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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早在雍正“改土归流”之前,清水江流域的木材贸易业已存在;“改土归流”进一步推动了清水江木材贸易的发展。早前的研究认为张广泗在清水江地区有三大功绩:一是“改土归流”,二是疏浚清水江河道,三是在“三江”地区设立“木市”。随着研究的深入,学界对前两项看法比较一致,但对于张广泗在“三江”地区设立“木市”问题产生诸多分歧。通过仔细研究,本文认为张广泗并没有在“三江”地区设立“木市”;本文进一步指出,张广泗的影响不在“争江案”上,而在“夫役案”上,相比较而言,方显对于“争江案”和清水江木材贸易的影响比张广泗较大。本文考证并否认张广泗在“三江”地区设立“木市”,这对重新思考清水江木材贸易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历史线索。
关键词:清水江;改土归流;“木市”;张广泗
中图分类号:09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099(2018)06-0061-10
一、问题的缘起
清水江流域木材贸易的发展是“改土归流”的起因,还是它的结果呢?这个问题不仅是清水江研究中不可回避的问题,而且也是与清代边疆治理有关的重大问题,诚如有的学者所提醒的那样,清水江流域木材贸易不仅仅只是一项买卖木头的研究,[1]而且还要有国家层面的考量,尤其需要考虑王朝国家在西南边疆治理制度上的设计和安排;换言之,“改土归流”对西南民族地区影响的研究应该落到具体实处。本文经过梳理早期研究成果和相关民间文献的记载,发现学界存在一种误解,即大多数学者认为清水江流域木材贸易与雍正时期“改土归流”的前线指挥大员(如张广泗等)有着紧密的前后因果关系,甚至在一些研究论文中,不证自明地认为张广泗在“三江”地区(即茅坪、王寨、卦治三寨)设立“木市”之后,清水江流域的木材贸易才得以开始。最早提出此问题的是1988年出版的《侗族社会历史调查》一书,其中明确说:
特别是雍正年间,贵州巡抚张广泗在三江设立总市,明文规定茅坪、王寨、卦治三寨开行,独享专利……[2]
该书的主笔者杨有赓在其它论文中又进一步表述道:
清雍正年间,贵州巡抚张广泗在黔东南基本上完成改土归流之后,一则设茅坪、王寨、卦治为清水江流域的总木市,理顺木材的流通渠道,扫除五里一关十里一卡的人为障碍,再则设弹压局征收木税。[3]
杨有赓的表述算是张广泗对清水江木材贸易影响的一种经典论述,后来的学者或支持,或转引此说,于是形成了这样一种解释模式:
改土归流——设立木市——征收木税——木材贸易开始
仔细审视这种模式,发现依据的材料主要都是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中国科学院贵州分院民族研究所贵州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队,在清水江流域侗族地区进行民族调查时所獲得的民间文献,如民间唱本《争江记》等。但《争江记》仅云“三江军略张爷案”,这里明显可以看出,“三江军略张爷”只是对当时主管官员的概称,犹如民间所称的“张爷”“李爷”,但并没有明确指出“张爷”就是张广泗。研究者想当然地认定“三江军略张爷”就是张广泗,并且认为“张广泗在三江地区设立木市”,尽管没有就张广泗设立“木市”问题提供明确的文献证据或其他详尽的历史细节。
围绕所谓张广泗“设立木市”“征收木税”问题,近来学界逐渐产生了不小分歧。程泽时教授注意到张广泗被授予“军略”时间在乾隆时期,而并非在雍正时期;因此,程泽时通过对张广泗生平的考证,明确指出张广泗不可能在雍正年间,“而是在乾隆三年(1738年)以后批准三寨当江”。[4]张应强教授对所谓张广泗征收“木税”问题上也表现出谨慎的态度,他指出:“果有‘总归木税’之举,尚不得而知。”[5]基本上否定了张广泗征收“木税”这一问题。
通过学术史回顾,可以发现,张广泗作为“改土归流”的当事人是毫无疑问的,但他是否“设立木市”“征收木税”,则存在自身材料阙失等诸多问题,这是造成张广泗与清水江木材贸易关系问题争论的一个关键原因。早期杨有赓等人对此问题的研究大多依赖民间流传的材料,但这类材料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诉讼类的传抄材料。但问题是,发生诉讼的时间并非是在张广泗活动的雍正时期,而是较为晚近的嘉庆时期,前后相距几十年之久;加之诉讼双方只是为了达到胜诉的目的,各方供词中涉及张广泗,往往只是将其作为自己“当江”贸易合法性的依据而略加提及,具有虚构不实的成分,很难客观反映真实的历史状况。因此,研究此类问题首先要避开虚实难辨的材料陷阱,不能只局限于地方性材料,尤其是诉讼类材料,必须尽可能寻找和兼顾具有权威性的正式文献材料。
具体而言,雍正时期“改土归流”时期重要前线指挥大员大多留下了自己的著述,如鄂尔泰的《鄂尔泰奏稿》
鄂尔泰奏疏存世版本较多,题名各异,其中比常见行者,如《鄂尔泰奏疏》不分卷,《续修四库全书》影印清抄本,史部第494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硃批鄂太保奏折》,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影印清抄本,2005年,书后附有鄂容安等撰《襄勤伯鄂文瑞公年谱》及佚名撰《西林鄂文瑞公出身》二种;《平蛮奏疏》,徐丽华主编《中国少数民族古籍集成(汉文版)》影印雍正刻本,然改题为《鄂尔泰奏疏》。、方显的《平苗纪略》
是书仅有同治武昌刻本,相关研究参见马国君:《平苗纪略研究》,贵州人民出版社,2008年。、毛振翧
鄂尔泰推荐,时任古州同知。的《半野居士集》[6]、甚至连后期参与前线作战的武官李椅也有《南征日记》存世
(清)李椅:《南征日记》,《中国公共图书馆古籍文献珍本汇刊》影印清代抄本,中华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4年;是书又有杨德芳点校本,贵州人民出版社,2012年。。遗憾的是,惟独张广泗的著述没有留传下来,其原因可能是张广泗因征金川无功而获罪被诛,其子发配东北,著述无人整理。值得庆幸的是,贵大清水江研究课题组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发现保存保留至今的张广泗奏疏。这些奏疏的时间多集中在乾隆朝,雍正时期有关“改土归流”的奏疏存世极少,而关于木材贸易的奏疏则根本没有, 张广泗部分奏疏有的已经收录于第一历史档案馆等机构整理的《清代前期苗民起义档案材料》一书中。其他当事人也没有关于张广泗设立“木市”的记载。此前杨有赓等人认为张广泗本人在“三江”设立“木市”的判断,主要依据就是茅坪等寨相传的对己有利的诉词,这些诉词与真实文献材料相去甚远。[7]通过阅读张广泗的奏疏可以发现,张广泗并未在“三江”地区设立“木市”。
因此,重新梳理和考察“木市”“木税”与清水江流域木材贸易的问题,改变学术界关于张广泗设立“木市”并直接推动木材贸易发展的观点,已经显得十分必要,这对于深入正确研究清水江木材贸易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改土归流”与清水江河道的疏浚
雍正时期“改土归流”的最初执行者是鄂尔泰。鄂尔泰自雍正四年(1726)担任云贵总督后,先后在云南乌蒙、东川等地进行“改土归流”。贵州稍后也在长寨地方“改土归流”。此时并未涉及清水江流域。据方显《平苗纪略》记载,鄂尔泰曾就“苗疆”是否应该开辟问题询问方显,并调方显赴滇答问,方显将自己的意见撰成《平苗事宜十六则》交付鄂尔泰。当鄂尔泰问及是否可以开辟“苗疆”事,方显答道:
生苗不籍有司,且无土司管辖。官民自黔之黔,自黔之楚,之粤,皆迂道远行,不得取直道由苗地过;内地奸民犯法,捕之急,则窜人苗地,无敢过而问者。苗又时出界外肆剽掠,内地商旅尤以为苦。界以内弱肉强食,良懦苗民咨嗟太息,恨控诉无所。此黔省之大害也。诚能开辟,则害可除。[8]
方显更列举了清水江地区富饶的物产:
清江南北两岸及九股一带,虽多复嵩冈,而泉甘、土沃,产桐油、白腊、棉花、毛竹、桅木等物。若上下舟揖无阻,财货流通,不特汉民食德,即苗民亦并受其福。此黔省之大利也。诚能开辟,其利可兴。
根據方显的汇报,鄂尔泰于雍正六年(1728)四月二十六日给雍正皇帝上呈了一份长折,其中也提及清水江丰富的物产:
清水江……其间桐油、白蜡、棉花,并毛竹、桅木等项,出产甚多,若能将生苗招抚,安设营汛,俾无阻扰,使楚、粤远近商客,得以上下贸易,诸货流通。就黔省而论,裕课便民更无有出于此者,此臣以为八万古州必应取。
《硃批鄂太保奏折》,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影印清抄本,第二册,第272页。
更为重要的是,鄂尔泰第一次描述“生苗”区到底是什么样子:
臣看得八万里古州,即元时所置古州八万洞军民长官司也。……南去二百一十余里,为广西罗城县属景里之境,而有苗谷、滚里等处生苗间之。北去二百八十余里,为黎平郡属清水江之境,而有山婆、乌矮等处生苗间之。东南七十余里,为永从县郎巨洞之地,而有苏洞、延洞等处生苗间之。西南一百四十余里,为广西荔波县水西之境,而有独江、八飞厂等处生苗间之。东北五十余里,为黎平属曹滴土司之境,而有高丽洞、寅赖洞等处生苗间之。西北二百一十余里,为镇远府凯里司之境,而有丹江、勒往等处生苗间之。四境所至,八方所到,均属内地。其中约有一千二三百里,其寨约有数千,其户口约有十数万,可设两三州县,并可建一府以统帅之,此里古州以外四至之大概也。前人皆未经历其地,统以八万、古州名之,不免含混。[9]7-8
对于这块未入版图的“化外之地”,雍正皇帝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并在这段鄂尔泰奏疏文字旁批道:
正是。从前盖皆想象悬揣,今已明白,未料其中有如许道理,亦未闻其中风俗淳朴近古,而人民皆知礼让也。
由上可见,雍正君臣对于清水江上游地区非常感兴趣,加之鄂尔泰前期的调查,更坚信了雍正皇帝在清水江地区进行“改土归流”的信心。虽然名为“改土归流”,实际却是“无管束”的“化外生苗”地区。值得注意的是,清水江中下游地区的土司在这次“改土归流”过程中,积极配合清政府,招抚“生苗”,如古州司杨枝茂招抚寨稿等六寨苗民,共五百十一户,人丁四百七十四,雍正皇帝对此行为大表赞扬道:“似此者皆常大加恩赏,以示鼓励”。[10]
清水江流域“改土归流”的导火索并不是在中上游地区,而首先发生在下游地区。在下游的谬冲寨,属湘黔两省交接地带,向无官府管辖,两省地方官互相推诿,[9]2引发冲突问题,刚好为“改土归流”提供机会。对谬冲寨用兵完后,时任黎平府知府的张广泗立刻将兵锋指向清水江中上游地带,相机剿抚。[9]7由此,便正式揭开了清水江流域“改土归流”的序幕。至雍正九年(1731)九月初二日鄂尔泰上《古州大局全定折》时,“苗疆”清理基本完成。
但是,很快“改土归流”便引起了地方社会的反弹,雍正十年(1732)九月初六日“苗疆”复乱,[9]79直至雍正皇帝去世也没有平定下去。乾隆皇帝登基伊始(1735),便指出了“苗疆”问题的要害性:
苗疆用兵,乃目前第一要务。从前皇考宵肝焦劳,今旷日持久,尚无头绪,朕心倍切忧虑。张照行事乖张,哈元生、董劳又各持己见,不能和衷共济,是以命卿(笔者按:指的是张广泗)为经略,总统军务,一切为卿是赖。凡有应举应劾之处,秉公行之,勿避嫌疑,勿辞劳怨。应与尹继善相商者,行文商酌。务期早奏肤功,乂安黎庶,为地方久远之计,以报皇考之恩,以副朕心之望。勉之。[9]110
又云:
汝等大臣更代朕为一省百姓之父母也。即云古州一事,为将来久远考虑,朕恐久远未及虑,而贻害目前之讥。虽大学士鄂尔泰及汝等始事之人,百口置喙,不能辞也。……此事乃我皇考所贻我君臣之最重要事件,于皇考颜面所关,我君臣不可不慎也。[9]113
“苗疆”开辟变成了严肃的政治问题,不仅涉及雍正皇帝的颜面,更有主持开辟“苗疆”而一路高升的官员因“苗疆”问题反复无常而感到巨大的政治压力。其中亦不乏朝廷内外党辄互倾。张中奎教授研究指出,雍正十三年(1735)以后,张广泗等对苗民的大肆屠杀,不过是清廷内部党争的政治牺牲品。[11]当初开辟“苗疆”,雍正皇帝和封疆大吏们没有想到,“苗疆”在“改土归流”之后,当地苗民立刻反弹,“苗疆”复归动荡。事发后,清廷就要问责,当时的主事者压力很大,为了快速平息事件,封疆大吏想到的最快办法是大开屠刀,以致后人对此亦表示愤愤不平。 民国时期江瀚给方显《平苗纪略》撰写提要时云:“改流后反者岁数起,(鄂)尔泰愤切,亲督军鏖战,所获苗,皆刳肠截脰,分挂崖树籖满,见者股慄,其残暴若是,抑岂仁者之师欤?”参见:中国科学院图书馆编:《续修四库全书总目提要》(稿本)第1册,齐鲁书社,1996年第551页。
“改土归流”过程中,尤其在后期的处理上充满了血腥与暴力,对当地的影响固然是消极的。但同样也不能否认,在一些善后举措中,在客观上是有利于清水江地区发展的。如前引材料中,鄂尔泰、方显等说要疏通清水江河道,鄂尔泰也确实付出实际行动。对于阻碍清水江航运的事项概行免除,如清水江到处布满的“鱼梁”,鄂尔泰下令拆除:
黎平府开泰县正堂加一级苏(霖渤)抄奉
□□尚书兼都察院右都御使总督云贵三省地方军务兼理粮饷世袭阿思哈尼加二级纪录二次鄂(尔泰):
为禁筑梁以通水道以便民生事。照得清水江河道,上通重安江,下达黔阳县,直抵常德,向来阻梗,货物不通,民苗交病。今既向化归诚,苗民皆属赤子,务使毋桩利涉,商贾安行,则□□而民苗均享其利。查得沿江一带,设立鱼梁,横截水面,十丈之内,竞居八九,水口既狭,水势益猛,□上与顺□□至互触,桨断橹折,亦何能免。且江心拦阻,舟必傍岩,水浅石多,难免撞击;更有梁浮水卷,日夜何能预防,□□□□致沉搁。种种危害,不可枚举。本部院欲为尔民兴久远之利,若不先除害利者,利何能兴?合就出示□□□,仰黔属沿江一带汉夷入等知悉:现在江心设立之鱼梁,统限示到十日内悉行拆毁,□□不□□□□,务使渡平岸阔,上下无虞,大舸小舟,往来皆利。如有不法之徒,胆敢抗不拆毁,或□□□□严拿究处;倘土官、地棍徇庇阻挠,亦即据实详参拿究。乃于沿江要隘□□□□永远各宜凛遵毋违。
特示。
姚炽昌选辑点校:《锦屏碑文选辑》,内部印刷,1997年,第77页。此碑各处录文略有差异。
“鱼梁”是当地一种捕鱼工具,因其占据江面过大且在当地极为流行,阻碍船只上下往来,故鄂尔泰下令拆除。“改土归流”时,鄂尔泰曾上疏雍正皇帝,要求广西多派兵丁前来贵州,一是为了在“改土归流”中历练广西兵丁,二是疏通河道。[9]44-45疏浚河道还有一些的具体做法,就是疏浚任务分包给沿线的村寨,让这些村寨凿通疏浚。作为奖励,该地段的民人挽運木材权力,换取劳力资费,以帮补家用。甚至有些村寨视此为命脉所系。因此,我们在清代文书档案等材料中看到,为了争夺木材的拖运权力,一些村寨经常发生纠纷和矛盾,乃至发生械斗。更有甚者出现命案的情况。
福庆:《题为审理黎平府苗民石补乔美因争揽拖簰起衅殴伤吴补皆生身死一案依律拟绞监候请旨事》,嘉庆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号:02-01-07-08945-025。
三、“改土归流”前线大员对清水江木材贸易的记叙
通过考察,可以发现,清水江流域的木材贸易在“改土归流”之前已尼存在,并不是在“改土归流”之后才出现的。“改土归流”虽然由雍正皇帝、鄂尔泰推动,但前线将领大多是原来地方长官(如时任黎平知府张广泗、镇远知府方显等);“改土归流”开始不久,张广泗即被破格任命为贵州巡抚,总揽前线作战事务。从目前民间文献资料和研究成果来看,张广泗似乎对清水江木材贸易的影响似乎更大,但是由于张广泗并没有留下与木材贸易或开设“木市”直接相关的著述,于是产生较大争论(见后文详述)。相比之下,方显不仅留下《平苗纪略》一书,而且还有许多碑刻、奏疏材料可以印证,这些对于当时清水江流域情况的描述颇为详备,前引方显向鄂尔泰答问材料也可说明这一点;与张广泗缺乏正式文献资料相比,方显在其奏疏中更详细论述清水江流域木材贸易的情况:
清水江苗地木植,宜禁商贩以备钦工採买也。查江道未开以前,沿江生苗盘踞,各寨所产杉木,内地商民皆不敢深入购买;自清理苗疆之后,江道无阻,各省木商云集乘贱沿寨购买。臣前在该地目击商茂敝江而下,无有虚日。查各省产木日少,若于清江木植听客民贩卖,恣其砍伐,数年后不惟承办钦工木少价贵,势且无木可採,殊为可惜。似应饬地方官谕令,各商除布帛、米盐、杂货等项,听其住(往)来贸易,通商利苗外,其各寨木植不许商贩,则每遇钦工可以永远供办,而于国帑亦可节省,实为有益。再查历来江南、湖北各处奉委采木之员,俱停泊清水江下流之黄寨等地购办,目今江道已通,各委员多令家人径入苗地购买,其中或短價抑勒致滋事端,或以少报多冒销帑银,俱未可定,臣请每年采买木植,应令各该省督抚委员□银交明清水江理苗同知,併开明长短、大小、尺寸及所需数目,咨移黔抚转饬清江同知,遣通事人等传齐产木各寨苗头,核定价值,当面给发,俟买办齐全,雇夫顺流运送黄寨,交各省委员押解,仍会该同知造册报明黔抚察核,移咨各该省督抚题销,如该同知等有短价冒销等敝查出参处,如此则地方官之责成,既专在国帑无冒销之事,苗民亦兔短价之累矣。[12]
显然,当时清水江流域内存在大量木材贸易,方显也看到了这些木材质量可以充当“钦木”,以解当时木材资源的紧缺。在奏疏中,方显还根据自己的想法建议统一由清江理苗同知购买“皇木”,各采木机构只需要把相应的经费拨给清江理苗同知,并告知采木“长短大小尺寸及所需数目”,采木完毕后运到黄寨(也就是王寨)交给各省采木委员即可。这样的建议似是而非,清江理苗同知管辖的地段主要集中在上游,而此时上游地区木材产量不及中下游,如台拱厅就“所产山木无多”。[13]事实上,雍正皇帝及以后当政者没有采用如此办法,仍然在清水江下游茅坪等三寨一带采办“皇木”。方显不仅只是描述流域木材贸易情况和自己关于”皇木采办”的设想,更直接插手清水江流域木材贸易市场,插手“当江”制度。今有锦屏县档案馆《夫役案》抄件,其中就记录了方显处理夫役案的材料,而这份材料牵涉到“当江”问题:
署贵州黎平府古州理苗同知滕(文炯)恳天给示,召集疲民、以全苏患、以便公务事。雍正九年三月十二日,奉总统军分巡务贵东道加三级纪录二次方(显)批:“据赤溪司毛平寨吴世英等诉前事一纸,痛蚁毛平户数十余家”云,奉批“可否立市,仰黎平府妥议报夺”等因批到府。奉此。该卑署府查议,将毛平借夫立市之情,即网利当江。该与王寨、卦治三处,皆面江水而居,在清江之下流,接地生苗交界。向者生苗未归王化,其所产木放出清江水,三寨每年当江发卖,买木之客,亦照三寨当江年分,主于其家,盖一江厚利归此三寨。既轮流当江之年,为送夫之年,此当江送夫例所由来也。但三寨之中,卦治不当大孔道,故议帖帮大腮之夫,王寨、毛平相拒十余里,俱在大道之旁,故议轮流值年,当江年分轮替当夫。但王寨于当大道稍纡,而毛平背黄峭山脚,自天柱县归黔,于雍正四年之后,黄峭山之路于是始通。兼之官兵往来,皆直捷雨不乐纡回,凡军装炮台之扛但,与零星杂差之肩送,莫不由毛平索夫.而毛平夫役遂繁苦十倍于王寨矣。去岁系王寨当江年分,而夫役只落毛平。王寨既帮毛平,实难推卸,故毛平避夫自匿。卑府出示,令其照当江年份当夫者,正欲均劳苦于王寨,而苏毛平之累也。乃毛平吴世英等,即粘此示呈请立市,吁恩宪台。批奉到职,查一立则垄断独登,沿河各寨见其利尽归,共起争端。毋论立市毛平,于理不可;即悯其因夫之累,而立市以补之,窃恐享利不久.结怨沿河。况今春以来,奉行急公之民一案,军装夫役,俱有脚价。卑署府俱行文锦屏县,令其给送不给还之例,每里给以夫脚一厘,差照数封发。又以上送夫天柱,路途太远,命天柱县拨雇夫邦寨接替,毛平上只送夫三十里。日下古州清理将峻,兵设往来亦非往昔众多,是以毛平之夫以在息肩之日。相应仰恳宪台,仍照卑署所议王国良诉争江一案,严行出示禁革。将当江立市名色,永远革除,不得限年轮流,恁从苗民客商之便,爱于某寨贸易,即泊某寨,使沿江之民,皆有贸易,均沾乐利,则宪台恩尤无涯矣!缘奉此批,查妥议事,理是允协,卑署府为此理合敬杼末议,伏俟衡夺。为此,备由另缮书册,伏乞照验施行。 雍正九年五月初三日[14]164
仔细阅读材料,发现此段材料讲述的是雍正时期毛平(茅坪)等三寨木林贸易市场秩序还处于初建过程。“可否立市”,表面上还处于讨论的过程,其实是茅坪等三寨自康熙间取得地区木材贸易权力后,仍在积极寻求其“当江”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根据滕文炯申文及后引福庆奏疏材料,坌处的王国良在此前不久,前来争江,被方显、滕文炯所禁止,或许因为受到坌处王国良争江的“启发”,茅坪寨随后也借口“夫累”而求开市,欲要独占“当江”贸易。这样一来变为三寨内部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与夫役问题紧密相连,即文中强调的“当江送夫例”。从碑文中处理的结果看,茅坪等三寨自康熙四十七年(1708)第一次击败坌处取得木材贸易权,这时候受到了一些挫折,即方显不允许茅坪独揽三寨“当江”贸易,并“将当江立市名色,永远革除,不得限年轮流……均沾乐利”。
需要指出的是,上引方显两份材料存在的联系与问题。方显上奏疏的时间是雍正十年(1732)六月十五日,根据《夫役案》所附滕文炯申文,雍正九年(1731)五月初三日方显还在贵东道的任上;也就是说,上奏疏的前一年方显还在清水江地区活跃。奏疏所言基本真实可信。同时,这两份充分反映方显心中是充满矛盾的:一方面,方显不允许“三江”地区垄断木材贸易,沿江各寨可以自由买卖木材;另一方面,根据材料显示,“三江”地区一直是木材贸易的中心,各省商人和采办皇木人员都愿意在此处采买。因此,不得不说方显对于茅坪三寨包揽清水江地区木材贸易以及对该地区皇木采办,在认识上有些偏差,或者说存在不满与偏见。如建议皇木采办全由清江理苗同知代理,不仅操作困难,而且也不现实;后来又取消“三江”地区的“当江”制度,任由沿岸各寨自行贸易,忽视了“三江”地区自康熙以来就展开木材贸易的事实,客观上为几十年后嘉庆间下游坌处复来争江提供必要的法理依据。
如前所论,康熙四十七年以后,“三江”地区打败坌处取得了“当江”贸易的权力。以往的研究中,过于强调张广泗的影响,而有意无意忽略方显对清水江流域木材贸易及“当江”制度的作用。正是由于张广泗的个人原因,相关材料保有较少,我们转而依赖方显提供材料来还原这段历史。对于“改土归流”中,鄂尔泰、张广泗、方显三人的作用,《清史稿》有比较客观的评价:自卾尔泰议开贵州“苗疆”,事发于广泗,而策决于显。
赵尔巽:《清史稿》列传九十五《方显传》,民国十七年清史馆本。
从方显任职履历来看,不难理解其思想根源,方显曾任镇远府知府,清江理苗同知又属镇远府管辖,方显由镇远府升任贵东道及贵州按察使后,仍然关心镇远府和清江理苗同知,以至于同样在这份雍正十年六月十五日奏疏中,方显提出,“苗疆”地区仇杀命案俱归清江理苗同知审理。方显如此费尽心思为清江理苗同知考虑,二者之间或有什么利益关系,我们暂且无从得知。
通过对方显材料的分析,大致可以知道,在雍正“改土归流”推行之前,清水江流域的“三江”地区已经取得“当江”贸易的权力,而且不断为这种权力寻求其合法性。又从其他方面的材料来看,如赵申乔文集、民间唱本《争江记》、贵州巡抚福庆奏疏等文献记载中,亦可证明该地区早已在雍正之前,已经通过诉讼的方式,将坌处等寨打败而获得地区木材贸易的权力。[7]而雍正“改土归流”过程中,通过疏浚清水江河道,使木材贸易更加便利和兴盛,以至于鄂尔泰在乾隆三年(1738)说:“查山场树木,苗人藉为世业……近日内地所用材料,大半来自苗中”。
鄂尔泰等奏,第一历史档案馆藏硃批奏折,民族项1808/5,转引自:武内房司:《清代清水江流域の木材交易と在地少数民族商人》,《学習院史学》35,1997年。笔者曾亲自前往第一历史档案馆查阅此份奏折,但工作人员告之,因涉及“民族问题”,“民族类”档案无限期推迟开放。遂不得查阅。至此,我们可以清楚知道,清水江木材贸易与雍正“改土归流”的关系,是该地區的木材贸易在“改土归流”之前就已经展开,即木材贸易在先而,雍正“改土归流”在后;但非常有趣的是,“三江”地区在诉讼过程中,都称该地区的木材贸易(所谓的“木市”)是由张广泗设立的,其背后的原因和目的颇值得仔细分析。
四、张广泗在“三江”地区设立“木市”问题辨伪
茅坪等三寨自康熙后,实际上已经取得清水江流域木材贸易的权力,但是这个权力是伴随着义务的,即要为地方政府或过往军队提供夫役。如前所述,方显留下的材料证明了“当江送夫”事情的真实存在,但是从茅坪三寨提供的材料来看,设立“当江送夫例”的主角是张广泗而不是方显,即认为是由于茅坪三寨为张广泗平苗时提供夫伇运送军需物资,张广泗作为奖励就特许茅坪三寨轮流“当江”,展开木材贸易。但是由于缺乏直接的材料证据,此说很难成立。现在我们将目前见到的所谓张广泗批准设立“木市”的材料列表如下:
通过搜罗并排比材料,可以发现目前关于张广泗设立“木市”的材料有非常明显的缺陷:其一,所有的材料没有一条是产生于雍正或者乾隆时期,材料产生时间与史实(事件)发生的时间相距较远,有几十年甚至一百余年之久;其二,没有一条材料出自张广泗本人之口,或当时其他人的记载,都是很久之后王寨、卦治等寨之间,乃至山客为“夫役”、“争江”等案诉讼而提出相关论据的材料;其三,关于张广泗的官职不一,有的称为“前宪”(指贵州巡抚),有的称为“军略”,矛盾明显;其四,“争江案”材料记载主要来自《夫役案》(今仅存复印本,原本不知去向),如材料一至材料六均出自《夫役案》。依据其它相关材料,我们可以判断上述材料中的错误,如雍正去世后张广泗才被授“军略”(见前引材料),而材料二、四、五、六即称“雍正间张军略”,明显是错误的。嘉庆年间作为“当江”主家的王寨、卦治两寨已经不清楚,使自己受益的“当江”制度到底是怎么来的,他们记忆中是与张广泗有关,但是对于张广泗的官职却记错了。问题是,“当江”主家只是记错了官职,还是张广泗设立“木市”这件事本身就是子虚乌有? 如果说因为没有确切的材料而否定张广泗在“三江”地区设立“木市”或过于武断,因为当地主家、山客都言之凿凿,似乎并非空穴来风。但问题恰恰就在这里,目前除了当事主家、山客等基层性材料言及此事,而其它类型的正规材料并没有提及。相比于张广泗,其他类型材料提及的是方显、滕文炯于雍正九年(1804)的断案。又如嘉庆十二年(1807)“争江案”中,坌处刘秀刚赴京京控后,发回贵州巡抚福庆重审,嘉庆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福庆在重审后所上的奏疏中就没有提及张广泗,而是方显、滕文炯:
迨至雍正九年,天柱县已归黔属,有坌处民人王国良,与卦治苗人相争当江歇客,控经贵东道,委令黎平知府滕文炯审断,禁革当江名色,听从客便,各省木商因在茅坪三寨交易年久,不欲更张,仍分年投歇三寨,是以坌处从未歇客买木。
福庆:《奏为审明天柱县民刘秀岗控黎平府属劣衿龙承仁拦江私抽木税等情一案按律拟事》,宫中硃批奏折,嘉庆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档案编号:04-01-08-0119-004。
目前保留下来关于“争江”案的材料,几乎没有提及张广泗,而“夫役”案文献反复提及张广泗。并且王寨一方,屡以“江以夫名,夫随江应”“无江河则不应役”为词,状告卦治附籍漏役。王寨的意思很清楚,就是“当江”就要“应役”。“当江”木材贸易权力是与承担相应夫役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从《夫役案》诸讼词提及到“当江”制度的频率来看,王寨所说的“无江河则不应役”应该是真实的。详见表1。
其实,在诉讼双方的控词中,除了“夫役”与“当江”有密切关系,还有一件事与“当江”有关,那就是营建兵汛,即“同建营讯(笔者按:当为汛字),轮抽河利”。[14]168雍正“改土归流”后,在各地设立营讯、城池,在如此背景之下,倒容易与“三江”地区有关系。三寨中的王寨、卦治就设立汛塘。我们在张广泗的奏疏中也找到张广泗与“三江”地区汛塘存在联系的材料:
题为遵旨议奏事,该臣看得锦屏县修建锦屏、王寨二汛城垣、房署以及增房、官厅、哨楼等项一案,业经檄饬查明估计,据详题准部覆行司,动支银两发交承领,购料兴修,去后。今据署贵州布政使陈惪荣详锦屏县造册前来,查册开锦屏一汛,应建修汛内并各塘官厅、衙署、营房、哨楼、烟墩等项通共用过工料银六百四十三两五钱五分五厘,王寨一汛土城城楼、炮台、衙署、营房、牌坊、哨楼、烟墩、桅杆等项,并汛属之亮江、卦治、平略、章化、文堵、苗光等六塘通共用过工料银一千一百七十两五钱五分七厘零,以上二汛总共用过工料银一千八百一十四两两一钱一分二厘零。
张广泗:《为题请核销贵阳锦屏县修建锦屏王寨二汛城垣房署等项用过工料银两事》,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乾隆九年十一月十七日,档号:02-01-008-000438-0009。
这是乾隆九年(1744)十一月十七日所上的题本,张广泗的身份是“总督贵州兼管巡抚事务”。“改土归流”过程中,当时的前线指挥大员都对清水江流域木材贸易及“当江”制度都有不同程度的认识和影响,尤以张广泗和方显影响最著,以往研究成果,受到当江主家、山客等地方性材料的影响,认为张广泗影响最大,甚至认为“三江”地区“木市”是张广泗设立的。
但此推论经不住推敲,现有文献史料本身就不能支撑此种说法。“夫役案”“争江案”都是发生在“三江”地区的重大事件,而且我们从现今保存下来的相关文献,可以判断参与两案的主要官员及其影响。方显是“争江案”的主要参与官员,从前引碑刻、奏疏等文献来看,其影响的时间是雍正九年。而张广泗的影响主要集中在“夫役案”,其发生影响的时间是雍正“改土归流”时期,相对于方显对“争江案”影响的时间早一些,从“三江”地区主家的供词中能够体现这种时间的先后,即卦治寨文秉仪所说:“雍正九年方(显)宪告示,系因禁革抽江名色,亦非改易张(广泗)宪成规”。[14]171雍正九年方宪告示,即是前引方显、滕文炯的告示,其内容也就是“禁革抽江名色”,而所谓的“张宪成规”是指张广泗在“夫役案”中为卦治寨和大腮等寨辟分水旱夫役的事情。[5]
“夫役案”和“争江案”目前保留下来的文献是不一样的。“夫役案”錦屏县档案馆保留完整的《夫役案》抄件复印本,而同样被整理成册的《争江案稿》却已经亡佚,只有部分佚文被《侗族社会历史调查》摘引而保留下来,但是这部分的佚文不能清楚反映雍正时期清水江地区木材贸易相关情况,因此,关于“争江案”在雍正“改土归流”时期的情况,需要依赖《夫役案》、民间唱本《争江记》等文献的零星记录来还原。但是我们很快发现这类材料存在的特点:第一,诉讼类材料比例较高,《夫役案》基本上是记录双方的讼词,而这些讼词互相攻讦,很难反映历史的事实;第二,这些材料大多是胜利者留下的材料,在编纂成册过程中难免摒弃对自己不利的材料。茅坪等三寨正是在这样的材料的基础上,构建出了张广泗在该地区设立“木市”的“史实”以及“当江”贸易的话语体系。[7]
至于为什么会是张广泗,而不是同时期的方显或者其他人。其实在前文分析中答案已经显现。张广泗与方显对“三江”地区都有极为重要的影响。前者的影响主要集中在“夫役案”,后者影响是在“争江案”。从现存“争江案”相关民间文献来看,茅坪等三寨主家选择张广泗而非其他人作为影响“当江”制度的关键人物话语——即张广泗在“三江”地区设立“木市”。首先考虑的是此人对“当江”制度有利,不能损害茅坪等三寨“当江”的权力。就方显而言,显然不符合这个条件。方显的行为对“三江”地区的“三江”贸易是极为不利的,如奏请清江理苗同知代理流域内皇木的采办,又如取消“三江”地区的“当江”制度,允许沿江各寨自由买卖木材。因此,以方显作为设立“木市”的官员,是不理想的。另外,选择张广泗作为设置“木市”的主要原因,如前文所述,可能与“夫役”有关系,当然也有其他的因素,如张广泗是当时“改土归流”前线职衔最高的长官,也最受雍正皇帝和鄂尔泰器重,且征夫、建汛等事确实发生在张广泗征伐清水江之时。而征夫、建汛又与“当江”贸易有关系匪浅。虽然目前没有找到“三江”木材贸易或“当江”制度与张广泗直接相关的材料,在“改土归流”的大背景下,二者之间不可能没有关系。但如果因二者有些联系,抑或仅依靠时间较晚的间接性诉讼类材料,即认为张广泗是在雍正年间开设三江“木市”的,则又与历史事实相去甚远。 五、小 结
以往研究认为,雍正时期“改土归流”对清水江流域木材贸易产生了重要影响,具体表现为清水江河道的疏浚与所谓的张广泗设立“木市”。河道疏浚为木材贩运和商旅往来运提供了必要条件,其促进流域木材贸易繁荣已属无疑;而张广泗在“三江”地区设立“木市”却难以在史实上的到印证,其材料大多来源于“夫役案”中茅坪等三寨的讼词以及晚清山贩控诉三江村寨独揽“当江”贸易的控词。早期研究者
包括早期研究清水江“当江”问题的学者和地方志的编纂者(无论是光绪年间《黎平府志》的编纂者,还是新中国方志的编纂者,如《锦屏县志》《锦屏林业志》等。对张广泗设立“木市”深信不疑,他们都依赖于这些流传于民间的诉讼类材料,但这类材料并不能反映历史的真实,存在着为了到达胜诉的目的而夸大、夸饰,甚至虚造了张广泗在“三江”地区设立“木市”的情节,至少我们从康熙年间赵申乔文集与作为张广泗同僚的方显等人的记载中得知其中的虚妄成分。
总之,张广泗通过“改土归流”对清水江流域影响确实不小,但是具体关于他在“三江”地区设立“木市”问题的争论,则需详加考证和辨伪,不能仅仅停留在民间相传的诉讼材料上,需要进一步深入辨析各种材料来源的可靠性,特别需要从正式文献史料进行深入分析。本文通过仔细考证指出,三寨主家和山贩关于“夫役”“争江”等案的诉讼类材料,对张广泗记载较多的是与夫役有关,而关于他与木材贸易的关系并不真实,尤其认为张广泗在“三江”地区设立“木市”,或者“三江”地区木材贸易自张广泗为开始,则更属虚造,毫无文献与史实之根据,这对于重新思考清水江木材贸易问题具有重要现实价值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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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侗族社会历史调查[M]. 修订本. 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
(责任编辑:杨军昌)
关键词:清水江;改土归流;“木市”;张广泗
中图分类号:09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099(2018)06-0061-10
一、问题的缘起
清水江流域木材贸易的发展是“改土归流”的起因,还是它的结果呢?这个问题不仅是清水江研究中不可回避的问题,而且也是与清代边疆治理有关的重大问题,诚如有的学者所提醒的那样,清水江流域木材贸易不仅仅只是一项买卖木头的研究,[1]而且还要有国家层面的考量,尤其需要考虑王朝国家在西南边疆治理制度上的设计和安排;换言之,“改土归流”对西南民族地区影响的研究应该落到具体实处。本文经过梳理早期研究成果和相关民间文献的记载,发现学界存在一种误解,即大多数学者认为清水江流域木材贸易与雍正时期“改土归流”的前线指挥大员(如张广泗等)有着紧密的前后因果关系,甚至在一些研究论文中,不证自明地认为张广泗在“三江”地区(即茅坪、王寨、卦治三寨)设立“木市”之后,清水江流域的木材贸易才得以开始。最早提出此问题的是1988年出版的《侗族社会历史调查》一书,其中明确说:
特别是雍正年间,贵州巡抚张广泗在三江设立总市,明文规定茅坪、王寨、卦治三寨开行,独享专利……[2]
该书的主笔者杨有赓在其它论文中又进一步表述道:
清雍正年间,贵州巡抚张广泗在黔东南基本上完成改土归流之后,一则设茅坪、王寨、卦治为清水江流域的总木市,理顺木材的流通渠道,扫除五里一关十里一卡的人为障碍,再则设弹压局征收木税。[3]
杨有赓的表述算是张广泗对清水江木材贸易影响的一种经典论述,后来的学者或支持,或转引此说,于是形成了这样一种解释模式:
改土归流——设立木市——征收木税——木材贸易开始
仔细审视这种模式,发现依据的材料主要都是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中国科学院贵州分院民族研究所贵州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队,在清水江流域侗族地区进行民族调查时所獲得的民间文献,如民间唱本《争江记》等。但《争江记》仅云“三江军略张爷案”,这里明显可以看出,“三江军略张爷”只是对当时主管官员的概称,犹如民间所称的“张爷”“李爷”,但并没有明确指出“张爷”就是张广泗。研究者想当然地认定“三江军略张爷”就是张广泗,并且认为“张广泗在三江地区设立木市”,尽管没有就张广泗设立“木市”问题提供明确的文献证据或其他详尽的历史细节。
围绕所谓张广泗“设立木市”“征收木税”问题,近来学界逐渐产生了不小分歧。程泽时教授注意到张广泗被授予“军略”时间在乾隆时期,而并非在雍正时期;因此,程泽时通过对张广泗生平的考证,明确指出张广泗不可能在雍正年间,“而是在乾隆三年(1738年)以后批准三寨当江”。[4]张应强教授对所谓张广泗征收“木税”问题上也表现出谨慎的态度,他指出:“果有‘总归木税’之举,尚不得而知。”[5]基本上否定了张广泗征收“木税”这一问题。
通过学术史回顾,可以发现,张广泗作为“改土归流”的当事人是毫无疑问的,但他是否“设立木市”“征收木税”,则存在自身材料阙失等诸多问题,这是造成张广泗与清水江木材贸易关系问题争论的一个关键原因。早期杨有赓等人对此问题的研究大多依赖民间流传的材料,但这类材料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诉讼类的传抄材料。但问题是,发生诉讼的时间并非是在张广泗活动的雍正时期,而是较为晚近的嘉庆时期,前后相距几十年之久;加之诉讼双方只是为了达到胜诉的目的,各方供词中涉及张广泗,往往只是将其作为自己“当江”贸易合法性的依据而略加提及,具有虚构不实的成分,很难客观反映真实的历史状况。因此,研究此类问题首先要避开虚实难辨的材料陷阱,不能只局限于地方性材料,尤其是诉讼类材料,必须尽可能寻找和兼顾具有权威性的正式文献材料。
具体而言,雍正时期“改土归流”时期重要前线指挥大员大多留下了自己的著述,如鄂尔泰的《鄂尔泰奏稿》
鄂尔泰奏疏存世版本较多,题名各异,其中比常见行者,如《鄂尔泰奏疏》不分卷,《续修四库全书》影印清抄本,史部第494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硃批鄂太保奏折》,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影印清抄本,2005年,书后附有鄂容安等撰《襄勤伯鄂文瑞公年谱》及佚名撰《西林鄂文瑞公出身》二种;《平蛮奏疏》,徐丽华主编《中国少数民族古籍集成(汉文版)》影印雍正刻本,然改题为《鄂尔泰奏疏》。、方显的《平苗纪略》
是书仅有同治武昌刻本,相关研究参见马国君:《平苗纪略研究》,贵州人民出版社,2008年。、毛振翧
鄂尔泰推荐,时任古州同知。的《半野居士集》[6]、甚至连后期参与前线作战的武官李椅也有《南征日记》存世
(清)李椅:《南征日记》,《中国公共图书馆古籍文献珍本汇刊》影印清代抄本,中华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4年;是书又有杨德芳点校本,贵州人民出版社,2012年。。遗憾的是,惟独张广泗的著述没有留传下来,其原因可能是张广泗因征金川无功而获罪被诛,其子发配东北,著述无人整理。值得庆幸的是,贵大清水江研究课题组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发现保存保留至今的张广泗奏疏。这些奏疏的时间多集中在乾隆朝,雍正时期有关“改土归流”的奏疏存世极少,而关于木材贸易的奏疏则根本没有, 张广泗部分奏疏有的已经收录于第一历史档案馆等机构整理的《清代前期苗民起义档案材料》一书中。其他当事人也没有关于张广泗设立“木市”的记载。此前杨有赓等人认为张广泗本人在“三江”设立“木市”的判断,主要依据就是茅坪等寨相传的对己有利的诉词,这些诉词与真实文献材料相去甚远。[7]通过阅读张广泗的奏疏可以发现,张广泗并未在“三江”地区设立“木市”。
因此,重新梳理和考察“木市”“木税”与清水江流域木材贸易的问题,改变学术界关于张广泗设立“木市”并直接推动木材贸易发展的观点,已经显得十分必要,这对于深入正确研究清水江木材贸易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改土归流”与清水江河道的疏浚
雍正时期“改土归流”的最初执行者是鄂尔泰。鄂尔泰自雍正四年(1726)担任云贵总督后,先后在云南乌蒙、东川等地进行“改土归流”。贵州稍后也在长寨地方“改土归流”。此时并未涉及清水江流域。据方显《平苗纪略》记载,鄂尔泰曾就“苗疆”是否应该开辟问题询问方显,并调方显赴滇答问,方显将自己的意见撰成《平苗事宜十六则》交付鄂尔泰。当鄂尔泰问及是否可以开辟“苗疆”事,方显答道:
生苗不籍有司,且无土司管辖。官民自黔之黔,自黔之楚,之粤,皆迂道远行,不得取直道由苗地过;内地奸民犯法,捕之急,则窜人苗地,无敢过而问者。苗又时出界外肆剽掠,内地商旅尤以为苦。界以内弱肉强食,良懦苗民咨嗟太息,恨控诉无所。此黔省之大害也。诚能开辟,则害可除。[8]
方显更列举了清水江地区富饶的物产:
清江南北两岸及九股一带,虽多复嵩冈,而泉甘、土沃,产桐油、白腊、棉花、毛竹、桅木等物。若上下舟揖无阻,财货流通,不特汉民食德,即苗民亦并受其福。此黔省之大利也。诚能开辟,其利可兴。
根據方显的汇报,鄂尔泰于雍正六年(1728)四月二十六日给雍正皇帝上呈了一份长折,其中也提及清水江丰富的物产:
清水江……其间桐油、白蜡、棉花,并毛竹、桅木等项,出产甚多,若能将生苗招抚,安设营汛,俾无阻扰,使楚、粤远近商客,得以上下贸易,诸货流通。就黔省而论,裕课便民更无有出于此者,此臣以为八万古州必应取。
《硃批鄂太保奏折》,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影印清抄本,第二册,第272页。
更为重要的是,鄂尔泰第一次描述“生苗”区到底是什么样子:
臣看得八万里古州,即元时所置古州八万洞军民长官司也。……南去二百一十余里,为广西罗城县属景里之境,而有苗谷、滚里等处生苗间之。北去二百八十余里,为黎平郡属清水江之境,而有山婆、乌矮等处生苗间之。东南七十余里,为永从县郎巨洞之地,而有苏洞、延洞等处生苗间之。西南一百四十余里,为广西荔波县水西之境,而有独江、八飞厂等处生苗间之。东北五十余里,为黎平属曹滴土司之境,而有高丽洞、寅赖洞等处生苗间之。西北二百一十余里,为镇远府凯里司之境,而有丹江、勒往等处生苗间之。四境所至,八方所到,均属内地。其中约有一千二三百里,其寨约有数千,其户口约有十数万,可设两三州县,并可建一府以统帅之,此里古州以外四至之大概也。前人皆未经历其地,统以八万、古州名之,不免含混。[9]7-8
对于这块未入版图的“化外之地”,雍正皇帝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并在这段鄂尔泰奏疏文字旁批道:
正是。从前盖皆想象悬揣,今已明白,未料其中有如许道理,亦未闻其中风俗淳朴近古,而人民皆知礼让也。
由上可见,雍正君臣对于清水江上游地区非常感兴趣,加之鄂尔泰前期的调查,更坚信了雍正皇帝在清水江地区进行“改土归流”的信心。虽然名为“改土归流”,实际却是“无管束”的“化外生苗”地区。值得注意的是,清水江中下游地区的土司在这次“改土归流”过程中,积极配合清政府,招抚“生苗”,如古州司杨枝茂招抚寨稿等六寨苗民,共五百十一户,人丁四百七十四,雍正皇帝对此行为大表赞扬道:“似此者皆常大加恩赏,以示鼓励”。[10]
清水江流域“改土归流”的导火索并不是在中上游地区,而首先发生在下游地区。在下游的谬冲寨,属湘黔两省交接地带,向无官府管辖,两省地方官互相推诿,[9]2引发冲突问题,刚好为“改土归流”提供机会。对谬冲寨用兵完后,时任黎平府知府的张广泗立刻将兵锋指向清水江中上游地带,相机剿抚。[9]7由此,便正式揭开了清水江流域“改土归流”的序幕。至雍正九年(1731)九月初二日鄂尔泰上《古州大局全定折》时,“苗疆”清理基本完成。
但是,很快“改土归流”便引起了地方社会的反弹,雍正十年(1732)九月初六日“苗疆”复乱,[9]79直至雍正皇帝去世也没有平定下去。乾隆皇帝登基伊始(1735),便指出了“苗疆”问题的要害性:
苗疆用兵,乃目前第一要务。从前皇考宵肝焦劳,今旷日持久,尚无头绪,朕心倍切忧虑。张照行事乖张,哈元生、董劳又各持己见,不能和衷共济,是以命卿(笔者按:指的是张广泗)为经略,总统军务,一切为卿是赖。凡有应举应劾之处,秉公行之,勿避嫌疑,勿辞劳怨。应与尹继善相商者,行文商酌。务期早奏肤功,乂安黎庶,为地方久远之计,以报皇考之恩,以副朕心之望。勉之。[9]110
又云:
汝等大臣更代朕为一省百姓之父母也。即云古州一事,为将来久远考虑,朕恐久远未及虑,而贻害目前之讥。虽大学士鄂尔泰及汝等始事之人,百口置喙,不能辞也。……此事乃我皇考所贻我君臣之最重要事件,于皇考颜面所关,我君臣不可不慎也。[9]113
“苗疆”开辟变成了严肃的政治问题,不仅涉及雍正皇帝的颜面,更有主持开辟“苗疆”而一路高升的官员因“苗疆”问题反复无常而感到巨大的政治压力。其中亦不乏朝廷内外党辄互倾。张中奎教授研究指出,雍正十三年(1735)以后,张广泗等对苗民的大肆屠杀,不过是清廷内部党争的政治牺牲品。[11]当初开辟“苗疆”,雍正皇帝和封疆大吏们没有想到,“苗疆”在“改土归流”之后,当地苗民立刻反弹,“苗疆”复归动荡。事发后,清廷就要问责,当时的主事者压力很大,为了快速平息事件,封疆大吏想到的最快办法是大开屠刀,以致后人对此亦表示愤愤不平。 民国时期江瀚给方显《平苗纪略》撰写提要时云:“改流后反者岁数起,(鄂)尔泰愤切,亲督军鏖战,所获苗,皆刳肠截脰,分挂崖树籖满,见者股慄,其残暴若是,抑岂仁者之师欤?”参见:中国科学院图书馆编:《续修四库全书总目提要》(稿本)第1册,齐鲁书社,1996年第551页。
“改土归流”过程中,尤其在后期的处理上充满了血腥与暴力,对当地的影响固然是消极的。但同样也不能否认,在一些善后举措中,在客观上是有利于清水江地区发展的。如前引材料中,鄂尔泰、方显等说要疏通清水江河道,鄂尔泰也确实付出实际行动。对于阻碍清水江航运的事项概行免除,如清水江到处布满的“鱼梁”,鄂尔泰下令拆除:
黎平府开泰县正堂加一级苏(霖渤)抄奉
□□尚书兼都察院右都御使总督云贵三省地方军务兼理粮饷世袭阿思哈尼加二级纪录二次鄂(尔泰):
为禁筑梁以通水道以便民生事。照得清水江河道,上通重安江,下达黔阳县,直抵常德,向来阻梗,货物不通,民苗交病。今既向化归诚,苗民皆属赤子,务使毋桩利涉,商贾安行,则□□而民苗均享其利。查得沿江一带,设立鱼梁,横截水面,十丈之内,竞居八九,水口既狭,水势益猛,□上与顺□□至互触,桨断橹折,亦何能免。且江心拦阻,舟必傍岩,水浅石多,难免撞击;更有梁浮水卷,日夜何能预防,□□□□致沉搁。种种危害,不可枚举。本部院欲为尔民兴久远之利,若不先除害利者,利何能兴?合就出示□□□,仰黔属沿江一带汉夷入等知悉:现在江心设立之鱼梁,统限示到十日内悉行拆毁,□□不□□□□,务使渡平岸阔,上下无虞,大舸小舟,往来皆利。如有不法之徒,胆敢抗不拆毁,或□□□□严拿究处;倘土官、地棍徇庇阻挠,亦即据实详参拿究。乃于沿江要隘□□□□永远各宜凛遵毋违。
特示。
姚炽昌选辑点校:《锦屏碑文选辑》,内部印刷,1997年,第77页。此碑各处录文略有差异。
“鱼梁”是当地一种捕鱼工具,因其占据江面过大且在当地极为流行,阻碍船只上下往来,故鄂尔泰下令拆除。“改土归流”时,鄂尔泰曾上疏雍正皇帝,要求广西多派兵丁前来贵州,一是为了在“改土归流”中历练广西兵丁,二是疏通河道。[9]44-45疏浚河道还有一些的具体做法,就是疏浚任务分包给沿线的村寨,让这些村寨凿通疏浚。作为奖励,该地段的民人挽運木材权力,换取劳力资费,以帮补家用。甚至有些村寨视此为命脉所系。因此,我们在清代文书档案等材料中看到,为了争夺木材的拖运权力,一些村寨经常发生纠纷和矛盾,乃至发生械斗。更有甚者出现命案的情况。
福庆:《题为审理黎平府苗民石补乔美因争揽拖簰起衅殴伤吴补皆生身死一案依律拟绞监候请旨事》,嘉庆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号:02-01-07-08945-025。
三、“改土归流”前线大员对清水江木材贸易的记叙
通过考察,可以发现,清水江流域的木材贸易在“改土归流”之前已尼存在,并不是在“改土归流”之后才出现的。“改土归流”虽然由雍正皇帝、鄂尔泰推动,但前线将领大多是原来地方长官(如时任黎平知府张广泗、镇远知府方显等);“改土归流”开始不久,张广泗即被破格任命为贵州巡抚,总揽前线作战事务。从目前民间文献资料和研究成果来看,张广泗似乎对清水江木材贸易的影响似乎更大,但是由于张广泗并没有留下与木材贸易或开设“木市”直接相关的著述,于是产生较大争论(见后文详述)。相比之下,方显不仅留下《平苗纪略》一书,而且还有许多碑刻、奏疏材料可以印证,这些对于当时清水江流域情况的描述颇为详备,前引方显向鄂尔泰答问材料也可说明这一点;与张广泗缺乏正式文献资料相比,方显在其奏疏中更详细论述清水江流域木材贸易的情况:
清水江苗地木植,宜禁商贩以备钦工採买也。查江道未开以前,沿江生苗盘踞,各寨所产杉木,内地商民皆不敢深入购买;自清理苗疆之后,江道无阻,各省木商云集乘贱沿寨购买。臣前在该地目击商茂敝江而下,无有虚日。查各省产木日少,若于清江木植听客民贩卖,恣其砍伐,数年后不惟承办钦工木少价贵,势且无木可採,殊为可惜。似应饬地方官谕令,各商除布帛、米盐、杂货等项,听其住(往)来贸易,通商利苗外,其各寨木植不许商贩,则每遇钦工可以永远供办,而于国帑亦可节省,实为有益。再查历来江南、湖北各处奉委采木之员,俱停泊清水江下流之黄寨等地购办,目今江道已通,各委员多令家人径入苗地购买,其中或短價抑勒致滋事端,或以少报多冒销帑银,俱未可定,臣请每年采买木植,应令各该省督抚委员□银交明清水江理苗同知,併开明长短、大小、尺寸及所需数目,咨移黔抚转饬清江同知,遣通事人等传齐产木各寨苗头,核定价值,当面给发,俟买办齐全,雇夫顺流运送黄寨,交各省委员押解,仍会该同知造册报明黔抚察核,移咨各该省督抚题销,如该同知等有短价冒销等敝查出参处,如此则地方官之责成,既专在国帑无冒销之事,苗民亦兔短价之累矣。[12]
显然,当时清水江流域内存在大量木材贸易,方显也看到了这些木材质量可以充当“钦木”,以解当时木材资源的紧缺。在奏疏中,方显还根据自己的想法建议统一由清江理苗同知购买“皇木”,各采木机构只需要把相应的经费拨给清江理苗同知,并告知采木“长短大小尺寸及所需数目”,采木完毕后运到黄寨(也就是王寨)交给各省采木委员即可。这样的建议似是而非,清江理苗同知管辖的地段主要集中在上游,而此时上游地区木材产量不及中下游,如台拱厅就“所产山木无多”。[13]事实上,雍正皇帝及以后当政者没有采用如此办法,仍然在清水江下游茅坪等三寨一带采办“皇木”。方显不仅只是描述流域木材贸易情况和自己关于”皇木采办”的设想,更直接插手清水江流域木材贸易市场,插手“当江”制度。今有锦屏县档案馆《夫役案》抄件,其中就记录了方显处理夫役案的材料,而这份材料牵涉到“当江”问题:
署贵州黎平府古州理苗同知滕(文炯)恳天给示,召集疲民、以全苏患、以便公务事。雍正九年三月十二日,奉总统军分巡务贵东道加三级纪录二次方(显)批:“据赤溪司毛平寨吴世英等诉前事一纸,痛蚁毛平户数十余家”云,奉批“可否立市,仰黎平府妥议报夺”等因批到府。奉此。该卑署府查议,将毛平借夫立市之情,即网利当江。该与王寨、卦治三处,皆面江水而居,在清江之下流,接地生苗交界。向者生苗未归王化,其所产木放出清江水,三寨每年当江发卖,买木之客,亦照三寨当江年分,主于其家,盖一江厚利归此三寨。既轮流当江之年,为送夫之年,此当江送夫例所由来也。但三寨之中,卦治不当大孔道,故议帖帮大腮之夫,王寨、毛平相拒十余里,俱在大道之旁,故议轮流值年,当江年分轮替当夫。但王寨于当大道稍纡,而毛平背黄峭山脚,自天柱县归黔,于雍正四年之后,黄峭山之路于是始通。兼之官兵往来,皆直捷雨不乐纡回,凡军装炮台之扛但,与零星杂差之肩送,莫不由毛平索夫.而毛平夫役遂繁苦十倍于王寨矣。去岁系王寨当江年分,而夫役只落毛平。王寨既帮毛平,实难推卸,故毛平避夫自匿。卑府出示,令其照当江年份当夫者,正欲均劳苦于王寨,而苏毛平之累也。乃毛平吴世英等,即粘此示呈请立市,吁恩宪台。批奉到职,查一立则垄断独登,沿河各寨见其利尽归,共起争端。毋论立市毛平,于理不可;即悯其因夫之累,而立市以补之,窃恐享利不久.结怨沿河。况今春以来,奉行急公之民一案,军装夫役,俱有脚价。卑署府俱行文锦屏县,令其给送不给还之例,每里给以夫脚一厘,差照数封发。又以上送夫天柱,路途太远,命天柱县拨雇夫邦寨接替,毛平上只送夫三十里。日下古州清理将峻,兵设往来亦非往昔众多,是以毛平之夫以在息肩之日。相应仰恳宪台,仍照卑署所议王国良诉争江一案,严行出示禁革。将当江立市名色,永远革除,不得限年轮流,恁从苗民客商之便,爱于某寨贸易,即泊某寨,使沿江之民,皆有贸易,均沾乐利,则宪台恩尤无涯矣!缘奉此批,查妥议事,理是允协,卑署府为此理合敬杼末议,伏俟衡夺。为此,备由另缮书册,伏乞照验施行。 雍正九年五月初三日[14]164
仔细阅读材料,发现此段材料讲述的是雍正时期毛平(茅坪)等三寨木林贸易市场秩序还处于初建过程。“可否立市”,表面上还处于讨论的过程,其实是茅坪等三寨自康熙间取得地区木材贸易权力后,仍在积极寻求其“当江”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根据滕文炯申文及后引福庆奏疏材料,坌处的王国良在此前不久,前来争江,被方显、滕文炯所禁止,或许因为受到坌处王国良争江的“启发”,茅坪寨随后也借口“夫累”而求开市,欲要独占“当江”贸易。这样一来变为三寨内部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与夫役问题紧密相连,即文中强调的“当江送夫例”。从碑文中处理的结果看,茅坪等三寨自康熙四十七年(1708)第一次击败坌处取得木材贸易权,这时候受到了一些挫折,即方显不允许茅坪独揽三寨“当江”贸易,并“将当江立市名色,永远革除,不得限年轮流……均沾乐利”。
需要指出的是,上引方显两份材料存在的联系与问题。方显上奏疏的时间是雍正十年(1732)六月十五日,根据《夫役案》所附滕文炯申文,雍正九年(1731)五月初三日方显还在贵东道的任上;也就是说,上奏疏的前一年方显还在清水江地区活跃。奏疏所言基本真实可信。同时,这两份充分反映方显心中是充满矛盾的:一方面,方显不允许“三江”地区垄断木材贸易,沿江各寨可以自由买卖木材;另一方面,根据材料显示,“三江”地区一直是木材贸易的中心,各省商人和采办皇木人员都愿意在此处采买。因此,不得不说方显对于茅坪三寨包揽清水江地区木材贸易以及对该地区皇木采办,在认识上有些偏差,或者说存在不满与偏见。如建议皇木采办全由清江理苗同知代理,不仅操作困难,而且也不现实;后来又取消“三江”地区的“当江”制度,任由沿岸各寨自行贸易,忽视了“三江”地区自康熙以来就展开木材贸易的事实,客观上为几十年后嘉庆间下游坌处复来争江提供必要的法理依据。
如前所论,康熙四十七年以后,“三江”地区打败坌处取得了“当江”贸易的权力。以往的研究中,过于强调张广泗的影响,而有意无意忽略方显对清水江流域木材贸易及“当江”制度的作用。正是由于张广泗的个人原因,相关材料保有较少,我们转而依赖方显提供材料来还原这段历史。对于“改土归流”中,鄂尔泰、张广泗、方显三人的作用,《清史稿》有比较客观的评价:自卾尔泰议开贵州“苗疆”,事发于广泗,而策决于显。
赵尔巽:《清史稿》列传九十五《方显传》,民国十七年清史馆本。
从方显任职履历来看,不难理解其思想根源,方显曾任镇远府知府,清江理苗同知又属镇远府管辖,方显由镇远府升任贵东道及贵州按察使后,仍然关心镇远府和清江理苗同知,以至于同样在这份雍正十年六月十五日奏疏中,方显提出,“苗疆”地区仇杀命案俱归清江理苗同知审理。方显如此费尽心思为清江理苗同知考虑,二者之间或有什么利益关系,我们暂且无从得知。
通过对方显材料的分析,大致可以知道,在雍正“改土归流”推行之前,清水江流域的“三江”地区已经取得“当江”贸易的权力,而且不断为这种权力寻求其合法性。又从其他方面的材料来看,如赵申乔文集、民间唱本《争江记》、贵州巡抚福庆奏疏等文献记载中,亦可证明该地区早已在雍正之前,已经通过诉讼的方式,将坌处等寨打败而获得地区木材贸易的权力。[7]而雍正“改土归流”过程中,通过疏浚清水江河道,使木材贸易更加便利和兴盛,以至于鄂尔泰在乾隆三年(1738)说:“查山场树木,苗人藉为世业……近日内地所用材料,大半来自苗中”。
鄂尔泰等奏,第一历史档案馆藏硃批奏折,民族项1808/5,转引自:武内房司:《清代清水江流域の木材交易と在地少数民族商人》,《学習院史学》35,1997年。笔者曾亲自前往第一历史档案馆查阅此份奏折,但工作人员告之,因涉及“民族问题”,“民族类”档案无限期推迟开放。遂不得查阅。至此,我们可以清楚知道,清水江木材贸易与雍正“改土归流”的关系,是该地區的木材贸易在“改土归流”之前就已经展开,即木材贸易在先而,雍正“改土归流”在后;但非常有趣的是,“三江”地区在诉讼过程中,都称该地区的木材贸易(所谓的“木市”)是由张广泗设立的,其背后的原因和目的颇值得仔细分析。
四、张广泗在“三江”地区设立“木市”问题辨伪
茅坪等三寨自康熙后,实际上已经取得清水江流域木材贸易的权力,但是这个权力是伴随着义务的,即要为地方政府或过往军队提供夫役。如前所述,方显留下的材料证明了“当江送夫”事情的真实存在,但是从茅坪三寨提供的材料来看,设立“当江送夫例”的主角是张广泗而不是方显,即认为是由于茅坪三寨为张广泗平苗时提供夫伇运送军需物资,张广泗作为奖励就特许茅坪三寨轮流“当江”,展开木材贸易。但是由于缺乏直接的材料证据,此说很难成立。现在我们将目前见到的所谓张广泗批准设立“木市”的材料列表如下:
通过搜罗并排比材料,可以发现目前关于张广泗设立“木市”的材料有非常明显的缺陷:其一,所有的材料没有一条是产生于雍正或者乾隆时期,材料产生时间与史实(事件)发生的时间相距较远,有几十年甚至一百余年之久;其二,没有一条材料出自张广泗本人之口,或当时其他人的记载,都是很久之后王寨、卦治等寨之间,乃至山客为“夫役”、“争江”等案诉讼而提出相关论据的材料;其三,关于张广泗的官职不一,有的称为“前宪”(指贵州巡抚),有的称为“军略”,矛盾明显;其四,“争江案”材料记载主要来自《夫役案》(今仅存复印本,原本不知去向),如材料一至材料六均出自《夫役案》。依据其它相关材料,我们可以判断上述材料中的错误,如雍正去世后张广泗才被授“军略”(见前引材料),而材料二、四、五、六即称“雍正间张军略”,明显是错误的。嘉庆年间作为“当江”主家的王寨、卦治两寨已经不清楚,使自己受益的“当江”制度到底是怎么来的,他们记忆中是与张广泗有关,但是对于张广泗的官职却记错了。问题是,“当江”主家只是记错了官职,还是张广泗设立“木市”这件事本身就是子虚乌有? 如果说因为没有确切的材料而否定张广泗在“三江”地区设立“木市”或过于武断,因为当地主家、山客都言之凿凿,似乎并非空穴来风。但问题恰恰就在这里,目前除了当事主家、山客等基层性材料言及此事,而其它类型的正规材料并没有提及。相比于张广泗,其他类型材料提及的是方显、滕文炯于雍正九年(1804)的断案。又如嘉庆十二年(1807)“争江案”中,坌处刘秀刚赴京京控后,发回贵州巡抚福庆重审,嘉庆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福庆在重审后所上的奏疏中就没有提及张广泗,而是方显、滕文炯:
迨至雍正九年,天柱县已归黔属,有坌处民人王国良,与卦治苗人相争当江歇客,控经贵东道,委令黎平知府滕文炯审断,禁革当江名色,听从客便,各省木商因在茅坪三寨交易年久,不欲更张,仍分年投歇三寨,是以坌处从未歇客买木。
福庆:《奏为审明天柱县民刘秀岗控黎平府属劣衿龙承仁拦江私抽木税等情一案按律拟事》,宫中硃批奏折,嘉庆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档案编号:04-01-08-0119-004。
目前保留下来关于“争江”案的材料,几乎没有提及张广泗,而“夫役”案文献反复提及张广泗。并且王寨一方,屡以“江以夫名,夫随江应”“无江河则不应役”为词,状告卦治附籍漏役。王寨的意思很清楚,就是“当江”就要“应役”。“当江”木材贸易权力是与承担相应夫役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从《夫役案》诸讼词提及到“当江”制度的频率来看,王寨所说的“无江河则不应役”应该是真实的。详见表1。
其实,在诉讼双方的控词中,除了“夫役”与“当江”有密切关系,还有一件事与“当江”有关,那就是营建兵汛,即“同建营讯(笔者按:当为汛字),轮抽河利”。[14]168雍正“改土归流”后,在各地设立营讯、城池,在如此背景之下,倒容易与“三江”地区有关系。三寨中的王寨、卦治就设立汛塘。我们在张广泗的奏疏中也找到张广泗与“三江”地区汛塘存在联系的材料:
题为遵旨议奏事,该臣看得锦屏县修建锦屏、王寨二汛城垣、房署以及增房、官厅、哨楼等项一案,业经檄饬查明估计,据详题准部覆行司,动支银两发交承领,购料兴修,去后。今据署贵州布政使陈惪荣详锦屏县造册前来,查册开锦屏一汛,应建修汛内并各塘官厅、衙署、营房、哨楼、烟墩等项通共用过工料银六百四十三两五钱五分五厘,王寨一汛土城城楼、炮台、衙署、营房、牌坊、哨楼、烟墩、桅杆等项,并汛属之亮江、卦治、平略、章化、文堵、苗光等六塘通共用过工料银一千一百七十两五钱五分七厘零,以上二汛总共用过工料银一千八百一十四两两一钱一分二厘零。
张广泗:《为题请核销贵阳锦屏县修建锦屏王寨二汛城垣房署等项用过工料银两事》,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乾隆九年十一月十七日,档号:02-01-008-000438-0009。
这是乾隆九年(1744)十一月十七日所上的题本,张广泗的身份是“总督贵州兼管巡抚事务”。“改土归流”过程中,当时的前线指挥大员都对清水江流域木材贸易及“当江”制度都有不同程度的认识和影响,尤以张广泗和方显影响最著,以往研究成果,受到当江主家、山客等地方性材料的影响,认为张广泗影响最大,甚至认为“三江”地区“木市”是张广泗设立的。
但此推论经不住推敲,现有文献史料本身就不能支撑此种说法。“夫役案”“争江案”都是发生在“三江”地区的重大事件,而且我们从现今保存下来的相关文献,可以判断参与两案的主要官员及其影响。方显是“争江案”的主要参与官员,从前引碑刻、奏疏等文献来看,其影响的时间是雍正九年。而张广泗的影响主要集中在“夫役案”,其发生影响的时间是雍正“改土归流”时期,相对于方显对“争江案”影响的时间早一些,从“三江”地区主家的供词中能够体现这种时间的先后,即卦治寨文秉仪所说:“雍正九年方(显)宪告示,系因禁革抽江名色,亦非改易张(广泗)宪成规”。[14]171雍正九年方宪告示,即是前引方显、滕文炯的告示,其内容也就是“禁革抽江名色”,而所谓的“张宪成规”是指张广泗在“夫役案”中为卦治寨和大腮等寨辟分水旱夫役的事情。[5]
“夫役案”和“争江案”目前保留下来的文献是不一样的。“夫役案”錦屏县档案馆保留完整的《夫役案》抄件复印本,而同样被整理成册的《争江案稿》却已经亡佚,只有部分佚文被《侗族社会历史调查》摘引而保留下来,但是这部分的佚文不能清楚反映雍正时期清水江地区木材贸易相关情况,因此,关于“争江案”在雍正“改土归流”时期的情况,需要依赖《夫役案》、民间唱本《争江记》等文献的零星记录来还原。但是我们很快发现这类材料存在的特点:第一,诉讼类材料比例较高,《夫役案》基本上是记录双方的讼词,而这些讼词互相攻讦,很难反映历史的事实;第二,这些材料大多是胜利者留下的材料,在编纂成册过程中难免摒弃对自己不利的材料。茅坪等三寨正是在这样的材料的基础上,构建出了张广泗在该地区设立“木市”的“史实”以及“当江”贸易的话语体系。[7]
至于为什么会是张广泗,而不是同时期的方显或者其他人。其实在前文分析中答案已经显现。张广泗与方显对“三江”地区都有极为重要的影响。前者的影响主要集中在“夫役案”,后者影响是在“争江案”。从现存“争江案”相关民间文献来看,茅坪等三寨主家选择张广泗而非其他人作为影响“当江”制度的关键人物话语——即张广泗在“三江”地区设立“木市”。首先考虑的是此人对“当江”制度有利,不能损害茅坪等三寨“当江”的权力。就方显而言,显然不符合这个条件。方显的行为对“三江”地区的“三江”贸易是极为不利的,如奏请清江理苗同知代理流域内皇木的采办,又如取消“三江”地区的“当江”制度,允许沿江各寨自由买卖木材。因此,以方显作为设立“木市”的官员,是不理想的。另外,选择张广泗作为设置“木市”的主要原因,如前文所述,可能与“夫役”有关系,当然也有其他的因素,如张广泗是当时“改土归流”前线职衔最高的长官,也最受雍正皇帝和鄂尔泰器重,且征夫、建汛等事确实发生在张广泗征伐清水江之时。而征夫、建汛又与“当江”贸易有关系匪浅。虽然目前没有找到“三江”木材贸易或“当江”制度与张广泗直接相关的材料,在“改土归流”的大背景下,二者之间不可能没有关系。但如果因二者有些联系,抑或仅依靠时间较晚的间接性诉讼类材料,即认为张广泗是在雍正年间开设三江“木市”的,则又与历史事实相去甚远。 五、小 结
以往研究认为,雍正时期“改土归流”对清水江流域木材贸易产生了重要影响,具体表现为清水江河道的疏浚与所谓的张广泗设立“木市”。河道疏浚为木材贩运和商旅往来运提供了必要条件,其促进流域木材贸易繁荣已属无疑;而张广泗在“三江”地区设立“木市”却难以在史实上的到印证,其材料大多来源于“夫役案”中茅坪等三寨的讼词以及晚清山贩控诉三江村寨独揽“当江”贸易的控词。早期研究者
包括早期研究清水江“当江”问题的学者和地方志的编纂者(无论是光绪年间《黎平府志》的编纂者,还是新中国方志的编纂者,如《锦屏县志》《锦屏林业志》等。对张广泗设立“木市”深信不疑,他们都依赖于这些流传于民间的诉讼类材料,但这类材料并不能反映历史的真实,存在着为了到达胜诉的目的而夸大、夸饰,甚至虚造了张广泗在“三江”地区设立“木市”的情节,至少我们从康熙年间赵申乔文集与作为张广泗同僚的方显等人的记载中得知其中的虚妄成分。
总之,张广泗通过“改土归流”对清水江流域影响确实不小,但是具体关于他在“三江”地区设立“木市”问题的争论,则需详加考证和辨伪,不能仅仅停留在民间相传的诉讼材料上,需要进一步深入辨析各种材料来源的可靠性,特别需要从正式文献史料进行深入分析。本文通过仔细考证指出,三寨主家和山贩关于“夫役”“争江”等案的诉讼类材料,对张广泗记载较多的是与夫役有关,而关于他与木材贸易的关系并不真实,尤其认为张广泗在“三江”地区设立“木市”,或者“三江”地区木材贸易自张广泗为开始,则更属虚造,毫无文献与史实之根据,这对于重新思考清水江木材贸易问题具有重要现实价值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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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军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