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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政治观点来看法律,从法律观点折射政治,既可以加深对中华法系的真正内涵和法律精神的理解,又有利于弘扬中华文化。中国古代是礼刑共用的伦理化法律制度,讲究道德,崇尚礼仪,推广政教,明正刑罚。
关键词:人治 法治 官僚政治 六滥
中国自国家形成之日起,首先确立的是独尊的专制王权,这种在专制君主统一控制下的行政权力包揽一切的做法,贯彻在中国政治法律制度史的始终。在一般情况下,行政长官既是行政的负责人,又是同级的最高司法审判官,同时还兼有掌管军事、财政、经济、文教礼仪等方面的权力,并且负有督管辖区内所有官吏的权责。
在行政权力包揽一切的状况下,长期实行的是人治而非法治,而人治的特点则在于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人的素质品行。在专制政体下,虽然各级行政官员在办理各种事务时都能够直接表现出他们的素质品行,但是在刑罚问题上表现最为明显,在古代司法审判上经常出现的滥词、滥拘、滥禁、滥刑、滥拟、滥罚的“六滥”现象,不但反映古代刑罚的残酷,也反映出这些行政官员的素质品行。司法审判的“六滥”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官本人的素质。
从政治观点来分析古代刑罚,不但能够对古代刑罚有深层的理解,还能够看到官僚政治的突出表现。官僚政治下,官吏的因循守旧是影响行政效率和妨碍政务的重要原因。“官府每举一事,必称旧例。例之所有,虽觉其不宜,不得辄改;例之所无,虽知其便,不得轻开。此法守之所循,而事机之所滞也。夫以文吏之守而裁以迂腐之见,天下受其弊多矣。”①这种因循守旧,不顾客观现实的行为,既影响行政效率,又便于上下苟从,而且造成案牍日渐山积。
以政治观对古代刑罚进行分析还能够深入了解古代社会。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王朝的更替大多是经过战争创建的,社会经济遭到毁灭性的破坏。新建的王朝当然不会忽略自己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因此,恢复破坏了的社会经济成为国家的首要任务。战争之后,社会经济凋敝,在这种社会经济环境下,一是由于社会物质不丰富,二是由于法令森严,大多数的官吏习惯于俭朴的生活,对物质的要求也很简单,施政当然也以廉洁为尚。这种朴直的社会风尚,除对新王朝的社会稳定和经济恢复起到一定促进作用之外,对吏治民生也有很大影响。随着社会稳定,王朝的社会经济有了很大改观。在经济稳定发展的情况下,社会趋于安定,政治也较为稳固。经济的发展使人们生活发生很大变化,当然也会刺激官僚们的占有欲,官吏贪风渐渐兴起,政治也出现不稳定的因素,官场的丑恶现象渐渐抬头,贫富差距开始拉大,出现了社会危机的先兆,伴随而来的则是政治腐败。在经济发展的情况下,官吏们对物质的追求也日益公开化,营私逐利基本上成为他们的主要目的。在崇拜金钱的社会风气中,有一些官僚对财富的追求已表现在毫不隐讳的行动上,金钱的作用已经改变官僚们的传统观念。在王朝的后期,内忧外患已经威胁到王朝的统治。为了应付这种乱局,王朝不得不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导致财政入不敷出,府库空虚。于是,向人民加征、预征而敲骨吸髓的榨取,再加上灾荒、兵祸,人民已经是不可聊生,社会经济出现衰败。在这种情况下,官僚们贪酷行为并不会因此有所收敛。那些在官场上的政治投机者,因阿附权势而光宠三族,又以权势谋财而富可敌国;那些结党营私者,因拉帮结派而门通四海,又通过关系而广开财源。官吏们的贪污勒索,把本来就崇拜金钱的社会风气引向巧取豪夺。社会经济和风气的发展变化,不但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官吏们的施政行为,而且也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官吏们的施政方式,治人治法常常成为争论的焦点。
以政治观对古代刑罚进行分析还有助于深入解析古代社会发展与法律制度的密切关系。法律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也必须随着社会的完善而完善;而社会的发展也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证和支撑。法律对维持社会秩序和推动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法律的实施并非是一种单行道的强制作用。它们二者之间的这种内在的关系表明,社会发展与法律制度的完善要互相协调。从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角度来看,法律从来都是社会发展的函数,社会发展必然要求法律的扩展与变革。可是,法律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不仅仅是一种抽象意义上的概念,而往往在法律调整具体的社会关系中体现出来。古代的统治者崇信法律的强制力,在许多方面一味地实施限制和打击,最终不但没有建立起他们期待的社会经济秩序,反而使朝廷失去了对政治与经济的控制能力,在内外交困的情况下,常常是既失去民众的支持,又斩断自己的财源,在怨声载道的情况下又失去必要的资金,因此总是在政治变革中走上自我灭亡之路。
以政治观对古代刑罚进行分析有利于中国政治法律制度史学科的深入,当学科基础建立起来,由宏观转入微观,由抽象转入具体,由表面转向深入,乃是中国政治法律制度史学科发展的必然趋势。以政治观对中国政治法律制度史进行研究,可以对某一时期、某一地点甚至某一事件进行细致分析,达到学以致用,体用结合。所谓“体”,是制度条文、规定、沿革等;所谓“用”,即包括当时是如何运行及其对社会所起的作用,两者不能偏废。前者有政治法律制度的明文规定,还有一些辅助的典章制度加以突出,可以一目了然,是少有变化而较为固定的;后者则是指实际的运用,包括应用技巧、施用心态、人际关系等多方面的内容,是变化莫测且因人因事而异的。前者是表,后者是里,只有表里结合,才能理解政治制度的实质。如果只了解其表,而不理解其里,则很难看到政治法律制度与当时社会生活的内在联系。如果光空论其“作用”、“运用”,而不了解政治法律制度本身各种规定条文的源流、内容、变化和发展,那就不但不能得到其神,而且还会失去其形。
注释:
①(明)叶春及:《石洞集》卷1《励圣治》,文渊阁四库全书1286,中国台湾商务印书馆影印本,1986年。
关键词:人治 法治 官僚政治 六滥
中国自国家形成之日起,首先确立的是独尊的专制王权,这种在专制君主统一控制下的行政权力包揽一切的做法,贯彻在中国政治法律制度史的始终。在一般情况下,行政长官既是行政的负责人,又是同级的最高司法审判官,同时还兼有掌管军事、财政、经济、文教礼仪等方面的权力,并且负有督管辖区内所有官吏的权责。
在行政权力包揽一切的状况下,长期实行的是人治而非法治,而人治的特点则在于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人的素质品行。在专制政体下,虽然各级行政官员在办理各种事务时都能够直接表现出他们的素质品行,但是在刑罚问题上表现最为明显,在古代司法审判上经常出现的滥词、滥拘、滥禁、滥刑、滥拟、滥罚的“六滥”现象,不但反映古代刑罚的残酷,也反映出这些行政官员的素质品行。司法审判的“六滥”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官本人的素质。
从政治观点来分析古代刑罚,不但能够对古代刑罚有深层的理解,还能够看到官僚政治的突出表现。官僚政治下,官吏的因循守旧是影响行政效率和妨碍政务的重要原因。“官府每举一事,必称旧例。例之所有,虽觉其不宜,不得辄改;例之所无,虽知其便,不得轻开。此法守之所循,而事机之所滞也。夫以文吏之守而裁以迂腐之见,天下受其弊多矣。”①这种因循守旧,不顾客观现实的行为,既影响行政效率,又便于上下苟从,而且造成案牍日渐山积。
以政治观对古代刑罚进行分析还能够深入了解古代社会。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王朝的更替大多是经过战争创建的,社会经济遭到毁灭性的破坏。新建的王朝当然不会忽略自己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因此,恢复破坏了的社会经济成为国家的首要任务。战争之后,社会经济凋敝,在这种社会经济环境下,一是由于社会物质不丰富,二是由于法令森严,大多数的官吏习惯于俭朴的生活,对物质的要求也很简单,施政当然也以廉洁为尚。这种朴直的社会风尚,除对新王朝的社会稳定和经济恢复起到一定促进作用之外,对吏治民生也有很大影响。随着社会稳定,王朝的社会经济有了很大改观。在经济稳定发展的情况下,社会趋于安定,政治也较为稳固。经济的发展使人们生活发生很大变化,当然也会刺激官僚们的占有欲,官吏贪风渐渐兴起,政治也出现不稳定的因素,官场的丑恶现象渐渐抬头,贫富差距开始拉大,出现了社会危机的先兆,伴随而来的则是政治腐败。在经济发展的情况下,官吏们对物质的追求也日益公开化,营私逐利基本上成为他们的主要目的。在崇拜金钱的社会风气中,有一些官僚对财富的追求已表现在毫不隐讳的行动上,金钱的作用已经改变官僚们的传统观念。在王朝的后期,内忧外患已经威胁到王朝的统治。为了应付这种乱局,王朝不得不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导致财政入不敷出,府库空虚。于是,向人民加征、预征而敲骨吸髓的榨取,再加上灾荒、兵祸,人民已经是不可聊生,社会经济出现衰败。在这种情况下,官僚们贪酷行为并不会因此有所收敛。那些在官场上的政治投机者,因阿附权势而光宠三族,又以权势谋财而富可敌国;那些结党营私者,因拉帮结派而门通四海,又通过关系而广开财源。官吏们的贪污勒索,把本来就崇拜金钱的社会风气引向巧取豪夺。社会经济和风气的发展变化,不但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官吏们的施政行为,而且也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官吏们的施政方式,治人治法常常成为争论的焦点。
以政治观对古代刑罚进行分析还有助于深入解析古代社会发展与法律制度的密切关系。法律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也必须随着社会的完善而完善;而社会的发展也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证和支撑。法律对维持社会秩序和推动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法律的实施并非是一种单行道的强制作用。它们二者之间的这种内在的关系表明,社会发展与法律制度的完善要互相协调。从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角度来看,法律从来都是社会发展的函数,社会发展必然要求法律的扩展与变革。可是,法律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不仅仅是一种抽象意义上的概念,而往往在法律调整具体的社会关系中体现出来。古代的统治者崇信法律的强制力,在许多方面一味地实施限制和打击,最终不但没有建立起他们期待的社会经济秩序,反而使朝廷失去了对政治与经济的控制能力,在内外交困的情况下,常常是既失去民众的支持,又斩断自己的财源,在怨声载道的情况下又失去必要的资金,因此总是在政治变革中走上自我灭亡之路。
以政治观对古代刑罚进行分析有利于中国政治法律制度史学科的深入,当学科基础建立起来,由宏观转入微观,由抽象转入具体,由表面转向深入,乃是中国政治法律制度史学科发展的必然趋势。以政治观对中国政治法律制度史进行研究,可以对某一时期、某一地点甚至某一事件进行细致分析,达到学以致用,体用结合。所谓“体”,是制度条文、规定、沿革等;所谓“用”,即包括当时是如何运行及其对社会所起的作用,两者不能偏废。前者有政治法律制度的明文规定,还有一些辅助的典章制度加以突出,可以一目了然,是少有变化而较为固定的;后者则是指实际的运用,包括应用技巧、施用心态、人际关系等多方面的内容,是变化莫测且因人因事而异的。前者是表,后者是里,只有表里结合,才能理解政治制度的实质。如果只了解其表,而不理解其里,则很难看到政治法律制度与当时社会生活的内在联系。如果光空论其“作用”、“运用”,而不了解政治法律制度本身各种规定条文的源流、内容、变化和发展,那就不但不能得到其神,而且还会失去其形。
注释:
①(明)叶春及:《石洞集》卷1《励圣治》,文渊阁四库全书1286,中国台湾商务印书馆影印本,198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