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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生关系是学校中最基本的一种人际关系,它不仅影响着师生双方的心理和个性发展,而且直接影响着教学效果。教育法律对学校法律关系的规范和调整,大多是通过师生关系表现出来。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既是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又是一种教育、管理、保护的(行政法律)关系。现就这两种法律关系来探讨师生关系。
一、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平等关系
作为公民,教师与学生在宪法和法律面前是平等的。教师是创新人才的培育者,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教师法》第三条关于“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的规定,从法律上确立了教师的地位,揭示了教师的本质特征。而学生是教育活动中最重要、最活跃、最核心的角色,也是教育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没有学生也就没有了教育法律意义上的教育活动。可以说,没有学生就没有学校,就无所谓教师,教师的一切工作都要围绕着为培养学生成才服务。学生既是教育教学活动的根本出发点,又是教育教学活动的最终归宿。良好的师生关系是教育教学得以顺利进行的中介。
著名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说过:“教育是人和人心灵上最微妙的相互接触,学校是人们的心灵相互接触的世界。”他用这种诗一般的语言,十分确切地揭示了教师劳动的基本特征:它自始自终都是一种人与人之间面对面地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过程。这一基本特征决定了教师与学生之间是两个公民之间的平等关系。
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应该是平等、和谐、民主的同志式合作关系。教师只有调整好自己的心态、处理好与学生的关系,才能顺利完成教育教学和教书育人的艰巨任务。教师与学生之间,首先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然后是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保护与被保护的(行政法律)关系。
二、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教育、管理、保护关系
《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教育教学、从事教育科研、管理学生、获取报酬待遇、民主管理和进修培训等权利”,同时也对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教师法》第八条)。教师在行使法律上赋予的教育教学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应义务时,带有一定的“公务”性,即在一定程度上处于行政法律上的“管理者和领导者”地位,学生则相应地“处于被管理者和被领导者”的地位,表现为带有“行政”色彩,并为法律所确认。
法律规定教师对学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但是教师在日常工作中往往只看到自己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权利,看不到自己还有保护学生的责任。有些教师不仅不能主动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而且会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因此,法律规定,教师不能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正确的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教育、管理、保护关系应该是教师在管理中对学生实施教育,在管理中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一是保障学生享有权利,帮助学生履行义务。二是正确认识严格管理与惩戒教育、体罚的区别。三是妥善处理严格管理与尊重学生人格的关系。
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过程其实就是教师对学生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过程,在这个过程里必然会产生许多矛盾。而师生之间矛盾的产生关键在教师,师生之间矛盾的解决关键也在教师。因此,一旦师生之间发生矛盾,教师首先要检讨自己,看看自己有没有侵害学生的民事权利。师生之间发生矛盾大多是由于教师职务侵权,因此 ,教师一定要先看看自己有没有职务侵权。师生之间的矛盾即使责任全在学生,都是学生的过错造成的,教师也不能和学生“一般见识”,教师要宽恕学生的过错,因为学生毕竟只是学生,他们是受教育者,他们有错是正常的,错误是成长过程中的“小插曲”。正因为如此,他们才要接受教师的教育。教师和学生斤斤计较、互不相让,只能说明教师“小心眼”,没有涵养。
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是一种复杂的、特殊的法律关系。为此,教师既要注意双方法律上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又要注意双方所处法律地位的差异性;既讲民主平等,又讲互尊互爱,与学生构建民主、平等、和谐、融洽的新型师生关系,促进教育教学质量和效益的不断提高。
责任编辑 邹韵文
一、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平等关系
作为公民,教师与学生在宪法和法律面前是平等的。教师是创新人才的培育者,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教师法》第三条关于“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的规定,从法律上确立了教师的地位,揭示了教师的本质特征。而学生是教育活动中最重要、最活跃、最核心的角色,也是教育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没有学生也就没有了教育法律意义上的教育活动。可以说,没有学生就没有学校,就无所谓教师,教师的一切工作都要围绕着为培养学生成才服务。学生既是教育教学活动的根本出发点,又是教育教学活动的最终归宿。良好的师生关系是教育教学得以顺利进行的中介。
著名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说过:“教育是人和人心灵上最微妙的相互接触,学校是人们的心灵相互接触的世界。”他用这种诗一般的语言,十分确切地揭示了教师劳动的基本特征:它自始自终都是一种人与人之间面对面地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过程。这一基本特征决定了教师与学生之间是两个公民之间的平等关系。
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应该是平等、和谐、民主的同志式合作关系。教师只有调整好自己的心态、处理好与学生的关系,才能顺利完成教育教学和教书育人的艰巨任务。教师与学生之间,首先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然后是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保护与被保护的(行政法律)关系。
二、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教育、管理、保护关系
《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教育教学、从事教育科研、管理学生、获取报酬待遇、民主管理和进修培训等权利”,同时也对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教师法》第八条)。教师在行使法律上赋予的教育教学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应义务时,带有一定的“公务”性,即在一定程度上处于行政法律上的“管理者和领导者”地位,学生则相应地“处于被管理者和被领导者”的地位,表现为带有“行政”色彩,并为法律所确认。
法律规定教师对学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但是教师在日常工作中往往只看到自己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权利,看不到自己还有保护学生的责任。有些教师不仅不能主动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而且会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因此,法律规定,教师不能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正确的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教育、管理、保护关系应该是教师在管理中对学生实施教育,在管理中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一是保障学生享有权利,帮助学生履行义务。二是正确认识严格管理与惩戒教育、体罚的区别。三是妥善处理严格管理与尊重学生人格的关系。
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过程其实就是教师对学生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过程,在这个过程里必然会产生许多矛盾。而师生之间矛盾的产生关键在教师,师生之间矛盾的解决关键也在教师。因此,一旦师生之间发生矛盾,教师首先要检讨自己,看看自己有没有侵害学生的民事权利。师生之间发生矛盾大多是由于教师职务侵权,因此 ,教师一定要先看看自己有没有职务侵权。师生之间的矛盾即使责任全在学生,都是学生的过错造成的,教师也不能和学生“一般见识”,教师要宽恕学生的过错,因为学生毕竟只是学生,他们是受教育者,他们有错是正常的,错误是成长过程中的“小插曲”。正因为如此,他们才要接受教师的教育。教师和学生斤斤计较、互不相让,只能说明教师“小心眼”,没有涵养。
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是一种复杂的、特殊的法律关系。为此,教师既要注意双方法律上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又要注意双方所处法律地位的差异性;既讲民主平等,又讲互尊互爱,与学生构建民主、平等、和谐、融洽的新型师生关系,促进教育教学质量和效益的不断提高。
责任编辑 邹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