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当制度的历史演变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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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官当”,即官吏犯罪以官职品位抵罪刑的制度,是中华法系中的一个特殊法律制度,具有鲜明的司法特权思想,是我国古代封建等级制度在法律建构上的重要体现。随着历史的进步,“官当”这种不平等的特权法制度在明清时代已被废除。但是法律制度上的废除并不等于现实存在的消失,官当制度背后所代表的特权思想仍在现今生活中有所留存,其潜意识影响和毒害依然存在,在发生了根本性变革的现今社会中仍可以窥见一丝阴影。本文通过对官当制度的介绍与分析,希望能对官当制度有一个比较深刻的理解,从而获得对其的正确认识,为我国法治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有所警醒和借鉴。
  关键词:官当;特权制度;历史渊源;反腐
  一、官当制度概述
  “官当”,即官吏犯罪后可以官职品位抵罪刑的制度。从字面意义上进行解释的话“官”即指官位、官职,“当”意指折抵。官当制度是我国传统法律中的一种司法特权,是对封建王朝中的官吏的优待。官当制度更多是从刑罚上对官员进行照顾,按现代法治社会的法言法语来说,官当制度不涉及犯罪的定性,只关乎罪犯的量刑,所以“官当”制度更为具体来说是一种在刑罚制度。
  该制度通过在司法制度上对官员的优待,拉开了官员与百姓之间的距离,巩固了封建统治阶级的等级制度,保障了皇权和官僚阶级的法律特权,维护了封建阶级的统治地位。从整体上来看,官当制度有以下两个特点:
  (一)形式上的等级性
  官当制度从形式上看最为明显的是该制度体现了封建时代森严的等级性。具体来说是将法律从适用对象上区分了不同的等级,而且这种等级区分是双层,第一层是官与民之间的区分,百姓犯罪后在刑罚处理上是没有任何优待,而官员在犯罪后则可以通过折抵官职从而在刑罚上获得减免,官当制度通过这种方式将百姓和官僚区分开;第二层的区分是在官僚阶级内部进行区分,官职高者折抵的刑罚多,官职低者折抵的刑罚少,简单说是大官减大刑,小官减小刑,第二层的划分是在官僚阶级内部进行等级划分,同样也是体现了封建时代森严的等级制度。
  (二)本质上的特权性
  官当制度形式上看是一种森严的等级制度,但从实质上来说它是是一种特权,是一种司法特权。官当制度在官与民、官与官之间制造同罪异罚,同样的行为因为身份上的区别而导致了不同的刑罚后果,这无疑是一种特权的体现。
  我国封建时代的官僚阶级无疑是集中最多特权于一身的阶级,应该说官僚阶级在政治上拥有一定特权在某种意义上是无可厚非的,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但这种政治上的特权可否转化为法律特权就值得商榷了,但在我国这种转化是常见的,“官当”制度就是其中明显的例证。可以说“官当”制度是官僚阶级将政治上的特权法律化,是其政治优势地位在司法上的一种变现,是特权制度赤裸裸的表现。
  二、官当制度的历史演变
  官当制度在我国的历史演变是一个从无到有,由盛而衰的过程。从其思想萌芽到逐步形成再到制度化,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五个发展阶段。
  (一)源起于春秋
  中国古代“官当”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据《史记·秦本纪》记载:“武安君白起有罪,为士伍,迁阴密”。《史记集解》记载,如淳对此解释道:“尝有爵而以罪夺爵,皆称士伍”[1]。这段文字可以认为是我国目前可以找到的最早关于官当制度的记载。当然这个记载并不是制度化的官当制度,而只是一种用官抵罪的行为方式,这种行为方式成为了官当制度最早的渊源。当时的刑罚在具体执行时会参考罪犯的身份等级,实行轻重不同的处罚,法律面前实行公开的不平等原则,官吏和有爵位的人可以从轻,官爵高的人和贵戚甚至可以享有减刑和赎罪的待遇。[2]
  (二)发展于秦汉
  秦汉承接春秋,这两个强大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是我国封建时代一个发展高峰时期,在这个历史阶段,封建专制专权不断得到强化,由于专制专权强化所导致的阶级分裂必然也体现在法律上,官当制度的发展就是其证之一。
  (三)定型于魏晋南北朝
  这是官当制度一个重要的发展时期,在这个时期内,官当制度不再是一种临时性、随意性的司法操作,而是在法律上逐步得到认可和强化,最终在国家法典上正式予以制度化。
  而在南北朝时期,官当制度得到了正式写入律文,成为一种在司法上必须遵守的制度。《魏书·刑罚制》:“王官阶九品,得以官爵除刑。”[3]凡是王官,就是说即使是九品官,也可以“以爵除刑”,即以官当刑。这条法律条文是我国法律史上第一次以正式规定了官当制度。
  (四)成熟于唐宋
  唐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巅峰时期,制定了大量维护封建统治的法律制度,是“中华法系”的集大成者。官当制度在此时期也是得到了极大的改进和完善。《唐律·名例》:“诸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若犯公罪者,各加一年当。以官流者,三流同比徒四年。其有二官,先以高官当,次以勋官当。行、守者,以本官当,仍各解现任。若有余罪及更犯者,听历任之官当。其流内官而任流外职,犯罪以流内官当及赎徒年者,各解流外任。”[4]这一律条,显然是承袭隋律的规定,但比《隋书·刑法志》中的官当制度要详尽得多。
  (五)没落于元明清
  在元朝,目前在法律条文上还没有找到关于官当制度的相关规定,但是普遍认为在元朝,官当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在有实行的。
  到了明清,虽然官吏犯罪仍享有某些减免刑罚的特权,但是王朝政府在法典上明确删除了关于官当制度的规定。这样曾经盛极一时的官当制度正式在法条上消失了。
  三、官当制度形成的原因分析
  官当制度体现了绝对的不平等,但是这种“非法之法”却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得到了社会各阶层的认同与遵守,“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一社会共识,获得了广泛的响应。[5]所以我们不得不回过头来思考这个制度产生的原因。官当制度的产生主要是以下三种原因:   (一)思想文化上的原因
  官当现象在中国的出现和发展决不是历史的偶然,而是有其深厚的文化根源的,是历史文化的必然。官当制度在思想上的根基就是儒家文化,儒家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是长期占居统治地位,广为流传的主导型文化,在这样强势的文化影响下,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必然逐渐被儒家化。正如瞿同祖先生就一针见血地指出法律儒家化“就是怎样使同一性的法律成为有差别性的法律的问题”。正所谓“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刑不上大夫”,因此人有差等,礼刑有别,用刑不一,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官当的出现是必然的。
  (二)政治上的原因
  官当制度的适用主体是官僚阶层,该阶层的最大特点就是其在政治上拥有一定的优势。一般来说是官员在政治上具有优势是合理的,可是政治上的优势并不能转化为法律特权。但是我国封建时代的政治体制是行政权为主导,立法、司法等其他权力都是依附于行政权,所以在政治上的特权自然而然就转化成了司法上的特权,政治上的权利也就可以进行法律上的互换抵消。
  (三)法律上的原因
  我国封建时代法律是一元制,与现在将法律区分为民、刑、行政等多个部门法的多元化法律不同,在中国封建时代的法律,是以刑法为主,刑与法几乎相等,这样就导致了很多的行政罚与刑法相混淆,从而在刑罚与行政罚之间可以之间互抵。
  四、官当制度的现代反思
  正所谓鉴古可以明今,官当制度的历史演变和原因背景可以对我国目前的法治建设提供很好的反思与借鉴。
  官当作为一种制度,在法律上已被否认了,其显意识的思想观念已经基本消失,但它给人们所遗留下来的潜意识的影响始终是存在的,即使是在发生根本性变革的现今法治社会中仍可以窥见一丝阴影。官当在生活中以各种名目存在着,比如我们干部队伍中还有很多人特权思想严重,搞特殊化,特别是在经济建设领域中,这些特权思想不断地与许多新的诱发因素相结合,稍作修饰之后,又站在了阻碍平等进程的位置,成为了新时代的官当遗风。这样官当遗风人为的造成了官与民之间在适用法律上的差距,与法律上平等原则背道而驰,从根本上违背我国依法治国的国策,对我国的法治建设负面影响很大。
  官当制度延续千年,在短时间内要彻底消除摒弃决非易事。但是我们不能因为有困难就不去努力,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努力:一是大力反腐倡廉,既然官当制度的适用主体是官员,那么针对这个官员主体可能产生的各种问题就要严肃对待,不能在形式上或者实质上存在任何官当的内容;二是加强教育宣传,这里的教育宣传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针对老百姓,主要是法治教育,特别是平等观念的教育宣传,另一方面是针对官员,主要是进行预防腐败教育和提倡官员自律,希望能在源头上将不平等和腐败消灭;三是在体制上要进行一定的改革,比如在监督体制、党纪处分的效力等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
  我要深刻认识到官当遗风是腐败的重要根源,是法治建设的拦路虎,我们已经无路可退,必须各方面进行努力,将官当制度这个封建社会的糟粕扔回历史去。
  注释:
  [1]司马迁.:《史记·秦本纪》,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214、217页。
  [2]李丹阳:《封建官当制度与官僚特权政治》,《学术研究》2000年第10期。
  [3]《魏书·刑罚制》。
  [4]《唐律·名例》。
  [5]邓红蕾:《中国古代特权法的成因及其影响》,载于《中南民族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年9月第21卷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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