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将秘密监听作为合法证据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tgw200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迎来了它的第二次大修,此次刑诉法修改在许多方面都有较大的突破。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中关于侦查权的内容,也引发业界强烈讨论。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 秘密监听 合法证据
  作者简介:尤祺,南长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135-01
  修正案草案第五十六条规定,一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以及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二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决定由特定人员实施秘密侦查,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三明确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秘密侦查措施、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此条文意味着秘密监听将可以作为合法证据成为呈堂证供。
  一、秘密监听可做证据的利弊
  秘密监听是通过限制和剥夺公民的通讯秘密和自由来达到证据收集的目的,由于秘密监听的技术性,其对公民先发保障的权利和自由产生一定的威胁。但秘密监听技术确实可以扩大司法部门获取证据的渠道,更为有效打击犯罪,该项规定更像是一柄“双刃剑”。
  所以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的公布,将是一个契机。侦查机关对秘密监听使用的程序将得到严格的规范,刑诉法修正案更应该赋予公民保障自己权益的权利。这样将更合法有效的打击犯罪,同时也可以尽大可能的保障公民的权益。
  二、秘密监听程序必须严格规范
  秘密监听必须经过法定的机关批准,这应该是秘密监听首要的程序性条件。秘密监听是无需取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的强制性侦查手段,为了防止侦查机关在实施过程中侵犯公民的个人权利必须应当由非侦查机关的相关司法机关进行批准执行,才能保障侦查机关滥用职权侵犯公民隐私。参考国外的相关立法,秘密监听程序都是相当规范严格的,一般均需要法官批准。德国,日本,美国等国家均有类似的规定,但是国外均是司法独立的国家,法官有诸多的权利,而我国法院仅仅是审判机关,法官一般不行使除了审判案件以外的职权。但是如果由法律监督机关也就是检察院实施的话又与检察院所承担的侦控职能相悖,所以由谁来行使这个权利,如何行使这个权利必须仔细商榷。而我个人认为从权利滥用的可能和公民权利的保障来看,由法院行使这个权利比较合适,并且可以适用由多个法官讨论后报法院院长审批的形式,重大疑难案件可以由审委会讨论决定。仅仅批准程序的规范也不能完全使秘密监听技术使用规范,在执行程序上也必须出台相关的规定,由侦查人员严格执行规定进行秘密监听,才能更加防止秘密监听技术的滥用。
  三、秘密监听案件范围必须细化
  必须细化可以使用秘密监听技术案件的范围。秘密监听是非公开进行的,难以受到相关机关有效的监控,直接触及公民个人的隐私,因而在侦查过程中应减少使用才能充分保障公民个人的权益,如果没有相关的规范和一定的细化将极有可能使得秘密监听的滥用。一般来说,参照国外立法,很多国家都是只有在常规性侦查措施难以达到预期侦查目标时才能采用秘密监听手段,并且相关案件均是重大疑难或者复杂的案件。我个人认为我国如果在刑诉法修正案实施技术侦察进行监听,在一定程度上不仅应该有严格的审批手续,在使用的范围内也应该参照国外立法进行细化,规定可能判处一定刑期以上或者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的案件才可以使用。
  四、秘密监听必须赋予公民保障自身的权利
  秘密监听程序必然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也有可能给公民带来相關程度的损失,所以秘密监听必然应当赋予公民相关的权利。由于秘密监听是在被监听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所监听的内容必然可能有许多与案件无关,所以监听笔录必然需要剪辑,也极有可能被侦查人员进行剪辑而断章取义。所以笔者认为,对于剪辑过程,在立案侦查阶段可以赋予辩护人参与剪辑监听内容从而形成监听笔录。侦查人员在正式立案侦查阶段应当出示相关部门的批准手续,然后让被监听者对录音进行听证及查看监听笔录,在监听笔录上签字确认或提出异议。同时,由于侦查权和监听权都在侦查机关,所以为了充分保障被监听人的权益,在审判阶段法院应当在开庭时或开庭前对此监听内容重新让犯罪嫌疑人确认。如果以上制度可以确立,无论是对保证所监听内容的真实可靠,还是保障被监听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我个人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修正案也应当立法在赋予侦查人员技术侦查的权利时,应当赋予被监听者审查权及提出异议权,如果有可能的话,笔者认为对于被秘密监听而未判决有罪者,也可以赋予其民事赔偿权。
  对于秘密监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公布将会是一个突破,在秘密监听程序中应如何实现打击犯罪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平衡,需要更多的权利制衡,更多的立法规定,法律界应当有更多的讨论与研究,笔者坚信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虽然任重但已经不再道远。如将监听程序的规范和公民权利的赋予能够平衡好,秘密监听会对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全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其他文献
摘要:2010年以来,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对中国的影响逐渐削弱,通货膨胀以及资本市场流动性过剩的问题逐渐突显出来。为解决这一问题,中国人民银行自2010年一月起逐步上调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作为传统三大货币政策工具之一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其在当今中国市场环境下的效果长期以来备受关注。  关键词:法定存款准备金率 货币供应量 计量经济学方法  作者简介:马浩哲,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中图分类号:F82
本文从交通因素入手,介绍了互通立交的规划交通量以及通行能力和互通立交位置的确定对互通立交科学规划管理的影响;从安全要素入手,介绍了互通立交整个结构以及技术因素对互
摘 要:本文阐释了在高考改革的大背景下,高考出现的一些新的变化,以及这些变化所带来的挑战。从三个方面说明高考备考应该采取的新的策略方案,即:以模块化方式进行教材和单词复习;以专题型方式进行语法完型阅读及写作的复习;以及在整个高中阶段教学要有计划分步骤,为最后的总复习奠定基础。强调突出教师整体团队协作,整合资源在整个复习备考中的重要性。  关键词:高考改革;模块化;专题型;分阶段  重庆从2016年
小学生文明礼仪教育是小学德育的重要载体和有效途径,也是推进素质教育的关键环节。本文通过对文明礼仪教育的逻辑诠释与功能定位的再思考,提出了文明礼仪教育的基本途径,对于进
摘要:贪污贿赂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中的高发型犯罪,做好该类案件的初查工作并以此来提高其成功侦破率是当前反贪部门的工作重点。本文结合笔者的办案经验为例,从案件线索的审查筛选、初查计划的制定以及初查谋略的实施三个方面来讨论如何做好贪污贿赂案件的初查工作。  关键词:贪污贿赂 案件线索 初查计划 初查谋略  作者简介:郑海武,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一科副科长。  中图分类号:D920.4
摘要:随着科技的发展,手机使用已经全面普及,人们对手机广泛使用的同时也引发了许多纠纷,如短信诈骗、侵犯人格权、离婚及强奸等。手机短信作为一种新型证明材料逐渐在人们的生活中、案件受理过程中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因而对短信的证据属性认定以及证据种类界定的能方面展开探讨。  关键词:短信证据 证据三属性 书证  基金项目:2011年桂林市检察院重点研究课题《刑事证据研究现状》(编号2011-5)。  作
摘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中,部分作为被告的驾驶员构成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此类型的案件,原告方遭受极大的精神损害,均会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针对此类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裁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分歧和争议。  关键词:交通事故 精神损害抚慰金 民事赔偿  作者简介:洪健浔,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一庭。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
素质教育顺应了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素质教育要全面推进,重点是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Quality education conforms to the needs of human development an
[摘要]本文结合学院近两年高职药学相关专业招生情况下滑及报到率下降进行详细的分析,力求找出解决招生下滑的现状,促进高职药学相关专业的规模化发展。  [关键词]报到率 生源减少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2)12-0197-02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医药健康学院近两年报考人数呈下降的态势,教育资源造成一定的浪费,正常的教学次序和培养目标的落实受到
叶圣陶先生曾说:"什么是教育?简单一句话,就是要养成习惯。"作为教师首先要教给学生的学习习惯应该是倾听。《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中明确提出:"养成幼儿注意倾听的习惯,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