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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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背景
  为了提高我国装备制造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于2009年8月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文,以下简称“55号文”)。
  在考虑近年来国内装备制造业及其配套产业的发展情况,上述部委于2014年2月18日再次联合发文《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文,以下简称“2号文”)。2号文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55号文、《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2]14号)与《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3]14号)同时起废止。
  目录调整
  2号文调整并以附件形式公布了以下目录:
  1.《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2014重大技术装备目录”)
  2.《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2014关键零部件目录”)
  3.《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2014不予免税目录”)
  读者可以登录财政部网站下载阅读上述附件的具体内容。
  税收政策
  1.自2014年3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2014重大技术装备目录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2014关键零部件目录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2014年3月1日(含3月1日)以后批准的按照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列项目和企业,进口2014不予免税目录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照章征收进口税收:(1)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2)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3)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4)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5)《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中心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
  过渡政策
  1.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和企业,继续按照财关税[2012]14号文中的2012不予免税目录、财关税[2013]14号文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公告》(2012年第83号)执行:(1)依据国发[1997]37号文规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在2014年3月1日前(不含3月1日)已获批准的项目和企业;(2)在2014年9月1日前(不含9月1日)进口2014不予免税目录所列设备。
  2.自2014年9月1日起,对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2014不予免税目录中设备,一律照章征收进口税收。
  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条件
  申请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一般应为从事开发、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制造企业,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独立法人资格;(2)具有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3)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4)申请享受政策的重点技术装备应符合2014重大技术装备目录中有关要求。
  申请享受免税政策的程序
  1.对新申请享受免税政策的企业的免税资格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新申请享受政策的制造企业应在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提交申请文件,其中,地方制造企业通过企业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申请文件;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申请文件,报送下一年度申请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需求。新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或项目业主,应在2014年3月1日至3月31日提交申请文件,逾期不予受理。
  2.工业和信息化部受理企业申请文件后,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资格进行认定,并核定企业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的进口需求。企业免税资格认定及相关因素核定结果应在每年3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
  3.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年度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及相关免税进口额度的清单。企业免税进口额度的核定主要考虑企业设计研发制造能力、重大技术装备技术先进性、申报进口需求准确度、免税额度执行率和政策执行情况等方面因素。
  免税手续及违规处理
  取得免税资格的企业,应按照《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2008]179令)及海关有关规定,在免税进口额度内办理有关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的免税手续。
  享受2号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的零部件及原材料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停止享受2号文规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违法之日起停止享受2号文规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两年。
  报告要求
  1.享受2号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包括上一年度未发生进口业务的企业和本年度无进口需求的企业)均应在每年的3月1日至3月31日将上一年度的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送财政部和海关总署,逾期不予受理。企业未按要求提交优惠政策落实报告的,停止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2.2013年已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制造企业和项目业主,应在2014年3月1日至3月31日按照2号文有关要求向财政部和海关总署报送享受政策落实报告,逾期未提交报告的企业和项目业主视为放弃享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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