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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快速发展,进出口贸易交易额已经明显增加,但出现的问题也无法掩盖,即我国外贸出口企业与日俱增的海外应收账款以及坏账率的问题,严重影响进出口贸易的协调发展。所以在快速发展的基础之上,同样需要注重国际贸易结算风险的有效控制与防范。在国际贸易结算相关内容概况分析的基础之上,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通过这样的方式,为国际贸易的稳定健康发展提供保障。因此,本文探讨了如何应对和防范国际贸易结算单据遗失问题。
【关键词】国际贸易;结算;单据遗失
一、国际贸易结算单据的特点
结算单据是国际贸易结算中不可或缺的文件,一般包括金融票据、发票、包装单据、运输单据、保险单、产地证等,通过在国际间邮寄传输,起到提供结算信息、作为结算证据、确定有关权利与义务的作用。
作为流转性的文件,结算单据篇幅短小;因为要提供信息,它又属于说明性语篇;为了兼顾权利义务的界定,也常包含规范性言语。因此,结算单据经常大量隐去业内共知信息,而对关键信息表述却细致入微。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跟单信用证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占比较大,如果出现结算单据遗失的情况,可能会引发很多问题,例如:如何提货;担保提货下的资金滞压;运输单据的重新签发;政府相关部门单证的重新签发;信用证议付中的不符点以及收汇风险等。
二、案例情况
我司有一票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单据正常通过银行议付,但由于议付行或者是快递公司的缘故,将原本应寄给印度某行的单据和寄给孟加拉国某行的单据混淆了。虽然我们这边银行赶紧沟通,并将从印度退回的单据重新寄给了孟国,但孟国某行却坚称他们收到的都是正确的单据,即使某知名快递公司和亦是知名的大银行去了孟国银行沟通,但到目前依然没有要回单据。眼看着货物已到目的港,用箱期限已过,目的港的港口费用越增越多,客户也在不断地催促要货,我们也只能按海运提单遗失来处理了。由于单据是在议付行寄往开证行的途中丢失的,原本船公司只要议付行和托运人分别签注保函即可重新签发一套提单,但该国有大银行坚决不同意提供保函,而客户又不断催促要货,最后只能由我公司提供保函和保证金,船公司才重新签发了一套提单解决。好在我公司与客户关系良好,货物也算紧俏,客户愿意接受议付单据中的不符点,才使我公司避免了钱货两空的损失。当然,由于提供了大于货款的保证金且担保期超过两年,该起事件还是对我公司的资金周转率带来影响,同时,也促使我们作为出口商去思考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单据遗失情况下,如何避免钱货两空的风险和将损失降到最低。
三、国际贸易结算单据遗失引起的思考
1.资金滞压应对措施
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解释,在CIF、CFR和FOB条件下,卖方均必须自负费用毫不迟延地向买方提供运输单据。据此推论,单据丢失的风险一般应由卖方承担。承运人为确保自身的权益要求收货人在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担保提货或在有担保的情况下重新签发提单,且要求由银行提供担保或直接提供保证金。若考虑到资金滞压,出口商可以采取如下措施加以解决:(1)及时通知有关船公司及其代理。在此种情况下,船公司及其代理负有谨慎处理的义务,不能再仅凭提单持有人持有正本提单即放行货物,而应要求提货人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取得提单是善意的。例如,背书是否连续?符合要求?是否支付了合理对价?先避免货物损失的风险。(2)可以及时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一则可以确保提单项下权益不受侵犯;二则可以解决保证金长期滞压的问题。因为一旦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在该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均属无效。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律费用较低,律师费也较低。国外应当也有此种程序,催告期满(一般为60天)即可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3)和议付行沟通,让其提供银行保函,虽然说国有大银行一般不愿意,但也不是绝对。另外,我们也可以选择一些信用度较好的国际银行作为议付行。(4)一般而言,单据丢失不应影响压港,因为收货人有义务收货并不能据此拒绝卸货;承运人同样不能以收货人无正本提单为由拒绝卸货,尽管其有权拒绝放行货物。这样可以避免一些港口费用增加的风险。(5)可以和收货人沟通,采取担保提货。即在海运中货到单未到的情况下,由收货人和银行共同向运输公司提供书面担保,要求先行提货,保证日后补交提单或货权凭证,并负责向船公司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当然,一般情况下,银行为保护自身利益会要求收货人向其提供100%货款的担保金。
2.权责明确采取对策
(1)开证行的权利和责任
UCP600第7条明确了开证行承担偿付责任的前提:相符单据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UCP600第35条第二段规定如果指定银行确定交单相符并将单据发往开证行,即使单据丢失,开证行也必须承付或议付。这一规定是UCP600较UCP500新增加的一个条款,这一条款使开证行无法根据35条第一段——银行在信息传递中免责,进行拒付。这两条确定了开证行对单据遗失风险的责任。那么开证行在这种情况下,又享有什么权利呢?需要记住的是任何责任的承担都需要一定的基础和条件,开证行在单据遗失情况下承付或议付,也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指定行交单。二是,指定行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方法和方式递交单据。三是,提交的单据单证相符。也就是说,在以上3个条件没有满足的情况下开证行享有拒付的权利。本案例中信用证规定该证是自由议付的,议付行作为指定行并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方式递交单据。在前两种情况下,开证行都无法拒付。针对第3种情况,由于议付行在给开证行的过程中将单据遗失,已无法证明单据中的不符项,开证行也就无任何依据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拒付。
(2)指定行的权利和责任
UCP600第35条第一段规定银行对报文、信件和单据在递送途中发生延误、中途遗失、残缺或其他错误产生的后果免责。第二段又规定如果指定银行确认交单相符并将单据发往开证行,即使单据丢失,开证行也必须承付或议付。这一条规定首先明确了指定行对单据在递送过程中发生遗失是免责的,其次,如果指定行对相符交单做了承付或议付,开证行必须偿付指定行。注意:指定行对单据遗失免责和获得开证行偿付是有条件的,即指定行必须按照信用证要求的方式递送单据,并且要满足单证相符。如果信用证要求邮寄,指定行未按此要求行事而造成单据丢失,开证行是免责的。 (3)受益人和申请人的权利和责任
信用证的本质是一种结算工具和支付手段,是为了促进进出口贸易的有序健康发展。信用证虽然独立于买卖双方的销售合同,但通过开证行和申请人之间的开证申请书等媒介,可将国际惯例及信用证项下的各种权利和义务最终转嫁给申请人。在单据遗失的情况下,只要受益人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地点向指定行提交了规定的单据,则己履行了信用证项下的全部义务,开证行的付款责任确定,然后开证行再通过和申请人之间的协议书等,使开证申请人承担最终的风险。
3.寄单环节风险的防范
UCP600第35条的规定具有重大的实务操作意义,对消除误解,减少纠纷,将起到重要作用。为此,出口商在实际业务处理中,为防范单据丢失风险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根据UCP600第35款,出口商应要求开证行对单据寄送方式进行规定。随着国际物流和快递行业的发展,大量的科学技术被应用,单据遗失的可能性越来越小,单据的安全性大大提高。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单据遗失的情况还时有发生。面临上述情况,开立信用证时,开证行应规定好单据的寄送方式和寄送次数。最好单据分为两次寄送,从而避免单据遗失的风险,对开证行和受益人各方都是一种保护。
(2)作为议付银行和出口商,在议付单据时应留印主要单据以防不测,有的议付银行由于内部规定,仅仅保留了发票和提单的复印件,这种做法值得商榷。一旦单据遗失,开证行索要单据的全套副本,就会无法满足开证行的要求,导致款项无法收回的后果。需要指出的是,保存单据的复印件时,对于某些单据的背面,也需要予以复印保存,如提单和保单等,以防止开证行无法判断是否准确背书从而提出不能付款的情况发生。
(3)寄单后,应及时跟踪单据邮递情况,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不必要的延误;在发生单据丢失的情况下应尽快联系快递公司出具单据遗失证明,并将副本单据及时递送开证行。同时议付行要会同受益人积极配合申请人解决提货问题。
4.健全相关的单据管理制度
如果单据遗失,一般来说,企业要自行承担风险。所以,对于企业来说,完善的单据管理制度必不可少,其可减小单据遗失的概率。对于外销合同项下的单据,每份合同设置一套文件夹,将所有相关书面单据予以归档,并且将全套单据扫描留底保存,一方面证明自己履行了合同义务;另一方面若单据遗失也利于采取相关的补救措施。
5.留存海运提单,有备无患
在国际贸易中,海运提单是非常常见的单据,一般来说,船公司通常签发3份正本提单,其具有同等效力,其中一份提单提取货物后,其他自行失效。鉴于提单为物权凭证,其丢失后操作程序十分繁琐,且给外贸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故在单证操作时,除非客户要求全套提单,外贸企业最好留存一份正本提单,以更好地防范单据丢失后的风险。本案例中,我公司寄送了全套提单,而单据丢失后处理非常麻烦,发生此案件后,我公司在履约时提前与客户予以沟通,对于后面合同的执行不再寄送全套海运提单,而是留存一份,以便于外贸业务的顺利开展。
6.一定要根据市场的情况,做好客户的资信调查
对于外贸业务而言,一定要在不同的阶段对客户的资信和履约能力进行了解和分析。要注意的是,客户的信誉不是一成不变的,往往有些客户在业务合作的初始阶段都能很好履约,释放讲信誉的烟幕弹。一旦时机成熟或市场发生变化,他们就会为利益所驱动,实施恶意的诈骗。信用度高的客户一般在结算单据遗失的情况下,在长期合作的基础上,也能积极配合出口商做好相关应对工作,避免双方的损失。
四、结束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国际贸易合作次数将更加频繁、规模将更加宏伟、涉及企业也将更多,国际贸易势必成为拉动国民经济发展,推动社会繁荣发展和提升我国国际竞争力的有力支撑。然而,作为风险性较高的行业,单据在对外贸易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既是合同履行的必要手段,也是对外贸易经营管理的重要工具。由于国内与国外的语言交流存在一定的障碍,对于贸易结算过程中的具体流程无法进行详细的交流,更由于诸多外在因素的影响,致使国际贸易结算中存在诸多风险。因此,需要有关部门将这项工作重视起来,并积极采取防御和控制措施,从而能够降低风险。本文分析了国际贸易结算单据遗失相关方面,以期提供一些借鉴。
参考文献:
[1]李明. 国际贸易结算风险研究[D].重庆大学,2006.
[2]田雨夕. 浅析国际贸易结算中信用证项下不符点的产生及预防[J]. 经营管理者,2016,07:37.
[3]高珏. 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转移问题研究[D].上海海事大学,2004.
[4]富强. 国际贸易中提单与货物所有权转移关系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06.
[5]高廷凯.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电子化的实践与理论[D].复旦大学,2009.
[6]凌智. 国际贸易中跟单信用证风险与防范[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8.
[7]谢元展. 国际贸易的结算风险防范[J]. 企业研究,2015,01:52-57.
【关键词】国际贸易;结算;单据遗失
一、国际贸易结算单据的特点
结算单据是国际贸易结算中不可或缺的文件,一般包括金融票据、发票、包装单据、运输单据、保险单、产地证等,通过在国际间邮寄传输,起到提供结算信息、作为结算证据、确定有关权利与义务的作用。
作为流转性的文件,结算单据篇幅短小;因为要提供信息,它又属于说明性语篇;为了兼顾权利义务的界定,也常包含规范性言语。因此,结算单据经常大量隐去业内共知信息,而对关键信息表述却细致入微。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跟单信用证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占比较大,如果出现结算单据遗失的情况,可能会引发很多问题,例如:如何提货;担保提货下的资金滞压;运输单据的重新签发;政府相关部门单证的重新签发;信用证议付中的不符点以及收汇风险等。
二、案例情况
我司有一票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单据正常通过银行议付,但由于议付行或者是快递公司的缘故,将原本应寄给印度某行的单据和寄给孟加拉国某行的单据混淆了。虽然我们这边银行赶紧沟通,并将从印度退回的单据重新寄给了孟国,但孟国某行却坚称他们收到的都是正确的单据,即使某知名快递公司和亦是知名的大银行去了孟国银行沟通,但到目前依然没有要回单据。眼看着货物已到目的港,用箱期限已过,目的港的港口费用越增越多,客户也在不断地催促要货,我们也只能按海运提单遗失来处理了。由于单据是在议付行寄往开证行的途中丢失的,原本船公司只要议付行和托运人分别签注保函即可重新签发一套提单,但该国有大银行坚决不同意提供保函,而客户又不断催促要货,最后只能由我公司提供保函和保证金,船公司才重新签发了一套提单解决。好在我公司与客户关系良好,货物也算紧俏,客户愿意接受议付单据中的不符点,才使我公司避免了钱货两空的损失。当然,由于提供了大于货款的保证金且担保期超过两年,该起事件还是对我公司的资金周转率带来影响,同时,也促使我们作为出口商去思考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单据遗失情况下,如何避免钱货两空的风险和将损失降到最低。
三、国际贸易结算单据遗失引起的思考
1.资金滞压应对措施
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解释,在CIF、CFR和FOB条件下,卖方均必须自负费用毫不迟延地向买方提供运输单据。据此推论,单据丢失的风险一般应由卖方承担。承运人为确保自身的权益要求收货人在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担保提货或在有担保的情况下重新签发提单,且要求由银行提供担保或直接提供保证金。若考虑到资金滞压,出口商可以采取如下措施加以解决:(1)及时通知有关船公司及其代理。在此种情况下,船公司及其代理负有谨慎处理的义务,不能再仅凭提单持有人持有正本提单即放行货物,而应要求提货人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取得提单是善意的。例如,背书是否连续?符合要求?是否支付了合理对价?先避免货物损失的风险。(2)可以及时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一则可以确保提单项下权益不受侵犯;二则可以解决保证金长期滞压的问题。因为一旦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在该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均属无效。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律费用较低,律师费也较低。国外应当也有此种程序,催告期满(一般为60天)即可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3)和议付行沟通,让其提供银行保函,虽然说国有大银行一般不愿意,但也不是绝对。另外,我们也可以选择一些信用度较好的国际银行作为议付行。(4)一般而言,单据丢失不应影响压港,因为收货人有义务收货并不能据此拒绝卸货;承运人同样不能以收货人无正本提单为由拒绝卸货,尽管其有权拒绝放行货物。这样可以避免一些港口费用增加的风险。(5)可以和收货人沟通,采取担保提货。即在海运中货到单未到的情况下,由收货人和银行共同向运输公司提供书面担保,要求先行提货,保证日后补交提单或货权凭证,并负责向船公司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当然,一般情况下,银行为保护自身利益会要求收货人向其提供100%货款的担保金。
2.权责明确采取对策
(1)开证行的权利和责任
UCP600第7条明确了开证行承担偿付责任的前提:相符单据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UCP600第35条第二段规定如果指定银行确定交单相符并将单据发往开证行,即使单据丢失,开证行也必须承付或议付。这一规定是UCP600较UCP500新增加的一个条款,这一条款使开证行无法根据35条第一段——银行在信息传递中免责,进行拒付。这两条确定了开证行对单据遗失风险的责任。那么开证行在这种情况下,又享有什么权利呢?需要记住的是任何责任的承担都需要一定的基础和条件,开证行在单据遗失情况下承付或议付,也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指定行交单。二是,指定行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方法和方式递交单据。三是,提交的单据单证相符。也就是说,在以上3个条件没有满足的情况下开证行享有拒付的权利。本案例中信用证规定该证是自由议付的,议付行作为指定行并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方式递交单据。在前两种情况下,开证行都无法拒付。针对第3种情况,由于议付行在给开证行的过程中将单据遗失,已无法证明单据中的不符项,开证行也就无任何依据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拒付。
(2)指定行的权利和责任
UCP600第35条第一段规定银行对报文、信件和单据在递送途中发生延误、中途遗失、残缺或其他错误产生的后果免责。第二段又规定如果指定银行确认交单相符并将单据发往开证行,即使单据丢失,开证行也必须承付或议付。这一条规定首先明确了指定行对单据在递送过程中发生遗失是免责的,其次,如果指定行对相符交单做了承付或议付,开证行必须偿付指定行。注意:指定行对单据遗失免责和获得开证行偿付是有条件的,即指定行必须按照信用证要求的方式递送单据,并且要满足单证相符。如果信用证要求邮寄,指定行未按此要求行事而造成单据丢失,开证行是免责的。 (3)受益人和申请人的权利和责任
信用证的本质是一种结算工具和支付手段,是为了促进进出口贸易的有序健康发展。信用证虽然独立于买卖双方的销售合同,但通过开证行和申请人之间的开证申请书等媒介,可将国际惯例及信用证项下的各种权利和义务最终转嫁给申请人。在单据遗失的情况下,只要受益人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地点向指定行提交了规定的单据,则己履行了信用证项下的全部义务,开证行的付款责任确定,然后开证行再通过和申请人之间的协议书等,使开证申请人承担最终的风险。
3.寄单环节风险的防范
UCP600第35条的规定具有重大的实务操作意义,对消除误解,减少纠纷,将起到重要作用。为此,出口商在实际业务处理中,为防范单据丢失风险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根据UCP600第35款,出口商应要求开证行对单据寄送方式进行规定。随着国际物流和快递行业的发展,大量的科学技术被应用,单据遗失的可能性越来越小,单据的安全性大大提高。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单据遗失的情况还时有发生。面临上述情况,开立信用证时,开证行应规定好单据的寄送方式和寄送次数。最好单据分为两次寄送,从而避免单据遗失的风险,对开证行和受益人各方都是一种保护。
(2)作为议付银行和出口商,在议付单据时应留印主要单据以防不测,有的议付银行由于内部规定,仅仅保留了发票和提单的复印件,这种做法值得商榷。一旦单据遗失,开证行索要单据的全套副本,就会无法满足开证行的要求,导致款项无法收回的后果。需要指出的是,保存单据的复印件时,对于某些单据的背面,也需要予以复印保存,如提单和保单等,以防止开证行无法判断是否准确背书从而提出不能付款的情况发生。
(3)寄单后,应及时跟踪单据邮递情况,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不必要的延误;在发生单据丢失的情况下应尽快联系快递公司出具单据遗失证明,并将副本单据及时递送开证行。同时议付行要会同受益人积极配合申请人解决提货问题。
4.健全相关的单据管理制度
如果单据遗失,一般来说,企业要自行承担风险。所以,对于企业来说,完善的单据管理制度必不可少,其可减小单据遗失的概率。对于外销合同项下的单据,每份合同设置一套文件夹,将所有相关书面单据予以归档,并且将全套单据扫描留底保存,一方面证明自己履行了合同义务;另一方面若单据遗失也利于采取相关的补救措施。
5.留存海运提单,有备无患
在国际贸易中,海运提单是非常常见的单据,一般来说,船公司通常签发3份正本提单,其具有同等效力,其中一份提单提取货物后,其他自行失效。鉴于提单为物权凭证,其丢失后操作程序十分繁琐,且给外贸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故在单证操作时,除非客户要求全套提单,外贸企业最好留存一份正本提单,以更好地防范单据丢失后的风险。本案例中,我公司寄送了全套提单,而单据丢失后处理非常麻烦,发生此案件后,我公司在履约时提前与客户予以沟通,对于后面合同的执行不再寄送全套海运提单,而是留存一份,以便于外贸业务的顺利开展。
6.一定要根据市场的情况,做好客户的资信调查
对于外贸业务而言,一定要在不同的阶段对客户的资信和履约能力进行了解和分析。要注意的是,客户的信誉不是一成不变的,往往有些客户在业务合作的初始阶段都能很好履约,释放讲信誉的烟幕弹。一旦时机成熟或市场发生变化,他们就会为利益所驱动,实施恶意的诈骗。信用度高的客户一般在结算单据遗失的情况下,在长期合作的基础上,也能积极配合出口商做好相关应对工作,避免双方的损失。
四、结束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国际贸易合作次数将更加频繁、规模将更加宏伟、涉及企业也将更多,国际贸易势必成为拉动国民经济发展,推动社会繁荣发展和提升我国国际竞争力的有力支撑。然而,作为风险性较高的行业,单据在对外贸易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既是合同履行的必要手段,也是对外贸易经营管理的重要工具。由于国内与国外的语言交流存在一定的障碍,对于贸易结算过程中的具体流程无法进行详细的交流,更由于诸多外在因素的影响,致使国际贸易结算中存在诸多风险。因此,需要有关部门将这项工作重视起来,并积极采取防御和控制措施,从而能够降低风险。本文分析了国际贸易结算单据遗失相关方面,以期提供一些借鉴。
参考文献:
[1]李明. 国际贸易结算风险研究[D].重庆大学,2006.
[2]田雨夕. 浅析国际贸易结算中信用证项下不符点的产生及预防[J]. 经营管理者,2016,07:37.
[3]高珏. 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转移问题研究[D].上海海事大学,2004.
[4]富强. 国际贸易中提单与货物所有权转移关系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06.
[5]高廷凯.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电子化的实践与理论[D].复旦大学,2009.
[6]凌智. 国际贸易中跟单信用证风险与防范[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8.
[7]谢元展. 国际贸易的结算风险防范[J]. 企业研究,2015,01:5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