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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总则第三条和第三章赋予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实施会计监督的神圣职责,为会计监督提供了法律保障,会计理论界关于会计职能的争论虽未形成一致观点,但在会计基本职能的界定上已取得共识:反映和监督。会计监督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据各项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对会计主体资金的取得,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的监督。高等学校会计作为单位预算会计的一个子系统,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