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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对外提供以会计信息为主要内容的财务报告,是作为法律主体的企业同其他利益体签的一项契约,任何契约的有效执行都依赖于签约者的自律、签约方的互相监督和无直接利益的第三方的监督,文章结合会计信息自身的特点和提供会计信息契约的特殊性,从契约监督的视角阐释了如何保证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的质量。仅仅依靠一方或者两方的监督都不会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必须把三种监督方式以适当的途径有机的结合起来,在我国,还要逐步摆脱过分依赖第三方监督的状况。
【关键词】 会计信息质量; 契约; 三方监督
一、引言
从契约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公布财务报告提供信息的契约是作为法律主体的企业同其他利益体签的一项责任契约,这项契约被有效执行主要体现为企业发布真实、可信的财务报告,而财务报告最主要的内容是企业的会计信息,因此,只有在企业提供了高质量会计信息后,我们才能说企业完成了自己的这项契约责任。任何契约的有效执行都依赖于签约者的自律、签约方的互相监督和无直接利益的第三方的监督(即下文所介绍的契约监督的三方监督模式),提供真实会计信息契约的有效执行也不例外。
诺斯(1991)提出了保证契约执行的三类监督方式:一是第一方监督(the first-part enforcement),依靠的是社会伦理、道德及各种自律机制,即签约各方的自我约束;二是第二方监督(the second-part enforcement),依靠的是签约的利益相关各方面的相互监督及惩罚措施;三是第三方监督(the third-part enforcement),依靠的是与签约方无关的第三方对违约人的监督和惩罚。
在这三类监督中,第一方监督体现在违约发生后,违约人出现良心不安、道德上有羞耻感等,是一种成本最低的监督方式;第二方监督方式体现在违约发生后,违约人会受到签约其他方中止契约、以后不再签订新契约以及向其他的潜在签约人公布违约行为使其丧失机会等,当交易对各方都有利时,这种中止交易的监督方式成本无疑要远远高于第一方监督;第三方监督方式体现在签约人违约后,利益受到损失的签约方向政府的相关机构法院、仲裁机构及其他有可能挽回其损失的组织(比如,非法交易中的黑社会等)寻求帮助,这种监督方式的成本无疑要比前两者高得多,因为它需要动用社会资源,还可能会产生腐败、寻租等行为。本文在讨论问题时主要从利益损失的角度考虑这三类监督方式的区别:第一方监督不会对违约方造成任何直接的经济损失,第二方监督除了中断契约外不能对违约方施以直接的惩罚措施,第三方监督则能对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进行直接的经济惩罚。由于现实经济生活的复杂,契约也出现各种复杂的变化,在不脱离三类基本的监督方式情况下监督方式会出现许多变形。下面结合三类监督方式,来分析如何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
二、提供高质量会计信息契约有效执行的监督方式
(一)第一方监督
主要依靠企业的管理层和会计人员的道德自律和自我约束,而自律和约束能不能起到作用取决于他们所处的商业环境、所接受的教育及一个社会的传统和文化氛围等因素,即诺斯(1991)所强调的意识形态的作用,也取决于“良心”对个人来说究竟有多么重要这些非常不确定的因素,如果管理层和会计人员意识到在故意提供虚假的(低质量的)会计信息后出现悔恨、痛苦,甚至罪恶感时,第一方监督实际上就能起到作用。一些学者对第一方监督的作用持怀疑态度,刘峰(2003)认为没有制度作为保证,仅依靠诚信、职业道德的教育是根本行不通的,因为诚信和职业道德是由制度培养出来的。这样的见解无疑是深刻的,而且也切中了我国现在广泛存在的低质量会计信息泛滥的实质和第一方监督的实质,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人的好坏是由制度决定的,好的制度能把“坏人”变成“好人”,而坏的制度则会把大多数的“好人”也变成“坏人”。但不管怎样,第一方监督在很多情况下还是能起到一定的作用,在Albrecht(1995)提出的会计舞弊的三角理论中,强调了舞弊的合理化借口,即企业舞弊者必须找到某个理由,使企业舞弊行为与其本人的道德观念、行为准则相吻合,这里舞弊者(在本文中,可以理解为违约提供低质量的会计信息的责任人)对合理化借口的寻求,间接说明了第一方监督确实在某种程度上能起到作用。另外,当把企业作为一个和其他契约方独立的实体考虑时,企业的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等相关制度也是一种普遍的第一方监督方式。
(二)第二方监督
主要依靠市场的力量,或者说依靠能使契约自动实施的机制来实现。从理论上说,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应该是这类监督的主力,在会计信息的各类使用者中,股东无疑是最主要的,他们理当成为保证契约执行的主要监督者。相对于债权人和政府,股东在法律上享有企业的剩余收益权,同时,当企业破产时,股东的利益清偿又被放在政府税收和债权人的债务之后(在大多数破产案中,股东在最后往往是一无所有),应该说,股东有最大的监督动力,但在现实的资本市场上,中小股东最常见的行为方式却是“搭便车”(“搭便车”是中小股东权衡收益和成本后的理性选择,我们不能强求他们去监督企业),即使不存在“搭便车”行为,由于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中小股东在大多数情况下,也很难对会计信息的质量做出判断,而大股东又会常常和企业的管理层串谋,以通过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手段来剥夺中小股东利益使自己获得更大收益(在我国,这种现象在资本市场非常普遍);而会计信息的其他使用者往往也缺乏直接监督的动力,缺乏动力的主要原因是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极为严重,而会计处理本身又带有很强的技术色彩,使得监督的费用变得异常高昂。在这种情况下,依靠直接的市场力量,提供真实的(高质量的)会计信息的契约实际上根本不可能被企业的管理层有效执行,一种典型的市场失灵便出现了,为了克服市场失灵,第三方的监督变得非常必要,但第三方的监督自身的成本也很高,往往还会出现各种问题,而且,是一种纯粹的在损失已经发生后的事后监督(详见下文),这样,第二方监督的变形方式便出现了,审计和财经媒体的监督是其中最重要的两种。
审计是具有独立身份且拥有专业能力的注册会计师依靠自己的职业判断,通过各种程序和方法对企业提供的以会计信息为主的财务报告进行客观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这项基本监督的制度设计从经济学的意义上来理解就是常说的“以专家对抗专家”,对于会计处理这种具有很强的技术性色彩的工作,以专家对抗专家在某些情况下几乎是唯一可行的手段,显然,审计质量的高低即鉴定意见的真实与否将最终决定这种监督方式能不能起到作用。我们认为要想获得高质量的审计,必须使审计人员获得相应的提供高质量审计鉴定的激励,这些激励主要包括扣除风险因素后收取的审计费用、通过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报告获得的市场声誉及这种市场声誉在未来可能带来的收益。但当审计人员即使在通过偷工减料的工作后提供了低质量的审计报告后也很少受到惩罚,特别是当通过和企业管理层的合谋在提供了虚假的审计报告后能获得巨大的现实收益及他们未来的不确定性很大(贴现因子很大)时,这种监督的实际效果就要被大打折扣了。
在成熟的市场上,财经媒体的监督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财经媒体只有通过报道准确、可信、对读者有价值的消息才能获得更多的读者从而使自己生存、壮大和发展。另外,轰动效应也是众多媒体追求的目标,而会计丑闻无疑是财经新闻中最有轰动效应的新闻,特别是那些市场上的明星公司的丑闻的轰动效应更强,因此,财经媒体天然的具有揭露充斥着低质量会计信息的各种虚假财务报告的激励。稍微回顾一下,我们就会发现,像美国的安然、我国的银广夏等大案最初的发难者都来自财经媒体,这绝不是偶然的。媒体监督会对被报道者的行为自然形成一种约束,结果是被报道者和潜在的被报道者的自律和自我约束的加强,这样,媒体对企业的负面报道起到了我们在分析第一种监督时强调的好的制度的作用。但媒体监督能否起到作用,会受到一定条件的约束。我们认为,只有当:(1)媒体市场充分发育使媒体拥有大量眼光敏锐且有职业敏感和职业道德的从业者;(2)媒体之间能形成有效的良性竞争,从而媒体不可能被收买;(3)媒体的报道权受到充分的尊重,媒体在揭露丑闻后不会承担诸如恶意诉讼、记者受到人身攻击等风险,这些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媒体这种监督方式才能起到最大的作用,否则,媒体的监督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作用。
【关键词】 会计信息质量; 契约; 三方监督
一、引言
从契约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公布财务报告提供信息的契约是作为法律主体的企业同其他利益体签的一项责任契约,这项契约被有效执行主要体现为企业发布真实、可信的财务报告,而财务报告最主要的内容是企业的会计信息,因此,只有在企业提供了高质量会计信息后,我们才能说企业完成了自己的这项契约责任。任何契约的有效执行都依赖于签约者的自律、签约方的互相监督和无直接利益的第三方的监督(即下文所介绍的契约监督的三方监督模式),提供真实会计信息契约的有效执行也不例外。
诺斯(1991)提出了保证契约执行的三类监督方式:一是第一方监督(the first-part enforcement),依靠的是社会伦理、道德及各种自律机制,即签约各方的自我约束;二是第二方监督(the second-part enforcement),依靠的是签约的利益相关各方面的相互监督及惩罚措施;三是第三方监督(the third-part enforcement),依靠的是与签约方无关的第三方对违约人的监督和惩罚。
在这三类监督中,第一方监督体现在违约发生后,违约人出现良心不安、道德上有羞耻感等,是一种成本最低的监督方式;第二方监督方式体现在违约发生后,违约人会受到签约其他方中止契约、以后不再签订新契约以及向其他的潜在签约人公布违约行为使其丧失机会等,当交易对各方都有利时,这种中止交易的监督方式成本无疑要远远高于第一方监督;第三方监督方式体现在签约人违约后,利益受到损失的签约方向政府的相关机构法院、仲裁机构及其他有可能挽回其损失的组织(比如,非法交易中的黑社会等)寻求帮助,这种监督方式的成本无疑要比前两者高得多,因为它需要动用社会资源,还可能会产生腐败、寻租等行为。本文在讨论问题时主要从利益损失的角度考虑这三类监督方式的区别:第一方监督不会对违约方造成任何直接的经济损失,第二方监督除了中断契约外不能对违约方施以直接的惩罚措施,第三方监督则能对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进行直接的经济惩罚。由于现实经济生活的复杂,契约也出现各种复杂的变化,在不脱离三类基本的监督方式情况下监督方式会出现许多变形。下面结合三类监督方式,来分析如何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
二、提供高质量会计信息契约有效执行的监督方式
(一)第一方监督
主要依靠企业的管理层和会计人员的道德自律和自我约束,而自律和约束能不能起到作用取决于他们所处的商业环境、所接受的教育及一个社会的传统和文化氛围等因素,即诺斯(1991)所强调的意识形态的作用,也取决于“良心”对个人来说究竟有多么重要这些非常不确定的因素,如果管理层和会计人员意识到在故意提供虚假的(低质量的)会计信息后出现悔恨、痛苦,甚至罪恶感时,第一方监督实际上就能起到作用。一些学者对第一方监督的作用持怀疑态度,刘峰(2003)认为没有制度作为保证,仅依靠诚信、职业道德的教育是根本行不通的,因为诚信和职业道德是由制度培养出来的。这样的见解无疑是深刻的,而且也切中了我国现在广泛存在的低质量会计信息泛滥的实质和第一方监督的实质,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人的好坏是由制度决定的,好的制度能把“坏人”变成“好人”,而坏的制度则会把大多数的“好人”也变成“坏人”。但不管怎样,第一方监督在很多情况下还是能起到一定的作用,在Albrecht(1995)提出的会计舞弊的三角理论中,强调了舞弊的合理化借口,即企业舞弊者必须找到某个理由,使企业舞弊行为与其本人的道德观念、行为准则相吻合,这里舞弊者(在本文中,可以理解为违约提供低质量的会计信息的责任人)对合理化借口的寻求,间接说明了第一方监督确实在某种程度上能起到作用。另外,当把企业作为一个和其他契约方独立的实体考虑时,企业的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等相关制度也是一种普遍的第一方监督方式。
(二)第二方监督
主要依靠市场的力量,或者说依靠能使契约自动实施的机制来实现。从理论上说,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应该是这类监督的主力,在会计信息的各类使用者中,股东无疑是最主要的,他们理当成为保证契约执行的主要监督者。相对于债权人和政府,股东在法律上享有企业的剩余收益权,同时,当企业破产时,股东的利益清偿又被放在政府税收和债权人的债务之后(在大多数破产案中,股东在最后往往是一无所有),应该说,股东有最大的监督动力,但在现实的资本市场上,中小股东最常见的行为方式却是“搭便车”(“搭便车”是中小股东权衡收益和成本后的理性选择,我们不能强求他们去监督企业),即使不存在“搭便车”行为,由于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中小股东在大多数情况下,也很难对会计信息的质量做出判断,而大股东又会常常和企业的管理层串谋,以通过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手段来剥夺中小股东利益使自己获得更大收益(在我国,这种现象在资本市场非常普遍);而会计信息的其他使用者往往也缺乏直接监督的动力,缺乏动力的主要原因是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极为严重,而会计处理本身又带有很强的技术色彩,使得监督的费用变得异常高昂。在这种情况下,依靠直接的市场力量,提供真实的(高质量的)会计信息的契约实际上根本不可能被企业的管理层有效执行,一种典型的市场失灵便出现了,为了克服市场失灵,第三方的监督变得非常必要,但第三方的监督自身的成本也很高,往往还会出现各种问题,而且,是一种纯粹的在损失已经发生后的事后监督(详见下文),这样,第二方监督的变形方式便出现了,审计和财经媒体的监督是其中最重要的两种。
审计是具有独立身份且拥有专业能力的注册会计师依靠自己的职业判断,通过各种程序和方法对企业提供的以会计信息为主的财务报告进行客观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这项基本监督的制度设计从经济学的意义上来理解就是常说的“以专家对抗专家”,对于会计处理这种具有很强的技术性色彩的工作,以专家对抗专家在某些情况下几乎是唯一可行的手段,显然,审计质量的高低即鉴定意见的真实与否将最终决定这种监督方式能不能起到作用。我们认为要想获得高质量的审计,必须使审计人员获得相应的提供高质量审计鉴定的激励,这些激励主要包括扣除风险因素后收取的审计费用、通过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报告获得的市场声誉及这种市场声誉在未来可能带来的收益。但当审计人员即使在通过偷工减料的工作后提供了低质量的审计报告后也很少受到惩罚,特别是当通过和企业管理层的合谋在提供了虚假的审计报告后能获得巨大的现实收益及他们未来的不确定性很大(贴现因子很大)时,这种监督的实际效果就要被大打折扣了。
在成熟的市场上,财经媒体的监督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财经媒体只有通过报道准确、可信、对读者有价值的消息才能获得更多的读者从而使自己生存、壮大和发展。另外,轰动效应也是众多媒体追求的目标,而会计丑闻无疑是财经新闻中最有轰动效应的新闻,特别是那些市场上的明星公司的丑闻的轰动效应更强,因此,财经媒体天然的具有揭露充斥着低质量会计信息的各种虚假财务报告的激励。稍微回顾一下,我们就会发现,像美国的安然、我国的银广夏等大案最初的发难者都来自财经媒体,这绝不是偶然的。媒体监督会对被报道者的行为自然形成一种约束,结果是被报道者和潜在的被报道者的自律和自我约束的加强,这样,媒体对企业的负面报道起到了我们在分析第一种监督时强调的好的制度的作用。但媒体监督能否起到作用,会受到一定条件的约束。我们认为,只有当:(1)媒体市场充分发育使媒体拥有大量眼光敏锐且有职业敏感和职业道德的从业者;(2)媒体之间能形成有效的良性竞争,从而媒体不可能被收买;(3)媒体的报道权受到充分的尊重,媒体在揭露丑闻后不会承担诸如恶意诉讼、记者受到人身攻击等风险,这些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媒体这种监督方式才能起到最大的作用,否则,媒体的监督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