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的刑期,你看得懂吗

来源 :方圆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plcsolitary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职务犯罪的量刑标准历来为公众和学者诟病,主要是由于各个案件量刑差距过大,量刑偏轻。而这同我国贪官犯罪数额的迅速增长是分不开的
  今年的“两会”在审议“两高”的工作报告时,职务犯罪的量刑标准成为热门话题。人大代表、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臧世凯在讨论时列举了三个发生在不同地区的案件:第一个案件被告人受贿了10万元,而且只受贿这一笔,被判了10年有期徒刑;第二个案件被告人受贿514万元,被判了14年有期徒刑;第三个案件被告人,受贿金额达到300多万元,却被判了10年有期徒刑。“在他看来,这是不可思议的,显然是在量刑上有所偏差。”
  量刑标准是个老问题
  职务犯罪,特别是贪污贿赂犯罪等犯罪行为主要用金钱数额来表示的犯罪,量刑标准的不合理问题,实际上近年来一直为社会所关注和诟病,即使在全国“两会”这样高规格的议政场所,也是多次被提及。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蔡宁联合30名代表,提交了《关于修改现行刑法有关条款的议案》,建议调整刑法中贪污罪、受贿罪的量刑标准,就是因为“犯罪数额相差很大,所获刑期却差别不大,不利于从严惩治腐败”。而在去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律师朱列玉也提交了《关于修改〈刑法〉中贪污受贿犯罪不合理量刑规定的议案》,议案举例称,云南思茅地区景谷县县委书记谢武卫受贿10万元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青海省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孙多康受贿168.6万元也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两者受贿数额相差将近16倍,量刑却完全相同。“这种结果不仅犯罪者本人无法接受,社会民众对此也无法理解。”
  上面都只是举了一些个案,要说明贪污贿赂犯罪量刑情况有多不合理,似乎还缺乏点说服力。2013年某门户网站以《数据控:贪官如何量刑》为题,以数据分析为基础,得出的结论是:在10万元以上,贪污贿赂每增加100万元,量刑提高1年或半年,贪污10万元或1亿元均可能判无期;贪官适用缓刑免刑比例逐年提高,2009年,至少69.7%的贪官被判缓刑或免刑;2001年至2011年间,被查处的副部级以上高官超过100人,仅有5人被执行死刑。这些结论可以说明两点:一是贪污贿赂10万元以上量刑不合理情况比较严重,二是贪污贿赂犯罪轻刑化现象比较严重,而这两点均可能导致公众认为打击腐败不力,贪污贿赂犯罪刑事司法不公、执法不严。
  贪污贿赂犯罪量刑的数额标准是由我国的刑法条文所直接确定的,而且对10万元以下的量刑规定得很明确。现行刑法第383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量刑:(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386条则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
  这种直接采用绝对数额来确定法定刑的,除了贪污贿赂犯罪经外,刑法中只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过对于后者的社会关注度显然没有贪污贿赂犯罪来得高,因而人们也不大会注意其量刑标准是不是合理。
  仔细分析刑法第383条的规定,你就会发现,10万元犯罪金额所对应的10年有期徒刑,不仅是一个确定的点,而且是一个分水岭。如果把现实中的贪污贿赂犯罪刑事判决情况反映在一个直角坐标系中:横坐标代表犯罪金额,纵坐标代表有期徒刑的话,基本上是一个“厂”字形。左上的转折处代表10万元和10年的法定刑。左侧的一撇,说明在10万元以下,并不是严格按照1万元1年的标准来量刑的,而是一个急剧下降的曲线,上方的一横是相当平缓地往右往上升的,这条线相当地长,能够从10万元一直延伸至上千万元区域。
  立法“偏差”有原因
  显然刑法的规定不是一个体现法律公平性的理想状况,从一般理解来讲,理想的状况应该是成一条直线的,犯罪金额与刑期应该等比例地上升,比如10万元判10年,那么20万元就该判20年,100万元就该判100年……这样才显得公平。不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有期徒刑单罪最高是15年,数罪并罚最高才20年,也就意味着,单一罪名的话,如果要判有期徒刑,最高只能是15年。法律并没有规定贪污贿赂犯罪满多少就一定要判无期徒刑或死刑,这样就给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提供了极大的空间,所以贪污贿赂犯罪量刑不合理——但合法——基本上并不是司法不公造成的,而是由我们国家的刑罚体系和有期徒刑刑期设置得不合理造成的。所以在“两会”上,无论是蔡宁检察长的《关于修改现行刑法有关条款的议案》,还是朱列玉律师提的《关于修改〈刑法〉中贪污受贿犯罪不合理量刑规定的议案》,都是从修改刑罚体系和有期徒刑刑期的角度出发的。
  既然大家,特别是专业人士都把目光关注到刑罚体系和有期徒刑刑期设置问题上,那我们现在的刑法如此不顾社会的发展,机械地将犯罪数额直接放到刑法条文中来确定法定刑,是不是显得我们的立法者缺乏远见,或者立法技巧不够成熟呢?这恐怕还不能这么早下结论。
  刑法规定的犯罪中很多罪名涉及犯罪金额,特别是侵犯财产罪,如盗窃、诈骗等,现行刑法规定的这些犯罪的量刑标准,除了上面说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外,基本上都是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等相对数来确定刑期起止点的。如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些“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等等相对数额所对应的具体数字,则往往可由“两高”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用司法解释的方式来确定,甚至还可以授权某个地区(如省级)按照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从而使量刑标准更具有科学性。除此以外,相对数额量刑标准在修改的时候也比绝对数额量刑标准更具灵活性,前者的修改只需要“两高”的司法解释,后者的修改则必须经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显然立法者不会不考虑到绝对数额量刑标准的缺陷,事实上1979年的刑法就是以相对数额来确定法定刑的。直到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才将贪污贿赂罪的法定刑以绝对数额来确定,此后刑法几经修改、修订,只是在具体数额上作了变化,始终没有改变以绝对数额来确定法定刑的立法方式。很明显这是有原因的,我认为这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为了遏制和减少贪污贿赂犯罪量刑偏轻的现象。
  贪官犯罪数额飙升使量刑偏轻
  量刑偏轻是贪污贿赂犯罪刑事审判中一直存在的问题,20世纪80年代,对于贪污贿赂犯罪就有“检察院免诉一批,法院缓刑一批,劳改场所释放(减刑假释)一批”的说法,为了减少法官对贪污贿赂犯罪的自由裁量权,立法者用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犯罪数额所对应的法定刑档次,在10万元以下,密集地设置了10万元、5万元、1万元、5000元四个犯罪数额点,目的是让法官严格按照这些数额点来为罪犯量刑,其用心可谓良苦。当然效果也是明显的,在没有任何从轻、减轻情节的案件中,10万元成为一个无法跨越的障碍,让犯罪者必须付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代价。
  但立法者没有想到的是,犯罪者的胃口和胆量远远地超出了他们的想象,犯罪的数额远远超出了他们当初制定法条时对犯罪行为的认知程度。贪官们一次次用他们的实际行动刷新着犯罪数额的纪录:2006年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以人民币1.08亿元创造了一个受贿纪录,2007年原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董事长王成明以共同贪污3亿元将姜人杰远远地抛在了后头,2008年原大连证券公司董事长石雪以贪污2.6亿元,挪用公款1.19亿元,再次树立起一座职务犯罪的高峰……进入21世纪以来,犯罪金额过亿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屡屡出现,回过头再看刑法确定的10万元的坐标,已显得如此渺小,然而它却倔强地守护着十年刑期的门槛,轻易不可逾越。而与此同时,对财产类犯罪、职务犯罪取消、慎用死刑的理念逐步在法律界被确立和应用,除了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它们终究会被减为有期徒刑——以外,犯罪金额从10万元到上千万的大量案件的量刑被压缩在从10年到15年的量刑空间中,出现犯罪金额10万元和300万同被判10年,就显得不那么不可思议了。
  从这个角度来看,10万元10年的法定刑确实具有非凡而有点悲壮的意义,尽管它让人看上去如此另类,如此刺眼,如此地不和谐,但它确实给犯罪数额不断膨胀的贪污贿赂犯罪设了一道拦河坝,不至于因大案频发而将10万元以下的犯罪淹没得无影无踪。
  除了公众会认为不公平,10万元以上犯罪案件量刑的过分压缩,会不会给贪官们传达这样一种信号,即反正量刑区别不大,也不在乎刑期多个一年半载,多贪个几百万元,何乐而不为呢?我倒认为还不至于,至少绝大部分贪官不会有这样的想法,我猜想:一方面贪官在贪污贿赂犯罪的时候是决不会想到有一天会站到法庭上接受审判的,他们都心存侥幸,相信自己的犯罪行为不会败露;另一方面,对于贪官们而言,多判个一年半载固然意义不大,但其实就算是被判1年或者10年,本质上也并没有多大意义。
  前面一个理由好理解,后一个理由又作何解释呢?前面说过就算是死缓、无期徒刑基本上可以在若干年后减为有期徒刑,然后减刑、假释,加上犯罪的官员大都年纪偏大(相对于普通犯罪),身体欠佳,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机会很大,真正能够在监狱中待上十几年的并不多,而更有可能的是,即使在监狱中,他们也比其他罪犯过得更加滋润,甚至出书、读博的都不乏其人。但这些还并不是他们不太在乎刑期的根本原因,根本的原因在于,一旦因贪污贿赂犯罪被判处缓刑以上,甚至拘役,他们就永远失去了个人的政治前途,并且他们将被开除公职,余下时间直至退休的工资、福利,退休后的工资、福利将通通取消,没有养老保险,并且根据公证法、公司法,他们还没有资格担任公证员,在刑满释放后规定时间内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比在监狱里服刑几年,这些才是对他们最大的惩罚和打击。
  修法“零容忍”比刑期长短更重要
  这让我想起另一项公职人员甚至官员容易犯的罪名:危险驾驶罪,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醉驾。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是拘役一至六个月,对于一般人而言,哪怕是明星如高晓松,几个月出来,生活照旧,并无太大影响。但对于公职人员来讲,哪怕是被拘役一个月,也要被开除公职,付出个人政治和经济的巨大代价,从这个角度来看,能不能说也是另一种不公平呢?
  所以孤立地看待贪污贿赂犯罪的刑期,就像孤立地看待职务犯罪的犯罪数额一样,是片面的:对于犯罪者来说,他获得的惩罚绝不仅仅是判决书所判决的几年牢狱之灾,还应该包含政治、经济上预期收益的丧失;而贪污贿赂犯罪的社会危害,也绝不是仅仅给国家、集体造成的那点损失,还包括严重地侵蚀了党和国家的健康肌体,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妨害了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所以在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中,仅仅简单地把数额与刑期、刑种对应起来,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贪污贿赂犯罪量刑不合理的情况。
  当然,上面的分析绝不是认为现在这种贪污贿赂犯罪在10万元以上刑期高度“压缩”的现状有多少合理性,事实上这样的一种现状,加上量刑的轻刑化趋向,对于打击腐败是不利的,也会影响公众对于法律、判决公正性的怀疑,影响全社会打击腐败的决心。至于解决之道,蔡宁检察长提出了两条建议,一是对贪污受贿罪的处罚,不再规定具体数额标准,可以设定“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三个法定刑档次,具体数额和其他情节标准交由最高司法机关以司法解释形式确定一个幅度,并授权省级司法机关根据当地情况作出相应规定;二是将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提高到20年,这样有利于拓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空间。朱列玉代表则建议将有期徒刑拉长至40年,并且建议规定贪污受贿每10万元判有期徒刑1年,等比例提高,比如贪污200万元就该判20年,受贿400万元就该判40年。
  这些建议自然有助于改变贪污贿赂犯罪量刑坐标系中“厂”形曲线的平直度,从而使量刑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趋向合理,更加科学。但就我国全社会的反腐倡廉建设目标而言,并没有多大实际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从严治党,惩治这一手决不能放松。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老虎”、“苍蝇”一起打,恐怕不仅仅是要打得公平,打得合理,打得贪官们心服口服,而是要切实加大查处腐败的力度,让“老虎”、“苍蝇”们无处滋生,无处容身。为此,我倒建议,我们不要太多考虑如何修改贪污贿赂犯罪的入罪标准,以及该将10年有期徒刑的数额标准设定在哪一个数字上,而是切实地将零容忍的理念贯彻到刑法的立法和反腐败斗争中去,这其中,古今中外,都有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
  比如《唐律·职制篇》的规定:“诸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明确了只要受财,不管是“枉法”还是“不枉法”,都要受到处罚,而不管你是不是为他人谋取利益。另一个是芬兰的《公务刑法》,该法律规定公务员收受任何形式的物质或者非物质的利益,都可能被视为受贿而受到调查,而不管你收受的物品价值多少。一个是中国历史上最强盛繁荣的朝代,一个是当今世界最清廉的国家,他们的做法,或许我们现在还难以做到,但为了国家的强盛和发展,难道不值得我们努力地去尝试一下吗?
其他文献
作者以中医理论为依据,从整体出发,采用中药制剂穴位注射和针刺相结合,使局部施治与调整全身配合,促进病肢前后拮抗的肌群重新取得平衡,达到治疗目的,并观察到在治疗过程中,
当前我国高职院校的人文教育不容乐观。提高高职院校学生的人文素质,已经成为我国高职教育面临的迫切任务。本文旨在阐述历史学科自身特有的教育功能,探索高职院校历史教学过
科学发展观是对当代社会发展的总体看法和根本观点,它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本文以发展、发展现内涵为基点,以马克思主
改革开放是决定中国命运的重大决策,是新时期中国最鲜明的特点。改革开放既推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巨大发展,又在这个实践中深化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认识。改革开放和社
21世纪前二十年,既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我国教育与人力资源开发的重大战略机遇期。在这个时期,教育的发展对将人口负担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这一目标的实现至
听力理解过程是听话者根据语言材料以及自己的经验和知识创造性地建构意义的过程。接受反应理论注重读者的先理解对于文学文本的接受的影响,同样,在英语听力教学中,学生的先
本文分析了目前美术欣赏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将通识教育的概念引入美术欣赏课程。笔者从课程内容与结构、课程教学形式与方法等不同方面重新设计课程,结合文学、历史、科
“喂,请问你是刘飞(化名)吗?我们是区检察院的干警,请立即到你原来经营的小吃店来……” 7月22日上午,在一家正在经营的小吃店前,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科科长丁万林拨通了社区矫正人员刘飞的电话。  2015年12月,刘飞因在自己销售的包子里添加有毒添加剂,被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同时判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1928年4月末,5位准备参加中共“六大”的中共满洲省委代表在省委常委、代表团团长唐宏经的带领下,由奉天来到哈尔滨。唐宏经按照组织安排找到了设在哈尔滨道里区俄国大街一个马
在社会事业日益发展的形势下,档案工作已经成为各企事业单位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进步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并维护着各企事业单位的发展。本文通过对当前档案工作的分析,阐述了加强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