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迎来了它的第二次大修,此次刑诉法修改在许多方面都有较大的突破。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中关于侦查权的内容,也引发业界强烈讨论。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 秘密监听 合法证据
作者简介:尤祺,南长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135-01
修正案草案第五十六条规定,一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以及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二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决定由特定人员实施秘密侦查,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三明确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秘密侦查措施、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此条文意味着秘密监听将可以作为合法证据成为呈堂证供。
一、秘密监听可做证据的利弊
秘密监听是通过限制和剥夺公民的通讯秘密和自由来达到证据收集的目的,由于秘密监听的技术性,其对公民先发保障的权利和自由产生一定的威胁。但秘密监听技术确实可以扩大司法部门获取证据的渠道,更为有效打击犯罪,该项规定更像是一柄“双刃剑”。
所以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的公布,将是一个契机。侦查机关对秘密监听使用的程序将得到严格的规范,刑诉法修正案更应该赋予公民保障自己权益的权利。这样将更合法有效的打击犯罪,同时也可以尽大可能的保障公民的权益。
二、秘密监听程序必须严格规范
秘密监听必须经过法定的机关批准,这应该是秘密监听首要的程序性条件。秘密监听是无需取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的强制性侦查手段,为了防止侦查机关在实施过程中侵犯公民的个人权利必须应当由非侦查机关的相关司法机关进行批准执行,才能保障侦查机关滥用职权侵犯公民隐私。参考国外的相关立法,秘密监听程序都是相当规范严格的,一般均需要法官批准。德国,日本,美国等国家均有类似的规定,但是国外均是司法独立的国家,法官有诸多的权利,而我国法院仅仅是审判机关,法官一般不行使除了审判案件以外的职权。但是如果由法律监督机关也就是检察院实施的话又与检察院所承担的侦控职能相悖,所以由谁来行使这个权利,如何行使这个权利必须仔细商榷。而我个人认为从权利滥用的可能和公民权利的保障来看,由法院行使这个权利比较合适,并且可以适用由多个法官讨论后报法院院长审批的形式,重大疑难案件可以由审委会讨论决定。仅仅批准程序的规范也不能完全使秘密监听技术使用规范,在执行程序上也必须出台相关的规定,由侦查人员严格执行规定进行秘密监听,才能更加防止秘密监听技术的滥用。
三、秘密监听案件范围必须细化
必须细化可以使用秘密监听技术案件的范围。秘密监听是非公开进行的,难以受到相关机关有效的监控,直接触及公民个人的隐私,因而在侦查过程中应减少使用才能充分保障公民个人的权益,如果没有相关的规范和一定的细化将极有可能使得秘密监听的滥用。一般来说,参照国外立法,很多国家都是只有在常规性侦查措施难以达到预期侦查目标时才能采用秘密监听手段,并且相关案件均是重大疑难或者复杂的案件。我个人认为我国如果在刑诉法修正案实施技术侦察进行监听,在一定程度上不仅应该有严格的审批手续,在使用的范围内也应该参照国外立法进行细化,规定可能判处一定刑期以上或者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的案件才可以使用。
四、秘密监听必须赋予公民保障自身的权利
秘密监听程序必然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也有可能给公民带来相關程度的损失,所以秘密监听必然应当赋予公民相关的权利。由于秘密监听是在被监听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所监听的内容必然可能有许多与案件无关,所以监听笔录必然需要剪辑,也极有可能被侦查人员进行剪辑而断章取义。所以笔者认为,对于剪辑过程,在立案侦查阶段可以赋予辩护人参与剪辑监听内容从而形成监听笔录。侦查人员在正式立案侦查阶段应当出示相关部门的批准手续,然后让被监听者对录音进行听证及查看监听笔录,在监听笔录上签字确认或提出异议。同时,由于侦查权和监听权都在侦查机关,所以为了充分保障被监听人的权益,在审判阶段法院应当在开庭时或开庭前对此监听内容重新让犯罪嫌疑人确认。如果以上制度可以确立,无论是对保证所监听内容的真实可靠,还是保障被监听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我个人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修正案也应当立法在赋予侦查人员技术侦查的权利时,应当赋予被监听者审查权及提出异议权,如果有可能的话,笔者认为对于被秘密监听而未判决有罪者,也可以赋予其民事赔偿权。
对于秘密监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公布将会是一个突破,在秘密监听程序中应如何实现打击犯罪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平衡,需要更多的权利制衡,更多的立法规定,法律界应当有更多的讨论与研究,笔者坚信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虽然任重但已经不再道远。如将监听程序的规范和公民权利的赋予能够平衡好,秘密监听会对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全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 秘密监听 合法证据
作者简介:尤祺,南长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135-01
修正案草案第五十六条规定,一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以及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二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决定由特定人员实施秘密侦查,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三明确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秘密侦查措施、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此条文意味着秘密监听将可以作为合法证据成为呈堂证供。
一、秘密监听可做证据的利弊
秘密监听是通过限制和剥夺公民的通讯秘密和自由来达到证据收集的目的,由于秘密监听的技术性,其对公民先发保障的权利和自由产生一定的威胁。但秘密监听技术确实可以扩大司法部门获取证据的渠道,更为有效打击犯罪,该项规定更像是一柄“双刃剑”。
所以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的公布,将是一个契机。侦查机关对秘密监听使用的程序将得到严格的规范,刑诉法修正案更应该赋予公民保障自己权益的权利。这样将更合法有效的打击犯罪,同时也可以尽大可能的保障公民的权益。
二、秘密监听程序必须严格规范
秘密监听必须经过法定的机关批准,这应该是秘密监听首要的程序性条件。秘密监听是无需取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的强制性侦查手段,为了防止侦查机关在实施过程中侵犯公民的个人权利必须应当由非侦查机关的相关司法机关进行批准执行,才能保障侦查机关滥用职权侵犯公民隐私。参考国外的相关立法,秘密监听程序都是相当规范严格的,一般均需要法官批准。德国,日本,美国等国家均有类似的规定,但是国外均是司法独立的国家,法官有诸多的权利,而我国法院仅仅是审判机关,法官一般不行使除了审判案件以外的职权。但是如果由法律监督机关也就是检察院实施的话又与检察院所承担的侦控职能相悖,所以由谁来行使这个权利,如何行使这个权利必须仔细商榷。而我个人认为从权利滥用的可能和公民权利的保障来看,由法院行使这个权利比较合适,并且可以适用由多个法官讨论后报法院院长审批的形式,重大疑难案件可以由审委会讨论决定。仅仅批准程序的规范也不能完全使秘密监听技术使用规范,在执行程序上也必须出台相关的规定,由侦查人员严格执行规定进行秘密监听,才能更加防止秘密监听技术的滥用。
三、秘密监听案件范围必须细化
必须细化可以使用秘密监听技术案件的范围。秘密监听是非公开进行的,难以受到相关机关有效的监控,直接触及公民个人的隐私,因而在侦查过程中应减少使用才能充分保障公民个人的权益,如果没有相关的规范和一定的细化将极有可能使得秘密监听的滥用。一般来说,参照国外立法,很多国家都是只有在常规性侦查措施难以达到预期侦查目标时才能采用秘密监听手段,并且相关案件均是重大疑难或者复杂的案件。我个人认为我国如果在刑诉法修正案实施技术侦察进行监听,在一定程度上不仅应该有严格的审批手续,在使用的范围内也应该参照国外立法进行细化,规定可能判处一定刑期以上或者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的案件才可以使用。
四、秘密监听必须赋予公民保障自身的权利
秘密监听程序必然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也有可能给公民带来相關程度的损失,所以秘密监听必然应当赋予公民相关的权利。由于秘密监听是在被监听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所监听的内容必然可能有许多与案件无关,所以监听笔录必然需要剪辑,也极有可能被侦查人员进行剪辑而断章取义。所以笔者认为,对于剪辑过程,在立案侦查阶段可以赋予辩护人参与剪辑监听内容从而形成监听笔录。侦查人员在正式立案侦查阶段应当出示相关部门的批准手续,然后让被监听者对录音进行听证及查看监听笔录,在监听笔录上签字确认或提出异议。同时,由于侦查权和监听权都在侦查机关,所以为了充分保障被监听人的权益,在审判阶段法院应当在开庭时或开庭前对此监听内容重新让犯罪嫌疑人确认。如果以上制度可以确立,无论是对保证所监听内容的真实可靠,还是保障被监听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我个人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修正案也应当立法在赋予侦查人员技术侦查的权利时,应当赋予被监听者审查权及提出异议权,如果有可能的话,笔者认为对于被秘密监听而未判决有罪者,也可以赋予其民事赔偿权。
对于秘密监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公布将会是一个突破,在秘密监听程序中应如何实现打击犯罪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平衡,需要更多的权利制衡,更多的立法规定,法律界应当有更多的讨论与研究,笔者坚信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虽然任重但已经不再道远。如将监听程序的规范和公民权利的赋予能够平衡好,秘密监听会对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全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