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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4日,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和区社会福利院共建的“心港湾未成年人观护基地”正式启动,这是该院未成年涉案人员“重返社会”公益服务项目的组成部分,也是拓展司法帮教与社会关爱相结合的社区矫正新路的又一有益尝试。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困扰世界各国的一个现实的社会难题。起源于欧美的社区矫正,受到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青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03年7月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是我国第一个关于社区矫正的国家层面的规范性文件,其中明确将“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作为重点对象。但由于社区矫正中没有确立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社区矫正管理制度,不加区分地与成年人混同操作,既不利于未成年人的矫正,又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
现实中主要是对未成年矫正对象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或者组织在一定的社区、街道参加一般性的学习教育,大多数情况下他们都是无所事事。即使是为他们介绍了一定的工作,往往是嫌工作辛苦且待遇过低,干不了多久就会自动放弃,之后又会和以前的团伙成员或社会上一些不良少年混在一起。对此有些社区矫正工作者就加大与他们的联系,让他们每个星期都来社工点报到并交思想汇报,同时进行思想教育。然而他们都是表面应付,回去以后又恢复到原来状态。社工也与这些少年的家长取得联系,试图得到他们的配合,然而往往是得不到配合或者就是家长无力管教。这就导致对这些未成年人监管太严甚至借助警察的威力,会有悖于社区矫正有利于社会化的理念,若监管的松散,又会使这些少年“放任自流”,达不到矫正的目的。目前的这种境况已经成为现实中社工们对未成年矫正对象最“无可奈何”的难点。
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是挑战我们人类智慧的一项“事业”。在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7月发布的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事)例中,北京市门头沟区检察院依托社会单位,建立多元化的“扬帆观护基地”,发挥多元化观护基地文化教育、军事训练、社会公益实践、劳动教育、法治教育、心理疏导等功能,对未成年涉案人员的心理和行为进行全方位的观护帮教,“德、智、行、规、劳”五育结合,提升帮教效果,应该是做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中值得借鉴的做法。(文/郑佳婧)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困扰世界各国的一个现实的社会难题。起源于欧美的社区矫正,受到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青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03年7月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是我国第一个关于社区矫正的国家层面的规范性文件,其中明确将“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作为重点对象。但由于社区矫正中没有确立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社区矫正管理制度,不加区分地与成年人混同操作,既不利于未成年人的矫正,又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
现实中主要是对未成年矫正对象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或者组织在一定的社区、街道参加一般性的学习教育,大多数情况下他们都是无所事事。即使是为他们介绍了一定的工作,往往是嫌工作辛苦且待遇过低,干不了多久就会自动放弃,之后又会和以前的团伙成员或社会上一些不良少年混在一起。对此有些社区矫正工作者就加大与他们的联系,让他们每个星期都来社工点报到并交思想汇报,同时进行思想教育。然而他们都是表面应付,回去以后又恢复到原来状态。社工也与这些少年的家长取得联系,试图得到他们的配合,然而往往是得不到配合或者就是家长无力管教。这就导致对这些未成年人监管太严甚至借助警察的威力,会有悖于社区矫正有利于社会化的理念,若监管的松散,又会使这些少年“放任自流”,达不到矫正的目的。目前的这种境况已经成为现实中社工们对未成年矫正对象最“无可奈何”的难点。
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是挑战我们人类智慧的一项“事业”。在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7月发布的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事)例中,北京市门头沟区检察院依托社会单位,建立多元化的“扬帆观护基地”,发挥多元化观护基地文化教育、军事训练、社会公益实践、劳动教育、法治教育、心理疏导等功能,对未成年涉案人员的心理和行为进行全方位的观护帮教,“德、智、行、规、劳”五育结合,提升帮教效果,应该是做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中值得借鉴的做法。(文/郑佳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