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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法律建设步伐不断加快,但法律体系本身具有为系统性和复杂性高的特点。正式进入民法典时代后,合同编的编纂引发了理论界广泛的思考与争论,鼓励交易是否应当成为合同编基本原则等得到了广泛关注,不同学者基于不同观点进行了观点阐述与理论研究。本文将通过分析鼓励交易的原则地位相关的争论,并就其需要成为民法典合同编基本原则提供理论支撑。
关键词:民法典合同编;鼓励交易;基本原则
在进入民法典时代前,关于鼓励交易原则性地位的争论便十分激烈,市场经济下,其能否作为合同编基本原则不仅会对固有法律法规的效用发挥产生很大影响,同时也会对市场经济发展,交易性行为的进行等产生很大影响。结合合同法中鼓励交易的地位,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司法实践相关需要可以看出,鼓励交易的原则性地位需要得到较好保障,其也需要将其写入合同编。鉴于此,对于其原则性地位进行论证,提供有效的理论支撑也十分重要。
一、鼓励交易概述
(一)鼓励交易的内涵
鼓励交易是指在不损害公众利益,且遵循现行法律的前提下,赋予当事人快速处理交易的可能,促进交易成功,进而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在私法领域,是指法律对交易中合同的效力最大可能地予以维护,在法律的具体制度设计上,在合理的范围里,给予交易以最大程度地支持。“鼓励交易”原则对于我国《合同法》的制定和近年的司法实践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2017年,民法总则正式通过,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工作随之开展,是否将“鼓励交易”原则作为民法典合同编的基本原则之一更是引发了学界思考,这也使得鼓励交易的内涵出现了扩大化的基本态势。
(二)将鼓励交易作为合同编原则的必要性
当前,鼓励交易学说在全世界被广泛采用,其理论已经十分成熟,作为合同法一直追求的具体目标,将鼓励交易作为合同编立法宗旨和原则这一趋势十分明显,给予其法律文本上的肯定更是具有重要意义。,近几年,随着社会经济飞速发展,鼓励交易原则得到了更多学者的认可,其存在的意义体现在合同成立和效力评价、保障市场经济环境、促进市场交易、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与此同时,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作用也要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较好体现。交易是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必要环节,将鼓励交易在法律文本中确立下来,作为合同编基本原则实际上也能对交易制度进行有效的完善,增强民法总则合同编具体内容对社会经济生活发展的指导意义。因此,鼓励交易需要成为合同基本原则,在法律文本上予以具体肯定。
二、鼓励交易作为合同原则地位的争论
当前一部分学者对将鼓励交易原则作为合同法原则持反对意见,一般会从语义逻辑、立法目的和合同法原则关系这三个角度进行具体论证。首先,其认为交易与合同这两个词汇间存在一定差异,交易往往是一个瞬间,但合同则是一个交易的过程以及交易相关的协议,因此,鼓励交易与鼓励合同之间存在本质上的差异;其次,反对一方认为鼓励交易原则并没有必要出现在合同法的文本中,放宽合同限制并非一定要从法律文本上进行鼓励交易的肯定,鼓励交易可以成为放宽合同限制的一个具体结果;最后,其认为鼓励交易这一原则与合同法中其它原则存在着一定的不一致问题,合同法中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原则与自由原则都是站在合同当事人的角度,并非站在交易速度与成功率的角度,因此,鼓励交易原则与合同法中其它原则存在一定的不协调。
虽然关于鼓励交易是否需要成为合同原则的争论较多,且持反对意见的学者人数较多,但鼓励交易原则成为基本原则的可能性有了一定程度提升。一部分学者认为鼓励交易基于其对社会整体意义上经济效率的导向作用,需要成为民法典合同分编的基本原则之一。首先,与合同法法律文本中鼓励交易肯定的争论不断减少,理论界对于鼓励交易的法律文本肯定越发持开放性态度;其次,对合同与交易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加,经济新常态背景下,社会经济发展的压力不断增加,法律作为上层建筑,通过鼓励交易的办法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十分可行。
三、鼓励交易作为合同基本原则的具体依据分析
(一)比较其他国家对鼓励交易原则的采纳
世界各国了法律实践中对鼓励交易原则持以十分开放的态度,这也表明,鼓励交易原则并非不可以成为具体法律中的基本原则。早在1804年《拿破仑法典》中便承认了鼓励交易的原则,鼓励交易理论为基础的鼓励交易学说更加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采用。从国际立法趋势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美国统一商法典》中都确定了鼓励交易原则的地位,大多数国家在民商法立法中也对鼓励交易原则的地位给予了较高尊重。这对我国目前民法典合同编编纂起到一定借鉴意义。特别是国与国,地区与地区之间经济往来不断频发的情形下,立法原则上保持一定的相似性和协调性也具有重要意义。
(三)鼓励交易在合同法中多方体现
虽然鼓励交易并明确没有写入到现行《合同法》之中,但鼓励交易理念贯穿其始终。比如合同的订立规则尽可能促成合同关系成立,合同的效力规则可能促成合同效力发生;合同的履行规则、权利义务终止规则、违约责任规则等尽可能促成合同债权的实现。同时,但鼓励交易思想对市场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这与合同法中对鼓励交易进行的多方体现有关。通过对合同法及系列解释进行研读可以发现,在合同法中第1、10 、39-41、52、55条中均有与鼓励交易原则相关的内容。以合同法中第52条为例,第55条列举了行使撤销权的具体条件,其通过限制撤销条件的办法以消极的方式进行着鼓励合同,这实际上也是鼓励交易的具体表现。由此可见,国内合同法在合同全过程中都融入了一定的鼓励交易思想,对合同进行的保护与鼓励实际上也是对交易的保护与鼓励,从这一层面看,鼓励交易也需要成为合同编的基本原则的重要考虑要素。
(三)司法实践中对鼓励交易原则的重视
我国《合同法》颁行后,司法机关将鼓励合同交易,增进社会财富视为现代合同法最为重要的基本精神或价值目标。我国司法机关为此制定的一系列的司法解释,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的统一的必要条款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的预约合同制度等规定中不难看出,鼓励交易原则在我国调整合同关系司法实践中可被视作新的“帝王条款”。
(四)鼓励交易与合同法中其它原则具有一致性
鼓励交易与合同法中其它的原则之间并不存在严重的抵触性,一定意义上说,其与其它原则间存在着较高的一致性。法律需要服务于社会经济生活发展,从更为宏观的角度进行法律的含义与意义审视时可以发现,其作为调整市场主体行为,维持市场正常秩序,促进经济繁荣的有效途径,其本身更是具有程序性与普适性强的基本特点。从这一层面看,鼓励交易在一定意义上需要成为法律的基本义务,这也与合同法中第1条“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的表述相一致。合同确定的目标在于保障交易行为和交易活动的更好开展,保护合同是为了在更大的范围内,以及更长的期限内进行交易的保护,鼓励交易则是对具体交易行为进行的鼓励与保护,其可以看作是对鼓励合同进行的有效细化。因此,合同法的原则和目的便在于规定合同中的具体过程进行鼓励合同,并保护当事人的基本权益,这与鼓励交易的初衷存在一定的一致性。
结语
综上可以看出,鼓励交易合同法并没有明文规定,但该原则对于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评价等制度在实践中运用均发挥指导性作用,将其作为民法典合同编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在市场多元化、交易量倍增的社会经济发展的背景下,鼓励交易的原则性地位也需要得到认可,同时为以后民商事规范发展奠定基础。但也要看到,鼓励交易原则的在司法当中的运用要注意把握适当性以避免过犹不及,更要實现的是合同的正义。随着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编纂进程,要以对鼓励交易原则的理论反思为基础,来实现鼓励交易原则成为合同重要的原则和价值目标,使鼓励交易原则在合同规范中的更加的合理表达。
参考文献:
[1]陆思璇.试论“鼓励交易”——民法总则合同编基本原则再思考[J].红河学院学报,2018,16(05):105-108.
[2]罗昆.鼓励交易原则的反思与合理表达[J].政治与法律,2017(07):25-38.
[3]陈晋.论我国《物权法》中的“鼓励交易思想”[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2,25(04):45-50.
关键词:民法典合同编;鼓励交易;基本原则
在进入民法典时代前,关于鼓励交易原则性地位的争论便十分激烈,市场经济下,其能否作为合同编基本原则不仅会对固有法律法规的效用发挥产生很大影响,同时也会对市场经济发展,交易性行为的进行等产生很大影响。结合合同法中鼓励交易的地位,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司法实践相关需要可以看出,鼓励交易的原则性地位需要得到较好保障,其也需要将其写入合同编。鉴于此,对于其原则性地位进行论证,提供有效的理论支撑也十分重要。
一、鼓励交易概述
(一)鼓励交易的内涵
鼓励交易是指在不损害公众利益,且遵循现行法律的前提下,赋予当事人快速处理交易的可能,促进交易成功,进而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在私法领域,是指法律对交易中合同的效力最大可能地予以维护,在法律的具体制度设计上,在合理的范围里,给予交易以最大程度地支持。“鼓励交易”原则对于我国《合同法》的制定和近年的司法实践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2017年,民法总则正式通过,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工作随之开展,是否将“鼓励交易”原则作为民法典合同编的基本原则之一更是引发了学界思考,这也使得鼓励交易的内涵出现了扩大化的基本态势。
(二)将鼓励交易作为合同编原则的必要性
当前,鼓励交易学说在全世界被广泛采用,其理论已经十分成熟,作为合同法一直追求的具体目标,将鼓励交易作为合同编立法宗旨和原则这一趋势十分明显,给予其法律文本上的肯定更是具有重要意义。,近几年,随着社会经济飞速发展,鼓励交易原则得到了更多学者的认可,其存在的意义体现在合同成立和效力评价、保障市场经济环境、促进市场交易、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与此同时,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作用也要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较好体现。交易是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必要环节,将鼓励交易在法律文本中确立下来,作为合同编基本原则实际上也能对交易制度进行有效的完善,增强民法总则合同编具体内容对社会经济生活发展的指导意义。因此,鼓励交易需要成为合同基本原则,在法律文本上予以具体肯定。
二、鼓励交易作为合同原则地位的争论
当前一部分学者对将鼓励交易原则作为合同法原则持反对意见,一般会从语义逻辑、立法目的和合同法原则关系这三个角度进行具体论证。首先,其认为交易与合同这两个词汇间存在一定差异,交易往往是一个瞬间,但合同则是一个交易的过程以及交易相关的协议,因此,鼓励交易与鼓励合同之间存在本质上的差异;其次,反对一方认为鼓励交易原则并没有必要出现在合同法的文本中,放宽合同限制并非一定要从法律文本上进行鼓励交易的肯定,鼓励交易可以成为放宽合同限制的一个具体结果;最后,其认为鼓励交易这一原则与合同法中其它原则存在着一定的不一致问题,合同法中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原则与自由原则都是站在合同当事人的角度,并非站在交易速度与成功率的角度,因此,鼓励交易原则与合同法中其它原则存在一定的不协调。
虽然关于鼓励交易是否需要成为合同原则的争论较多,且持反对意见的学者人数较多,但鼓励交易原则成为基本原则的可能性有了一定程度提升。一部分学者认为鼓励交易基于其对社会整体意义上经济效率的导向作用,需要成为民法典合同分编的基本原则之一。首先,与合同法法律文本中鼓励交易肯定的争论不断减少,理论界对于鼓励交易的法律文本肯定越发持开放性态度;其次,对合同与交易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加,经济新常态背景下,社会经济发展的压力不断增加,法律作为上层建筑,通过鼓励交易的办法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十分可行。
三、鼓励交易作为合同基本原则的具体依据分析
(一)比较其他国家对鼓励交易原则的采纳
世界各国了法律实践中对鼓励交易原则持以十分开放的态度,这也表明,鼓励交易原则并非不可以成为具体法律中的基本原则。早在1804年《拿破仑法典》中便承认了鼓励交易的原则,鼓励交易理论为基础的鼓励交易学说更加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采用。从国际立法趋势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美国统一商法典》中都确定了鼓励交易原则的地位,大多数国家在民商法立法中也对鼓励交易原则的地位给予了较高尊重。这对我国目前民法典合同编编纂起到一定借鉴意义。特别是国与国,地区与地区之间经济往来不断频发的情形下,立法原则上保持一定的相似性和协调性也具有重要意义。
(三)鼓励交易在合同法中多方体现
虽然鼓励交易并明确没有写入到现行《合同法》之中,但鼓励交易理念贯穿其始终。比如合同的订立规则尽可能促成合同关系成立,合同的效力规则可能促成合同效力发生;合同的履行规则、权利义务终止规则、违约责任规则等尽可能促成合同债权的实现。同时,但鼓励交易思想对市场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这与合同法中对鼓励交易进行的多方体现有关。通过对合同法及系列解释进行研读可以发现,在合同法中第1、10 、39-41、52、55条中均有与鼓励交易原则相关的内容。以合同法中第52条为例,第55条列举了行使撤销权的具体条件,其通过限制撤销条件的办法以消极的方式进行着鼓励合同,这实际上也是鼓励交易的具体表现。由此可见,国内合同法在合同全过程中都融入了一定的鼓励交易思想,对合同进行的保护与鼓励实际上也是对交易的保护与鼓励,从这一层面看,鼓励交易也需要成为合同编的基本原则的重要考虑要素。
(三)司法实践中对鼓励交易原则的重视
我国《合同法》颁行后,司法机关将鼓励合同交易,增进社会财富视为现代合同法最为重要的基本精神或价值目标。我国司法机关为此制定的一系列的司法解释,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的统一的必要条款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的预约合同制度等规定中不难看出,鼓励交易原则在我国调整合同关系司法实践中可被视作新的“帝王条款”。
(四)鼓励交易与合同法中其它原则具有一致性
鼓励交易与合同法中其它的原则之间并不存在严重的抵触性,一定意义上说,其与其它原则间存在着较高的一致性。法律需要服务于社会经济生活发展,从更为宏观的角度进行法律的含义与意义审视时可以发现,其作为调整市场主体行为,维持市场正常秩序,促进经济繁荣的有效途径,其本身更是具有程序性与普适性强的基本特点。从这一层面看,鼓励交易在一定意义上需要成为法律的基本义务,这也与合同法中第1条“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的表述相一致。合同确定的目标在于保障交易行为和交易活动的更好开展,保护合同是为了在更大的范围内,以及更长的期限内进行交易的保护,鼓励交易则是对具体交易行为进行的鼓励与保护,其可以看作是对鼓励合同进行的有效细化。因此,合同法的原则和目的便在于规定合同中的具体过程进行鼓励合同,并保护当事人的基本权益,这与鼓励交易的初衷存在一定的一致性。
结语
综上可以看出,鼓励交易合同法并没有明文规定,但该原则对于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评价等制度在实践中运用均发挥指导性作用,将其作为民法典合同编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在市场多元化、交易量倍增的社会经济发展的背景下,鼓励交易的原则性地位也需要得到认可,同时为以后民商事规范发展奠定基础。但也要看到,鼓励交易原则的在司法当中的运用要注意把握适当性以避免过犹不及,更要實现的是合同的正义。随着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编纂进程,要以对鼓励交易原则的理论反思为基础,来实现鼓励交易原则成为合同重要的原则和价值目标,使鼓励交易原则在合同规范中的更加的合理表达。
参考文献:
[1]陆思璇.试论“鼓励交易”——民法总则合同编基本原则再思考[J].红河学院学报,2018,16(05):105-108.
[2]罗昆.鼓励交易原则的反思与合理表达[J].政治与法律,2017(07):25-38.
[3]陈晋.论我国《物权法》中的“鼓励交易思想”[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2,25(04):4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