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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满是秘密的政府,公众不可能信任它。
或许有人会觉得奇怪:制定《保密法》却扯进政府的信息公开责任,岂不是弄拧了吗?当然不是,恰恰相反,在现代社会,制定保密法,必须时时刻刻记住政府对公众的信息公开责任,以防止过度繁琐、严格的保密制度损害公民的知情权。
社会秩序的维护当然离不开政府,政府也当然会有一些事务,需要临时对外界保密。这是公共利益之需。不过,政府、尤其是其官僚机构,总有一种追求私利的本能,基于这种本能会无限扩大对公民保密的范围。公民越少了解政府的运作情况,政府官员就越可便利地上下其手,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真正的公共利益,也即公众的权利和利益,会因此而受损害。
随着现代国家建立,政府的秘密相对而言是越来越少了。在传统中国,国王与其宠幸的近臣决定各种重大事务,不要说一般民众,就是外朝的宰相、六部尚书,也未必知情。现代政府建立和运转的基础是民主。民主制的本质是人民选举产生官员,官员对人民直接承担责任。这种责任要求他们在处理公共事务时应尽可能对公众公开。惟其如此,人民才可能信赖政府。一个满是秘密的政府,公众不可能信任它。具体来说,现代政府最重大的事务,比如立法、财政预算等等,都是在议会讨论决定的,而议会是对外公开的,其记录是定期公布的。各级行政部门处理事务的过程也通常是对民众公开的。
当然,现代政府也有秘密,尤其是涉及国防、外交、打击犯罪等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但是,现代政府处理国家秘密的基本原则是:第一,公开是常态,秘密是例外,秘密的范围要被控制最小需要范围内。《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确立了这一原则,即“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这应当是涉及政府工作流程和信息问题的一项宪法性原则-第二,即便是政府所确定的秘密,公众也可以提出公开申请,因而要设计一种机制,让公众对政府确定的秘密可提出异议。
用这两个标准来衡量,当代中国的保密制度存在不少问题。比如,秘密的范围过大。有—个资料称,美国每年产生秘密文件10万件,我国则多达数百万件。
这里面最为离奇的是,某些没有任何理由定密的文件,也被划入国家秘密范围。去年有民众申请地方财政局公布地方财政预算,财政局竟声称这是国家秘密。政府的每一分钱都来自公民,公民当然有权知道政府如何花钱,预算案理应向公民公开。并且,财政预算案已由人大审议,也完全可以公开。但长期以来,财政预算确实是国家秘密,甚至对人大代表来说也是秘密。
令人遺憾的是,国家保密法修订案征求意见稿似乎无助于改变这种局面。各级财政部门仍然可以援引该法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来拒绝向公众公布预算案、公布经济发展规划,甚至拒绝公布某些产业政策。
其次,对公众是否可以对政府单方面确定的秘密提出异议,征求意见稿似乎给出了否定的答案。该稿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而该稿第十二条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如此规定可能会带来这样的问题;地方党政负责人有权定密,如果发生争议,由他的下属机构来解决。即便不是他的下属,定密与秘密的争议解决也都在行政体系内部。如此机制,天然地对那些怀疑行政机关滥用定密权的公众是不公平的,而官员们则依然可以随意扩大国家秘密的范围。
之所以形成目前这种重保密、轻公开的倾向,原因很简单:该法就是部门立法。主导保密法修订的是保密行政管理机关,它当然倾向于扩大自己的权力,并倾向于赋予行政机关以更大的定密权力。
公众现在唯一可以期待的是,全国人大在审议过程中,更多地从信息公开的角度,对过度保守秘密的倾向略做一些平衡。
或许有人会觉得奇怪:制定《保密法》却扯进政府的信息公开责任,岂不是弄拧了吗?当然不是,恰恰相反,在现代社会,制定保密法,必须时时刻刻记住政府对公众的信息公开责任,以防止过度繁琐、严格的保密制度损害公民的知情权。
社会秩序的维护当然离不开政府,政府也当然会有一些事务,需要临时对外界保密。这是公共利益之需。不过,政府、尤其是其官僚机构,总有一种追求私利的本能,基于这种本能会无限扩大对公民保密的范围。公民越少了解政府的运作情况,政府官员就越可便利地上下其手,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真正的公共利益,也即公众的权利和利益,会因此而受损害。
随着现代国家建立,政府的秘密相对而言是越来越少了。在传统中国,国王与其宠幸的近臣决定各种重大事务,不要说一般民众,就是外朝的宰相、六部尚书,也未必知情。现代政府建立和运转的基础是民主。民主制的本质是人民选举产生官员,官员对人民直接承担责任。这种责任要求他们在处理公共事务时应尽可能对公众公开。惟其如此,人民才可能信赖政府。一个满是秘密的政府,公众不可能信任它。具体来说,现代政府最重大的事务,比如立法、财政预算等等,都是在议会讨论决定的,而议会是对外公开的,其记录是定期公布的。各级行政部门处理事务的过程也通常是对民众公开的。
当然,现代政府也有秘密,尤其是涉及国防、外交、打击犯罪等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但是,现代政府处理国家秘密的基本原则是:第一,公开是常态,秘密是例外,秘密的范围要被控制最小需要范围内。《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确立了这一原则,即“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这应当是涉及政府工作流程和信息问题的一项宪法性原则-第二,即便是政府所确定的秘密,公众也可以提出公开申请,因而要设计一种机制,让公众对政府确定的秘密可提出异议。
用这两个标准来衡量,当代中国的保密制度存在不少问题。比如,秘密的范围过大。有—个资料称,美国每年产生秘密文件10万件,我国则多达数百万件。
这里面最为离奇的是,某些没有任何理由定密的文件,也被划入国家秘密范围。去年有民众申请地方财政局公布地方财政预算,财政局竟声称这是国家秘密。政府的每一分钱都来自公民,公民当然有权知道政府如何花钱,预算案理应向公民公开。并且,财政预算案已由人大审议,也完全可以公开。但长期以来,财政预算确实是国家秘密,甚至对人大代表来说也是秘密。
令人遺憾的是,国家保密法修订案征求意见稿似乎无助于改变这种局面。各级财政部门仍然可以援引该法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来拒绝向公众公布预算案、公布经济发展规划,甚至拒绝公布某些产业政策。
其次,对公众是否可以对政府单方面确定的秘密提出异议,征求意见稿似乎给出了否定的答案。该稿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而该稿第十二条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如此规定可能会带来这样的问题;地方党政负责人有权定密,如果发生争议,由他的下属机构来解决。即便不是他的下属,定密与秘密的争议解决也都在行政体系内部。如此机制,天然地对那些怀疑行政机关滥用定密权的公众是不公平的,而官员们则依然可以随意扩大国家秘密的范围。
之所以形成目前这种重保密、轻公开的倾向,原因很简单:该法就是部门立法。主导保密法修订的是保密行政管理机关,它当然倾向于扩大自己的权力,并倾向于赋予行政机关以更大的定密权力。
公众现在唯一可以期待的是,全国人大在审议过程中,更多地从信息公开的角度,对过度保守秘密的倾向略做一些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