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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对中国国家利益是一把“双刃剑”,中国应在发挥外资积极作用的同时,有效防范风险,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2011年3月全国人大第十一届四次会议批准的“十二五”规划指出,当前我国要实施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其中包括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同时在开放中要“有效防范风险,以开放促发展、促改革、促创新”。笔者认为,这是完全正确的,而且与过去只顾扩大对外开放,引进外资越多越好是有所不同的,因此也是一个不小的进步。
外资,主要是指包括外国和境外港、澳、台地区进入我国境内的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rst, FDI )。FDI进入我国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赚取利润,因此,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可以说是一把“双刃剑”:既有积极促进作用,也可能起某些消极影响,甚至干扰破坏作用。这就要求我们在利用外资的同时,必须注意有效地防范风险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决不能让外资扰乱、破坏了我国人民正常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
什么是经济安全?
所谓国家经济安全,就我国来讲,主要是指国家经济独立自主地持续发展的利益不受威胁和侵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会被削弱和改变。这可细分为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具有经济主权,即国家能独立自主地决定本国的经济体制、发展道路、方针、政策,以至在必要时调控市场价格的权力,而不受任何外人或外国势力的牵制、干涉;二是具有足够的控制、主导经济发展的能力,即对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支柱产业和国民经济命脉部门都能置于国家权力或本国人民的绝对控制之下,而不受外国资本所作左右;三是保证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能力,主要是指一国经济发展所必需的各种资源供给能获得有效的保障,而不致因种种原因,哪怕是意外原因所中断,也不会因价格暴涨而束手无策;四是能使经济维持持续、稳定增长,并有抵制外部经济势力的冲击而不至于经济停滞、下滑的能力;五是保证和维护以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多种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结构不会被削弱或改变。
从国家经济安全所涵盖的内容不难看出,我们讲国家经济安全,首先是以区分什么是本国民族企业和外资企业为前提的。所谓本国民族企业,一般是指由本国人民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拥有和控制的企业,即由他们对一个企业的资本(股份)、品牌、技术三个方面都拥有绝对或相对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的企业,通常称为三控(控股、控牌、控技)的企业才能称得上是本国的民族企业,而不论其注册地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因为只有达到了这“三控”的要求,才能使这个企业的经营管理的大政方针、收益分配、人事安排的决定权牢牢地掌握在中国人民手中,并使主要收益归中国人民所享有。如果本国人民只对“三控”中的一项或两项有控制权,则最多只能说是准民族企业,而非完整的民族企业。所谓外资企业则是由境外资本家拥有绝对或相对“三控”权的企业。
对企业只求所在不求所有是错误的
现有一种观点认为, 企业不求其所有,只求其所在。意即只要在大陆境内的企业,不论其为外国所有还是本国人民所有都是本国民族企业。有的在某国际经济论坛上还说得更明白:“所有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注册的企业都是中国企业。”明眼人一看就知,这种说法至少犯了一个常识性的逻辑错误。因为在中国注册的企业,既有中国的民族企业,也有境外的外资企业。这两种企业本来就是属地(或国籍)性质不同的两种不同类型的企业,怎么经过注册就成为无差别的同一类型的企业了呢?注册只不过是履行了一定的法律手续而取得在境内有合法经营的资格,却不能改变其国籍属地的性质。正如一个持有入境护照的外国人,他办好了护照只说明他已取得了入境的资格,却并不能说明他已由外国人变成了取得中国国籍的中国人一样。直白地说,外资企业之所以不能说它是中国企业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它的所有权(主要是对企业的“三控权”)及其经营收益的归属不是中国人民而是在境外或其母国的总公司,因而与中国人民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甚至是对立的。在人类尚未进入共产主义社会,世界还不能不分成不同利益的国家之前,这个矛盾始终是存在的。如果说外资企业与民族企业一样都是中国企业,那么,在中国的经济统计上把外资企业单列出来就完全没有必要了。可见,那种说法是完全违反常理的,同时也是违反国际惯例的。在西方的经济统计上对一国本国的企业和外国资本的企业也是严格区别的,反映在西方宏观经济统计上的GNP(国民生产总值)、GDP(国内生产总值)两个指标的区别就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GNP只包括境内外本国资本企业所生产的价值,而把境内的外资企业生产的价值排除在外;GDP却只计算境内包括内资外资在内一切企业生产的价值。如果把外资进入本国注册经营的企业也视为本国企业,则GNP这个指标的设定就完全没有必要,因而也是不能成立的。
把外资说成民族企业是蓄意误导
那么,这些论者为什么硬要把外资企业说成是中国民族企业呢?在笔者看来,主要不外基于三个目的:一是可以夸大中国经济发展的成就,忽悠我国人民。我国由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实施“走出去”的战略较晚,以至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到2010年末仅3108亿美元,只及同期外商在华投资的21%。因而外资企业在我国增加的价值远大于我国企业在海外所增加的价值,即我国的GDP要远大于GNP。因此,如果把外资企业也视为中国企业,实际就很容易把GDP误解为全部都是中国企业所创造并归中国人民所享有,夸大了中国经济发展的实绩,客观上起到了忽悠中国人民的作用。二是便于在维护中国企业利益的名义下掩盖维护外国企业利益的实质。最明显的实例是出口退税补贴政策,仅2007年国家为此而支出的税收费用就达6700亿元人民币,其中有很大一部分便白送给了出口的外资企业。我国的出口企业虽然也能享受一部分,却又时不时需要因此而承担外国资本的反倾销和制裁之害。三是更嚴重的问题在于,为盲目引进外资,任由外资来并购、控制我国经济提供了理论基础,从而消除了人们反对和抵制充当外国资本附庸的心理防线。因为在外资企业也是中国企业的谬论下,即使外资已控制、统治了中国经济也会视为是中国自己在管理自己,明明已丧失了主权,仍麻木不仁,安之若素。
引进外资要考虑国家经济安全
我国在过去相当长时期采取积极鼓励和大规模引进外资的政策是完全必要的。但必须明确外资经济只能是我国经济发展的补充,而不能喧宾夺主,危及本国经济安全,这是国际惯例。例如,美国设有“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负责审查外国的投资收购,维护国家经济安全。2005年中海油拟收购美国已申请破产的优尼科石油公司,2008年华为拟收购美国IT企业3Com和2010年5月拟收购美国技术公司3Leaf,经多时谈判均因CFIUS以有碍美国经济安全未准而告吹。因此,我国对FDI如果不予适当控制,任由外资进入并购,或者为了“政绩”盲目引进外资,越多越好,甚至继续以超国民待遇的优惠措施鼓励外资进入挤压民族企业等等,都是对国家、民族极不负责任的态度。目前,在面对外资已控制我国许多产业和领域,严重威胁国家经济安全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则应认真研究外资企业的规模和经营活动对我国安全的关系,并进行全面调查评估,加强监管,防止、反对其垄断、操控市场和欺诈等等违法经营行为。对严重违法或对行业已形成明显垄断操纵,危及国家经济安全者应予严厉惩处、限制,必要时予以取缔或由国企并购,实行外企国有化。监管、限制或协议收购国内的外资企业都是属于国家主权范围的事,而不能迷恋于投资自由化的说教而捆住自己的手脚,眼睁睁地看到外资已危及国家经济安全也无所作为。当然,在实践中要讲究策略,谨慎行事,但不能胆小怕事,无动于衷,至少不应“引狼入室”,继续推行盲目引进外资,使其加强对我国经济控制的政策。
2011年3月全国人大第十一届四次会议批准的“十二五”规划指出,当前我国要实施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其中包括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同时在开放中要“有效防范风险,以开放促发展、促改革、促创新”。笔者认为,这是完全正确的,而且与过去只顾扩大对外开放,引进外资越多越好是有所不同的,因此也是一个不小的进步。
外资,主要是指包括外国和境外港、澳、台地区进入我国境内的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rst, FDI )。FDI进入我国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赚取利润,因此,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可以说是一把“双刃剑”:既有积极促进作用,也可能起某些消极影响,甚至干扰破坏作用。这就要求我们在利用外资的同时,必须注意有效地防范风险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决不能让外资扰乱、破坏了我国人民正常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
什么是经济安全?
所谓国家经济安全,就我国来讲,主要是指国家经济独立自主地持续发展的利益不受威胁和侵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会被削弱和改变。这可细分为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具有经济主权,即国家能独立自主地决定本国的经济体制、发展道路、方针、政策,以至在必要时调控市场价格的权力,而不受任何外人或外国势力的牵制、干涉;二是具有足够的控制、主导经济发展的能力,即对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支柱产业和国民经济命脉部门都能置于国家权力或本国人民的绝对控制之下,而不受外国资本所作左右;三是保证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能力,主要是指一国经济发展所必需的各种资源供给能获得有效的保障,而不致因种种原因,哪怕是意外原因所中断,也不会因价格暴涨而束手无策;四是能使经济维持持续、稳定增长,并有抵制外部经济势力的冲击而不至于经济停滞、下滑的能力;五是保证和维护以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多种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结构不会被削弱或改变。
从国家经济安全所涵盖的内容不难看出,我们讲国家经济安全,首先是以区分什么是本国民族企业和外资企业为前提的。所谓本国民族企业,一般是指由本国人民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拥有和控制的企业,即由他们对一个企业的资本(股份)、品牌、技术三个方面都拥有绝对或相对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的企业,通常称为三控(控股、控牌、控技)的企业才能称得上是本国的民族企业,而不论其注册地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因为只有达到了这“三控”的要求,才能使这个企业的经营管理的大政方针、收益分配、人事安排的决定权牢牢地掌握在中国人民手中,并使主要收益归中国人民所享有。如果本国人民只对“三控”中的一项或两项有控制权,则最多只能说是准民族企业,而非完整的民族企业。所谓外资企业则是由境外资本家拥有绝对或相对“三控”权的企业。
对企业只求所在不求所有是错误的
现有一种观点认为, 企业不求其所有,只求其所在。意即只要在大陆境内的企业,不论其为外国所有还是本国人民所有都是本国民族企业。有的在某国际经济论坛上还说得更明白:“所有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注册的企业都是中国企业。”明眼人一看就知,这种说法至少犯了一个常识性的逻辑错误。因为在中国注册的企业,既有中国的民族企业,也有境外的外资企业。这两种企业本来就是属地(或国籍)性质不同的两种不同类型的企业,怎么经过注册就成为无差别的同一类型的企业了呢?注册只不过是履行了一定的法律手续而取得在境内有合法经营的资格,却不能改变其国籍属地的性质。正如一个持有入境护照的外国人,他办好了护照只说明他已取得了入境的资格,却并不能说明他已由外国人变成了取得中国国籍的中国人一样。直白地说,外资企业之所以不能说它是中国企业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它的所有权(主要是对企业的“三控权”)及其经营收益的归属不是中国人民而是在境外或其母国的总公司,因而与中国人民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甚至是对立的。在人类尚未进入共产主义社会,世界还不能不分成不同利益的国家之前,这个矛盾始终是存在的。如果说外资企业与民族企业一样都是中国企业,那么,在中国的经济统计上把外资企业单列出来就完全没有必要了。可见,那种说法是完全违反常理的,同时也是违反国际惯例的。在西方的经济统计上对一国本国的企业和外国资本的企业也是严格区别的,反映在西方宏观经济统计上的GNP(国民生产总值)、GDP(国内生产总值)两个指标的区别就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GNP只包括境内外本国资本企业所生产的价值,而把境内的外资企业生产的价值排除在外;GDP却只计算境内包括内资外资在内一切企业生产的价值。如果把外资进入本国注册经营的企业也视为本国企业,则GNP这个指标的设定就完全没有必要,因而也是不能成立的。
把外资说成民族企业是蓄意误导
那么,这些论者为什么硬要把外资企业说成是中国民族企业呢?在笔者看来,主要不外基于三个目的:一是可以夸大中国经济发展的成就,忽悠我国人民。我国由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实施“走出去”的战略较晚,以至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到2010年末仅3108亿美元,只及同期外商在华投资的21%。因而外资企业在我国增加的价值远大于我国企业在海外所增加的价值,即我国的GDP要远大于GNP。因此,如果把外资企业也视为中国企业,实际就很容易把GDP误解为全部都是中国企业所创造并归中国人民所享有,夸大了中国经济发展的实绩,客观上起到了忽悠中国人民的作用。二是便于在维护中国企业利益的名义下掩盖维护外国企业利益的实质。最明显的实例是出口退税补贴政策,仅2007年国家为此而支出的税收费用就达6700亿元人民币,其中有很大一部分便白送给了出口的外资企业。我国的出口企业虽然也能享受一部分,却又时不时需要因此而承担外国资本的反倾销和制裁之害。三是更嚴重的问题在于,为盲目引进外资,任由外资来并购、控制我国经济提供了理论基础,从而消除了人们反对和抵制充当外国资本附庸的心理防线。因为在外资企业也是中国企业的谬论下,即使外资已控制、统治了中国经济也会视为是中国自己在管理自己,明明已丧失了主权,仍麻木不仁,安之若素。
引进外资要考虑国家经济安全
我国在过去相当长时期采取积极鼓励和大规模引进外资的政策是完全必要的。但必须明确外资经济只能是我国经济发展的补充,而不能喧宾夺主,危及本国经济安全,这是国际惯例。例如,美国设有“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负责审查外国的投资收购,维护国家经济安全。2005年中海油拟收购美国已申请破产的优尼科石油公司,2008年华为拟收购美国IT企业3Com和2010年5月拟收购美国技术公司3Leaf,经多时谈判均因CFIUS以有碍美国经济安全未准而告吹。因此,我国对FDI如果不予适当控制,任由外资进入并购,或者为了“政绩”盲目引进外资,越多越好,甚至继续以超国民待遇的优惠措施鼓励外资进入挤压民族企业等等,都是对国家、民族极不负责任的态度。目前,在面对外资已控制我国许多产业和领域,严重威胁国家经济安全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则应认真研究外资企业的规模和经营活动对我国安全的关系,并进行全面调查评估,加强监管,防止、反对其垄断、操控市场和欺诈等等违法经营行为。对严重违法或对行业已形成明显垄断操纵,危及国家经济安全者应予严厉惩处、限制,必要时予以取缔或由国企并购,实行外企国有化。监管、限制或协议收购国内的外资企业都是属于国家主权范围的事,而不能迷恋于投资自由化的说教而捆住自己的手脚,眼睁睁地看到外资已危及国家经济安全也无所作为。当然,在实践中要讲究策略,谨慎行事,但不能胆小怕事,无动于衷,至少不应“引狼入室”,继续推行盲目引进外资,使其加强对我国经济控制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