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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广泛而有效的公民参与对于服务型社会的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拟从当前我国公民参与缺失的问题对公民参与和服务型政府的构建之关系进行探讨以求寻找出合适的途径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关键词公民参与 服务型社会 和谐社会
作者简介:余岚清,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學院2009级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170-01
一、服务型政府与公民参与的关系
(一)服务型政府和公民参与的定义和内涵
服务型政府的定义是指在以人和社会为本的前提下,将政府存在,运行和发展的根本定位为公众服务,接受民众监督,为民众服务,依据公民需求为导向的政府模式。
公民参与是指公民自发地以合法途径运用和行使公民权利以影响或改变公共政策的社会行动。除公民以外,社会组和单位也属于公民参与的主体。
由以上两者的定义可看出,构建服务型政府必须要有积极而广泛的公民参与。我国《宪法》第二条对公民参与管理国家的权利作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宪法》赋予了公民参加政治活动的权利,服务型政府则需要公民参与才能进行有效的治理。
(二)服务型政府建设中公民参与的必要性
首先,需要政府从管理者向服务者转变;由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向组织者,倡议者的转变;由政府单方面治理向全社会共同治理转变。在这些转变中,政府把管理责任转移到公民社会中,由社会组织、单位和个人成为管理者。形成多元化的合作机制代替单一的权威管理制度。这必然需要政府与公民之间形成良好的双边互动。没有公民参与,失去了公民的政治认同,服务型政府治理的合法性将被大削弱并质疑。
其次,作为透明的、民主的、具有回应性的、有限的以及便民的服务型政府,公民参与是其内在要求。第一,公民对服务型政府的各项决策都必须有知情权,并且要求政策制定的过程公平公开。第二,民主的政府的决策,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和评价都需要广大群众参与其中。第三,服务型政府对公民的提议和诉求应当做到及时回应。第四,服务型政府是在“大社会”中的“小政府”。政府收到宪法和法律法规的限制,“有所为有所不为”。第五,以人为本的宗旨要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时候必须具有便利性。
二、我国公民参与的现状分析
(一)影响公民参与的限制性因素
首先,政府延续了自上而下的惯性权威政策制定模式,行政主体由于担心自身失去权威和对各项资源的掌控权;行政主体没有摆正心态,依然以利益至上为信条和行动准则导致了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在地方上是纸上谈兵和“口号行动”。其次,“政府本位”或者“官本位”等传统行政文化的桎梏仍然影响着广大群众,导致公民参与意识淡薄,盲目崇拜权威。同时,广大群众文化水平参差不齐,无法很好的把握政策,对政治的敏感度也不够,加上信息不对称的原因,使公民对于政治抱有冷淡,惧怕,自卑等心态,退而不前。
(二)公民参与的机制不健全
第一,我国缺乏对应公民参与的保障制度。我国法律保障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对于实现公民参与政治的方式却无法可依。第二,“搭便车”心理成为普遍心理,以个人为主体,从自身利益出发而进行政治参与。第三,我国目前公民参与基本都是以个人为单位进行的,社会组织和团体并不涉及其中,这导致我国的公民参与根本没有组织化、精细化和政治化的理念,也缺乏相关的技能和信息渠道。第四,公民参与模式单一。
(三)公民参与的政策或措施成为“装饰文件”或“政绩工程”
在传统行政文化影响下,由政府的‘单边主义’和权威等惯性使得在地方上,服务型政府成为一句空话。而行政主体为了自身政绩,只是装饰性的进行小范围的公民参与,有的甚至认为“走访群众就算是他们参与了”。无视作为新时期服务型政府对于公民参与的普遍性和重要性。并且或多或少的抵制服务型制度,使公民参与沦为政绩。
三、提升有效公民参与的建议
(一)实现公民参与模式的多样化,减少参与成本
政府应该全面构建与公民交流的渠道,保证能听到来自底层的声音,来自广大群众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扩大公民诉求来源渠道,如设立诉求热线,开设诉求网页,展开公民调查与听证。这不但能保证政府行政透明以及和公民之间的通畅交流,提供多样化的公民参与方式,还能节约成本,提升公民对政府的信任感。
(二)营造合适的政治文化
对传统行政文化去芜存精,营造新时代的适合当前我国国情的行政文化有利于帮助行政主体形成以民为本,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同时,行政主体也将影响公民对于政府机构的认识。改变他们对“政府本位”和“官本位”的看法,增加其参与政治的可行性。同时,要培养公众的公共意识和公共责任。加强教育,关注国民素质的提高。
(三)建立和完善公民参与政治的法律和制度保障
公民参与政治是一个完整的过程,不能只通过宪法确认公民有参与政治的权利就万事大吉。必须要以法律的手段保护以及确认公民参与的权利,方式和内容,并且公民参与的过程程序化。其次,应拓宽公民参与的渠道,实现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和参与方式的多样化。中国是社会主义民主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不存在任何脱离于人民的特殊利益,人民与政府应一起担负治理国家公共事务的责任。不断推进公民参与的深度是顺应时代潮流的。
参考文献:
[1]陈剩勇,杜洁.互联网公共论坛与协商民主:现状、问题和对策.学术界.2005(5).
[2]王洛忠.我国转型期公共政策过程中的公民参与研究.中国行政管理.2005(8).
关键词公民参与 服务型社会 和谐社会
作者简介:余岚清,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學院2009级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170-01
一、服务型政府与公民参与的关系
(一)服务型政府和公民参与的定义和内涵
服务型政府的定义是指在以人和社会为本的前提下,将政府存在,运行和发展的根本定位为公众服务,接受民众监督,为民众服务,依据公民需求为导向的政府模式。
公民参与是指公民自发地以合法途径运用和行使公民权利以影响或改变公共政策的社会行动。除公民以外,社会组和单位也属于公民参与的主体。
由以上两者的定义可看出,构建服务型政府必须要有积极而广泛的公民参与。我国《宪法》第二条对公民参与管理国家的权利作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宪法》赋予了公民参加政治活动的权利,服务型政府则需要公民参与才能进行有效的治理。
(二)服务型政府建设中公民参与的必要性
首先,需要政府从管理者向服务者转变;由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向组织者,倡议者的转变;由政府单方面治理向全社会共同治理转变。在这些转变中,政府把管理责任转移到公民社会中,由社会组织、单位和个人成为管理者。形成多元化的合作机制代替单一的权威管理制度。这必然需要政府与公民之间形成良好的双边互动。没有公民参与,失去了公民的政治认同,服务型政府治理的合法性将被大削弱并质疑。
其次,作为透明的、民主的、具有回应性的、有限的以及便民的服务型政府,公民参与是其内在要求。第一,公民对服务型政府的各项决策都必须有知情权,并且要求政策制定的过程公平公开。第二,民主的政府的决策,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和评价都需要广大群众参与其中。第三,服务型政府对公民的提议和诉求应当做到及时回应。第四,服务型政府是在“大社会”中的“小政府”。政府收到宪法和法律法规的限制,“有所为有所不为”。第五,以人为本的宗旨要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时候必须具有便利性。
二、我国公民参与的现状分析
(一)影响公民参与的限制性因素
首先,政府延续了自上而下的惯性权威政策制定模式,行政主体由于担心自身失去权威和对各项资源的掌控权;行政主体没有摆正心态,依然以利益至上为信条和行动准则导致了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在地方上是纸上谈兵和“口号行动”。其次,“政府本位”或者“官本位”等传统行政文化的桎梏仍然影响着广大群众,导致公民参与意识淡薄,盲目崇拜权威。同时,广大群众文化水平参差不齐,无法很好的把握政策,对政治的敏感度也不够,加上信息不对称的原因,使公民对于政治抱有冷淡,惧怕,自卑等心态,退而不前。
(二)公民参与的机制不健全
第一,我国缺乏对应公民参与的保障制度。我国法律保障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对于实现公民参与政治的方式却无法可依。第二,“搭便车”心理成为普遍心理,以个人为主体,从自身利益出发而进行政治参与。第三,我国目前公民参与基本都是以个人为单位进行的,社会组织和团体并不涉及其中,这导致我国的公民参与根本没有组织化、精细化和政治化的理念,也缺乏相关的技能和信息渠道。第四,公民参与模式单一。
(三)公民参与的政策或措施成为“装饰文件”或“政绩工程”
在传统行政文化影响下,由政府的‘单边主义’和权威等惯性使得在地方上,服务型政府成为一句空话。而行政主体为了自身政绩,只是装饰性的进行小范围的公民参与,有的甚至认为“走访群众就算是他们参与了”。无视作为新时期服务型政府对于公民参与的普遍性和重要性。并且或多或少的抵制服务型制度,使公民参与沦为政绩。
三、提升有效公民参与的建议
(一)实现公民参与模式的多样化,减少参与成本
政府应该全面构建与公民交流的渠道,保证能听到来自底层的声音,来自广大群众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扩大公民诉求来源渠道,如设立诉求热线,开设诉求网页,展开公民调查与听证。这不但能保证政府行政透明以及和公民之间的通畅交流,提供多样化的公民参与方式,还能节约成本,提升公民对政府的信任感。
(二)营造合适的政治文化
对传统行政文化去芜存精,营造新时代的适合当前我国国情的行政文化有利于帮助行政主体形成以民为本,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同时,行政主体也将影响公民对于政府机构的认识。改变他们对“政府本位”和“官本位”的看法,增加其参与政治的可行性。同时,要培养公众的公共意识和公共责任。加强教育,关注国民素质的提高。
(三)建立和完善公民参与政治的法律和制度保障
公民参与政治是一个完整的过程,不能只通过宪法确认公民有参与政治的权利就万事大吉。必须要以法律的手段保护以及确认公民参与的权利,方式和内容,并且公民参与的过程程序化。其次,应拓宽公民参与的渠道,实现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和参与方式的多样化。中国是社会主义民主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不存在任何脱离于人民的特殊利益,人民与政府应一起担负治理国家公共事务的责任。不断推进公民参与的深度是顺应时代潮流的。
参考文献:
[1]陈剩勇,杜洁.互联网公共论坛与协商民主:现状、问题和对策.学术界.2005(5).
[2]王洛忠.我国转型期公共政策过程中的公民参与研究.中国行政管理.2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