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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树和是一名交通系统的老将,自1989年7月参加工作以来,先后担任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副旗长;赤峰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系统党委书记、局长等职务。案发时,王树和坐上了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正处级)的位子。
然而,这名交通“老将”却没能管住贪欲,驶入了歧途,最终“翻车”。2020年6月15日,王树和因犯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终审获刑13年。
免费购房,高价卖房
王树和任赤峰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期间,倪培臣经营的内蒙古臣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赤峰市境内多个公路建设项目中进行施工,二人因此产生了交集。
2012年,王树和计划为其子王若宇在呼和浩特市购房,他看中了倪培臣开发的金桥佳园二期1号楼3单元1202号房屋。2012年年末,在未签订预购协议,也未支付购房款的情况下,经倪培臣安排,王树和之子王若宇出面从金桥佳园项目售楼部领取了该房屋钥匙并装修入住。
就这样,没掏一分钱,也没签购房合同,“官二代”就住进了面积183.93平方米的大房子。直到2018年3月案发前夕,王树和隐约感到要出事,才安排以王若宇名义进行了购房合同网签,试图掩人耳目。但父子二人仍心存侥幸,虽然签了合同,却始终未支付购房款。案发后,经呼和浩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涉案房屋2012年12月1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99.6901万元。
此外,为了搞好关系,倪培臣还于2009年至2014年间,分四次送给王树和现金共10万元。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倪培臣是一个精明的商人,不会做亏本的买卖,他之所以出手如此大方,是因为他知道王树和能给他带来超额回报。事实也正是如此,王树和在交通运输局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倪培臣介绍了国道111线赤峰到围场公路B0T建设项目,只不过该项目后来因故未能实施。
房子有人送,房子的装修也有人负责。王树和任赤峰市交通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李艳鹏所在的公司在赤峰市境内交通项目中承揽了工程并与赤峰市交通局有业务往来,平时少不了王树和的关照。2017年,王树和找到李艳鹏,要求其对王若宇位于呼和浩特市的一栋房屋进行装修,李艳鹏指派其公司职工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购置了部分家具,共计花费装修费27.312万元,支付购买家具款14.9万元,上述费用共计42.212万元,并全部在李艳鹏经营的内蒙古巨安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账目中予以报销,王树和始终未付款。
除此之外,王树和还分别于2008年至2017年春节期间,先后10次收受李艳鹏送的人民币每年2万元,共计20万元。并于2009年春节期间,收受李艳鹏送的价值7600元的“浪琴”牌手表一块。2016年1月,其子王若宇结婚时,李艳鹏还送上了1万元“礼金”。
不得不说,王树和的受贿手段还是很狡猾的,除了免费购房免费装修,他还高价卖房。2012年11月20日,其妻子曹丽华出面与李占富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人民币108万元的价格将位于赤峰市某区东户一套面积153.66平方米的房屋以及一间面积18.16平方米的车库出售給李占富。
事后,王树和妻子曹丽华将房屋交付给了李占富,但车库一直未交付,继续由王树和及其妻曹丽华实际占有和控制。案发后,经呼和浩特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该房屋及车库价值的认证,上述房屋2012年12月1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2.8032万元,也就是说,王树和从此次交易中获利55.1968万元。
表面看,李占富是做了赔本的买卖。但他实际获益颇丰,因为后来在王树和的帮助下,李占富名下金泽市政公司的公路工程资质由三级晋升为二级。
私分国有资产
随着王树和职务的上升,有求于他的商人也越来越多,行贿者的名单也越来越长,受贿金额越来越大:山西晋中路桥集团项目经理田利明人民币20万元、内蒙古建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卢文生人民币20万元、沈阳天北建设工程公司项目副经理陈柏坡15万元、北京海威工程公司项目经理孙树生人民币15万元、北京鑫实路桥公司项目副经理王欣华人民币15万元、山西晋中路桥公司刘瑞斌人民币9万元、内蒙古森工集团森天公司职工缴文庆9万元……
卷宗显示,王树和利用其担任赤峰市交通局副局长、省际大通道赤峰执行办主任、局长等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款物折合人民币331.8589万元。案发后,呼和浩特市监察委员会从曹丽华、曹兰荣、王若宇处扣押了王树和受贿款及孳息共计人民币358万余元,以及受贿所得的“浪琴”牌手表一块。
办案人员还查明,王树和在担任赤峰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期间,赤峰市交通运输局经集体研究,以批复的形式,决定为局下设的七个项目建管办借调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发放岗位工资、加班费、加点费、未休假补贴等费用,并在批复中明确要求各建管办在执行过程中,将借调人员在原单位领取的工资扣发后一同返还给借调人员所在单位。
王树和后来供述,2008年其担任交通局局长,到任后进行了赤朝、赤承、赤凌、经锡、大林、林热、经大高速公路建设;按照交通部的要求,公路建设项目必须成立法人机构,于是成立了建设管理办公室,建管办是临时性机构,人员从交通系统内选调,再由建管办提出人员岗位工资标准,向交通局打报告,交通局批复后执行。但是在编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不能停发,由抽调人员原单位向建管办出具介绍信,由建管办扣除原单位工资后差额发放,除了岗位工资,还发放加班费、电话费等。
经查,各建管办在执行过程中,共计以岗位工资、加班费、加点费、未休假补贴名义发放人民币3491.87万元,其中由各建管办代扣的部分工资已返还给借调人员所在单位。综上统计,王树和私分国有资产共计2896.98万元。
获刑13年
2018年8月16日,王树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19年1月,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树和执行逮捕。
2019年12月13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院对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总经理王树和犯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宣判,原判认为,被告人王树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给予的贿赂款物合计人民币331.858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违规向借调人员发放工资共计人民币2896.9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未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王树和对受贿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为此,他提出上诉,并提出了以下上诉理由:赤峰市交通局有权制定其所属事业单位公路建设管理项目办公室人员的工资标准;涉案的七条公路项目的建设成本中包含了工作人员的工资,因此给借调人员发工资有法可依;《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建设成本包括建设单位管理性开支,不在原单位发工资人员的工资等费用也在其中,故赤峰市交通局以扣发原单位工资返还的形式给借调人员发工资符合法律规定;借调人员基本都是技术和管理人员,工作环境等与原单位不同,基于同工同酬的原则,借调人员有权在未领取原单位工资的情况下,领取建管办制定的工资。赤峰市交通局关于岗位工资的批复是合理的,自己任局长后仍按之前的项目建设制度办事,符合客观实际,其没有私分国有资产的主观故意,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二审法院呼和浩特中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七个公路项目的建设资金均系国家投资,给借调人员发放的工资及补贴来源于该资金,属于国有资产。王树和作为直接管理人员违反财务管理制度,擅自决定将国有资产进行分配的行为,属于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不能以该分配行为系交通系统的习惯做法而阻却犯罪的成立?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2020年6月15日,呼和浩特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然而,这名交通“老将”却没能管住贪欲,驶入了歧途,最终“翻车”。2020年6月15日,王树和因犯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终审获刑13年。
免费购房,高价卖房
王树和任赤峰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期间,倪培臣经营的内蒙古臣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赤峰市境内多个公路建设项目中进行施工,二人因此产生了交集。
2012年,王树和计划为其子王若宇在呼和浩特市购房,他看中了倪培臣开发的金桥佳园二期1号楼3单元1202号房屋。2012年年末,在未签订预购协议,也未支付购房款的情况下,经倪培臣安排,王树和之子王若宇出面从金桥佳园项目售楼部领取了该房屋钥匙并装修入住。
就这样,没掏一分钱,也没签购房合同,“官二代”就住进了面积183.93平方米的大房子。直到2018年3月案发前夕,王树和隐约感到要出事,才安排以王若宇名义进行了购房合同网签,试图掩人耳目。但父子二人仍心存侥幸,虽然签了合同,却始终未支付购房款。案发后,经呼和浩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涉案房屋2012年12月1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99.6901万元。
此外,为了搞好关系,倪培臣还于2009年至2014年间,分四次送给王树和现金共10万元。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倪培臣是一个精明的商人,不会做亏本的买卖,他之所以出手如此大方,是因为他知道王树和能给他带来超额回报。事实也正是如此,王树和在交通运输局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倪培臣介绍了国道111线赤峰到围场公路B0T建设项目,只不过该项目后来因故未能实施。
房子有人送,房子的装修也有人负责。王树和任赤峰市交通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李艳鹏所在的公司在赤峰市境内交通项目中承揽了工程并与赤峰市交通局有业务往来,平时少不了王树和的关照。2017年,王树和找到李艳鹏,要求其对王若宇位于呼和浩特市的一栋房屋进行装修,李艳鹏指派其公司职工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购置了部分家具,共计花费装修费27.312万元,支付购买家具款14.9万元,上述费用共计42.212万元,并全部在李艳鹏经营的内蒙古巨安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账目中予以报销,王树和始终未付款。
除此之外,王树和还分别于2008年至2017年春节期间,先后10次收受李艳鹏送的人民币每年2万元,共计20万元。并于2009年春节期间,收受李艳鹏送的价值7600元的“浪琴”牌手表一块。2016年1月,其子王若宇结婚时,李艳鹏还送上了1万元“礼金”。
不得不说,王树和的受贿手段还是很狡猾的,除了免费购房免费装修,他还高价卖房。2012年11月20日,其妻子曹丽华出面与李占富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人民币108万元的价格将位于赤峰市某区东户一套面积153.66平方米的房屋以及一间面积18.16平方米的车库出售給李占富。
事后,王树和妻子曹丽华将房屋交付给了李占富,但车库一直未交付,继续由王树和及其妻曹丽华实际占有和控制。案发后,经呼和浩特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该房屋及车库价值的认证,上述房屋2012年12月1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2.8032万元,也就是说,王树和从此次交易中获利55.1968万元。
表面看,李占富是做了赔本的买卖。但他实际获益颇丰,因为后来在王树和的帮助下,李占富名下金泽市政公司的公路工程资质由三级晋升为二级。
私分国有资产
随着王树和职务的上升,有求于他的商人也越来越多,行贿者的名单也越来越长,受贿金额越来越大:山西晋中路桥集团项目经理田利明人民币20万元、内蒙古建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卢文生人民币20万元、沈阳天北建设工程公司项目副经理陈柏坡15万元、北京海威工程公司项目经理孙树生人民币15万元、北京鑫实路桥公司项目副经理王欣华人民币15万元、山西晋中路桥公司刘瑞斌人民币9万元、内蒙古森工集团森天公司职工缴文庆9万元……
卷宗显示,王树和利用其担任赤峰市交通局副局长、省际大通道赤峰执行办主任、局长等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款物折合人民币331.8589万元。案发后,呼和浩特市监察委员会从曹丽华、曹兰荣、王若宇处扣押了王树和受贿款及孳息共计人民币358万余元,以及受贿所得的“浪琴”牌手表一块。
办案人员还查明,王树和在担任赤峰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期间,赤峰市交通运输局经集体研究,以批复的形式,决定为局下设的七个项目建管办借调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发放岗位工资、加班费、加点费、未休假补贴等费用,并在批复中明确要求各建管办在执行过程中,将借调人员在原单位领取的工资扣发后一同返还给借调人员所在单位。
王树和后来供述,2008年其担任交通局局长,到任后进行了赤朝、赤承、赤凌、经锡、大林、林热、经大高速公路建设;按照交通部的要求,公路建设项目必须成立法人机构,于是成立了建设管理办公室,建管办是临时性机构,人员从交通系统内选调,再由建管办提出人员岗位工资标准,向交通局打报告,交通局批复后执行。但是在编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不能停发,由抽调人员原单位向建管办出具介绍信,由建管办扣除原单位工资后差额发放,除了岗位工资,还发放加班费、电话费等。
经查,各建管办在执行过程中,共计以岗位工资、加班费、加点费、未休假补贴名义发放人民币3491.87万元,其中由各建管办代扣的部分工资已返还给借调人员所在单位。综上统计,王树和私分国有资产共计2896.98万元。
获刑13年
2018年8月16日,王树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19年1月,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树和执行逮捕。
2019年12月13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院对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总经理王树和犯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宣判,原判认为,被告人王树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给予的贿赂款物合计人民币331.858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违规向借调人员发放工资共计人民币2896.9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未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王树和对受贿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为此,他提出上诉,并提出了以下上诉理由:赤峰市交通局有权制定其所属事业单位公路建设管理项目办公室人员的工资标准;涉案的七条公路项目的建设成本中包含了工作人员的工资,因此给借调人员发工资有法可依;《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建设成本包括建设单位管理性开支,不在原单位发工资人员的工资等费用也在其中,故赤峰市交通局以扣发原单位工资返还的形式给借调人员发工资符合法律规定;借调人员基本都是技术和管理人员,工作环境等与原单位不同,基于同工同酬的原则,借调人员有权在未领取原单位工资的情况下,领取建管办制定的工资。赤峰市交通局关于岗位工资的批复是合理的,自己任局长后仍按之前的项目建设制度办事,符合客观实际,其没有私分国有资产的主观故意,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二审法院呼和浩特中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七个公路项目的建设资金均系国家投资,给借调人员发放的工资及补贴来源于该资金,属于国有资产。王树和作为直接管理人员违反财务管理制度,擅自决定将国有资产进行分配的行为,属于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不能以该分配行为系交通系统的习惯做法而阻却犯罪的成立?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2020年6月15日,呼和浩特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