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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人们对人权保护的日益关注,使我国在民商法立法中将人权保护作为其基本宗旨。民商法是对人权进行保护的有效渠道,对人权进行有效保护与民众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目前我国正逐步完善民商法中有关人权保护的各项条款,并进一步构建了以人权保护作为主要核心的民商法框架。但如何才能突显出民商法对人权保护的价值所在呢?怎么样才能使民商法更好的实现人权保护呢,这些都是民商法在完善过程中亟需解决的问题。鉴于此,本文便对基于人权保护的民商法进行深入的研究。
关键词:人权保护;民商法;价值
引言
法律是对各类纠纷进行解决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民众人权不会受到侵害的首要途径,我国应对法律中与人权保护有关的各项条款进行逐步的健全与完善,以此消除人权保护中所存在的漏洞。随着我国市场竞争环境的日益激烈化,在市场竞争中所涉及到的民事主体越来越多,因民事主体纠纷所产生的案例数不胜数,对这些民事主体的人权进行保护已经到了迫在眉睫的地步。为此,在民商法中必须要将人权保护作为其立法综旨,明确民商法对人权保护的价值所在,通过采取相应的措施与手段来最大限度的保护人权,只有这样才能为我国民众的人身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一、人权保护的价值所在
人权是公民所具有的最基本的权益,人权具有普适性与能动性的特点,人权的种类有很多,但其核心便是平等与自由,近年来,我国法律的不断完善,也使人权保护变得更加有效,而对于人权保护来说,最重要的便是确保民众具有生存和发展的權利。人权保护所涉及到的范围非常广,如尊严权、生命权、自由权等,都是人权保护的范畴,并且人权保护不仅包括个体权利的保护,同样也包括集体与组织应该具有的权利。在民商法制定中,其立法主旨便是对人权进行保护,民商法是以民事主体为对象来进行人权保护的,在市场竞争环境中,民事主体的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便可通过民商法来进行保护。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使人权保护变得日益重要,如果在此阶段中忽视了人权的保护,必然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甚至还会对民众的自身权益造成严重的损害。法制社会下,民众在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应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相比于其他部门法来说,民商法和人们的日常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民商法必须要承担人权保护的重要职责。由此可见,民商法必须要采取更加完善的立法措施来保护人权,使人权保护能够和目前的市场经济得以紧密结合。
二、基于人权保护的民商法研究
(一)立法体系逐渐完善
现阶段,我国对民商法的立法已经初具规模,在近几年里对民商法的各个法律分支进行了多次修正,从而使我国在民商法中建立了一个较为健全的立法体系。民商法中主要包括婚姻法、收养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等许多法律分支,这些法律分支使民商法的立法体系变得更加完善化,可以说,在民商法的立法体系中,已经开始融入了市场民事主体的各种行为,这有助于民商法在人权保护中有相应的依据可以参考,从而使人权保护得到了有效保障。
(二)与市场经济的结合日益密切
在市场经济的带动下,民商法与市场经济的结合也变得日益密切,并且民商法的立法也使市场中的各类经济活动有了十足的保障。近年来,许多部门法的立法,使现行的民事法得到了多次修正,从而使经济活动和人权保护之间的法律保障体系得到了逐步的健全与完善,使各项经济活动能够始终按照人权保护的轨道中正常运转。除此之外,民商法的逐步完善,也使诸多学者和专家对其进行了大量的学术研究,并产生了许多研究成果来为民商法对人权的保护提供了可靠的学术支持。
(三)权益保障的关注度不断提高
民商法和其他法律一样,都要体现出公正性的特点,而这种公正性特点是以人权保护作为前提的。就权益保护而言,目前市场中所涉及到的各个民事主体都要通过民商法来对其人权进行全面的保障,因此必须要高度关注公民权益的保障,对以往所产生的教训充分吸取,并从中积累经验。不过就现阶段来看,虽然我国民商法在立法上得到了很大的完善,但仍有部分现行条款在人权保护内容上缺乏实质性与可操作性,而且还有一些现行条款的政治色彩依旧浓重,过于重视处罚条例。总而言之,现阶段我国民商法在主体权益保护上还尚未设立专项性条例。
三、提高民商法对人权保护力度的建议
(一)对立法体系进行完善
目前,我国民商法还尚未建立一个完善而健全的立法体系,因此有必要对现有的立法体系进行更好的完善。在转变民商法的法制理念时,应使相关人员充分认识到民商法中人权保护的价值所在,对民商法的立法体系进行逐步完善,转变立法者原有的应急思维,使其能够以长期立法的思路来不断加以完善和健全。在民商法实践过程中,为了防止其实践的盲目性,因采用科学预测的方法,将各项法律条款与经济活动进行密切的结合,同时通过立法程序的迅速启动来对立法进行完善。
(二)确保民商法的顺利实施
为了使人权保护在民商法中的价值得以充分体现出来,除了要对其立法体系进行完善以外,还要对民商法的运行及实施进行关注,因为民商法需要一个长效运行机制来支撑,而且为了保证人权不会受到侵害,还要由各个部门进行紧密的配合,通过监督的方式来确保民商法中的各项条款能够得以落实和实施,以此防止民商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弊病和缺陷。除此之外,相关部门还要加强民商法在民众之中的宣传力度,使各个市场主体能够意识到自身所具有的权益,当其人权受到侵犯时,能够通过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提高立法效率
现阶段,我国民商法的立法进度比较缓慢,而且民商法修正时间的间隔较长,这也使我国民商法的立法效率整体偏低。因此,必须要在人权保护的基础上提高民商法的立法效率,在现代化信息技术的推动下,电子商务已经在各个领域中广泛应用,如果仅仅沿用传统的立法思路,势必难以适应信息化时代的发展需求。在新形势的带动下,经济的迅猛发展使人权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民商法作为保护人权的首要途径,必须要突显出其核心价值所在,只有通过多种措施的落实,才能为人权保护提供最为可靠的法律屏障。
结语
总而言之,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在面对经济形式不断变化的背景下,对于民商法的立法,必须要结合时代要求来对其立法体系进行完善,同时确保民商法中各项条款的顺利落实与实施,通过多样化的手段及措施来消除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弊端,缩短民商法的修正时间,以人权保护作为核心来提高立法效率,同时增强民众的人权保护意识,使其能够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黄清华.论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6(04):45-54.
[2]张晋芳.我国民商法对人权的保护现状及措施建议[J].中国市场,2015(09):76-77.
[3]时光.民商法体系中的关于人权保护的价值探究[J].法制博览,2017(32):230.
关键词:人权保护;民商法;价值
引言
法律是对各类纠纷进行解决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民众人权不会受到侵害的首要途径,我国应对法律中与人权保护有关的各项条款进行逐步的健全与完善,以此消除人权保护中所存在的漏洞。随着我国市场竞争环境的日益激烈化,在市场竞争中所涉及到的民事主体越来越多,因民事主体纠纷所产生的案例数不胜数,对这些民事主体的人权进行保护已经到了迫在眉睫的地步。为此,在民商法中必须要将人权保护作为其立法综旨,明确民商法对人权保护的价值所在,通过采取相应的措施与手段来最大限度的保护人权,只有这样才能为我国民众的人身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一、人权保护的价值所在
人权是公民所具有的最基本的权益,人权具有普适性与能动性的特点,人权的种类有很多,但其核心便是平等与自由,近年来,我国法律的不断完善,也使人权保护变得更加有效,而对于人权保护来说,最重要的便是确保民众具有生存和发展的權利。人权保护所涉及到的范围非常广,如尊严权、生命权、自由权等,都是人权保护的范畴,并且人权保护不仅包括个体权利的保护,同样也包括集体与组织应该具有的权利。在民商法制定中,其立法主旨便是对人权进行保护,民商法是以民事主体为对象来进行人权保护的,在市场竞争环境中,民事主体的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便可通过民商法来进行保护。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使人权保护变得日益重要,如果在此阶段中忽视了人权的保护,必然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甚至还会对民众的自身权益造成严重的损害。法制社会下,民众在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应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相比于其他部门法来说,民商法和人们的日常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民商法必须要承担人权保护的重要职责。由此可见,民商法必须要采取更加完善的立法措施来保护人权,使人权保护能够和目前的市场经济得以紧密结合。
二、基于人权保护的民商法研究
(一)立法体系逐渐完善
现阶段,我国对民商法的立法已经初具规模,在近几年里对民商法的各个法律分支进行了多次修正,从而使我国在民商法中建立了一个较为健全的立法体系。民商法中主要包括婚姻法、收养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等许多法律分支,这些法律分支使民商法的立法体系变得更加完善化,可以说,在民商法的立法体系中,已经开始融入了市场民事主体的各种行为,这有助于民商法在人权保护中有相应的依据可以参考,从而使人权保护得到了有效保障。
(二)与市场经济的结合日益密切
在市场经济的带动下,民商法与市场经济的结合也变得日益密切,并且民商法的立法也使市场中的各类经济活动有了十足的保障。近年来,许多部门法的立法,使现行的民事法得到了多次修正,从而使经济活动和人权保护之间的法律保障体系得到了逐步的健全与完善,使各项经济活动能够始终按照人权保护的轨道中正常运转。除此之外,民商法的逐步完善,也使诸多学者和专家对其进行了大量的学术研究,并产生了许多研究成果来为民商法对人权的保护提供了可靠的学术支持。
(三)权益保障的关注度不断提高
民商法和其他法律一样,都要体现出公正性的特点,而这种公正性特点是以人权保护作为前提的。就权益保护而言,目前市场中所涉及到的各个民事主体都要通过民商法来对其人权进行全面的保障,因此必须要高度关注公民权益的保障,对以往所产生的教训充分吸取,并从中积累经验。不过就现阶段来看,虽然我国民商法在立法上得到了很大的完善,但仍有部分现行条款在人权保护内容上缺乏实质性与可操作性,而且还有一些现行条款的政治色彩依旧浓重,过于重视处罚条例。总而言之,现阶段我国民商法在主体权益保护上还尚未设立专项性条例。
三、提高民商法对人权保护力度的建议
(一)对立法体系进行完善
目前,我国民商法还尚未建立一个完善而健全的立法体系,因此有必要对现有的立法体系进行更好的完善。在转变民商法的法制理念时,应使相关人员充分认识到民商法中人权保护的价值所在,对民商法的立法体系进行逐步完善,转变立法者原有的应急思维,使其能够以长期立法的思路来不断加以完善和健全。在民商法实践过程中,为了防止其实践的盲目性,因采用科学预测的方法,将各项法律条款与经济活动进行密切的结合,同时通过立法程序的迅速启动来对立法进行完善。
(二)确保民商法的顺利实施
为了使人权保护在民商法中的价值得以充分体现出来,除了要对其立法体系进行完善以外,还要对民商法的运行及实施进行关注,因为民商法需要一个长效运行机制来支撑,而且为了保证人权不会受到侵害,还要由各个部门进行紧密的配合,通过监督的方式来确保民商法中的各项条款能够得以落实和实施,以此防止民商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弊病和缺陷。除此之外,相关部门还要加强民商法在民众之中的宣传力度,使各个市场主体能够意识到自身所具有的权益,当其人权受到侵犯时,能够通过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提高立法效率
现阶段,我国民商法的立法进度比较缓慢,而且民商法修正时间的间隔较长,这也使我国民商法的立法效率整体偏低。因此,必须要在人权保护的基础上提高民商法的立法效率,在现代化信息技术的推动下,电子商务已经在各个领域中广泛应用,如果仅仅沿用传统的立法思路,势必难以适应信息化时代的发展需求。在新形势的带动下,经济的迅猛发展使人权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民商法作为保护人权的首要途径,必须要突显出其核心价值所在,只有通过多种措施的落实,才能为人权保护提供最为可靠的法律屏障。
结语
总而言之,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在面对经济形式不断变化的背景下,对于民商法的立法,必须要结合时代要求来对其立法体系进行完善,同时确保民商法中各项条款的顺利落实与实施,通过多样化的手段及措施来消除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弊端,缩短民商法的修正时间,以人权保护作为核心来提高立法效率,同时增强民众的人权保护意识,使其能够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黄清华.论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6(04):45-54.
[2]张晋芳.我国民商法对人权的保护现状及措施建议[J].中国市场,2015(09):76-77.
[3]时光.民商法体系中的关于人权保护的价值探究[J].法制博览,2017(32):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