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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如果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的,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又该如何计提折旧呢?财政部曾先看后在财会[2001]43号文件、《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2002)、财会[2003]10号文件和财会[2004]3号文件中有所解答和规定。由于财政部发布实施相关规定经历的时间比较长,前后变化比较大,并且在范例中更多采用的是直线法计提折旧.因而,人们对减值下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会计处理还不甚了解。笔者根据有关规定,通过案例解析,对此问题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