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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公路建设的发展,具有竞争机制的公路工程招标与投标在我国已得到广泛应用。本文指出当前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为今后的更好的开展各项招投标工作提供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公路工程;招投标;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E271文献标识码: A
一、公路工程招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公路项目评标办法单一
目前,我国只有标底法、综合评标法和最低价法等三种通用的公路评定标办法,表现形式不同,招标方法也不一样。同时还可根据不同的项目选用不同的招标方法。显而易见,评价方法的单一性是无法满足所有项目的需求的。现阶段,与公路工程有关的招投标项目共有以下几类:路基、里面及桥梁、机电及房建工程、绿化、安全设施。另外,如果在公路工程招标管理中采用单一的评定办法,投标单位会对此进行深入的研究,同时结合法律上的漏洞,实现投机取巧的目的。
(2)、建设单位决策不合理
建设单位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经常没有通过集体共商决定,而由主要领导一人独断。这样容易造成所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没有足够的能力完成委托招标工作的任务,或者容易使得招标代理机构与建设单位领导人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从中收取贿赂。另外,有些建设单位主要领导人为谋私利,或节省投资成本,乱用招标方式,利用招标权接受“回扣”,为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施工单位,而对本应该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进行指定招标。这完全扭曲了招投标制的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3)、投标定标过程控制不严
首先,有的建设单位没有法律、合同方面的专门人才,对涉及施工招投标制的工程经济及管理方面的业务不熟悉,制定评标细则时考虑不够全面,招标文件编制较粗糙,特别是工程量清单与实际出入较大,导致标底不准确,变更较多影响招投标文件的公正性。其次,由于监督机制不健全,泄露标底、串标等情况时有发生;评标办法不完善,有待进一步研究科学合理的评标办法;同时施工企业由于自身需要,为达到中标目的,有意压低报价,采用微利标、无利标甚至亏损标,致使投标书编制缺乏规范性。
(4)、泄露标底的行为
标底应该由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单位进行编制。标底的作用就在于它可以作为业主进行工程投资控制的基本数据依据,并以此来作为评价投标单位报价的准确度。某些业主在发包时由于自己的主观倾向性或因为关系情面,总是希望自己想要的承包方能中标,或是为了要求承包人依据自己所希望的价格投标,直接将标底泄露给投标人。产生标底的时间应该是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而如果发包人或者标底编制方事先知道投标人的投标造价,就会把标底特意设在让投标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中标的造价点上,其实质就是标底的有意泄露。
二、提高公路工程招投标的对策
(1)、加强并完善建设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目前,就我国公路工程招标管理项目相关法律法规来说,还有待改善。建立一个切实可行且有效的制度实施机制势在必行,以确保整个公路工程招标项目顺利且规范的落实。如制定《招标实施细则》,对正在实施的法律制度进行补充。
制定详细的《公路工程招标项目代理市场管理办法》,用于约束招投标双方的行为,对业主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划分。解决目前建筑市场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情况,拖欠工程款以及黑白合同等突出问题。以《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为基础,制定《公路工程招投标违规行为认定标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公路工程招投标工程中串通投标以及违规行为的具体认定准则,将过去的“以口供证据为主定性”改为“以间接证据综合定性”,最大限度地遏制此类违法现象。针对频繁发生的恶性竞争,改进《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强力度制约不正当竞争的招投标工作。
(2)、设置招标控制价
由业主委托咨询机构编制工程的最高限价,若投标人的投标价高于招标控制价,将作为废标处理。设置招标控制价使业主有效地控制了工程造价,将工程投资限定在可控范围之内。一方面有效地避免了投标人围标、串标,哄抬投标价格的行为,另一方面避免了投标人之间恶意竞争,以低于成本价投标,造成工程质量的低劣。
(3)、加强监督管理力度
加强监督管理力度,首先必然是要有规范的法制环境,势必要有法必依,因为只有法律是具有强制性、权威性和严肃性的。法律监督更具有力度。除了完善相关招投标法律制度外,更为重要的是严格执法,对于不合法的行为进行有力打击和惩处,以净化建筑市场。对于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有出现违法违规的行为,都应给以法律追究。发现有串标或挂靠行为的投标应该认定为废标并根据具体情况,在一定期限内停止招、投标单位进行建筑市场的交易活动。
(4)、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打擊招投标违法犯罪。
大多数圈外人士对公路工程项目的投招标相应法律法规都不甚了解,而公民舆论是最广范围的监督机制,只有加强相应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才能为工程项目招投标规范保驾护航。以招投标领域人士为重点教育宣传对象,罗列招投标领域典型案例进行举案说法,增强教育的权威性和真实性,着重提高主体单位的法律意识。针对己经超过红线的,要狠狠打击,让潜在的非法活动分子以此为戒、不敢犯罪,通过依法对犯罪分子进行惩治和教育,造成声势以达到预警作用。各相应机关部门也要随时保持警惕状态,提高对工程项目招投标犯罪的调查水平和公诉力度,将监督整治落到实处,加大对招投标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以减少职务犯罪。
(5)、标价管理
在工程量清单报价单中,投标人的综合单价一般不作调整。在竣工结算时,实际发生了在原招标图纸以外的工程量变更和由于招标人原因造成的工程量清单的漏项或计算误差应调整。
在工程量清单结算价格的调整时:工程量清单中原有的项目,按报价中的综合单价确定;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的项目,应参照类似工程项目的报价中的综合单价商定;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项目,由施工单位报价,建设单位审核,双方商定综合单价;工程量清单缺项的项目,由施工单位报价,建设单位审核,双方商定综合单价,报造价管理部门备案。在结算时根据合同的规定,处理好施工过程中的索赔工作。工程结算要求工程造价人员不仅要看懂施工图纸,计算工程量和套定额子目,而且要即懂经济又要精通技术、熟悉政策法规,这样就尽可能减少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矛盾。
三、结语
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其意图就是将社会资源进行合理有序的分配。通过招投标这样一个活动,企业优胜劣汰,最终将资源分配给管理体质和技术能力都较强的一方,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因此,公路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法合理的招投标工作,通过公平、透明的操作程序,一定程度上防止了腐败现象的发生。保证公路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吴建军.当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现状分析[J].民营科技,2012.
[2]康刚.浅谈工程招投标存在的弊端及对策探究[J].武汉勘察设计,2014,01:26-29.
[3]韩春印.对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探讨[J].科技创业月刊,2011,07:68-69.
[4]陈波宇.浅谈我国公路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J].知识经济,2011,20:72.
[5]朱利亚,罗锋.浅析公路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改善对策[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3,03:62.
关键词:公路工程;招投标;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E271文献标识码: A
一、公路工程招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公路项目评标办法单一
目前,我国只有标底法、综合评标法和最低价法等三种通用的公路评定标办法,表现形式不同,招标方法也不一样。同时还可根据不同的项目选用不同的招标方法。显而易见,评价方法的单一性是无法满足所有项目的需求的。现阶段,与公路工程有关的招投标项目共有以下几类:路基、里面及桥梁、机电及房建工程、绿化、安全设施。另外,如果在公路工程招标管理中采用单一的评定办法,投标单位会对此进行深入的研究,同时结合法律上的漏洞,实现投机取巧的目的。
(2)、建设单位决策不合理
建设单位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经常没有通过集体共商决定,而由主要领导一人独断。这样容易造成所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没有足够的能力完成委托招标工作的任务,或者容易使得招标代理机构与建设单位领导人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从中收取贿赂。另外,有些建设单位主要领导人为谋私利,或节省投资成本,乱用招标方式,利用招标权接受“回扣”,为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施工单位,而对本应该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进行指定招标。这完全扭曲了招投标制的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3)、投标定标过程控制不严
首先,有的建设单位没有法律、合同方面的专门人才,对涉及施工招投标制的工程经济及管理方面的业务不熟悉,制定评标细则时考虑不够全面,招标文件编制较粗糙,特别是工程量清单与实际出入较大,导致标底不准确,变更较多影响招投标文件的公正性。其次,由于监督机制不健全,泄露标底、串标等情况时有发生;评标办法不完善,有待进一步研究科学合理的评标办法;同时施工企业由于自身需要,为达到中标目的,有意压低报价,采用微利标、无利标甚至亏损标,致使投标书编制缺乏规范性。
(4)、泄露标底的行为
标底应该由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单位进行编制。标底的作用就在于它可以作为业主进行工程投资控制的基本数据依据,并以此来作为评价投标单位报价的准确度。某些业主在发包时由于自己的主观倾向性或因为关系情面,总是希望自己想要的承包方能中标,或是为了要求承包人依据自己所希望的价格投标,直接将标底泄露给投标人。产生标底的时间应该是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而如果发包人或者标底编制方事先知道投标人的投标造价,就会把标底特意设在让投标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中标的造价点上,其实质就是标底的有意泄露。
二、提高公路工程招投标的对策
(1)、加强并完善建设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目前,就我国公路工程招标管理项目相关法律法规来说,还有待改善。建立一个切实可行且有效的制度实施机制势在必行,以确保整个公路工程招标项目顺利且规范的落实。如制定《招标实施细则》,对正在实施的法律制度进行补充。
制定详细的《公路工程招标项目代理市场管理办法》,用于约束招投标双方的行为,对业主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划分。解决目前建筑市场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情况,拖欠工程款以及黑白合同等突出问题。以《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为基础,制定《公路工程招投标违规行为认定标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公路工程招投标工程中串通投标以及违规行为的具体认定准则,将过去的“以口供证据为主定性”改为“以间接证据综合定性”,最大限度地遏制此类违法现象。针对频繁发生的恶性竞争,改进《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强力度制约不正当竞争的招投标工作。
(2)、设置招标控制价
由业主委托咨询机构编制工程的最高限价,若投标人的投标价高于招标控制价,将作为废标处理。设置招标控制价使业主有效地控制了工程造价,将工程投资限定在可控范围之内。一方面有效地避免了投标人围标、串标,哄抬投标价格的行为,另一方面避免了投标人之间恶意竞争,以低于成本价投标,造成工程质量的低劣。
(3)、加强监督管理力度
加强监督管理力度,首先必然是要有规范的法制环境,势必要有法必依,因为只有法律是具有强制性、权威性和严肃性的。法律监督更具有力度。除了完善相关招投标法律制度外,更为重要的是严格执法,对于不合法的行为进行有力打击和惩处,以净化建筑市场。对于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有出现违法违规的行为,都应给以法律追究。发现有串标或挂靠行为的投标应该认定为废标并根据具体情况,在一定期限内停止招、投标单位进行建筑市场的交易活动。
(4)、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打擊招投标违法犯罪。
大多数圈外人士对公路工程项目的投招标相应法律法规都不甚了解,而公民舆论是最广范围的监督机制,只有加强相应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才能为工程项目招投标规范保驾护航。以招投标领域人士为重点教育宣传对象,罗列招投标领域典型案例进行举案说法,增强教育的权威性和真实性,着重提高主体单位的法律意识。针对己经超过红线的,要狠狠打击,让潜在的非法活动分子以此为戒、不敢犯罪,通过依法对犯罪分子进行惩治和教育,造成声势以达到预警作用。各相应机关部门也要随时保持警惕状态,提高对工程项目招投标犯罪的调查水平和公诉力度,将监督整治落到实处,加大对招投标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以减少职务犯罪。
(5)、标价管理
在工程量清单报价单中,投标人的综合单价一般不作调整。在竣工结算时,实际发生了在原招标图纸以外的工程量变更和由于招标人原因造成的工程量清单的漏项或计算误差应调整。
在工程量清单结算价格的调整时:工程量清单中原有的项目,按报价中的综合单价确定;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的项目,应参照类似工程项目的报价中的综合单价商定;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项目,由施工单位报价,建设单位审核,双方商定综合单价;工程量清单缺项的项目,由施工单位报价,建设单位审核,双方商定综合单价,报造价管理部门备案。在结算时根据合同的规定,处理好施工过程中的索赔工作。工程结算要求工程造价人员不仅要看懂施工图纸,计算工程量和套定额子目,而且要即懂经济又要精通技术、熟悉政策法规,这样就尽可能减少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矛盾。
三、结语
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其意图就是将社会资源进行合理有序的分配。通过招投标这样一个活动,企业优胜劣汰,最终将资源分配给管理体质和技术能力都较强的一方,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因此,公路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法合理的招投标工作,通过公平、透明的操作程序,一定程度上防止了腐败现象的发生。保证公路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吴建军.当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现状分析[J].民营科技,2012.
[2]康刚.浅谈工程招投标存在的弊端及对策探究[J].武汉勘察设计,2014,01:26-29.
[3]韩春印.对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探讨[J].科技创业月刊,2011,07:68-69.
[4]陈波宇.浅谈我国公路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J].知识经济,2011,20:72.
[5]朱利亚,罗锋.浅析公路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改善对策[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3,03: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