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正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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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在现代国家中基本已经达到了这样一个共识,每一个公民应该享有获得法院公正审判的权利即公正审判权,它旨在保障公民能够通过司法途径并经法院的公正审判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是每一个公民都应该享有的基本人权。联合国的一系列基本文件中都对公正审判权做出了规定。Singarasa诉斯里兰卡案是关于公正审判权的一个经典案例,它很好的展示了公正审判权的主旨与核心内容。本文基于对此案例翻译、阐述的基础上,结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公正审判权的规定进行分析,以此对我国的司法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关键词 人权 公正审判权 无罪推定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120-03
  
  一、案例
  1993年7月16日凌晨5点,Singarasa在自己家中睡觉时被斯里兰卡安全部队逮捕,被一同逮捕的还有同村庄的约150名泰米尔男子。当日,依据斯里兰卡有关防止恐怖主义的法律规定,Singarasa被移交给了斯里兰卡警方拘留。实施拘留后,警方即没有将扣留令送达给Singarasa,也没有将拘留的原因告诉他。在拘留期间警方不仅没有为他提供法律方面的援助和相关语言的翻译,还在审问时,对其实施了酷刑和虐待。在这种的情况下,1993年9月30日,警方得到了一份供词,这个供词是用僧伽罗语打印的,而只会说泰米尔语的Singarasa因为根本不知道这份供词上说的是什么,而拒绝签名,但最后在警方强迫下他在文件上按了指纹。
  1994年9月,经过14个月的拘留,Singarasa在斯里兰卡高等法院被起诉,他涉嫌在三个不同的案件中实施恐怖行动。1994年9月30 ,高等法院为他指定了一名律师,这是他自被逮捕后第一次获得法律帮助。1995年Singarasa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由司法医务官做出的医疗报告,证明其在被拘押期间受到了严重的人身伤害。但证明其高等法院认为Singarasa并没有表现得像“正常的人”那样,在拘留中向裁判官申诉受到酷刑和虐待,因而拒绝采纳他的医疗报告。而法院没有考虑到二而没有Singarasa没有报告的原因是,若向裁判官申诉,他害怕回到警察拘留所后会受到更加严重的报复。在1995年9月29日,法院认为Singarasa所做的被告被告供词是自愿的,仅依据这份供词,高等法院判定Singarasa成立5项罪名,这些罪名主要是关于攻击军备设施和阴谋推翻政府。1995年10月4日,判法院处他50年徒刑。
  随后,Singarasa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他的定罪和判刑。1999年7月6日,上诉法院确认了定罪,但将刑期减至35年。1999年On 4 August 1999月4日,辛格瑞萨辛格瑞萨 向斯里兰卡最高法院提交了一份特别上诉许可申请,但斯里兰卡最高法院于2000年1月28日,拒绝了Singarasa的特别上诉申请。
  在穷尽了国内的救济之后,Singarasa依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的第14条规定向国际人权事物委员会提出了申诉。委员会经过审议案情,认为缔约国斯里兰卡违反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14条中的规定,委员会要求斯里兰卡对其做出有效和适当的补救措施,包括释放Singarasa或对他进行再审和赔偿,并且斯里兰卡国有义务避免将来发生类似事件,并应公布委员会这个意见。①
  二、案例浅析
   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公正审判权的原则和标准往往涉及到刑事诉讼中被指控人的权利。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人面临着国家作为执权者又具有绝对优势,他们的财产权,人身权,生命权都可能被剥夺,为了防止被指控人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国际社会试图通过确立刑事司法中的公正审判的最低限度标准来保障被指控人的权利。联合国的一系列基本文件中都对公正审判权做出了规定。《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袒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判,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其第11条第1款规定了辩护权和无罪推定原则②。1966年12月16日,第12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同时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截止到2002年2月16日,《公约》的批准国达149个。③《公约》主要对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人身权利进行了系统而完整的规定,共53条,其中第9、14、15条中更加详细的规定了公正审判权的具体内容,确立了每一个人在受到指控时拥有的最低限度的人权保障。每一个公民都应该享有获得法院公正审判的权利即公正审判权,它旨在保障公民能够通过司法途径并经法院的公正审判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是每一个公民都应该享有的基本人权。
  Singarasa诉斯里兰卡案是国际人权法上关于公正审判权的一个经典案例,Singarasa通过求助于国家人权事务委员会,其权利最终得到了保护。以下将根据《公约》的规定结合本案例,对公正审判权进行阐析。
  (一)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
  《公约》第14条第1款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④ 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庭平等审判权和受适格法庭审判权。所有的人在法庭面前,无论其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政治或其他因素,一律应得到平等,无差别的对待。同时,实施审判的这个法庭应该是依法设立、适格的、独立的、不偏倚的。这要求审判法庭的司法管辖权是依法预先规定的,而不是为个案临时组成的,也不是由行政行为所左右的。并且强调法官是中立、不偏倚的,裁判者所处理的案件不得与个人利益有关,不能受个人的情感和政治动机所驱使,也不能受到外界舆论的影响。法庭在审判案件时不仅应该保证实体的公正,还应该保障程序的正义。在本案中,法院在审判中,显然并没有考虑Singarasa在被捕后受到的待遇和审讯程序是否合法,也没有考虑本案的唯一供词的获取手段是否公正,而仅仅依据唯一一份供词就定罪量刑。在实际案件中,Singarasa被捕后,警方即没有及时告诉他被捕的原因,也没有为其提供基本的法律援助,更没有提供语言的翻译帮助;在审讯时,只有两个警务人员在场,其中一个一边做记录一边翻译,这种司法程序在任何国家的刑事案件程序上都是不合法的。更严重的是在拘留期间,Singarasa受到多次的虐待和酷刑,这对他的身体和精神都造成了相当严重的伤害。法庭在这样的情况下还采信了在供词,做出了有罪判决,这违背了公正审判的原则,侵犯了被告人的公正审判权。
  (二)受无罪推定原则保护的权利
   《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⑤这一条规定的是无罪推定原则,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明确提出了无罪推定的思想,他说:“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⑥人权委员会曾指出:“基于无罪推定,对控诉的举证责任由控方承担,对疑案的处理应有利于被指控人。在对指控的证明达到超出合理怀疑的程度之前,不应该推定任何人有罪。而且,无罪推定暗含着被指控的人享有按照这一原则对待的权利。因此,所有的公共当局都有义务不得预断审判结果。”⑦由此可以看出,无罪推定原则至少在《公约》规定范围内包括了举证责任由控方承担,疑罪从无和证明标准应该达到合理怀疑程度的要求。在此案中,控方提供的最主要的证据是由被告人自己供述的供词,我们且不论此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单就此一证据的证明标准来说,其就没有达到一个合理怀疑的程度。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处被告人有罪,也是不合理的。
  (三)不受不适当延迟审判的权利
   《公约》第14条第3款丙项规定被告人“受审时间不被无故拖延”,⑧其中包括了被告在合理时间内接受听审,法庭在合理时间内做出判决⑨。这里的时间具体含义通常被理解为开始于犯罪嫌疑人被起诉,终止于做出终结的判决。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刑事审判通常会限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如果长时间不进行判决,这有可能成为对被告人身的变相拘禁,是对被告权利的一种侵犯。同时,无限期的将审判延长,会给被告人心理和生理上都造成损害,也不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本案中,Singarasa从1994年9月被起诉到1999年7月上诉法院做出最终的判决,历时了近五年,这无疑是一个异常漫长的审判,长得大大超出了常人可以接受的和理解的范围,即使是当年震惊全世界的美国辛普森案件那样复杂的审判,也只花了不到一年的时间。委员会最后也将此审判认定这为一个无故拖延的审判。
  (四)禁止自我归罪的权利
   《公约》第14条第3款庚项规定“不被强迫作不利於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B10这一规定是刑法中一个基本的原则“不自证其罪原则”。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人作为一个理性的个体总是会依据自己内心的判断追求对自己有利的方面,避免对自己有害的活动,这中趋利避害的意识应该是任何一种生物都有的本能。不自证其罪原则就是对这样一种人性本能的确认。行使禁止自我归罪的权利有多种方式,首先,最为常见的是运用沉默权和任意自白规则。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接受侦查和司法审判时有权利保持沉默,并且不会因为这种沉默而导致对自己不利的后果。任意自白规则的含义则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陈述必须是出于自愿才可以用做证据,否则其陈述不能在司法审判中被采纳。在本案中,Singarasa在被拘留期间,多次遭到了警方的酷刑和虐待,无论是身体上或是精神上都遭受了极大的折磨,在严刑逼供下,警方得到了一份Singarasa自证有罪的供词,而这也是法院最后定罪的唯一依据,这无疑是违反了《公约》的规定,极大的侵害了被告人的基本人权。
  (五)受复审的权利
   《公约》第14条第5款规定“凡被判定有罪者,应有权由一个较高级法庭对其定罪和刑罚依法进行复审。”B11这也可以理解为被告人的上诉权。由于刑事审判的结果涉及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生命权,这些人类至关重要的权利可能因为一个判决而被剥夺,因此应该对之慎之又慎。被告有权利就针对其的判决要求一个更高的法庭重新审判,这种审判不仅是一种形式上和程序上的,还应该对案件的实体与具体内容进行审判。这样不仅可以有利与避免冤假错案,维护司法的公正,更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权利。本案中,斯里兰卡的司法体系原则上是二审终审,但此外还设置了一种特别上诉申请的制度。被告Singarasa在被上诉法院判有罪后,向最高法院提出了特别上诉申请,但是斯里兰卡最高法院没有批准他的申请,即使这个案件中的种种不合法程序与手段显而易见,这实际上是剥夺了被告人的复审权。
   本案中,司法机关还有一些做法是违背了《公约》关于公正审判权的规定,比如侵犯了被告人享有免费翻译的权利、被告知刑事指控的权利、准备辩护的权利等等。这些权利都是公正审判权的基本内容,是维护司法公平与公正的必要因素。它们相互结合、联系构成了公正审判权这个综合的权利整体。
   此外,我们注意到本案不同于一般国内案件,被告人的权益最后得到保障,并不是依据国内法的规定,而是在被告人穷尽国内救济途径后,向国际人权委员会申诉,委员会依据《公约》作出决议,国家履行决议。案中斯里兰卡国是被申诉国,在一般认识中,国家在国际法上根据国家主权原则,是拥有绝对豁免权的,其他的国家或组织都没有权利对其实施强制措施。在本案中,斯里兰卡的确是一个拥有主权的独立国家,但其也是《公约》的缔约国,根据诚实履行国际义务这项一般国际法规则,各国均应一秉诚意地履行其依公认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有效国际条约所承担的义务。B12斯里兰卡有义务遵守《公约》的原则和规定,保障公民的人权。在公民的人权受到国家侵犯,并且用尽了国内救济仍不能得到保护时,公民可以向国际人权事物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国际力量的帮助和保护。虽委员会的决议并不是判决,并不具有强制性。但是,一个国家若不守约,便会因此在国际社会中受到来自各方的压力,并会产生很多负面的国际评价,由此可能会影响一个国家的长期发展。因此,一般国家都会在权衡利弊后,通常都会履行人权委员会的决议。
   我国于1989年1月5日签署了该《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至今仍然在等待研究批准。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在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公约》之后说:“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应当得到尊重,而普遍原则一旦和各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就能得到更好的体现。”B13社会大众和广大的法律工作者都相信《公约》的签署必然将促进我国的人权法律保障机制的进一步健全,也必然促进我国相关法律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但是我们也仍然不得不面对残酷的现实状况,我国的人权保护还是处于一个非常薄弱和匮乏的阶段,社会生活中还时时都可以见到对无视人权,践踏人权的状况。也许有人会说,在其他国家比如说加拿大、澳大利亚的人权状况也是不理想的,每年人权事物委员收到的申诉中来自这些国家的申诉就占了很大部分。我们并不否认这是个事实,但是这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在这些国家中人权保障意识和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与健全,公民的权利保障可以上升到运用国际力量保障的层面,这应该是在最大限度上对人权进行了保护,连斯里兰卡这样的国家中的公民都可以将申诉上升到国际人权委员会,这应该对我国的司法体制有一些借鉴意义。我国表面上没有任何这样的案例,但并我表示我们的人权保障就是完善的、健全的。只能说明在国内根本没有这样的权利救济途径,即使也许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这并不为广大公众所知晓。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使受到世间最不公正的审判,也不可能将申诉提交到国际人权事物委员会。而大众只能寄希望于有一个公正的行政执权者(像古时的包青天一样),来维持正义。
   不过正如谚语所说:“罗马不是一天建立的”,西方国家的文明、法治社会并不是生来如此,它也是从无序到有序,从野蛮到文明一点点发展来的。我国在建国六十年中已经取得了十分巨大的成就,法治建设也一点点趋于完善,相信在将来我们的人权保障会慢慢得到完善,所有人都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自己的才能,权利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三、结语
  公正审判权是用来保护公民免遭不合法、不公正的定罪,是国际社会中所公认的一项基本人权。公正审判权表面上仅适用于审判程序,实则贯穿于诉讼始终。其不仅与诉讼中的被告有关,而且与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关。公正审判权的确立,是刑事诉讼法民主化的标志,是法治社会发展的重要步骤,也是宪政体制进步的主要体现。我国现在正处于法治化的进程中,审判中人权的保护和司法机关公正地位的确立都是非常必要的。因此我国有必要对现有的司法制度进行相关改革,使其能更好的保障人权,实现公平、正义。相信每一个人,都在盼望着现有的权益能得到最大的保障,当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得到最广泛、最及时的救济,我们社会能真正的在法治的轨道中运行。
  注释:
  ①http://www.alrc.net/doc/mainfile.php/un_cases/259.
  ②黎晓武.公正审判入宪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选择.法学论坛.2003(4).第110页.
  ③杨宇冠.人权法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57页.
  ④⑤⑧⑩B11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3-01/20/content_698226.htm.
  ⑥[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5页.
  ⑦人权事物委员会第13号一般性意见第7段.
  ⑨Manfred Nowak,U.K.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CCPR Commentary,1993,p.257.
  B121970年《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
  B13朱晓青,柳华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实施机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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