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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克鲁泡特金认为,人类道德来源于自然界,历经三个发展阶段,即互助—正义—自我牺牲;正义源于动物“血仇血报”的风俗;正义感源于自动物社会以来就有的对共同规则的遵守;在正义问题上,人与动物只有程度的差别,没有质的区别。
关键词:克鲁泡特金;正义;道德
以道德学术闻名于世的俄国无政府主义大师克鲁泡特金认为,自然界是人类第一任教师,人类道德起源于自然界,包含三个要素,历经三个发展阶段,即互助、正义和自我牺牲。其中,正义是社会本能和道德发展的第二阶段,是人和动物都有的日常道德。克鲁泡特金认为,平等是正义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平等,就谈不上正义。在某种程度上,他甚至把平等就认同于正义了。其伦理公式是“无平等则无正义,无正义则无道德”。
由此可见,在克鲁泡特金那里,正义为人类道德之基础,而平等则为正义之基础。克鲁泡特金认为,个人的绝对自由又是人人平等的基本前提。然而克鲁泡特金对正义的论证却基本上未及动物,仅就人类来谈正义问题。
一、 正义道德的终极根源在自然界
有人认为正义存在于功用之中,也就是说存在于对个人和社会的利害关系的考量之中。
边沁指出,符合德行的行为出于一个正确的计算,暂时的牺牲将换来一个更大之幸福,而不道德的行为出于一个不正确的计算。人总在寻求他的利益和快乐,正义则存在于这种功用考量之中。
克鲁泡特金认为,这一派观点根本就不懂得正义的概念,对道德缺乏一个科学认识。与此派观点不同的是,有人认为正义是人所固有的神秘力量,其终极根源不在自然中寻找,而归之于上天或宗教。在克鲁泡特金看来,这一派的根本弊病是在于对自然界的事实过于无知。克鲁泡特金认为,人类所有关于正义的见解虽涉及行为正当性问题,其中不乏闪光的思想,然而,所有见解始终没有认识到正义的来源和本质。
克鲁泡特金承认,正义的确是人所固有的本来的东西,但它的终极根源不在上天,更不在宗教或形而上学,而在自然界。它是动物从长期的社会生活中自然地积累并遗传下来的固有感情,即道德感情,而其根源则在互助本能。
二、 正义观念源于“血仇血报”风俗
最初正义的观念产生于人类的蒙昧阶段,主要见之于“血仇血报”这个风俗。当时所有的人都认为血仇必须用血来还。杀人者必须偿命,伤人者必须流血,甚至伤了动物,也要进行同态偿还,回到村子要放他的血。因此,蒙昧人尊重一切生命,走路时,极其小心,免得无故踩死任何动物。当然由于食物或衣服需要杀死一个动物是可以的,但仅为了开心或由着一时的兴致而杀生则是一个大忌讳。
“血仇血报”最初却来源于早期人类对动物的观察所得。
动物在受到人的非礼待遇之后都要进行报复。猿、熊、狼、象、犀牛,大部分反刍动物、野兔及大部分啮齿类动物以及鳄鱼等,都完全知道自身的血亲。如果亲族中的一员被人杀了,它们必定依照某种方式进行复仇。
在原始蒙昧人看来,动物比他们聪明得多,他们所有的智慧都是从动物那儿学来的。野蛮人的正义观念大体上与蒙昧人没有什么区别。他们也认为杀人必须偿命,伤人必须受同样程度的伤。但明显有所进步,即以“赔偿制度”来限制可能陷入争执的人数,根除以命抵命、以伤还伤的简单方式。然而赔偿却是比抵命、还伤更严厉的惩罚。绝大多数的赔偿是赔偿不起的,赔偿者在痛苦狼狈之余,唯一的办法是深刻忏悔,请求受害人家族收留他。所有的部落道德都主張对每一桩谋杀、伤害与侮辱进行个人的或部落的复仇。
在克鲁泡特金看来,正义最初的确是作为复仇来设想的,来自对动物“血仇血报”的观察所得。
三、 正义感源于对共同规则的遵守
克鲁泡特金认为,动物的合群生活并不是某种简单的联合或偶然的组合,在动物的合群生活中,存在着丰富的合群情感和某种集体正义感。
他指出,“所有的合群动物或多或少地都养成了正义感”。合群生活如果没有相应地发达的合群情感,特别是相应地发展成为习惯的某种集体正义感,合群生活是绝不能实现的。
如果每个体经常滥用它的个体优势而没有别的个体或某种组织出面干涉,那么动物的合群生活根本就没有可能。他指出,燕子不论从多远的地方飞来,它们每一个都将回到去年建筑和修补的自己的窠中,如果其中有一只懒惰的鸟企图占据同伴所筑之巢,哪怕只是从巢中偷几根草,那么集体都将干涉这个懒家伙;企鹅有它们各自单独的居住地和捕鱼区,从不互相争夺;澳大利亚的每一群牲畜都有各自的休息的地方,从不超出范围。“至于啮齿动物的群居地和食草动物群中的和平气氛,可直接观察到的例子,”克鲁泡特金说,“这要多少有多少。”很明显,动物的合群生活引出一连串须共同遵守的规则的创造,合群情感和正义感即产生于对这些规则的自觉遵守中。
在这里,克鲁泡特金的正义观明显是所取不能多于所应得之意,这与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有殊途同归之效。亚里士多德曾指出,“违反正义的人也就是那个所取多于他理所应得的人。”然而克鲁泡特金随后对正义的表述便不是从这个角度出发的。他指出,原始人在部落阶段学到的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是,“自己不愿意别人加于你身上的,也就不要加于别人身上”,这大概是他对正义观较明确而直接的表述了。至此,克鲁泡特金的逻辑很明晰:承认动物的合群生活,就必然一同承认合群性动物之间的合群情感乃至集体正义感,而正义感即由合群情感发展而来。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在克鲁泡特金看来:第一,生物的合群性生活产生同情、仁慈等丰富的合群性情感,正义来源于自动物社会就有的道德感情。第二,而道德感情又来源于动物社会就有的合群生活中的互助本能。
也就是说,在克鲁泡特金看来,人类与动物的道德情感是同质的,只有程度高低之分;人类的正义有着一个遥远的自然界来源,是从自然界进化而来的。
参考文献:
[1] (俄)克鲁泡特金,李平沤译.互助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3).
[2] (俄)克鲁泡特金,巴金译.我的自传[M].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1985(10).
[3] (美)摩尔根,杨东莼,马雍,马巨译.古代社会[M].商务印书馆,1997.
作者简介:陈运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学院政法学院。
关键词:克鲁泡特金;正义;道德
以道德学术闻名于世的俄国无政府主义大师克鲁泡特金认为,自然界是人类第一任教师,人类道德起源于自然界,包含三个要素,历经三个发展阶段,即互助、正义和自我牺牲。其中,正义是社会本能和道德发展的第二阶段,是人和动物都有的日常道德。克鲁泡特金认为,平等是正义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平等,就谈不上正义。在某种程度上,他甚至把平等就认同于正义了。其伦理公式是“无平等则无正义,无正义则无道德”。
由此可见,在克鲁泡特金那里,正义为人类道德之基础,而平等则为正义之基础。克鲁泡特金认为,个人的绝对自由又是人人平等的基本前提。然而克鲁泡特金对正义的论证却基本上未及动物,仅就人类来谈正义问题。
一、 正义道德的终极根源在自然界
有人认为正义存在于功用之中,也就是说存在于对个人和社会的利害关系的考量之中。
边沁指出,符合德行的行为出于一个正确的计算,暂时的牺牲将换来一个更大之幸福,而不道德的行为出于一个不正确的计算。人总在寻求他的利益和快乐,正义则存在于这种功用考量之中。
克鲁泡特金认为,这一派观点根本就不懂得正义的概念,对道德缺乏一个科学认识。与此派观点不同的是,有人认为正义是人所固有的神秘力量,其终极根源不在自然中寻找,而归之于上天或宗教。在克鲁泡特金看来,这一派的根本弊病是在于对自然界的事实过于无知。克鲁泡特金认为,人类所有关于正义的见解虽涉及行为正当性问题,其中不乏闪光的思想,然而,所有见解始终没有认识到正义的来源和本质。
克鲁泡特金承认,正义的确是人所固有的本来的东西,但它的终极根源不在上天,更不在宗教或形而上学,而在自然界。它是动物从长期的社会生活中自然地积累并遗传下来的固有感情,即道德感情,而其根源则在互助本能。
二、 正义观念源于“血仇血报”风俗
最初正义的观念产生于人类的蒙昧阶段,主要见之于“血仇血报”这个风俗。当时所有的人都认为血仇必须用血来还。杀人者必须偿命,伤人者必须流血,甚至伤了动物,也要进行同态偿还,回到村子要放他的血。因此,蒙昧人尊重一切生命,走路时,极其小心,免得无故踩死任何动物。当然由于食物或衣服需要杀死一个动物是可以的,但仅为了开心或由着一时的兴致而杀生则是一个大忌讳。
“血仇血报”最初却来源于早期人类对动物的观察所得。
动物在受到人的非礼待遇之后都要进行报复。猿、熊、狼、象、犀牛,大部分反刍动物、野兔及大部分啮齿类动物以及鳄鱼等,都完全知道自身的血亲。如果亲族中的一员被人杀了,它们必定依照某种方式进行复仇。
在原始蒙昧人看来,动物比他们聪明得多,他们所有的智慧都是从动物那儿学来的。野蛮人的正义观念大体上与蒙昧人没有什么区别。他们也认为杀人必须偿命,伤人必须受同样程度的伤。但明显有所进步,即以“赔偿制度”来限制可能陷入争执的人数,根除以命抵命、以伤还伤的简单方式。然而赔偿却是比抵命、还伤更严厉的惩罚。绝大多数的赔偿是赔偿不起的,赔偿者在痛苦狼狈之余,唯一的办法是深刻忏悔,请求受害人家族收留他。所有的部落道德都主張对每一桩谋杀、伤害与侮辱进行个人的或部落的复仇。
在克鲁泡特金看来,正义最初的确是作为复仇来设想的,来自对动物“血仇血报”的观察所得。
三、 正义感源于对共同规则的遵守
克鲁泡特金认为,动物的合群生活并不是某种简单的联合或偶然的组合,在动物的合群生活中,存在着丰富的合群情感和某种集体正义感。
他指出,“所有的合群动物或多或少地都养成了正义感”。合群生活如果没有相应地发达的合群情感,特别是相应地发展成为习惯的某种集体正义感,合群生活是绝不能实现的。
如果每个体经常滥用它的个体优势而没有别的个体或某种组织出面干涉,那么动物的合群生活根本就没有可能。他指出,燕子不论从多远的地方飞来,它们每一个都将回到去年建筑和修补的自己的窠中,如果其中有一只懒惰的鸟企图占据同伴所筑之巢,哪怕只是从巢中偷几根草,那么集体都将干涉这个懒家伙;企鹅有它们各自单独的居住地和捕鱼区,从不互相争夺;澳大利亚的每一群牲畜都有各自的休息的地方,从不超出范围。“至于啮齿动物的群居地和食草动物群中的和平气氛,可直接观察到的例子,”克鲁泡特金说,“这要多少有多少。”很明显,动物的合群生活引出一连串须共同遵守的规则的创造,合群情感和正义感即产生于对这些规则的自觉遵守中。
在这里,克鲁泡特金的正义观明显是所取不能多于所应得之意,这与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有殊途同归之效。亚里士多德曾指出,“违反正义的人也就是那个所取多于他理所应得的人。”然而克鲁泡特金随后对正义的表述便不是从这个角度出发的。他指出,原始人在部落阶段学到的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是,“自己不愿意别人加于你身上的,也就不要加于别人身上”,这大概是他对正义观较明确而直接的表述了。至此,克鲁泡特金的逻辑很明晰:承认动物的合群生活,就必然一同承认合群性动物之间的合群情感乃至集体正义感,而正义感即由合群情感发展而来。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在克鲁泡特金看来:第一,生物的合群性生活产生同情、仁慈等丰富的合群性情感,正义来源于自动物社会就有的道德感情。第二,而道德感情又来源于动物社会就有的合群生活中的互助本能。
也就是说,在克鲁泡特金看来,人类与动物的道德情感是同质的,只有程度高低之分;人类的正义有着一个遥远的自然界来源,是从自然界进化而来的。
参考文献:
[1] (俄)克鲁泡特金,李平沤译.互助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3).
[2] (俄)克鲁泡特金,巴金译.我的自传[M].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1985(10).
[3] (美)摩尔根,杨东莼,马雍,马巨译.古代社会[M].商务印书馆,1997.
作者简介:陈运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学院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