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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美国是最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也是最擅长使用知识产权战略的国家,其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体现了自由贸易到公平贸易政策理念的转变。中国已经成为美国对外知识产权保护中最大的受害国。因此,正确认识公平贸易标准下美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的本质,对于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实施我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有许多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美国对外贸易;知识产权保护;自由贸易;公平贸易
前言
中美贸易交锋的焦点,在于知识产权。2007年4月10日,美国商务部就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正式向WTO提起诉讼,这是我国加入WTO后美国首次针对中国提起的知识产权诉讼。此举表明,知识产权问题已经成为美国实现其控制中国市场的战略目标的一个主攻方向。如今这场官司即将结束专家审议期,而进入到由WTO法庭组织的答辩期,答辩的胜负将关系到中美贸易争端的胜负。在此之前,美国就已多次动用其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对我国企业发起知识产权调查。我国已连续5年位居“337条款”调查涉案国家的榜首。我国也已经多次被列为“301条款”的“重点国家”、“重点观察国家”。“301条款”和“337条款”已经成为美国制约中国企业发展的主要壁垒措施。因此,研究美国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正确认识美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本质以及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实施我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有着重要意义。
一、美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考察
美国从联邦政府成立之初就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立法和保护,因为美国政府认为,知识产权是美国经济的基础和核心利益。同时,美国政府还把保护美国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列为美国对外政策的重要目标,并建立了非常完善的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利用“337条款”保护进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维护美国厂商的利益;利用“301条款”保护出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扩大出口。
早在《1930年关税法》中,就包含有关进口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337条款”。“337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外国厂商以不公平竞争或不公平贸易行为进口或在美国销售外国产品。其赋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各种针对外国产品的处罚权力,包括进口排除令、停止令、没收令等。到目前为止,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依据“337条款”处理的案件中,90% 以上涉及知识产权侵权。
从1930年至今,该条款经过多次的修订。从《1930年关税法》,历经《1974年贸易法》、《 1979年贸易协定法》、《1982年联邦贸易法院改革法》、《1984年贸易关税法》,直至《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分别对“337条款”的运作机构、程序、时限等方面加以修订。从实体到程序运作,其内容越来越丰富,也越来越明确,使其成为美国贸易法中以知识产权手段调整外国产品进口的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1]
进入20世纪70年代,随着美国国际贸易政策的变化,美国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与对外贸易关系的调整。在《1974年贸易法》的制定中融入了有关出口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第“301条”,即“一般301条款”。按照“一般301条款”规定,“当外国的政策和法律是不公正和不合理的,并对美国的商业造成了负担或限制时”,总统有权对损害美国贸易利益的外国实施报复,如加征关税或采取其它进口限制。[2]
“301条款”制订后经过了多次修改,其中《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对“301条款”的修订最为重要。该法的最大目的就在于对《1974年贸易法》作进一步的强化。其增加了著名的“特别301条款”、“超级301条款”。“一般301条款”、“特别301条款”、“超级301条款”一起统称为“301条款”,共同为美国对外贸易知识产权提供保护。从内容上看,“一般301条款”是针对美国对外贸易中的总体性贸易障碍,是美国对外贸易制裁的一个总体框架;“特别301条款”是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市场准入方面的规定。“特别301条款”的目的是保障美国的知识产权在国外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保障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人公平而有效地进入外国市场。凡是在这两方面有问题的国家,美国贸易代表都可将其确定为“重点外国”,从而发起调查和实施贸易制裁;“超级301条款”是针对外国贸易障碍和扩大美国对外贸易的规定。
二、美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理念的嬗变:自由贸易与公平贸易
美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立法的沿革体现了美国在不同阶段的贸易政策理念的嬗变,即在贸易自由化和贸易保护主义之间的选择。贸易保护主义和贸易自由化都是美国利益的实现方式,只不过在不同时期,美国对外贸易政策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即美国在标榜自由贸易的同时,也特别强化贸易保护。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是美国贸易政策的两面旗帜。自由贸易体现为美国对外经济的开放性,而公平贸易往往被视为贸易保护主义。[3]
二战后,美国凭借其强大的经济优势确保了战后长达二十多年的贸易顺差。美国具备了空前强大的经济、军事和政治实力,于是从本国利益出发大肆宣传自由贸易,试图依赖其压倒性的经济优势,建立一个有利于它的世界贸易秩序。[4]美国积极参与GATT多边贸易谈判,争夺并主导多边贸易规则的制定和修改。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美国的大力倡议下,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了所有WTO成员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最低标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是第一个明确与国际贸易相联系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也是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的一个重要发展。 WTO成立后至今,美国不断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领域提高市场准入水平。WTO在2006年对美国进行了贸易政策审议,主持对美国贸易政策审议的主席在总结性评论中提到美国的贸易体制是世界上最具自由化和透明度的体制之一。
然而,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贸易政策环境急剧恶化,1971年首次出现逆差,并不断扩大。美国国内主流思潮将其归因于外国竞争者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为了重建美国在世界经济中的绝对优势,1985年9月23日,里根总统在“贸易政策行动计划”中正式提出“自由和公平贸易”的概念,并组成以商务部长为首的贸易反击小组,以查明和制止外国的不公平贸易行为,成为美国实践公平贸易原则之滥觞。《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案》增加了著名的“特别301条款”、“超级301条款”,标志着自由贸易向公平贸易的转变。公平贸易成为美国贸易法的主流价值标准,按照美国学者的看法,公平的基础是对等互惠。[5]曾担任过美国参议院财政委员会国际贸易顾问的桑托斯坦言:“美国自二战以后形成的自由贸易标准在随后的三十年作了修正,就因为美国把不断增长的贸易赤字归因于美国的贸易伙伴国向美国出口商的市场开放度不如美国市场对外进口的开放度,因而,美国自二战后推行的所谓贸易自由化政策演变为自由但须公平的贸易。公平贸易意味着外国市场对美国产品和服务更大的市场准入、对知识产权更多的保护,是市场机会的对等互惠。”所以,在某些程度上,公平贸易标准成为美国行使贸易保护主义的借口。
三、美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的本质
(一)公平贸易标准下的“301条款”的本质:攻击性的单边保护主义
“301条款”是体现美国贸易法中公平贸易价值标准并用于对外报复的核心条款,是针对向美国出口采取了不公平、不合理竞争方式或行为的外国国家采取报复措施的法律依据,但何谓不公平、不合理,美国法没有给出明确的法律解释,一切取决于这些行为是否对美国的商业利益构成了损害。[6]“301条款”打着“公平贸易”的旗号,利用美国强大的经济实力做后盾,迫使其他国家接受美国所认可的国际贸易准则,从而保护美国的贸易利益。一旦美国认为哪个国家的贸易做法不符合美国所认可的贸易标准,就会向其施压,要求该国更加开放市场,以实施自己的市场准入。否则,美国就会以收回贸易优惠相威胁,采取限制进口和征收高额关税等贸易制裁措施。
从“301条款”与关贸总协定和WTO的关系来看,“301条款”是一种攻击性的单边主义。[7]关贸总协定第23条规定赋予了各国“程序上的权利”,即在未经该条程序之前,缔约国不会受到报复。而按照“301条款”,美国可在关贸总协定准许其实施报复之前进行报复,所以从关贸总协定的角度看,以单方面报复为特征的“301条款”的违法性是无可争辩的;WTO也对“301条款”作了明确否定。WTO的《关于争端处理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书》明确规定,对于成员方在WTO中的利益是否受到损失,必须由WTO的争端处理机构做出结论,任何成员方不得擅自地、单方面地做出判断或救济。所以“301条款”具有强烈的单边主义色彩。
(二)“337条款”:公平贸易旗帜下的不公平贸易做法
“337条款”经过多次修改,已经成为美国保护进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的最有利的武器。自1986年美国对我国首次发起“337”调查以来,截至2006年12月,国际贸易委员会共启动352起“337”调查,其中,针对我国企业的有57起,占其立案总数的16.1%,我国已经成为全球“337”调查的最大受害国。[8]
“337条款”自出现以来,一直受到国际社会的批评和非议。“337条款”的主要目的在于反对进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侵权和不公平竞争行为,特别是保护美国知识产权人的权益不受侵权进口产品的侵害。但是随着美国对外贸易政策从自由贸易向公平贸易的转变,“337条款”已经成为公平贸易旗帜下的一种不公平贸易做法。按照“337条款”的规定,外国企业涉嫌侵犯美国公司的知识产权,被侵犯公司可以选择进行“337条款”调查或进行司法诉讼,而美国企业涉嫌侵犯美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则只能通过司法诉讼寻求解决,而且如果外国企业被认定已经侵犯了美国公司的知识产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禁止涉案国家所有类似产品对美出口或销售,但这样的方式并不适用于美国国内企业,有违 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加拿大和欧共体曾经就“337条款”向关贸总协定提出国际诉讼,认为美国违反了其在关贸总协定的义务,而关贸总协定的专家组也支持了欧共体的主张。因此,美国针对“337条款”的修改直到现在也还没有停止。[9]
结语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国际竞争力的保障。美国是一个最擅长使用知识产权战略的国家,伴随着自由贸易到公平贸易政策的转变,美国也在不断制定和修改其知识产权保护立法。“337条款”和“301条款”已经成为影响世界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法律,极大地维护了美国的经济利益。近年来,中美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愈演愈烈,中国已经成为美国对外知识产权保护中最大的受害国。这表明,知识产权问题已经成为美国实现其控制中国市场的战略目标的一个主攻方向。因此,我们的当务之急是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开发能力,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提高知识产权执法水平。同时,作为WTO成员,中国应在接受和遵守WTO规则的同时,熟练运用WTO规则,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知识产权贸易争端。
参考文献
[1]陈洁、赵倩. WTO与知识产权法律实务[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273.
[2]李明德. “特别301条款”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3.
[3]朱颖.当前美国对外贸易政策的四大特征[J].对外经贸实务,2006(9):69.
[4]钟付和.WTO与美国法关系论[J].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1):59.
[5]韩立余.美国外贸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73.
[6]张慧龙.欧美反倾销法对策[M] .长春: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3:7.
[7]徐泉.美国贸易法中的“301条款”与其经济霸权论[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138.
[8]黄文俊.建立创新型社会应当重视知识产权保护,http://cta315.com/infor_vewe.asp?Infor_id=21000&class1_id=15&class2_id=58.2007-7- 20.
[9]刘 鹏、赵丽敏. “中国制造”的最大隐患:“337条款”[J].经济论坛,2004(5):141.
关键词:美国对外贸易;知识产权保护;自由贸易;公平贸易
前言
中美贸易交锋的焦点,在于知识产权。2007年4月10日,美国商务部就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正式向WTO提起诉讼,这是我国加入WTO后美国首次针对中国提起的知识产权诉讼。此举表明,知识产权问题已经成为美国实现其控制中国市场的战略目标的一个主攻方向。如今这场官司即将结束专家审议期,而进入到由WTO法庭组织的答辩期,答辩的胜负将关系到中美贸易争端的胜负。在此之前,美国就已多次动用其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对我国企业发起知识产权调查。我国已连续5年位居“337条款”调查涉案国家的榜首。我国也已经多次被列为“301条款”的“重点国家”、“重点观察国家”。“301条款”和“337条款”已经成为美国制约中国企业发展的主要壁垒措施。因此,研究美国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正确认识美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本质以及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实施我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有着重要意义。
一、美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考察
美国从联邦政府成立之初就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立法和保护,因为美国政府认为,知识产权是美国经济的基础和核心利益。同时,美国政府还把保护美国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列为美国对外政策的重要目标,并建立了非常完善的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利用“337条款”保护进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维护美国厂商的利益;利用“301条款”保护出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扩大出口。
早在《1930年关税法》中,就包含有关进口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337条款”。“337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外国厂商以不公平竞争或不公平贸易行为进口或在美国销售外国产品。其赋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各种针对外国产品的处罚权力,包括进口排除令、停止令、没收令等。到目前为止,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依据“337条款”处理的案件中,90% 以上涉及知识产权侵权。
从1930年至今,该条款经过多次的修订。从《1930年关税法》,历经《1974年贸易法》、《 1979年贸易协定法》、《1982年联邦贸易法院改革法》、《1984年贸易关税法》,直至《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分别对“337条款”的运作机构、程序、时限等方面加以修订。从实体到程序运作,其内容越来越丰富,也越来越明确,使其成为美国贸易法中以知识产权手段调整外国产品进口的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1]
进入20世纪70年代,随着美国国际贸易政策的变化,美国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与对外贸易关系的调整。在《1974年贸易法》的制定中融入了有关出口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第“301条”,即“一般301条款”。按照“一般301条款”规定,“当外国的政策和法律是不公正和不合理的,并对美国的商业造成了负担或限制时”,总统有权对损害美国贸易利益的外国实施报复,如加征关税或采取其它进口限制。[2]
“301条款”制订后经过了多次修改,其中《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对“301条款”的修订最为重要。该法的最大目的就在于对《1974年贸易法》作进一步的强化。其增加了著名的“特别301条款”、“超级301条款”。“一般301条款”、“特别301条款”、“超级301条款”一起统称为“301条款”,共同为美国对外贸易知识产权提供保护。从内容上看,“一般301条款”是针对美国对外贸易中的总体性贸易障碍,是美国对外贸易制裁的一个总体框架;“特别301条款”是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市场准入方面的规定。“特别301条款”的目的是保障美国的知识产权在国外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保障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人公平而有效地进入外国市场。凡是在这两方面有问题的国家,美国贸易代表都可将其确定为“重点外国”,从而发起调查和实施贸易制裁;“超级301条款”是针对外国贸易障碍和扩大美国对外贸易的规定。
二、美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理念的嬗变:自由贸易与公平贸易
美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立法的沿革体现了美国在不同阶段的贸易政策理念的嬗变,即在贸易自由化和贸易保护主义之间的选择。贸易保护主义和贸易自由化都是美国利益的实现方式,只不过在不同时期,美国对外贸易政策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即美国在标榜自由贸易的同时,也特别强化贸易保护。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是美国贸易政策的两面旗帜。自由贸易体现为美国对外经济的开放性,而公平贸易往往被视为贸易保护主义。[3]
二战后,美国凭借其强大的经济优势确保了战后长达二十多年的贸易顺差。美国具备了空前强大的经济、军事和政治实力,于是从本国利益出发大肆宣传自由贸易,试图依赖其压倒性的经济优势,建立一个有利于它的世界贸易秩序。[4]美国积极参与GATT多边贸易谈判,争夺并主导多边贸易规则的制定和修改。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美国的大力倡议下,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了所有WTO成员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最低标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是第一个明确与国际贸易相联系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也是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的一个重要发展。 WTO成立后至今,美国不断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领域提高市场准入水平。WTO在2006年对美国进行了贸易政策审议,主持对美国贸易政策审议的主席在总结性评论中提到美国的贸易体制是世界上最具自由化和透明度的体制之一。
然而,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贸易政策环境急剧恶化,1971年首次出现逆差,并不断扩大。美国国内主流思潮将其归因于外国竞争者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为了重建美国在世界经济中的绝对优势,1985年9月23日,里根总统在“贸易政策行动计划”中正式提出“自由和公平贸易”的概念,并组成以商务部长为首的贸易反击小组,以查明和制止外国的不公平贸易行为,成为美国实践公平贸易原则之滥觞。《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案》增加了著名的“特别301条款”、“超级301条款”,标志着自由贸易向公平贸易的转变。公平贸易成为美国贸易法的主流价值标准,按照美国学者的看法,公平的基础是对等互惠。[5]曾担任过美国参议院财政委员会国际贸易顾问的桑托斯坦言:“美国自二战以后形成的自由贸易标准在随后的三十年作了修正,就因为美国把不断增长的贸易赤字归因于美国的贸易伙伴国向美国出口商的市场开放度不如美国市场对外进口的开放度,因而,美国自二战后推行的所谓贸易自由化政策演变为自由但须公平的贸易。公平贸易意味着外国市场对美国产品和服务更大的市场准入、对知识产权更多的保护,是市场机会的对等互惠。”所以,在某些程度上,公平贸易标准成为美国行使贸易保护主义的借口。
三、美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的本质
(一)公平贸易标准下的“301条款”的本质:攻击性的单边保护主义
“301条款”是体现美国贸易法中公平贸易价值标准并用于对外报复的核心条款,是针对向美国出口采取了不公平、不合理竞争方式或行为的外国国家采取报复措施的法律依据,但何谓不公平、不合理,美国法没有给出明确的法律解释,一切取决于这些行为是否对美国的商业利益构成了损害。[6]“301条款”打着“公平贸易”的旗号,利用美国强大的经济实力做后盾,迫使其他国家接受美国所认可的国际贸易准则,从而保护美国的贸易利益。一旦美国认为哪个国家的贸易做法不符合美国所认可的贸易标准,就会向其施压,要求该国更加开放市场,以实施自己的市场准入。否则,美国就会以收回贸易优惠相威胁,采取限制进口和征收高额关税等贸易制裁措施。
从“301条款”与关贸总协定和WTO的关系来看,“301条款”是一种攻击性的单边主义。[7]关贸总协定第23条规定赋予了各国“程序上的权利”,即在未经该条程序之前,缔约国不会受到报复。而按照“301条款”,美国可在关贸总协定准许其实施报复之前进行报复,所以从关贸总协定的角度看,以单方面报复为特征的“301条款”的违法性是无可争辩的;WTO也对“301条款”作了明确否定。WTO的《关于争端处理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书》明确规定,对于成员方在WTO中的利益是否受到损失,必须由WTO的争端处理机构做出结论,任何成员方不得擅自地、单方面地做出判断或救济。所以“301条款”具有强烈的单边主义色彩。
(二)“337条款”:公平贸易旗帜下的不公平贸易做法
“337条款”经过多次修改,已经成为美国保护进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的最有利的武器。自1986年美国对我国首次发起“337”调查以来,截至2006年12月,国际贸易委员会共启动352起“337”调查,其中,针对我国企业的有57起,占其立案总数的16.1%,我国已经成为全球“337”调查的最大受害国。[8]
“337条款”自出现以来,一直受到国际社会的批评和非议。“337条款”的主要目的在于反对进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侵权和不公平竞争行为,特别是保护美国知识产权人的权益不受侵权进口产品的侵害。但是随着美国对外贸易政策从自由贸易向公平贸易的转变,“337条款”已经成为公平贸易旗帜下的一种不公平贸易做法。按照“337条款”的规定,外国企业涉嫌侵犯美国公司的知识产权,被侵犯公司可以选择进行“337条款”调查或进行司法诉讼,而美国企业涉嫌侵犯美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则只能通过司法诉讼寻求解决,而且如果外国企业被认定已经侵犯了美国公司的知识产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禁止涉案国家所有类似产品对美出口或销售,但这样的方式并不适用于美国国内企业,有违 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加拿大和欧共体曾经就“337条款”向关贸总协定提出国际诉讼,认为美国违反了其在关贸总协定的义务,而关贸总协定的专家组也支持了欧共体的主张。因此,美国针对“337条款”的修改直到现在也还没有停止。[9]
结语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国际竞争力的保障。美国是一个最擅长使用知识产权战略的国家,伴随着自由贸易到公平贸易政策的转变,美国也在不断制定和修改其知识产权保护立法。“337条款”和“301条款”已经成为影响世界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法律,极大地维护了美国的经济利益。近年来,中美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愈演愈烈,中国已经成为美国对外知识产权保护中最大的受害国。这表明,知识产权问题已经成为美国实现其控制中国市场的战略目标的一个主攻方向。因此,我们的当务之急是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开发能力,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提高知识产权执法水平。同时,作为WTO成员,中国应在接受和遵守WTO规则的同时,熟练运用WTO规则,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知识产权贸易争端。
参考文献
[1]陈洁、赵倩. WTO与知识产权法律实务[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273.
[2]李明德. “特别301条款”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3.
[3]朱颖.当前美国对外贸易政策的四大特征[J].对外经贸实务,2006(9):69.
[4]钟付和.WTO与美国法关系论[J].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1):59.
[5]韩立余.美国外贸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73.
[6]张慧龙.欧美反倾销法对策[M] .长春: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3:7.
[7]徐泉.美国贸易法中的“301条款”与其经济霸权论[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138.
[8]黄文俊.建立创新型社会应当重视知识产权保护,http://cta315.com/infor_vewe.asp?Infor_id=21000&class1_id=15&class2_id=58.2007-7- 20.
[9]刘 鹏、赵丽敏. “中国制造”的最大隐患:“337条款”[J].经济论坛,2004(5):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