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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学生的音乐表现力是学校音乐教育的重要目标之一。音乐表现力是音乐创造力的一部分。它是建立在音乐感受力,音乐鉴赏力和音乐审美力基础之上的,通过音乐实践活动逐渐形成的一种主体能力素质。它是学生的音乐素质结构中层次较高的一种素质。由于它的形成和发展对音乐实践活动有绝对的依赖性,因此,没有相应的音乐实践活动,就不可能有相应的音乐表现力的形成和发展。众所周知,实践活动是一种主体活动。主体在音乐实践活动中的表现,是形成和发展音乐表现力的重要前提。
音乐表现力是主体在不断的音乐表现活动中,逐渐形成的音乐审美情感积淀,心理定势、知识和经验的积累及定位。它的形成是个数量的积累过程和质量渐进过程。个体在音乐表现力上的差别,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在实践个体表现中,个体表现数量、表现过程质量的差别。
“爱表现”这句话在常人的言语中不是什么好话,而是一个贬义词。中庸之道至今仍被常人推崇为行为的哲学。因此,爱表现的行为时常遭到指责和打击。所以人们总是推崇被动的表现,习惯于被动表现。这种传统思想对目前少年儿童的思想影响仍然很大,以至于音乐教学中普遍存在不愿表现、不敢表现、羞于变现的现象。音乐课中许多教学内容都是表现性内容,如:演奏、唱歌等。培养对这些音乐形式的表现力是重要的教学目标之一。如果学生总是不愿表现,不敢表现或羞于表现。那么,学生的音乐审美情感如何形成积淀,审美心理如何定势,审美意念如何?没有这些,音乐变现力又如何形成和发展?‘
学生在音乐实践活动中不愿表现,不敢表现和羞于表现是多方面的原因。
第一。是学生观念上的问题。是学生把一种过分的世俗功利观念
带到了艺术变现之中,把艺术表现中的得失与实际生活中的得失相混淆。总认为,既然是表现,不是显“能”,就是“显”丑;若是显“能”则荣耀体面,若是显“丑”就丢人现眼。实质上,生活中与艺术中的表现有着本质的区别。生活中的表现是趋善或趋恶的,艺术中的表现则是趋美或趋丑的;虽然生活中的善恶判断对艺术审美中的美丑判断具有极大的影响作用。但不能用生活中的善恶判断来代替艺术审美中的美丑判断。而要在音乐审美活动中,用审美判断来引导学生的“善”趋向于更高境界。观念问题的另一方面是学生怕“表现”得主动积极,会遭到旁人的“爱表现”的指责,于是,还是“稳重”一些的好,不要“出风头”。这是传统观念在学生音乐表现中的生动写照。这种观念在学生中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并对引导学生的音乐变现具有不可低估的负面效应,特别是在高年级学生中影响最明显。
第二,是学生心理素质的原因。例如合唱训练中,某个同学在声部集体演唱中表现良好,如让其单独表演时,就表现得不尽人意。这种现象是心理失衡造成的。所以说,音乐表现需要一个协调的心理活动的配合,特别要有自信心的强大支持。不敢表现、羞于表现都是缺乏自信心的具体表现。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引导和培养学生在音乐实践中的表现又具有心理教育的功能。
第三,是相应的知识和技能不成熟,积累不够,形成了当前表现的知识和技能障碍。当前的表现总是以已有的知识积累及技能的掌握为基础的,而知识和技能都有其特有的结构、体系和层次,一般不可能跨越某个基础层次去很好的接受高一层次的知识和技能。教学实践中,或因为不重视,或因为“先天音乐素质缺陷”,许多学生在过去的音乐课学习中“欠帐”太多,使当前的表现无法实施,形成了当前表现的障碍,影响了音乐表现力的培养。
引导学生的音乐表现,应注重实效,对症下药。要使学生正确认识引导音乐表现的意义;它不仅是培养音乐表现力的重要前提,也是完善主体人格的一个辅助措施。教师要端正学生观念,要面向全体学生进行教学,既要发挥好特长生的示范引导作用,更要关注“素质教差”学生的发展和进步。在表现心理引导方面。要注重引导学生消除音乐表现中的自卑感,树立音乐表现的自信心。教师的一言一行,都要考虑在学生心理和情感上的反映,挫伤学生自信心和自尊心的话不能讲,更不能对那些“表现”教差的学生讽刺挖苦。特别是对那些“柔弱型”、“内向性”的学生要给予充分关注。这类学生对教师的态度反映敏感,教师一个肯定或一个否定的目光往往都会在其心理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教师在教学中一定要找准影响学生音乐表现的心理因索,以便找准引导学生音乐表现的切入点,在引导学生克服知识和技能障碍方面,教师一定要熟悉和掌握学生情况。分别对待,因材施教。要尊重和引导学生富有创造力的表现。表现的本意就是模仿和创造。要允许和鼓励学生的音乐表现有自己的想法、个性和特点,这种想法和个性特点往往就是创造。富有创造性的音乐表现,才更有利于音乐表现力的形成和发展。
音乐表现力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渐进的漫长的潜移默化过程。所以,引导学生的音乐表现,要坚持一贯地正确引导才能奏效。那种时冷时热,忽深忽浅,敷衍了事的引导是不可取的,并有负面效应的。
时代一进入了一个重个体表现的信息化社会。表现就是个体内化素质的外现过程。是个体向外界传递自身信息的过程。社会对个体思想、情操和才能等方面素质的认为,已不局限观念层面的,而是要看“表现”。引导学生的音乐表现对于引导学生的思想、情操和才能的表现具有积极的辅助作用,它是美育的德育辅助功能的体现,更是实施音乐的素质教育的本有之意。
音乐表现力是主体在不断的音乐表现活动中,逐渐形成的音乐审美情感积淀,心理定势、知识和经验的积累及定位。它的形成是个数量的积累过程和质量渐进过程。个体在音乐表现力上的差别,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在实践个体表现中,个体表现数量、表现过程质量的差别。
“爱表现”这句话在常人的言语中不是什么好话,而是一个贬义词。中庸之道至今仍被常人推崇为行为的哲学。因此,爱表现的行为时常遭到指责和打击。所以人们总是推崇被动的表现,习惯于被动表现。这种传统思想对目前少年儿童的思想影响仍然很大,以至于音乐教学中普遍存在不愿表现、不敢表现、羞于变现的现象。音乐课中许多教学内容都是表现性内容,如:演奏、唱歌等。培养对这些音乐形式的表现力是重要的教学目标之一。如果学生总是不愿表现,不敢表现或羞于表现。那么,学生的音乐审美情感如何形成积淀,审美心理如何定势,审美意念如何?没有这些,音乐变现力又如何形成和发展?‘
学生在音乐实践活动中不愿表现,不敢表现和羞于表现是多方面的原因。
第一。是学生观念上的问题。是学生把一种过分的世俗功利观念
带到了艺术变现之中,把艺术表现中的得失与实际生活中的得失相混淆。总认为,既然是表现,不是显“能”,就是“显”丑;若是显“能”则荣耀体面,若是显“丑”就丢人现眼。实质上,生活中与艺术中的表现有着本质的区别。生活中的表现是趋善或趋恶的,艺术中的表现则是趋美或趋丑的;虽然生活中的善恶判断对艺术审美中的美丑判断具有极大的影响作用。但不能用生活中的善恶判断来代替艺术审美中的美丑判断。而要在音乐审美活动中,用审美判断来引导学生的“善”趋向于更高境界。观念问题的另一方面是学生怕“表现”得主动积极,会遭到旁人的“爱表现”的指责,于是,还是“稳重”一些的好,不要“出风头”。这是传统观念在学生音乐表现中的生动写照。这种观念在学生中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并对引导学生的音乐变现具有不可低估的负面效应,特别是在高年级学生中影响最明显。
第二,是学生心理素质的原因。例如合唱训练中,某个同学在声部集体演唱中表现良好,如让其单独表演时,就表现得不尽人意。这种现象是心理失衡造成的。所以说,音乐表现需要一个协调的心理活动的配合,特别要有自信心的强大支持。不敢表现、羞于表现都是缺乏自信心的具体表现。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引导和培养学生在音乐实践中的表现又具有心理教育的功能。
第三,是相应的知识和技能不成熟,积累不够,形成了当前表现的知识和技能障碍。当前的表现总是以已有的知识积累及技能的掌握为基础的,而知识和技能都有其特有的结构、体系和层次,一般不可能跨越某个基础层次去很好的接受高一层次的知识和技能。教学实践中,或因为不重视,或因为“先天音乐素质缺陷”,许多学生在过去的音乐课学习中“欠帐”太多,使当前的表现无法实施,形成了当前表现的障碍,影响了音乐表现力的培养。
引导学生的音乐表现,应注重实效,对症下药。要使学生正确认识引导音乐表现的意义;它不仅是培养音乐表现力的重要前提,也是完善主体人格的一个辅助措施。教师要端正学生观念,要面向全体学生进行教学,既要发挥好特长生的示范引导作用,更要关注“素质教差”学生的发展和进步。在表现心理引导方面。要注重引导学生消除音乐表现中的自卑感,树立音乐表现的自信心。教师的一言一行,都要考虑在学生心理和情感上的反映,挫伤学生自信心和自尊心的话不能讲,更不能对那些“表现”教差的学生讽刺挖苦。特别是对那些“柔弱型”、“内向性”的学生要给予充分关注。这类学生对教师的态度反映敏感,教师一个肯定或一个否定的目光往往都会在其心理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教师在教学中一定要找准影响学生音乐表现的心理因索,以便找准引导学生音乐表现的切入点,在引导学生克服知识和技能障碍方面,教师一定要熟悉和掌握学生情况。分别对待,因材施教。要尊重和引导学生富有创造力的表现。表现的本意就是模仿和创造。要允许和鼓励学生的音乐表现有自己的想法、个性和特点,这种想法和个性特点往往就是创造。富有创造性的音乐表现,才更有利于音乐表现力的形成和发展。
音乐表现力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渐进的漫长的潜移默化过程。所以,引导学生的音乐表现,要坚持一贯地正确引导才能奏效。那种时冷时热,忽深忽浅,敷衍了事的引导是不可取的,并有负面效应的。
时代一进入了一个重个体表现的信息化社会。表现就是个体内化素质的外现过程。是个体向外界传递自身信息的过程。社会对个体思想、情操和才能等方面素质的认为,已不局限观念层面的,而是要看“表现”。引导学生的音乐表现对于引导学生的思想、情操和才能的表现具有积极的辅助作用,它是美育的德育辅助功能的体现,更是实施音乐的素质教育的本有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