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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该案已形成执法怪圈,质监局认为产品流通领域应由工商部门监管,而工商部门表示该案件已经移送公安机关,所以,案子要想有进展,关键还在公安局。”
2014年底,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黑龙江红光汽车销售服务公司(4S店)向黑龙江汇通建设发展公司,销售未经工信部许可的车辆产品一案,移送哈尔滨市公安局。
这是哈尔滨市场监管局继红光公司销售未经许可车辆吊销其营业执照5个月后,对其又一次处理。
之后,该案历经哈尔滨道外区公安分局决定不予立案,市场监管局向市检察院提请立案监督程序,道外区检察院向道外公安分局下发《纠正违法通知书》,道外公安分局撤销《不予立案决定书》等多个环节,时至今日,道外公安分局仍未决定是否立案。
《民生周刊》记者就此事联系哈尔滨市、区两级公安局主要负责人,但均未得到回应。汇通公司负责人郑安滨认为,哈市公安机关在此案上推诿扯皮,属于行政不作为、乱作为。
20辆问题自卸车
2012年初,汇通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与红光销售公司签订合同,一次性购买了20辆总价800余万元的陕汽重卡自卸车。
郑安滨说,汇通公司当初选定该款车型,就是由于生产厂家在宣传中号称是军工企业,“看中的就是陕汽的牌子。”
汇通公司之后将所购车辆投入土方运输作业,“但所有车辆在不到一个月内频繁出现故障,最终导致无法使用并引发多起交通和作业事故,公司因此所受损失累计逾千万。”郑安滨说,事发后经多方确认,该批车辆确实存在离合器及制动系统失灵、气压下降快等质量问题。
红光公司负责人徐春立告诉《民生周刊》记者,事发后他非常同情郑安滨,积极派人维修并在生产企业和汇通公司之间努力协调,希望尽快解决问题。
“20辆车全部出现共性问题,修都修不好,已经超出正常质量范围。”郑安滨进行了政策咨询,工信部在给其出具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中写明,汇通公司购买的自卸车并不是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许可的车辆产品。
随后,汇通公司将红光公司及生产厂家投诉至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时为哈尔滨市工商局),市场监管局查实认定,红光公司违反《道路安全法》明确禁止不得销售未经许可车型的规定,对其做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徐春立认为,工信部给郑安滨出具的仅是信访回复,并不代表工信部相关产业部门对该批车辆型号的认定。至于红光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却未提出行政复议一事,徐春立说:“在哈尔滨,民不和官斗,我们还要在这里生存发展,不好得罪职能部门。”
“在这个事件中,最大的受害者其实是我们红光公司。”徐春立说,公司在哈市经营陕汽车辆十余年,从未出现过质量问题。“营业执照被吊销使红光公司的信誉受到无法挽回的损失,我们大概损失近千万元。”
徐春立已经无法记清,公司在哈尔滨卖出过多少辆同型号车,“但只有汇通公司购买的车辆出了问题。”
郑安滨依据“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的,必须向公安机关移送”的规定,将材料反映到市场监管局,要求其依法移送。
“症结仍在公安局”
按照郑安滨的说法,就在哈市公安局法制处签收了市场监管局移送的案卷后,市公安局就将该案移交到道外公安分局。
“可是,道外分局并未依法处理,该案在拖延数月后才告知市场监管局不立案的决定。”期间,汇通公司曾将道外公安分局“不作为”的情况反映到公安部。
“他们为了应付公安部对其办案程序的检查,故作此决定来体现他们并没有不作为。”郑安滨说。
事实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已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移送案件之日起3日内,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超出法定时限久拖不决,很明显,市、区两级公安局是在违规办案。”郑安滨认为,哈市公安局将案件移交道外公安分局,目的就是让汇通公司知难而退,上告无门。“汇通公司曾多次找到市局,但始终没人出面说明问题。”
市场监管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告诉《民生周刊》记者:“市场监管局平级移送市公安局的案件被下沉到道外分局处理,并由分局决定不予立案,是不符合常理的,一般是由平级部门给予说法。”
今年4月,道外公安分局明确向市场监管局提出,该案不予立案,市场监管局随即向哈尔滨市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
上述市场监管局负责人表示,在申请立案监督阶段,市场局曾多次与市检察院沟通,但无结果,于是只好以行政级别不对等的方式向道外区检察院发出立案監督申请。
“提出立案监督申请近4个月后,市场局才接到道外区检察院的电话通知,告知道外分局不予立案的理由不合理,已下达《纠正违法通知书》,并指定道外分局进行立案调查。”
记者了解到,《纠正违法通知书》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检察业务过程中,发现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有严重违法情形依法予以纠正而制作的法律文书。今年9月,道外公安分局收到《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很快便撤销了其之前做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但至今仍未决定是否立案。
“所以,案件的症结仍在公安局,行政部门和检察机关都认为应该立案的案子,公安局久拖不决,还拿不出让人信服的理由,显然是有问题的。” 市场监管局负责人认为,“打击犯罪要考虑时效,市场局想不通,为何过了这么久还没结论。”
根据相关规定,做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机关提请复议的文件之日起3日内,做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
如果公安机关违反规定,逾期不做出决定,将对其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怪圈难以突围
“哈尔滨公安机关罔顾事实,不依法立案,却表现出保护国有企业的伪道德,他们连最基本的法律条文都不能遵守,如何履行国家赋予他们的正常职责。”郑安滨认为,大货车问题之所以难处理,“就是因为背后的利益链条长,从中获利的部门多。” 徐春立告诉《民生周刊》记者,据他所知,黑龙江省、市、区公安机关联合请示公安部,才得出该案件属于民事纠纷,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结论。“我们从不回避车辆质量问题,关于其他情况,我相信公安机关的判断。”
尽管目前案件陷入僵局,但汇通公司仍不打算通过民事诉讼渠道讨说法。
“公安机关不作为,我们只得寄希望于其他行政部门。”郑安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找到市场监管局,要求对红光公司进行罚款及没收车辆。
郑安滨解释,汇通公司之所以提出这样的要求,一是由于公安机关不依法立案使案件停滞,二是相关法律也要求对这种违法行为进行罚没。
“如果处以3至5倍罚款,事情就会反转。生产企业和红光公司不想被罚,就会认真解决此事,而不是动用关系干扰此事。”
然而,事情并未按郑安滨的设想发展。“目前的事实是市场局仅吊销了红光公司的营业执照,并未依法进行罚没。”
市场监管局负责人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仅注明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未提到应由哪个行政机关执行罚款和没收。“执法要有明确授权,所以工商部门不能进行罚没执法。”
工信部给汇通公司的相关答复中写明:对于生产销售未经《公告》的车辆产品行为,应该按照相关法律予以处理,并建议向质监、工商等管理部门咨询。
“工商局没权管,剩下的只有质监局了。”郑安滨随即向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相关请求。今年9月,省质监局回应称,红光公司的销售行为属于商品流通领域,应由工商部门承担监督管理职能。
对此,黑龙江省工商部门回应称,该案已经移送公安机关,并已指定此案由道外公安分局进行立案调查。“至此,工商机关已经依法依规完结此案调查处理程序。”
汇通公司的律师于连平则认为,不管如何分工,相应的执法部门都跳不出工商局和质监局两家行政单位。“但哈尔滨市工商和质监部门已合并为市场监管局,理应由其执法罚没。”
“目前,该案已形成执法怪圈,质监局认为产品流通领域应由工商部门监管,而工商部门表示该案件已经移送公安机关,所以,案子要想有进展,关键还在公安局。”市场监管局负责人说。
值得一提的是,《民生周刊》記者就此事联系到了哈尔滨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任锐忱。任锐忱只表示,应向办案人了解此事,便再未做任何说明。而道外公安分局局长朱涛的电话始终处于无人接听状态,短信也未予回复。
采访中,郑安滨多次表示了自己的无奈和失望。“汇通公司本打算处理完红光公司违法销售问题,再处理陕汽集团非法生产问题,但是,现在每一步都走得如此艰难。”
2014年底,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黑龙江红光汽车销售服务公司(4S店)向黑龙江汇通建设发展公司,销售未经工信部许可的车辆产品一案,移送哈尔滨市公安局。
这是哈尔滨市场监管局继红光公司销售未经许可车辆吊销其营业执照5个月后,对其又一次处理。
之后,该案历经哈尔滨道外区公安分局决定不予立案,市场监管局向市检察院提请立案监督程序,道外区检察院向道外公安分局下发《纠正违法通知书》,道外公安分局撤销《不予立案决定书》等多个环节,时至今日,道外公安分局仍未决定是否立案。
《民生周刊》记者就此事联系哈尔滨市、区两级公安局主要负责人,但均未得到回应。汇通公司负责人郑安滨认为,哈市公安机关在此案上推诿扯皮,属于行政不作为、乱作为。
20辆问题自卸车
2012年初,汇通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与红光销售公司签订合同,一次性购买了20辆总价800余万元的陕汽重卡自卸车。
郑安滨说,汇通公司当初选定该款车型,就是由于生产厂家在宣传中号称是军工企业,“看中的就是陕汽的牌子。”
汇通公司之后将所购车辆投入土方运输作业,“但所有车辆在不到一个月内频繁出现故障,最终导致无法使用并引发多起交通和作业事故,公司因此所受损失累计逾千万。”郑安滨说,事发后经多方确认,该批车辆确实存在离合器及制动系统失灵、气压下降快等质量问题。
红光公司负责人徐春立告诉《民生周刊》记者,事发后他非常同情郑安滨,积极派人维修并在生产企业和汇通公司之间努力协调,希望尽快解决问题。
“20辆车全部出现共性问题,修都修不好,已经超出正常质量范围。”郑安滨进行了政策咨询,工信部在给其出具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中写明,汇通公司购买的自卸车并不是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许可的车辆产品。
随后,汇通公司将红光公司及生产厂家投诉至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时为哈尔滨市工商局),市场监管局查实认定,红光公司违反《道路安全法》明确禁止不得销售未经许可车型的规定,对其做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徐春立认为,工信部给郑安滨出具的仅是信访回复,并不代表工信部相关产业部门对该批车辆型号的认定。至于红光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却未提出行政复议一事,徐春立说:“在哈尔滨,民不和官斗,我们还要在这里生存发展,不好得罪职能部门。”
“在这个事件中,最大的受害者其实是我们红光公司。”徐春立说,公司在哈市经营陕汽车辆十余年,从未出现过质量问题。“营业执照被吊销使红光公司的信誉受到无法挽回的损失,我们大概损失近千万元。”
徐春立已经无法记清,公司在哈尔滨卖出过多少辆同型号车,“但只有汇通公司购买的车辆出了问题。”
郑安滨依据“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的,必须向公安机关移送”的规定,将材料反映到市场监管局,要求其依法移送。
“症结仍在公安局”
按照郑安滨的说法,就在哈市公安局法制处签收了市场监管局移送的案卷后,市公安局就将该案移交到道外公安分局。
“可是,道外分局并未依法处理,该案在拖延数月后才告知市场监管局不立案的决定。”期间,汇通公司曾将道外公安分局“不作为”的情况反映到公安部。
“他们为了应付公安部对其办案程序的检查,故作此决定来体现他们并没有不作为。”郑安滨说。
事实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已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移送案件之日起3日内,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超出法定时限久拖不决,很明显,市、区两级公安局是在违规办案。”郑安滨认为,哈市公安局将案件移交道外公安分局,目的就是让汇通公司知难而退,上告无门。“汇通公司曾多次找到市局,但始终没人出面说明问题。”
市场监管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告诉《民生周刊》记者:“市场监管局平级移送市公安局的案件被下沉到道外分局处理,并由分局决定不予立案,是不符合常理的,一般是由平级部门给予说法。”
今年4月,道外公安分局明确向市场监管局提出,该案不予立案,市场监管局随即向哈尔滨市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
上述市场监管局负责人表示,在申请立案监督阶段,市场局曾多次与市检察院沟通,但无结果,于是只好以行政级别不对等的方式向道外区检察院发出立案監督申请。
“提出立案监督申请近4个月后,市场局才接到道外区检察院的电话通知,告知道外分局不予立案的理由不合理,已下达《纠正违法通知书》,并指定道外分局进行立案调查。”
记者了解到,《纠正违法通知书》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检察业务过程中,发现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有严重违法情形依法予以纠正而制作的法律文书。今年9月,道外公安分局收到《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很快便撤销了其之前做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但至今仍未决定是否立案。
“所以,案件的症结仍在公安局,行政部门和检察机关都认为应该立案的案子,公安局久拖不决,还拿不出让人信服的理由,显然是有问题的。” 市场监管局负责人认为,“打击犯罪要考虑时效,市场局想不通,为何过了这么久还没结论。”
根据相关规定,做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机关提请复议的文件之日起3日内,做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
如果公安机关违反规定,逾期不做出决定,将对其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怪圈难以突围
“哈尔滨公安机关罔顾事实,不依法立案,却表现出保护国有企业的伪道德,他们连最基本的法律条文都不能遵守,如何履行国家赋予他们的正常职责。”郑安滨认为,大货车问题之所以难处理,“就是因为背后的利益链条长,从中获利的部门多。” 徐春立告诉《民生周刊》记者,据他所知,黑龙江省、市、区公安机关联合请示公安部,才得出该案件属于民事纠纷,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结论。“我们从不回避车辆质量问题,关于其他情况,我相信公安机关的判断。”
尽管目前案件陷入僵局,但汇通公司仍不打算通过民事诉讼渠道讨说法。
“公安机关不作为,我们只得寄希望于其他行政部门。”郑安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找到市场监管局,要求对红光公司进行罚款及没收车辆。
郑安滨解释,汇通公司之所以提出这样的要求,一是由于公安机关不依法立案使案件停滞,二是相关法律也要求对这种违法行为进行罚没。
“如果处以3至5倍罚款,事情就会反转。生产企业和红光公司不想被罚,就会认真解决此事,而不是动用关系干扰此事。”
然而,事情并未按郑安滨的设想发展。“目前的事实是市场局仅吊销了红光公司的营业执照,并未依法进行罚没。”
市场监管局负责人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仅注明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未提到应由哪个行政机关执行罚款和没收。“执法要有明确授权,所以工商部门不能进行罚没执法。”
工信部给汇通公司的相关答复中写明:对于生产销售未经《公告》的车辆产品行为,应该按照相关法律予以处理,并建议向质监、工商等管理部门咨询。
“工商局没权管,剩下的只有质监局了。”郑安滨随即向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相关请求。今年9月,省质监局回应称,红光公司的销售行为属于商品流通领域,应由工商部门承担监督管理职能。
对此,黑龙江省工商部门回应称,该案已经移送公安机关,并已指定此案由道外公安分局进行立案调查。“至此,工商机关已经依法依规完结此案调查处理程序。”
汇通公司的律师于连平则认为,不管如何分工,相应的执法部门都跳不出工商局和质监局两家行政单位。“但哈尔滨市工商和质监部门已合并为市场监管局,理应由其执法罚没。”
“目前,该案已形成执法怪圈,质监局认为产品流通领域应由工商部门监管,而工商部门表示该案件已经移送公安机关,所以,案子要想有进展,关键还在公安局。”市场监管局负责人说。
值得一提的是,《民生周刊》記者就此事联系到了哈尔滨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任锐忱。任锐忱只表示,应向办案人了解此事,便再未做任何说明。而道外公安分局局长朱涛的电话始终处于无人接听状态,短信也未予回复。
采访中,郑安滨多次表示了自己的无奈和失望。“汇通公司本打算处理完红光公司违法销售问题,再处理陕汽集团非法生产问题,但是,现在每一步都走得如此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