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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伯斯庇尔无疑是法国革命中最富有争议的人物之一。有人把他视作品格高尚的“不可腐蚀者”,为了人民可以做出极大牺牲,却因此遭到诽谤。与此相反,也有人视其为疯狂而残忍的革命者,大恐怖的首要负责人。罗伯斯庇尔甚至成为某种意识形态的符号,融入法兰西民族的历史记忆当中,其言论至今依旧在政治辩论抑或媒体舆论中时时得到援引。法国左翼阵线的让-吕克·梅朗雄声称,大革命所开创的平等事业尚未完成,而罗伯斯庇尔可被视作其灵感的源泉;与之相对,右翼政党人民运动联盟的主席让-弗朗索瓦·科佩则谴责奥朗德执政期间损害了法国的一些阶层,就像罗伯斯庇尔曾经所做的那样。在某种意义上,罗伯斯庇尔似乎已成为一种“政治神话”,他所承载的形象彼此相悖,又变幻多端。对于历史学家而言,要为这样的人物撰写传记,无疑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如何在关照热点讨论的同时,又能够以扎实的史料为基础进行审慎研究,将罗伯斯庇尔的一生尽可能客观、丰富地呈现出来?这就是法国里尔三大历史系教授、《法国革命史年鉴》主编埃尔韦·勒维尔(Herve Leuwers)的《罗伯斯庇尔传》所努力实现的目标。
勒维尔认真研读了十一卷的《罗伯斯庇尔全集》、由罗伯斯庇尔研究协会搜集的手稿等档案材料,力图复原史实,并对诸多问题做出更为恰切的阐释。由此,勒维尔以独特的视角,逐一呈现出罗伯斯庇尔在巴黎求学,于阿拉斯担任律师并以文人身份参与当地学院的文化艺术工作,初入制宪议会时如何在声名鹊起的同时遭到抨击谴责,并逐渐成为雅各宾的领袖与恐怖专政时期的重要政治家的经历。他所着力避免的,是力图在其童年、青年律师时期、初入制宪议会的经历中有意无意地寻找未来专政者的“影子”,而要尽可能地刻画出罗伯斯庇尔如何从一名律师一文人逐渐转化为大革命中的重要政治家。在关注其生命历程中不同阶段之间的关联时,也要呈现出其每个阶段当中的特质与丰富面向,这也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大革命的进程及其多元的面向。
勒维尔此书最为精彩的论述之一,是对我们耳熟能详的罗伯斯庇尔关于“美德”与“专政”之间关系讨论所做出的新解。而他做出这一阐释的基础,就源自其对罗伯斯庇尔所接受的法学教育,及其在革命爆发之前担任律师这一段生命历程之独特性的重视。罗伯斯庇尔最初是以律师的身份出场的,他接受过专业的法学教育,曾就读于路易大帝高中,继而在巴黎的法学院深造。但他并不是一名仅满足于为客户辩护的技术型律师,而是某种“律师一文人”的结合体。他所选择的诉讼案件大多关涉一些社会性的关键议题,他希望这些案件所涉及的议题能通过其撰写的陈述书为公众所熟知,从而推动社会变革。这使他成为自由、幸福等自然权利的倡导者,并将其逐渐引领至政治领域。一七八九年,时年三十一岁的罗伯斯庇尔入选三级会议,在议会中,他积极参与辩论,强调“公共美德”,并为了证明自己的美德援引其律师经历,断言他那时是为“不幸的人”服务的,他从今以后要为“人民”服务。由此,他对于政治的介入被视作其律师生涯的继续。
伴随着日益激进的革命情势,罗伯斯庇尔的律师身份日渐淡化,并逐渐以政治家的身份呈现于大众面前,但其言辞中仍不乏法学教育的痕迹,尤其是孟德斯鸠的影响,尽管我们常常把罗伯斯庇尔视作卢梭的信徒。一七九四年二月五日,罗伯斯庇尔发表了《关于政治道德的各项原则》的演说,在日益紧张的局势下阐明革命的目的以及取得胜利的途径。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对“政府的性质”(nature de gouvernement)与“政府的本原”(principe de gouvernement)进行了区分,羅伯斯庇尔在其言论中承继了这一界定。他问道:“怎样性质的政府(Quelle nature de gouvernement)能够实现所有这些奇迹呢?只有民主的或共和的政府。这两个名词是同义语,尽管在通常使用时有差别,因为贵族政治并不比君主政体更共和。”孟德斯鸠认为,民主政治与贵族政治均属于共和制的范畴,但罗伯斯庇尔在这一点上背离了孟德斯鸠,他不仅否定了君主制,也否定了贵族政治,这与大革命期间反贵族、反特权的政治文化也是契合的。
但与此同时,罗伯斯庇尔又承继了孟德斯鸠将美德视作共和制本原的论断,不过由于否弃了贵族政治,罗伯斯庇尔所言的“美德”也就否弃了“节制”的内涵,而仅仅意味着“爱平等”,亦即“热爱祖国和祖国的法律”,并十分强调美德的公共性,反对别人将其所言的美德理解为一种私人领域的德性:“有人把美德理解为对私人义务与家庭责任的忠诚,而它真正关乎的是一切人、一切公民对祖国、对人类的神圣而高尚的义务。”这种美德将公共利益放在一切个人利益之上,是支撑罗伯斯庇尔所希冀的民主共和国得以运转的本原。
罗伯斯庇尔在舍弃孟德斯鸠共和制理论中贵族政治的同时,又将民主政府进行了革命时期与和平时期的区分,他认为在不同时期,支撑民主共和制运转的本原是不同的:“如果在和平时期,民主政府的本原是美德,那么在革命时期,这个本原就同时既是美德又是恐怖。”罗伯斯庇尔从而提出了一种有别于孟德斯鸠的新政体:革命政府(gouvernement revolutionnaire)。这一新的政体既建立在美德之上,因为它在本质上是民主的;也建立在恐怖之上,因为它迫于革命时期打击敌人的特殊需求,是专制的。不过这是一种“自由的专制”,与孟德斯鸠所界定的专制不同,因为革命政府的恐怖并非专制者任意的恐怖,把灾难加诸臣民之上,而是“迅捷的、严厉的、不屈的正义”,是打击共和国敌人的。勒维尔断言:“在罗伯斯庇尔之前,从未有人如此严谨地以政治理论为依据阐释过国民公会与救国委员会的政治,也从未有人如此明确地为‘恐怖’一词正名,改变了其惯常的用法。”而这与其所接受的法学教育与律师经历不无关联。
勒维尔通过强调罗伯斯庇尔的法学教育背景,呈现出他与孟德斯鸠之间的关联,无疑对我们更为全面、丰富地理解罗伯斯庇尔深有启发。但遗憾的是,本书虽然梳理了罗伯斯庇尔对孟德斯鸠在“政体的性质与本原”这一理论分析框架上的承继,却并未进一步剖析罗伯斯庇尔如何依据“革命政府”重新阐释“美德”的内涵,从而呈现出二者在借助同一理论框架进行论证,在处理“政体的性质”与“政体的本原”之间关系时有异同。
一、“律师—文人”罗伯斯庇尔对革命政府的理论阐释
勒维尔认真研读了十一卷的《罗伯斯庇尔全集》、由罗伯斯庇尔研究协会搜集的手稿等档案材料,力图复原史实,并对诸多问题做出更为恰切的阐释。由此,勒维尔以独特的视角,逐一呈现出罗伯斯庇尔在巴黎求学,于阿拉斯担任律师并以文人身份参与当地学院的文化艺术工作,初入制宪议会时如何在声名鹊起的同时遭到抨击谴责,并逐渐成为雅各宾的领袖与恐怖专政时期的重要政治家的经历。他所着力避免的,是力图在其童年、青年律师时期、初入制宪议会的经历中有意无意地寻找未来专政者的“影子”,而要尽可能地刻画出罗伯斯庇尔如何从一名律师一文人逐渐转化为大革命中的重要政治家。在关注其生命历程中不同阶段之间的关联时,也要呈现出其每个阶段当中的特质与丰富面向,这也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大革命的进程及其多元的面向。
勒维尔此书最为精彩的论述之一,是对我们耳熟能详的罗伯斯庇尔关于“美德”与“专政”之间关系讨论所做出的新解。而他做出这一阐释的基础,就源自其对罗伯斯庇尔所接受的法学教育,及其在革命爆发之前担任律师这一段生命历程之独特性的重视。罗伯斯庇尔最初是以律师的身份出场的,他接受过专业的法学教育,曾就读于路易大帝高中,继而在巴黎的法学院深造。但他并不是一名仅满足于为客户辩护的技术型律师,而是某种“律师一文人”的结合体。他所选择的诉讼案件大多关涉一些社会性的关键议题,他希望这些案件所涉及的议题能通过其撰写的陈述书为公众所熟知,从而推动社会变革。这使他成为自由、幸福等自然权利的倡导者,并将其逐渐引领至政治领域。一七八九年,时年三十一岁的罗伯斯庇尔入选三级会议,在议会中,他积极参与辩论,强调“公共美德”,并为了证明自己的美德援引其律师经历,断言他那时是为“不幸的人”服务的,他从今以后要为“人民”服务。由此,他对于政治的介入被视作其律师生涯的继续。
伴随着日益激进的革命情势,罗伯斯庇尔的律师身份日渐淡化,并逐渐以政治家的身份呈现于大众面前,但其言辞中仍不乏法学教育的痕迹,尤其是孟德斯鸠的影响,尽管我们常常把罗伯斯庇尔视作卢梭的信徒。一七九四年二月五日,罗伯斯庇尔发表了《关于政治道德的各项原则》的演说,在日益紧张的局势下阐明革命的目的以及取得胜利的途径。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对“政府的性质”(nature de gouvernement)与“政府的本原”(principe de gouvernement)进行了区分,羅伯斯庇尔在其言论中承继了这一界定。他问道:“怎样性质的政府(Quelle nature de gouvernement)能够实现所有这些奇迹呢?只有民主的或共和的政府。这两个名词是同义语,尽管在通常使用时有差别,因为贵族政治并不比君主政体更共和。”孟德斯鸠认为,民主政治与贵族政治均属于共和制的范畴,但罗伯斯庇尔在这一点上背离了孟德斯鸠,他不仅否定了君主制,也否定了贵族政治,这与大革命期间反贵族、反特权的政治文化也是契合的。
但与此同时,罗伯斯庇尔又承继了孟德斯鸠将美德视作共和制本原的论断,不过由于否弃了贵族政治,罗伯斯庇尔所言的“美德”也就否弃了“节制”的内涵,而仅仅意味着“爱平等”,亦即“热爱祖国和祖国的法律”,并十分强调美德的公共性,反对别人将其所言的美德理解为一种私人领域的德性:“有人把美德理解为对私人义务与家庭责任的忠诚,而它真正关乎的是一切人、一切公民对祖国、对人类的神圣而高尚的义务。”这种美德将公共利益放在一切个人利益之上,是支撑罗伯斯庇尔所希冀的民主共和国得以运转的本原。
罗伯斯庇尔在舍弃孟德斯鸠共和制理论中贵族政治的同时,又将民主政府进行了革命时期与和平时期的区分,他认为在不同时期,支撑民主共和制运转的本原是不同的:“如果在和平时期,民主政府的本原是美德,那么在革命时期,这个本原就同时既是美德又是恐怖。”罗伯斯庇尔从而提出了一种有别于孟德斯鸠的新政体:革命政府(gouvernement revolutionnaire)。这一新的政体既建立在美德之上,因为它在本质上是民主的;也建立在恐怖之上,因为它迫于革命时期打击敌人的特殊需求,是专制的。不过这是一种“自由的专制”,与孟德斯鸠所界定的专制不同,因为革命政府的恐怖并非专制者任意的恐怖,把灾难加诸臣民之上,而是“迅捷的、严厉的、不屈的正义”,是打击共和国敌人的。勒维尔断言:“在罗伯斯庇尔之前,从未有人如此严谨地以政治理论为依据阐释过国民公会与救国委员会的政治,也从未有人如此明确地为‘恐怖’一词正名,改变了其惯常的用法。”而这与其所接受的法学教育与律师经历不无关联。
二、罗伯斯庇尔:孟德斯鸠的承继者抑或背叛者?
勒维尔通过强调罗伯斯庇尔的法学教育背景,呈现出他与孟德斯鸠之间的关联,无疑对我们更为全面、丰富地理解罗伯斯庇尔深有启发。但遗憾的是,本书虽然梳理了罗伯斯庇尔对孟德斯鸠在“政体的性质与本原”这一理论分析框架上的承继,却并未进一步剖析罗伯斯庇尔如何依据“革命政府”重新阐释“美德”的内涵,从而呈现出二者在借助同一理论框架进行论证,在处理“政体的性质”与“政体的本原”之间关系时有异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