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日常家事代理权视角下的夫妻共同债务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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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正式在立法层面确立了日常家事代理权和因日常家事代理权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以“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为界将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内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范围的推定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司法实践中运用日常家事代理权解决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已经存在.日常家事代理权这一源于古罗马的制度是为赋予妻独立的因家庭日常事务对外进行经济往来的自由而产生的,后发展为夫妻双方相互享有的“权利”,将该制度用来解决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有其利的一面,但弊的一面在《民法典》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已然盖过其利的一面,且其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方面的功能并非无可取代,在我国的适用仍然存在风险,而且其发展空间有待时间及实践检验,限制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或者直接取消日常家事代理权是值得探讨的努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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