毫无疑问,正确的思想观念源自科学的实践以及在实践中所获得的关于自然、社会、人生尽可能客观的认知。问题在于,作为主体性因素的主观与客观都是“人的看法”,即便是相对客观的认知,本质上仍具有广义的主观性。这意味着,人的主体观念和客体世界在本体论上无法实现一体化,因而只能尽力追求认识论层面主体思想观念的周全性和深刻性,以图达成富有思想高度的观念境界。
述史者的知识结构全面、合理与否,能否适应当代学科发展、文化环境优化和生命质量提升的现实需要,制约着知识结构之于分析历史问题和解决现实难题的总体绩效。在文学史家的总体性知识结构中,哲学眼光、心理分析和逻辑思辨固然重要,但社会学、历史学、美学和文艺学等知识储备也不可或缺。其中,作为文学史学科中介之一的文学理论对于史料的甄别、组合、判断、评价等具有直接整合与引领作用,自然也成为中华民族文学史建构链条中的关键性知识结构。艺术趣味可被视为思想观念和知识结构在述史过程中的艺术展开方式。某些文学史家既是才智卓越的学者,又是趣味丰厚的艺术家,他们的述史活動每每获益于相邻学科或艺术经验。文学述史者的责任伦理默许甚至鼓励书写方式的个性化和文本构型的审美性,惟其如此,才能写出具有历史厚度、思想高度、知识宽度、艺术力度和个性风度的文学史文本。 述史者的内应性观念—知识系统与外应性文学事实、历史情境相遇,促成文学史形态因时因地因人而异。美国当代思想史家凯利在论及历史的多面性时指出:“一部‘历史’自身的历史,可以根据各种可变因素——包括特定历史学家的心理特点、社会地位、政治立场,以及所处的文化环境——来撰写,也可以按照历史体裁自身的现象学方法以及已经成为历史学家基本表达手段的心理意识组成部分的现存准则来撰写。”⑧ 正因为如此,“人化的文学历史”才充满了多样性和趣味性。
其四,文学史书写惯例的比附心理。
文学史的书写惯例,一般具有一定的历史惰性,并常常假借学科稳定性或传统规范性的名义对后世述史行为予以规制和牵引。这种参照既成知识规范、调用公共评判标准的比附心理,一方面為后来者提供了借鉴前人有效经验的机会,另一方面又以“规矩”乃至“成见”的姿态或隐或显地束缚着后来者的学术创见。中华民族文学史的编撰自然也离不开过往相关文学史书写惯例的影响。这种惯例主要包括文艺制度、“前史”经验、学科背景、述史方法等。
首先,新中国成立后,“人民共和”的社会主义体制、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以及“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现代国族情境,共同约定了新中国文艺制度的本质内涵。中宣部、文化部、教育部的相关文件规定以及历次文代会、作代会或者文艺座谈会的召开,基本上与时俱进地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制度的宏观调控与微观调适进程,并以国家文化惯例亦即指导思想或基本原则的形式直接作用于中华文学史的编撰实践。其次,“前史”经验以前人述史传统的方式对后世文学史书写提供尺度、门槛、启示或教益。宇文所安之所以将“前史”理解为过去时态的文学事实与现在时态述史行为之间的“中介”因素,正是基于“前史”和具有“类前史”性质的他人或零或整的阅读理解中蕴涵着“史中有史”⑨ 的缘故。至于外源性异域“前史”经验,大约自20世纪初窦士镛的《历朝文学史》以及黄人、林传甲分别撰述的《中国文学史》开始,中国文学史的编写便总体上告别了古代“诗话”、“评点”、“艺文志”式的传统体例,在欧美和东亚述史框架的参照下逐步走上体系化归整之路。这对中国文学史编撰的学理化、系统化不无助益。理性思之,如何在现代情境下辩证审视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文为史用的尺度,再次成为有待认真面对的现实议题。再次,文学史及其与周边学科的互动关系和发展态势,同样是文学史书写中必须兼顾的背景性惯例因素。最后,述史方法对述史方式及其效果具有明显影响。与丰富多样又变动不居的文学现象相比,无论是对于供给侧还是操作端而言,述史方法都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前述周边学科的方法以及其他相关交叉学科的方法,都可能也可以成为文学史的叙述方式。同时,述史方法的积极性与能动性还表现在——当述史观念发生异位时,科学的方法投入有益于矫正异位的述史观念,从而一定程度上保障文学述史行为的正常运作。
因为文学史编撰受制于上述社会客体与作家主体、文学事实与述史情境、外应条件与内应机制的综合运动,所以,文学史写作也随之呈现出确定性与不确定性、自足自洽又向外敞开、面对过去又朝向未来的矛盾性与张力感。正是这种既充满矛盾又不乏张力的动态生成机制,使文学史拥有了生存的理由,述史者也据此获得了文中有史、史中有文、文史有我的创造乐趣。从而说明,在文学史哲学和文学史伦理学的意义上,相对科学的文学史观对于文学史写作来说无疑是重要的,但绝非文学史系统工程中唯一的或最后的决定因素。
三、中华民族文学史观:全称性民族文化共同体的价值诉求
“多民族文学史”对应的是“少民族文学史”或“一民族文学史”,亦即两个或两个以上民族的文学史即为“多民族文学史”。可见,所谓“多民族文学史”不等于也无法替代“全民族文学史”或“中华民族文学史”。据此判断,对于中华民族文学史建构的学理逻辑而言,“多民族文学史观”的理论主张可能是不完整的,因而存在着歧义性。
据考证,我国“民族”一词的最初起源有本土、译介两说。本土说认为,“民族”一词源自中国传统文献,如东汉学者郑玄《礼记注疏》有“大夫不得特立宗社,与民族居百家以上”的记载;南朝史学家萧子显撰《南齐书》载顾欢《夏夷论》之言“今诸华士女,民族弗革,而露首偏踞,滥用夷礼”;唐代李筌《太白阴经》序言有“智人得之以守封疆,挫强敌;愚人得之以倾宗社,灭民族”等。1882年,王韬在其《洋务在用其所长》一文中有“夫我中国乃天下至大之国也,幅员辽阔,民族繁殷,物产饶富”的表述。另据王树民等梳理,“中华”一词源于魏晋时期。梁启超对民族问题的研究既专业又精到,其特别贡献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一是自觉译介并较为全面地阐发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意义上的“民族”概念;二是于1902年撰《论中国学术思想变迁之大势》中明确提出“中华民族”概念;三是较为深入地考辨了中华民族一体多元的共同体特征。总体说来,无论是古代部落族裔向民族国家的凝聚,还是近现代国家对于民族群落的身份识别,“民族”都离不开“国家”的总体政治安排。因此,“国家”和“民族”常常被统合为“国族”概念,“中华民族”便是典型的“国族同体”范畴。孙中山在关于三民主义的演讲中,明确主张“由宗族主义扩充到国族主义”,并殷切期待,“我们既然知道了处于很危险的地位,便要善用中国固有的团体,像家族团体和宗族团体,大家联合起来,成一个大国族团体”。
国族理念的生成,标志着中华民族整体自觉自立时代的到来。当时的知识精英大都怀有这种自觉自立意识。鲁迅十分重视“中国的民族性”和“固有的东方情调”,它们显然与中华性高度相关。但鲁迅并不排斥合理借鉴外国文学经验,并直言不讳地说:“我所取法的,大抵是外国的作家。”茅盾1921年指出:“文学家所负荷的使命,就他本国而言,便是发展本国的国民文学,民族的文学;就世界而言,便是要联合促进世界的文学。”⑩ 此处“民族的文学”即“国民文学”,事实上就是“中华民族文学”。毛泽东将中国革命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中华民族的解放以及对于中国文化民族形式的尊重有机联系起来,发表了若干深刻见解,其要义被充实到《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之中,而其精髓则一直延伸到新中国成立后的文艺政策、文艺制度、文艺创作以及各门类文艺史的编撰过程之中。 谈到文学史视域中的“中华民族文学”或“中国各民族文学”等全称式判断,不能不提到张寿康。1951年,他在《论研究少数民族文艺的方向》一文中指出:“中国的文学不仅仅是汉文的文学——这是全中华的文学”;“我们的新文学史中,是不是应当有‘中国各民族的文学’这一部分呢?”11从所涉及的论域和关键词看,张寿康实际上已经注意到中华民族文学应该由汉民族文学和少数民族文学组成,抑或中华文学涵盖了汉文文学和少语文学。十年后,何其芳说得更为清楚:“直到现在为止,所有的中国文学史都实际不过是汉语文学史,不过是汉族文学再加上一部分少数民族作家用汉语写出的文学的历史……都是不能比较完全地反映我国多民族的文学成就和文学发展的情况的。”12 可见,有关少数民族文学入史的焦虑似乎紧紧伴随着新中国总体性文化事业的创建进程。然而,新时期特别是新世纪以来,少数民族文学入史问题似乎一度以“多民族文学史”合法性伦理诉求的名分逐步演变为一种文化强迫症。但正如前文所述,我国少数民族文学入史是以渐进方式进行的,并非没有入史。1990年代初,吴重阳认为“多民族文学”在理论上已经不再成为问题,但在文学史教学和研究中还存在一些疑问。他的判断比较贴近实际。
就在相关讨论持续推进之时,“多民族文学史观”所隐含的逻辑困扰也随之浮出水面——中华文学史固然是中华多民族文学史并与相应的多民族文学史观不无关系,但“多民族文学史”毕竟有别于“各民族文学史”或“全民族文学史”。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所谓中华文学史,当然是指包括了中国各民族、各地域的整体文学发展的历史,其中要义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它不能只是汉民族文学的历史,而应涵盖中国境域内其他各民族文学的历史;二是它需要探讨、描绘各民族文学的关系,也就是所谓的碰撞、影响、交融等层面的历史关联。”13 就本义来看,但凡兼顾两个或两个以上民族文学史的思想观念即为多民族文学史观。作出这样的理解,应该没有违拗“多民族文学史观”的能指义项。但这不能不引起新的疑虑,晚近关于“多民族文学”诸多重大或重要研讨活动的主旨似乎集中于讨论有关少数民族文学问题,汉民族文学常常被下意识地阻隔在主流话语之外。这是否意味着,倡导“多民族文学史观”的重要结果之一,很可能一定程度上疏离了原本孜孜以求的“中华民族文学史”的建构目标。
“多”与“各”或“多”与“全”,一字之异,意境却大为不同。夏冠洲等曾谈到将《新疆当代各民族文学史》更名为《新疆当代多民族文学史》的情形,对我们洞悉其中玄机不乏参照意义。号称拥有56个民族的新疆,世居民族只有13个,其中,仅维吾尔族、哈萨克族、回族、蒙古族、汉族、锡伯族、柯尔克孜族、塔吉克族、满族等9个民族的文学史料相对充分。“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我们必须从事实出发,现阶段只能对新疆上述9个民族的文学进行研究。根据这种情况,我们及时将原来向国家社科规划办申报的课题名称《新疆当代各民族文学史》,改为现在的《新疆当代多民族文学史》,虽仅一字之差,却比较名副其实。”14 这种务实学风启示我们,“多民族”既不等于“一民族”,也区别于“各民族”和“全民族”。换言之,“多民族文学史”以及“多民族文学史观”的模糊性与歧义性,使其语用范围游移在我国业已确认的56个民族数值中的“2-55”之间,因而具有相当程度的不确定性。从某种层面上看,在“多元共生”的中华民族文学谱系中,数值表述上的模糊性也可能恰恰暗合着观念表征上的相对准确性。但问题在于,“多民族文学史观”内在而真实的追求是56个民族文学的大团圆,而不是追求趋近于某些低度近似值。因而,相比之下,“多民族文学史观”的总体认识论意义或许大于其作为方法论的实际操作价值。
“多民族文学史观”的伦理合法性和语用艰难性,从正反两个方面给我们以启示:认识论的观念转型必须向本体论的追寻靠拢。急切强调或过度强求多民族文学史观及其制导下的多民族文学史写作,不仅有可能造成人为割裂中国各民族文学之间密切交往、交流、交融的既有事实,导致中华文学史的功利化“拼盘”效果,削弱文学史文本选择的代表性和经典性,而且从哲学高度来看,将“多民族文学史观”这一中介性因素置于先决条件的文化档位予以单边化裁定,确有可能陷入“意识决定意识”乃至“意识决定存在”的历史唯心论的风险。
相比而言,单一民族文学史的写作相对便利,而综合性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文学史编撰则相对艰难,其中包括入史标准的认知、民族布局的均衡、入史对象的选择、述史结构的框定等多种艰难。或许,现实在委婉地告知我们——编撰完整而精要的中华文学史的时代尚未到来。准确些说,多民族或全民族文学史的书写目前还只能是文学史编撰事业中的一种奋斗目标和工作动力,我们还处在相关工作的预备阶段。事实上,不但多民族文学史观及其制导下多民族文学史书写非常艰难,即使一般意义上的文学史实践也面临困难,所以才有“韦勒克之问”——“写一部文学史,即写一部既是文学的又是历史的书,是可能的吗?”15 韦勒克等当然不是企图堵住进入文学史的道路,他们只是试图在文学史书写面临十字路口时提示人们,真正意义上的文学史建构确非易事,其中,坚实的准备和足够的智慧庶几更为重要。
注释:
① 参见黄霖:《日本早期的中国文学史著作》,《古典文学知识》1999年第5期。
② 周扬:《一项开创性的事业——周扬同志谈少数民族文学研究》,《民族文学研究》1983年创刊号。
③ 樊骏:《〈丛刊〉:又一个十年(1989—1999)——兼及现代文学学科在此期间的若干变化(上)》,《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丛刊》2000年第2期。
④ 张炯:《中国文学通史·总序》,江苏文藝出版社2011年版,第1页。
⑤ 张福贵:《经典文学史的书写与文学史观的反思》,《文艺研究》2012年第8期。
⑥ 参见曹和顺:《“文学史”永远都在重写——访北京大学教授、香港中文大学客座教授陈平原》,《深圳商报》2014年8月11日。
⑦ 马丁·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陈嘉映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12页。
⑧ 唐纳德·R·凯利:《多面的历史·前言》,陈恒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3页。
⑨ 参见宇文所安:《史中有史(上)——从编辑〈剑桥中国文学史〉谈起》,《读书》2008年第5期。
⑩ 茅盾:《文学和人的关系及中国古来对于文学者身分的误认》,《小说月报》1921年第1期。
11 参见张寿康主编:《少数民族文艺论集》,北京建业书局1951年版,第2—3页。
12 何其芳:《少数民族文学史编写中的问题》,《文学评论》1961年第5期。
13 左东岭:《中华文学史研究的三个维度》,《文学遗产》2015年第4期。
14 夏冠洲、阿扎提·苏里坦:《为了中国文学史的整体性——〈新疆当代多民族文学史〉前言》,《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
15 勒内·韦勒克、奥斯汀·沃伦:《文学理论》,刘象愚等译,江苏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302页。
作者简介:龚举善,中南民族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武汉,430074。
(责任编辑 刘保昌)
关键词:中华多民族文学史观;语用逻辑;辨正;历史情境;内应机制;全称诉求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中国少数民族比较诗学体系建构研究(1949—2015)”(16BZW183)
中图分类号:I20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9)05-0084-06
中华文学的“多民族”创造与共享当然是既成事实,中华多民族文学史观也拥有历史情境、现实基础和学理背景诸方面依据,亦即具有相当程度的现实合理性与伦理合法性。但是,毋庸讳言,“多民族文学史观”游移不定的价值意向使其面临着语用实践的某些尴尬与艰难,因而有必要对其进行现实反省和理论反思。
一、多民族文学史:不言自明的既成史实
资料表明,俄罗斯学者瓦西里耶夫(中文名王西里)1880年出版的《中国文学史纲要》可能是最早的中国文学史版本之一。随后,英国学者吉尔斯、德国学者葛鲁贝先后于1901、1902年出版了各自的《中国文学史》。不过,相比之下,日本学者关于中国文学史的撰述数量最多,影响也最大。1882年,末松谦澄的《支那古文学略史》面世,由此带动了诸如儿岛献吉郎、古城贞吉、笹川种郎、藤田丰八、盐谷温、松平康国、狩野直喜、吉川幸次郎等一批日本学者加盟中国古代文学史研究阵营,其中的部分著述还对《红楼梦》做了推介。
国内学者的文学史研究发端于20世纪初。1903年上海中西书局翻译出版了笹川种郎1898年在日本出版的《支那历朝文学史》(中文版名为《历朝文学史》)。1906年竇士镛编于1897年的《历朝文学史》铅印出版,被誉为已知国人自己编著的首部中国汉语文学史①。几乎与此同时,黄人的《中国文学史》和林传甲的《中国文学史》陆续面世,从而开启了20世纪中国文学史的规模化生产期。其中,具有一定代表性的著述有:曾毅的《中国文学史》、谢无量的《中国大文学史》、凌独见的《新著国语文学史》、胡适的《白话文学史》、蒋鉴璋的《中国文学史纲》、郑振铎的《插图本中国文学史》、胡云翼的《新著中国文学史》、胡怀琛的《中国文学史概要》、容肇祖的《中国文学史大纲》、张长弓的《中国文学史新编》、赵景深的《中国文学史新编》、童行白的《中国文学史纲》等。总体说来,20世纪前50年主要以汉民族文学史为要,后50年则以少数民族文学史和综合性多民族文学史为主。换言之,中国文学史中“少数民族文学”意识的规模化自觉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一同到来的。
从既成史实来看,在我国少数民族文学及其史学建构的文化行程中,国家行动或其他相关群体与个人的努力厥功甚伟。1958年7月17日,中宣部召集参加“全国民间文学工作者第一次代表大会”的各自治区及聚居有少数民族省份的部分代表,商编中国少数民族文学史和文学概况事宜。在所作若干决定中,以下三点尤为关键:一是编写一部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包括各少数民族文学在内的中国文学发展史;二是凡暂不能写出文学发展史的民族均写出文学概况,有少数民族的省份各编辑一套少数民族文学作品选;三是各种选集和少数民族文学史或文学概况全部一年内完成,争取于1959年国庆节前交稿或出版。上述决定虽不免“跃进”之虞,但确实是新中国首次推进民族文学史建设工程的国家化、大规模、时令性的“顶层设计”。1961年3月26日至4月17日,中国科学院文学研究所在京召开少数民族文学史专题会议,重点讨论了《白族文学史》、《苗族文学史》和《蒙古族文学简史》三部书稿,并制订了未来数年民族文学史编撰工作的计划草案。
相比而言,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堪称中国各民族文学及其历史建构的丰收期。1979年初,贾芝等五人起草了呈报党中央、国务院的《关于成立少数民族文学研究所的请示报告》,不仅充分估价了少数民族民间文学、作家文学以及文艺理论遗产的重要价值,而且从政治高度突出强调了少数民族文学研究所具有的增强民族团结、提升民族自尊、巩固民族凝聚力的文化功能。“少数民族文学研究所”于1980年成立,归属中国社会科学院,并于2002年更名为“民族文学研究所”,客观上成为新时期组织、研究、引领中国少数民族文学事业的核心力量。1980年,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了唐弢、严家炎主编的《中国现代文学史》(第三册),将视野投向了蒙古族、维吾尔族等少数民族现代作家作品。1983年4月6日,在听取王平凡、马学良等关于少数民族文学研究所的工作以及《民族文学研究》的组创等汇报后,周扬指出,“各个少数民族的精神财富,不仅属于本民族,并且也是整个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也是世界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国内各民族的关系上,我们党历来强调,不要搞大汉族主义,也不要搞地方民族主义”;“随着社会的发展,各个民族的共同性会越来越多”。②
转眼间数十年过去了,周扬当年的断言已经或正在变为现实。现在,中国作协会员涵盖了所有少数民族,并且还专门成立了中国少数民族作家协会和中国少数民族文学学会,老舍、舒群、沈从文、李準、萧乾、穆青、华山、玛拉沁夫、纳·赛音朝克图、端木蕻良、布仁巴雅尔、李乔、马加、陆地、马子华、苗延秀、张承志、霍达、关仁山、铁依甫江·艾里耶夫、扎西达娃、吉狄马加、乌热尔图、尼米希依提、铁依甫江·艾里耶夫、阿来、邓一光、李传锋、叶梅、郭雪波、蔡测海、向本贵、白先勇、席慕容等少数民族作家作品已经进入各种不同的文学史或文学概论。除为数众多的少数民族族别文学史外,值得重点关注的综合性少数民族文学史以及相关研究成果日渐增多,如毛星主编的《中国少数民族文学》,李鸿然的《中国当代少数民族文学史稿》和《中国当代少数民族文学史论》,王保林主编的《中国少数民族现代文学》,特·赛音巴雅尔主编的《中国少数民族当代文学史》,桑吉扎西的《中国少数民族文学》,邓敏文的《中国多民族文学史论》,刘亚虎的《中华民族文学关系史(南方卷)》,马学良、梁庭望、张公瑾等著《中国少数民族文学史》,梁庭望、黄凤显的《中国少数民族文学》,郎樱、扎拉嘎主编的《中国各民族文学关系研究》,关纪新的《20世纪中华各民族文学关系研究》,吴重阳的《中国少数民族现当代文学研究》,杨春的《中国少数民族文学史(散文卷)》,李云忠的《中国少数民族文学史(小说卷)》,等等。相关论文则更多。据樊骏当年统计,1989-1999 年间,《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丛刊》出刊40 期,发文1040 篇,以作家作品为研究对象的文章近500 篇。其中,鲁迅研究论文46篇,排名第一;老舍研究论文28篇,位居第二;沈从文研究论文也有14篇之多。③ 这个数据至少能够说明——我国少数民族作家作品并没有被忽视,相反却得到了应有的重视的事实。 至于通史性质的著述,新时期以来“重写文学史”思潮所推动的文学写作大都不同程度地涉及少数民族文学。需要重申的是,张炯等主编的10卷本《中华文学通史》以及随后出版的12卷本《中国文学通史》,亮点之一便是尊重少数民族文学和台港澳文学的中华文学史地位。张炯在《中国文学通史》新版“总序”中指出:“完整意义上的中华文学史应该是涵盖中华各兄弟民族的文学贡献的文学史,即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在内的文学史,而不仅仅是大陆地区的汉族文学史。”④ 尽管有学者认为该著在多民族文学的系统性整合方面还有进一步强化的空间,但洋洋600万言的《中国文学通史》适时吸纳了新旧世纪之交中国文学史学以及人类学、民族学、社会学、考古学的相关成果,进一步平衡了历朝各代中华民族重要文学现象之间的权重,同时深化了民族文学相互关系的论述。因此,历史而辩证地看,它在特定历史时期业已完成时代所赋予的历史使命,并客观上彰显了继往开来的文化承启功效。
从文化生态学意义上讲,新世纪以来有关少数民族文学入史的焦虑并非全无道理。让人欣慰的是,我国文学史研究已经给予少数民族文学特别是当代少数民族文学的入史问题以日益清晰也愈加成熟的关注。不仅如此,犹如中华民族共同体运行在交往、交流、交融的轨道一样,中华民族文学特别是新中国文学始终处于彼此影响、相互借鉴、混溶一体的多元共生状态,这种状态下的文学史书写常常“先在”地不同程度地拥有了“多民族”乃至“全民族”的意味。
二、文学史观:并非决定文学史形态的唯一和最后因素
就文化逻辑而言,文学活动以及由此而来的文学史建构受制于庞杂的社会文化系统,文学史观并非决定文学史形态的唯一因素和最高依据。简而言之,文学史编撰主要受到四大要素的综合规定:文学创作的历史事实、相应的时代语境、述史者的观念—知识系统、文学史书写惯例。
其一,既成文学事实始终是文学史书写的最高依据。
很难想象,缺失作家、作品的文学史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文学”史。从这种意义上说,任何文学史的“第一写作”主体应该是作家而非述史者。因此,文学本位观一直是主流文学史遵循的基本原则。尽管这一原则在泛文化时代遭到质疑,但远离或拒绝作家作品的述史活动定然难以立足或行之不远。不过,因为文学是生活与理想、国家与民族、集体与个人、历史与现实、记忆与经验的有机统一体,其本身具有表现的复杂性和阐释的多向性,所以也就造成了包括民族文学史在内的文学史书写的选择性及其形态呈现的多样性。
其二,历史情境规约文学史书写的总体面相。
一个时代的政治情境、经济情境和文化情境等,不仅影响到文学创作和读者接受的基本体貌,而且为相应的文学批评和文学理论输送着宏观的思维框架和具象性话语方式,进而规范着述史者的历史胸襟和临场视野。我国当代学者将此类围绕文学活动的诸种社会氛围命名为“文学时代”,而将依托诸种社会因素的文学形态称之为“时代文学”。如张福贵认为:“某一个‘文学时代’的构成则是指某一历史时间段内体现出的文学的整体风貌和区别于其他‘时代’的本质特征,诸如文学观念、文学主题、文学样式、文学语言、评价体系、作家群体和接受范围、影响等各个方面。这些基本特征就是划分文学时代的基本标准。”⑤ 而陈平原则将特定历史情境之于相应文学创作及文学史书写的规约性描述为“一时代有一时代之文学”,“一时代有一时代之文学史书写”⑥。新时期以来,出于对过往社会功能论矫枉过正的考虑以及西方“作品中心论”的激励,部分述史者简单排斥文学史书写中社会意识形态必要而正当的参与,转而偏执于美学维度一端。实际上,此种企图既不必要,也不现实。即使在马克思、恩格斯、泰纳、普列汉诺夫等所构建的开放型社会历史批评观中,从来都没有否定过美学标准或艺术尺度的重要性,恰恰相反,他们十分重视历史标准与美学标准、思想尺度与艺术尺度、内容因素与形式因素之间尽可能完美的统一。就文学发生的历史本原及其返归人间的社会属性而言,似乎从来就不存在所谓的“纯文学”,因而也不可能有所谓纯粹学术意义上的中华民族文学史。当然,一个成熟的文学史家在面对纷繁复杂的历史情境时,既要充分认识其对于包括文学史在内的文学活动的常态规约机制,也应用心谛听并敏锐捕捉文学活动与历史情境之间的异态声响,亦即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间的非平衡性。只有这样,才能达成“文学/历史”间的契合境界。
其三,述史者观念—知识系统的内应机制。
海德格尔说得好,“存在总是某种存在者的存在”⑦。这意味着,原生性文学事实和历史情境固然是文学史书写的刚性基准,但主体的后发性能动创造才代表着文学得以“历史化生存”的弹性机制。这种内应性主体创造机制,主要指述史者的观念—知识系统及其文化建构动能。其中,思想观念、知识结构、艺术趣味对述史活动至为重要。
思想观念主要涵括哲学观念、政治观念、国族观念、法律观念、伦理观念、宗教观念、历史观念、美学观念等。毫无疑问,正确的思想观念源自科学的实践以及在实践中所获得的关于自然、社会、人生尽可能客观的认知。问题在于,作为主体性因素的主观与客观都是“人的看法”,即便是相对客观的认知,本质上仍具有广义的主观性。这意味着,人的主体观念和客体世界在本体论上无法实现一体化,因而只能尽力追求认识论层面主体思想观念的周全性和深刻性,以图达成富有思想高度的观念境界。
述史者的知识结构全面、合理与否,能否适应当代学科发展、文化环境优化和生命质量提升的现实需要,制约着知识结构之于分析历史问题和解决现实难题的总体绩效。在文学史家的总体性知识结构中,哲学眼光、心理分析和逻辑思辨固然重要,但社会学、历史学、美学和文艺学等知识储备也不可或缺。其中,作为文学史学科中介之一的文学理论对于史料的甄别、组合、判断、评价等具有直接整合与引领作用,自然也成为中华民族文学史建构链条中的关键性知识结构。艺术趣味可被视为思想观念和知识结构在述史过程中的艺术展开方式。某些文学史家既是才智卓越的学者,又是趣味丰厚的艺术家,他们的述史活動每每获益于相邻学科或艺术经验。文学述史者的责任伦理默许甚至鼓励书写方式的个性化和文本构型的审美性,惟其如此,才能写出具有历史厚度、思想高度、知识宽度、艺术力度和个性风度的文学史文本。 述史者的内应性观念—知识系统与外应性文学事实、历史情境相遇,促成文学史形态因时因地因人而异。美国当代思想史家凯利在论及历史的多面性时指出:“一部‘历史’自身的历史,可以根据各种可变因素——包括特定历史学家的心理特点、社会地位、政治立场,以及所处的文化环境——来撰写,也可以按照历史体裁自身的现象学方法以及已经成为历史学家基本表达手段的心理意识组成部分的现存准则来撰写。”⑧ 正因为如此,“人化的文学历史”才充满了多样性和趣味性。
其四,文学史书写惯例的比附心理。
文学史的书写惯例,一般具有一定的历史惰性,并常常假借学科稳定性或传统规范性的名义对后世述史行为予以规制和牵引。这种参照既成知识规范、调用公共评判标准的比附心理,一方面為后来者提供了借鉴前人有效经验的机会,另一方面又以“规矩”乃至“成见”的姿态或隐或显地束缚着后来者的学术创见。中华民族文学史的编撰自然也离不开过往相关文学史书写惯例的影响。这种惯例主要包括文艺制度、“前史”经验、学科背景、述史方法等。
首先,新中国成立后,“人民共和”的社会主义体制、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以及“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现代国族情境,共同约定了新中国文艺制度的本质内涵。中宣部、文化部、教育部的相关文件规定以及历次文代会、作代会或者文艺座谈会的召开,基本上与时俱进地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制度的宏观调控与微观调适进程,并以国家文化惯例亦即指导思想或基本原则的形式直接作用于中华文学史的编撰实践。其次,“前史”经验以前人述史传统的方式对后世文学史书写提供尺度、门槛、启示或教益。宇文所安之所以将“前史”理解为过去时态的文学事实与现在时态述史行为之间的“中介”因素,正是基于“前史”和具有“类前史”性质的他人或零或整的阅读理解中蕴涵着“史中有史”⑨ 的缘故。至于外源性异域“前史”经验,大约自20世纪初窦士镛的《历朝文学史》以及黄人、林传甲分别撰述的《中国文学史》开始,中国文学史的编写便总体上告别了古代“诗话”、“评点”、“艺文志”式的传统体例,在欧美和东亚述史框架的参照下逐步走上体系化归整之路。这对中国文学史编撰的学理化、系统化不无助益。理性思之,如何在现代情境下辩证审视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文为史用的尺度,再次成为有待认真面对的现实议题。再次,文学史及其与周边学科的互动关系和发展态势,同样是文学史书写中必须兼顾的背景性惯例因素。最后,述史方法对述史方式及其效果具有明显影响。与丰富多样又变动不居的文学现象相比,无论是对于供给侧还是操作端而言,述史方法都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前述周边学科的方法以及其他相关交叉学科的方法,都可能也可以成为文学史的叙述方式。同时,述史方法的积极性与能动性还表现在——当述史观念发生异位时,科学的方法投入有益于矫正异位的述史观念,从而一定程度上保障文学述史行为的正常运作。
因为文学史编撰受制于上述社会客体与作家主体、文学事实与述史情境、外应条件与内应机制的综合运动,所以,文学史写作也随之呈现出确定性与不确定性、自足自洽又向外敞开、面对过去又朝向未来的矛盾性与张力感。正是这种既充满矛盾又不乏张力的动态生成机制,使文学史拥有了生存的理由,述史者也据此获得了文中有史、史中有文、文史有我的创造乐趣。从而说明,在文学史哲学和文学史伦理学的意义上,相对科学的文学史观对于文学史写作来说无疑是重要的,但绝非文学史系统工程中唯一的或最后的决定因素。
三、中华民族文学史观:全称性民族文化共同体的价值诉求
“多民族文学史”对应的是“少民族文学史”或“一民族文学史”,亦即两个或两个以上民族的文学史即为“多民族文学史”。可见,所谓“多民族文学史”不等于也无法替代“全民族文学史”或“中华民族文学史”。据此判断,对于中华民族文学史建构的学理逻辑而言,“多民族文学史观”的理论主张可能是不完整的,因而存在着歧义性。
据考证,我国“民族”一词的最初起源有本土、译介两说。本土说认为,“民族”一词源自中国传统文献,如东汉学者郑玄《礼记注疏》有“大夫不得特立宗社,与民族居百家以上”的记载;南朝史学家萧子显撰《南齐书》载顾欢《夏夷论》之言“今诸华士女,民族弗革,而露首偏踞,滥用夷礼”;唐代李筌《太白阴经》序言有“智人得之以守封疆,挫强敌;愚人得之以倾宗社,灭民族”等。1882年,王韬在其《洋务在用其所长》一文中有“夫我中国乃天下至大之国也,幅员辽阔,民族繁殷,物产饶富”的表述。另据王树民等梳理,“中华”一词源于魏晋时期。梁启超对民族问题的研究既专业又精到,其特别贡献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一是自觉译介并较为全面地阐发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意义上的“民族”概念;二是于1902年撰《论中国学术思想变迁之大势》中明确提出“中华民族”概念;三是较为深入地考辨了中华民族一体多元的共同体特征。总体说来,无论是古代部落族裔向民族国家的凝聚,还是近现代国家对于民族群落的身份识别,“民族”都离不开“国家”的总体政治安排。因此,“国家”和“民族”常常被统合为“国族”概念,“中华民族”便是典型的“国族同体”范畴。孙中山在关于三民主义的演讲中,明确主张“由宗族主义扩充到国族主义”,并殷切期待,“我们既然知道了处于很危险的地位,便要善用中国固有的团体,像家族团体和宗族团体,大家联合起来,成一个大国族团体”。
国族理念的生成,标志着中华民族整体自觉自立时代的到来。当时的知识精英大都怀有这种自觉自立意识。鲁迅十分重视“中国的民族性”和“固有的东方情调”,它们显然与中华性高度相关。但鲁迅并不排斥合理借鉴外国文学经验,并直言不讳地说:“我所取法的,大抵是外国的作家。”茅盾1921年指出:“文学家所负荷的使命,就他本国而言,便是发展本国的国民文学,民族的文学;就世界而言,便是要联合促进世界的文学。”⑩ 此处“民族的文学”即“国民文学”,事实上就是“中华民族文学”。毛泽东将中国革命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中华民族的解放以及对于中国文化民族形式的尊重有机联系起来,发表了若干深刻见解,其要义被充实到《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之中,而其精髓则一直延伸到新中国成立后的文艺政策、文艺制度、文艺创作以及各门类文艺史的编撰过程之中。 谈到文学史视域中的“中华民族文学”或“中国各民族文学”等全称式判断,不能不提到张寿康。1951年,他在《论研究少数民族文艺的方向》一文中指出:“中国的文学不仅仅是汉文的文学——这是全中华的文学”;“我们的新文学史中,是不是应当有‘中国各民族的文学’这一部分呢?”11从所涉及的论域和关键词看,张寿康实际上已经注意到中华民族文学应该由汉民族文学和少数民族文学组成,抑或中华文学涵盖了汉文文学和少语文学。十年后,何其芳说得更为清楚:“直到现在为止,所有的中国文学史都实际不过是汉语文学史,不过是汉族文学再加上一部分少数民族作家用汉语写出的文学的历史……都是不能比较完全地反映我国多民族的文学成就和文学发展的情况的。”12 可见,有关少数民族文学入史的焦虑似乎紧紧伴随着新中国总体性文化事业的创建进程。然而,新时期特别是新世纪以来,少数民族文学入史问题似乎一度以“多民族文学史”合法性伦理诉求的名分逐步演变为一种文化强迫症。但正如前文所述,我国少数民族文学入史是以渐进方式进行的,并非没有入史。1990年代初,吴重阳认为“多民族文学”在理论上已经不再成为问题,但在文学史教学和研究中还存在一些疑问。他的判断比较贴近实际。
就在相关讨论持续推进之时,“多民族文学史观”所隐含的逻辑困扰也随之浮出水面——中华文学史固然是中华多民族文学史并与相应的多民族文学史观不无关系,但“多民族文学史”毕竟有别于“各民族文学史”或“全民族文学史”。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所谓中华文学史,当然是指包括了中国各民族、各地域的整体文学发展的历史,其中要义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它不能只是汉民族文学的历史,而应涵盖中国境域内其他各民族文学的历史;二是它需要探讨、描绘各民族文学的关系,也就是所谓的碰撞、影响、交融等层面的历史关联。”13 就本义来看,但凡兼顾两个或两个以上民族文学史的思想观念即为多民族文学史观。作出这样的理解,应该没有违拗“多民族文学史观”的能指义项。但这不能不引起新的疑虑,晚近关于“多民族文学”诸多重大或重要研讨活动的主旨似乎集中于讨论有关少数民族文学问题,汉民族文学常常被下意识地阻隔在主流话语之外。这是否意味着,倡导“多民族文学史观”的重要结果之一,很可能一定程度上疏离了原本孜孜以求的“中华民族文学史”的建构目标。
“多”与“各”或“多”与“全”,一字之异,意境却大为不同。夏冠洲等曾谈到将《新疆当代各民族文学史》更名为《新疆当代多民族文学史》的情形,对我们洞悉其中玄机不乏参照意义。号称拥有56个民族的新疆,世居民族只有13个,其中,仅维吾尔族、哈萨克族、回族、蒙古族、汉族、锡伯族、柯尔克孜族、塔吉克族、满族等9个民族的文学史料相对充分。“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我们必须从事实出发,现阶段只能对新疆上述9个民族的文学进行研究。根据这种情况,我们及时将原来向国家社科规划办申报的课题名称《新疆当代各民族文学史》,改为现在的《新疆当代多民族文学史》,虽仅一字之差,却比较名副其实。”14 这种务实学风启示我们,“多民族”既不等于“一民族”,也区别于“各民族”和“全民族”。换言之,“多民族文学史”以及“多民族文学史观”的模糊性与歧义性,使其语用范围游移在我国业已确认的56个民族数值中的“2-55”之间,因而具有相当程度的不确定性。从某种层面上看,在“多元共生”的中华民族文学谱系中,数值表述上的模糊性也可能恰恰暗合着观念表征上的相对准确性。但问题在于,“多民族文学史观”内在而真实的追求是56个民族文学的大团圆,而不是追求趋近于某些低度近似值。因而,相比之下,“多民族文学史观”的总体认识论意义或许大于其作为方法论的实际操作价值。
“多民族文学史观”的伦理合法性和语用艰难性,从正反两个方面给我们以启示:认识论的观念转型必须向本体论的追寻靠拢。急切强调或过度强求多民族文学史观及其制导下的多民族文学史写作,不仅有可能造成人为割裂中国各民族文学之间密切交往、交流、交融的既有事实,导致中华文学史的功利化“拼盘”效果,削弱文学史文本选择的代表性和经典性,而且从哲学高度来看,将“多民族文学史观”这一中介性因素置于先决条件的文化档位予以单边化裁定,确有可能陷入“意识决定意识”乃至“意识决定存在”的历史唯心论的风险。
相比而言,单一民族文学史的写作相对便利,而综合性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文学史编撰则相对艰难,其中包括入史标准的认知、民族布局的均衡、入史对象的选择、述史结构的框定等多种艰难。或许,现实在委婉地告知我们——编撰完整而精要的中华文学史的时代尚未到来。准确些说,多民族或全民族文学史的书写目前还只能是文学史编撰事业中的一种奋斗目标和工作动力,我们还处在相关工作的预备阶段。事实上,不但多民族文学史观及其制导下多民族文学史书写非常艰难,即使一般意义上的文学史实践也面临困难,所以才有“韦勒克之问”——“写一部文学史,即写一部既是文学的又是历史的书,是可能的吗?”15 韦勒克等当然不是企图堵住进入文学史的道路,他们只是试图在文学史书写面临十字路口时提示人们,真正意义上的文学史建构确非易事,其中,坚实的准备和足够的智慧庶几更为重要。
注释:
① 参见黄霖:《日本早期的中国文学史著作》,《古典文学知识》1999年第5期。
② 周扬:《一项开创性的事业——周扬同志谈少数民族文学研究》,《民族文学研究》1983年创刊号。
③ 樊骏:《〈丛刊〉:又一个十年(1989—1999)——兼及现代文学学科在此期间的若干变化(上)》,《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丛刊》2000年第2期。
④ 张炯:《中国文学通史·总序》,江苏文藝出版社2011年版,第1页。
⑤ 张福贵:《经典文学史的书写与文学史观的反思》,《文艺研究》2012年第8期。
⑥ 参见曹和顺:《“文学史”永远都在重写——访北京大学教授、香港中文大学客座教授陈平原》,《深圳商报》2014年8月11日。
⑦ 马丁·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陈嘉映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12页。
⑧ 唐纳德·R·凯利:《多面的历史·前言》,陈恒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3页。
⑨ 参见宇文所安:《史中有史(上)——从编辑〈剑桥中国文学史〉谈起》,《读书》2008年第5期。
⑩ 茅盾:《文学和人的关系及中国古来对于文学者身分的误认》,《小说月报》1921年第1期。
11 参见张寿康主编:《少数民族文艺论集》,北京建业书局1951年版,第2—3页。
12 何其芳:《少数民族文学史编写中的问题》,《文学评论》1961年第5期。
13 左东岭:《中华文学史研究的三个维度》,《文学遗产》2015年第4期。
14 夏冠洲、阿扎提·苏里坦:《为了中国文学史的整体性——〈新疆当代多民族文学史〉前言》,《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
15 勒内·韦勒克、奥斯汀·沃伦:《文学理论》,刘象愚等译,江苏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302页。
作者简介:龚举善,中南民族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武汉,430074。
(责任编辑 刘保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