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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某村村民陈某来信咨询:1998年10月1日,我与新丰村村委会签订了一份鱼塘承包合同,承包期为10年。2008年10月1日,合同期满。2009年1月20日,我打电话给村委主任刘某,要求继续承包鱼塘,并承诺将5年承包款一次交清,刘某对此没有异议。但2009年2月1日,新丰村村委会与张某签订了为期10年的鱼塘承包合同。在此期间,新丰村委会既没有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也没有征求我意见。我认为,侵犯了我的优先承包权,便将新丰村委会和张某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请问,我主张的承包优先权能否够获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