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认定之实践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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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民事侵权案件是一种民事审判当中常见的案件类型,侵权责任认定的论证在司法文书中的作用非常关键,也是法官能力的体现。在一些案件当中,法官对于侵权责任的认定并没能完成法律逻辑的推理,裁判结果引起争议。法官裁判案件是,不仅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判断,还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有一些因素的干扰让法官的法律判断可能出现偏差,干扰的原因有来自于理论上的争议,也有来自于社会环境与公众。
  关键词:侵权责任;司法裁判;社会效果
  近日Z市中院一份关于侵权行为责任认定的判决,引起人们的关注。案情经过如下:杨某在电梯中阻止段某某吸烟,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双方被小区物业人员劝阻,杨某离开后,段某某因心脏病发作猝死。原告起诉杨某侵害段某某生命权。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杨某的行为与段某某并无因果关系,但段某某的死亡确实在杨某的行为后发生,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公平原则,判决杨某补偿15000元。田某某认为杨某存在过错,提起上诉,Z市中院认为,杨某的行为与段某某猝死并无因果关系,根据在电梯中双方行为,杨某的行为理性且克制,没有口出挑衅,没有肢体冲突。且经过核算,在监控视频中杨某与段某某接触时长不足5分钟。Z市中院认为杨某的劝阻行为本身不会造成段某某死亡的结果。段某某的死亡结果与本身的身体原因有关。杨某的行为与段某某死亡虽在时间上有先后,但二者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Z市法院认为杨某劝阻合法正当,一审判令杨某补偿田某某15000元错误。二审判决结果对法律的因果关系认定清晰的论证,不仅体现立法原意,也加深了人们对法律认定的了解。司法实践与立法目的的差距向来引人注意,案件事实往往不如法律概念泾渭分明,且社会生活中的利益平衡也会让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不能如预料般顺利。本文试图梳理法官在认定侵权责任时可能会遭遇的问题或干扰,并尝试找出相应的对策。
  一、个案正义与服判息讼的冲突
  在司法实践中,侵权行为因果关系的认定、侵权责任分配最大的难题并非理论上的争议,而是在客观事实认定,有些时候严格依照法律规范进行却难以实现服判息讼的目标。许多法院在进行裁判之时,为了减少当事人的不满,可能在判决结果中选择部分妥协或是退让,运用自由裁量权的做出裁判。案件事实本身涉及的利益让案件本身的抉择变得更加狭小,因为其中的利益让人们关注法律的重点是否能够提供安全的保障。如本案中,因案件事实中涉及生命权,法官在裁判中面临的压力巨大,其实在当事人接受事实与最好的判决结果之间很难衡量。为满足社会发展需求,我国建立民事案件立案登记制,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纠纷争议的门槛降低,法院接受案件的数量递增。法院成为民众解决争议的主要场所,纠纷时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利益冲突,情绪是负面的,因此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也须面对当事人的不良情绪。个案正义与法律实效都是法官需要考虑的因素,我们对于法律的期待是根据客观事实得出公正的判决,事实上却因为当事人与社会公众的反应让法官的判决显得犹豫,在事实认定与说理中选择更加简明或概括性的论述,在自由裁量权中平衡利益得失,以降低判决的风险。此种选择可说是法官在工作当中最大的无奈,法官不必要的妥协不仅不能实现个案正义,且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扭曲案件事实,形成判例对其他案件与社会的影响恶劣,最终让社会秩序面临一种困境,如果一种正当的行为面临的是侵权责任甚至更加恶劣的法律风险,人与人之间的安全界限将会更加紧张。
  1、将特定的法律规则变为一般规则
  此案中,一审法院适用公平原则,就是一种妥协。公平责任的适用应当有充分的理由,而且公平责任的适用条件为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是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而且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应详细论证。公平责任的适用给予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应更为审慎,在行使自由裁量之时,应当了解立法目的,实质上自由裁量的余地十分有限,而且法官需要对法条进行必要的解释。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自由裁量的空间实际上却是留下法官平衡的余地。如果在明确的规范当中无法得到合适的结果,法官有可能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寻找解决的方式。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类型是存在限定的[4],主要有:见义勇为、紧急避险、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致人损害、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类型尚且没有定论,但范围存在限制是明确的。公平责任与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共同构建侵权责任体系,相较于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适用的限制更多,在无法适用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下,行为人和受害人均没有过错,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判定责任分配。
  2、说理部分避重就轻
  司法实践中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明显超出了以上列举的案件类型,前文所列案例即是。在案例中,将行为人与受害人均没有过错作为公平责任的适用条件,却没有对案件事实的因果关系进行分析,行为人的行为能否造成损害结果,是确定是否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一审法院回避了此关键问题,公平责任原则在案例中并没有适用的条件。该案一审判决认为杨某的行为与段某某猝死的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但是因两个事实时间上的先后而判定杨某承担公平责任,此种论证过于牵强。法官需要对自己的裁判文书负责,法官对法律规范的理解有细微的差异,让法官裁判文书的阐述更加小心翼翼,避免用明确的说理引发争议。
  二、法律规范操作困难
  目前我國侵权责任法中对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存在一定缺陷,对侵权责任的方式进行了笼统的规定,侵权责任一般为过错责任,而在生活当中,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的承担应根据行为的性质进行区分,而不是用一刀切的方式规定。对侵权责任的区分可以让法官在案件审理当中减少不必要的干扰,能够更快的判断侵权行为的性质,做出正确的裁判。张新宝教授认为可以根据侵权责任的不同规定归责原则。[3]
  第一,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属于预防性的责任承担方式,不要求行为人存在过错。这三种责任是为了消除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法状态。   第二,赔偿损失,恢复原状需要在现实当中造成损害,如果没有实际损害,这两种责任方式没有可行性。此处的损害若理解为民事权益损害,将会在概念外延上产生疑惑,因所有的责任方式都可以认定为民事权益损害,此处的损害应当是更加明确的实际损害。规范的合理性和体系解释的疑惑也得到解决。
  第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适用应限定在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对财产造成损害的行为不必通过此三种责任方式,且这三种方式有更明显的公示性,属于对人格尊严的保护。
  对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区分实质上也是对侵权行为更为明确的界定,对于无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适用的范围也扫除不少的疑惑。无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是特殊的责任承担方式,在实践当中应适用较少。现实情况却是,公平责任的规定让法官找到解释的空间,公平责任中“行为人与受害人没有过错”的表述法官在当事人之间作为利益的平衡,法官刻意忽视公平责任适用的条件。
  三、社会效果的影响
  判决的影响不仅在个案之中,对社会的行为也有指引的作用。法官在评价个案之时,同时也会考虑案件的社会效果。该案的二审判决充分表明了如果不能合理解释法律的问题,可能会对社会秩序造成不利后果。社会的监督是保持司法公正的一种途径,但是在社会监督与法官独立审判之间的關系如何平衡是不断思考的问题。如果法官只顺从公众的意见,法律的理性将因此失味,法律的公信力也当然无存。公众舆论、媒体积极加入的案件中,对法律的立场是一种考验,公众在渴望获得法律对自身需求的回应,同时也渴望法官能够秉公执法,有排除困难,为正义立身的勇气。的确,在有些案件中,情绪与正确的结果是相互矛盾的。法官审理案件过程中,如何排除其他因素的干扰,在一些案件当中因为公众意见成为一股强烈的情绪,可能会带有非理性的色彩,法官在此时应当遵守法律而非顺从民意来处理问题。完成法官独立审判仍然有许多阻碍,尽管困难重重,从国家到大众都对司法审判有更多的期待。
  该案二审判决对行为与后果的因果关系说理充分,实质上公众对于案件的理解与法官对于案件的理解不同,因为各方享有的信息本就不同。法官的判断若要获得认同,应当在公开的法律文书当中将自己的观点表明清楚。许多情况下,法官对公众的接受度有担忧,这一种担忧不能解决问题,反而造成公众对法律的误解。笔者认为,司法与公众之间的距离还需更加拉近,彼此应当更加了解,才能在社会生活当中减少矛盾,双方还需要在当下的基础之上找到更为正当的、流畅的沟通机制。我们在民众的司法参与中,还可以不断改革。
  四、解除实践困境的对策
  法官的裁判应当根据案件事实作出。个案正义建立在对客观事实判断的基础之上。而在实务中,为了让审判的结果减少争议或是公众的质疑,法官的裁判结果可能会因过多考虑社会的影响,裁判文书的结果反而有悖于客观事实的逻辑。
  法律的实效需要得到社会的回应,公众的需求与法律的目的本不会相互违背,司法活动如何在保持自身的中立性与正义的实现中发挥最佳的效果。我国在司法效果当中一直有不断尝试,为了增加公众对司法活动的认识,我国设置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并且除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因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都是公开审判的案件,人们可以前往法庭零距离接触法院审判。
  近些年来,司法机关通过互联网平台降低了公众接触司法活动的门槛,在形式上提供多元化与公众交流的方式。中国裁判文书网与中国审判公开网公开法院的裁判文书,进行法庭庭审直播。交流平台的方式能够让民众更加熟悉法律程序,也从另一方面促使法官在庭审过程中注意听取各方的意见和观点,在裁判文书中充分阐述裁判的理由。法律程序不再是鲜为人知的过程,保障对不法行为的举报途径。我国行政机关管理的上下级关系,社交关系中的人情因素,可能在许多情况下干扰到司法活动的中立性。法治环境的改善,不仅是司法工作能力的提升与进步,也是社会进步的标志。我国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一直不变,从国家到个人都希望达到良好的法治社会。
  结语
  法律本身并非是最复杂的,但是如何让法律对社会预想的效果。在案件当中,我们不得不考虑一些更加特殊的情况,因为有人丧失性命,是否一定就需要找到一个补偿的方式,哪怕是正当的行为也需要对此进行补偿?这无疑在增加人们保持善良的成本。诚然,生命是最珍贵的,阻止不当的行为举止并未损害生命,个体本身的特殊性并不能让别人的正当行为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是有条件限制的,本案的后果与被起诉的行为无关,我们期待在日后的司法实践中,法律能够真正破解问题,让权益保护得到实现。
  参考文献
  [1]刘士国. 论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J]. 法学研究,1992(02):46-49.
  [2]张家勇. 权益保护与规范指引[J].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01):134-148.
  [3]张新宝. 民法分则侵权责任编立法研究[J]. 中国法学,2017(03):49-70.
  [4]张善斌. 公平责任原则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河北法学,2016,34(12):40-51.
  作者简介
  谢维,1992-,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与司法制度
  (作者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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