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空间的地域管辖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uruiwangmin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随着计算机的的不断发展,网络空间侵权案件越来越多,但是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却成为当下各国法律界的难题,对于如何准确及时的找到网络空间的地域管辖国家,笔者从侵权行为地和侵权结果地两方面分析。
  关键词侵权行为地 侵权结果地 侵权案件
  作者简介:赵娟,山西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原理。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147-01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计算机成为人们生活工作必不可少的工具,网络空间也成为热门话题。网络空间是指一种相对独立的非物理空间,是各种信息活动的场所,网络空间的出现给我们传统的法律秩序造成冲击,网络空间所固有的特性能解释造成冲击的原因。网络空间具有以下几种特性:
  1.网络空间的全球性,也叫网络空间的无国界性,这是网络空间最主要的特性,在网络中一旦发生侵权行为,这种侵权在连接网络的全球任何地方都可能发生。
  2.网络空间的客观性。网络空间不像物理空间,它是看不见的,但这并不意味者它是虚无的,它是真实存在的。
  3.网络空间管理的非中心化,网络中的每一台计算机都有它的服务器,都是它的中心,彼此都是平等的。
  正是由于上述这些特性存在,使得行为地,被告居住地,结果地等因等变得不确定,一旦网络空间发生侵权,对侵权行为应该如何确定,这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对侵权行为地进行解释: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这也就是说,因侵权行为发生的纠纷,侵权行为地和侵权结果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在一般的案件中,侵权行为地和侵权结果地是一致的,但是在网络空间中就不同了,网络的无边性,信息的广泛流传性就直接造成了网络侵权案件行为地与结果地不一致的情形。那么这样就有三个法院对网络侵权案件享有管辖权,即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对于被告人住所地法院相对比较好确定,如果能确定到侵权行为地,找到侵权人自然就能确定被告住所地,所以对于我们最难的就是确定侵权行为地和侵权结果地。目前为止,已经有许多学者对确定侵权行为地和结果地的理论做了梳理和说明,本文在这里就不再赘述,仅就如何在实践确定行为地和结果地提出几点参考意见。
  1.确定网络侵权行为地。网络侵权行为地就是侵权行为发生地,是指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地方。一般来说,在网络上实施侵权行为,首先行为人要通过编辑信息,上载信息,其次就是行为人将上载的信息通过网络传播出去,完成这些行为,侵权行为就发生了。那么在这些分开独立的行为中我们一一分析其行为地。
  首先,对于行为人编辑侵权信息的行为地,我们不认为是侵权行为地。这就好比在刑法中,一个人头脑中有杀人的意识,而且构思了整个杀人的过程,我们不能凭借这个人的想法给他定罪。同样的道理,虽然行为人编辑了侵权信息,但此时对他人并没有危害,所以笔者认为编辑侵权信息的地方不能作为侵权行为地。
  其次,行为人上载侵权信息的行为地笔者认为应当作为侵权行为地,因为在网络侵权中,侵权行为的实行必须依靠计算机终端,而计算机终端的物理位置就是侵权行为地,且计算机终端所在地具有可确定性。根据这些理由,笔者认为应将上载侵权信息地确定为侵权行为地。
  最后,如果在行为人实施的网络侵权行为中,网络服务器作为网络信息的中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那么网络服务器所在地作为侵权行为地是不容置疑的。综上所述,对于网络侵权行为地的确定笔者认为应当坚持以实施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为标准,在网络服务器起到一定作用时,也可以考虑以网络服务器所在地作为侵权行为地。
  2.侵權结果地。侵权结果地就是指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地方。所以哪里有损害哪里就是侵权结果地。但是由于网络空间的全球性,侵权行为一旦发生,那么全球都有可能成为侵权结果地。如果这样的话,法院管辖就会发生混乱。
  1998年7月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称:“与会同志普遍认为,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理解为是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不能以原告受到损害就认定原告所在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对于这点虽有可取之处但笔者并不能完全赞同,可取之处在于认为侵权结果地的确定以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结果的发生地为准,以行为人的工作地、住所地等直接受到侵权行为损害的地方作为侵权结果地,就不会造成法院混乱,大大提高法院的效率。但是将原告所在地排除出侵权结果发生地,笔者认为是不合适的,即使原告住所地与工作地或侵权发生的直接损害地不一致,也不能排除原告所在地。由于网络的流传范围广,速度快,即使原告住所地不是直接的损害发生地,也不能就保证这种侵权行为原告住所地的人会一无所知,如果有人知道,势必会对原告造成影响,那么就应该认定原告住所地是侵权结果发生地。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侵权结果发生地不仅要以侵权行为直接损害地为依据,还要考虑侵权原告所在地。
  
  参考文献:
  [1]王国征.民事诉讼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2]王德全.试论Internet案件的司法管辖权.中外法学.1998(2).
  [3]宋正峰.网络侵权行为地研究——以民事诉讼管辖为视角.青岛大学2009年优秀学位论文.
  [4]陈浩淼.关于我国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立法的思考.现代法学.2008(3).
其他文献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群众法治意识的增强,一些热点案件如何量刑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使得量刑规范化从幕后走上了前台,但也使审判实践中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规范性,以及在量刑过
摘要法律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以解决立法不足,法律滞后的问题。本文针对我国民事审判自由裁量权制度的现状,对民事审判自由裁量权量化可行性进行探讨。  关键词民事审判 自由裁量权 量化  作者简介:王鹏、赵琨,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148-01    民事审判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或审判组织在法律
为探究吕家坨井田地质构造格局,根据钻孔勘探资料,采用分形理论和趋势面分析方法,研究了井田7
摘要在现代法制国家,人权保障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方式就是司法保障。而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线,透明度是衡量司法过程是否公正的重要标准之一。要追求更高的审判质量,获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处理好司法公开与个人权利的关系。  关键词法制 公正 人权 司法透明  作者简介:廖梓辰,西南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145-01    庭审直播
为探究吕家坨井田地质构造格局,根据钻孔勘探资料,采用分形理论和趋势面分析方法,研究了井田7
摘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基本措施是依托在其主要生息繁衍地和分布地建立自然保护区来实现的。已实施的《自然保护区条例》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发挥应有作用。本文从法制角度考察目前自然保护区建设上的不足并提出对策,以便更好的促进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关键词自然保护区 濒危野生动植物 法制  作者简介:林森,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2010级博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
摘要审查批捕工作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一个重要方面,向来呈现着法定办案时限极短、搜集到的证据材料相对较少,却要求作出及时、准确的决定,而对作出决定的不服又次生上访、投诉或者国家赔偿的可能性较大等特点。在立法设计上,对侦查机关呈捕时应负有论证逮捕必要的责任、侦查机关对法律监督落实的回应义务、审查批捕阶段应有收案审查程序等方面存在缺陷,使审查批捕工作环节中法律监督效果的实然达不到应然,需要
一“三案”教学模式的依据根据外语学习的规律和我国外语教学新课改的要求,课堂教学必须充分以学生为主体,让每个学生通过自己内心的体验和主动参与去学英语,使学生在课堂教
[摘要]刘克庄是南宋后期著名词人,词人通过对自然物象的吟咏,寄托了深沉的故国之思,怀才不遇的政治愤慨,不受重用、屡遭压抑的凄楚情怀。  [关键词]刘克庄 咏物词 寄托  [中图分类号]I207.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2)08-0077-02  刘克庄,字潜夫,号后村,初名灼,福建莆田人。他生于南宋后期,是南宋后期著名词人,一生经历了孝宗、光宗、宁宗、理宗
摘要现行立法将民办高校定性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却并未明确政府对民办高校行使监管权时的权力界限。当下政府对民办高校的监管存在过度监管、放弃监管、随意监管等问题。民办高校的性质应被重新定位为民办事业单位。政府对其行使监管权应仅限于对其设立和解散、教学质量、收费等事项而进行,避免干涉其办学自主权。今后应在厘清民办高校的办学自主权与政府监管权的界限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民办教育立法。  关键词民办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