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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检务公开”是指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途径,也是检察工作为人民服务的制度保障。检务公开制度有其深厚的法理基础为前导和立身之根基,是法治思想的现实体现、权利制约的必然要求、公民知情权的法律保障,司法公正性的迫切需要以及检察诚信原则的制度支撑。作为检察机关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增进人民群众了解、支持和监督检察工作的重要渠道,检务公开制度意义非凡。
关键词检务公开 法治思想 知情权 检察诚信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125-02
1998年10月,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公布《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及“检务十公开”的内容。这两个决定发布后,“检务公开”已在全国检察机关普遍推行。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制定发布了《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具体实施办法》,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务公开制度初步形成。在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时,又将检务公开原则正式确认为人民检察院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时将履行检务公开正式确认为检察官应当遵守的一项基本义务。2006年7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究竟何为检务公开制度?结合国内外立法和法学界关于检务公开的理论研究,我们认为可将检务公开定义为:检察机关以一定形式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但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有关活动和事项的工作制度,目的在于通过增强检察机关行使国家职权的透明度,切实促进“立检为公,执法为民”。针对当前司法改革的迫切需要,探析检务公开制度的法理基础,对于加强与改善检察工作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一、法治思想——检务公开制度孕育的法理之源
检务公开制度是通过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信息从而达到控制和监督检察权行使,依法规范检察机关的行为。检务公开是一种手段,其真正目的在与通过监督检察机关的职权行为从而保障公民权利。对检察权的监督可以追溯至法治思想,法治思想从诞生之初就主张要监督和控制国家机关和官员的的权力行使,而在当今时代,法治社会己经成为世界各个国家所共同追求的文明社会。我国领导人在党的十六大上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对于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少学者都提出了判断的几条标准:1.法律至上;2.法律体系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和谐、体例科学,社会生活的各方面都有法可依;3.司法独立,确保司法公正;4.公民法律素质较高;5.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完善。这些法治社会的判断标准对检察机关的要求就是:检察机关要正确行使检察职权,实现司法公平公正。而这一要求必然要对检察权进行制约和监督。检务公开是对检察机关职权监督和制约的有力武器,通过公开促进公平和公正,监督检察权的行使,防范和控制检察职权的滥用,保障检察机关在合法合理的轨道内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达到公平公正的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二、权利制约原则——检务公开制度诞生的法政基础
权力制约原则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和制衡原则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监督原则的总称。我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监督其他国家国家机关权力的正确行使,那么检察机关同样作为国家机关又如何确保其正确行使检察职权呢?为保证检察权的正确行使以及与其他国家权力之间的协调运作,各国几乎都无一例外地确立了相应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我国检察权制约机制有三种模式:以权力制约权力,以道德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模式在我国检察权制约机制中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机制以及立法权对检察权的制约监督机制,这种模式是大多数国家检察机关均采用的外部监督形式之一。以道德制约权力的模式,就是通过学习、培训等方法使检察人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严格地要求自己,这也就是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以权利控制权力就是,国家机关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国际权力应该为公民权利服务,对公民权利负责,公民权利可以制约国家权力的扩张,这种模式表现在检察权上就是检察机关外部监督的另一种方式——检察机关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检务公开制度就是权利制约权力这种制约模式的新发展。检察机关通过公开与其相关的活动和事项,为公民知情权的实现提供条件,公民通过行使监督权、表达权对检察机关的活动进行外部监督,监督检察机关正确行使职权。
三、公民知情权——检务公开制度运行的终极目标
知情权是指公民所享有的要求获取某些与自己合法权益有关或者公共事务的权利和自由。知情权的基本含义在于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尤其是有关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信息的权利。1946年《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次在世界范围内将知情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权,知情权已为当今世界各国宪法性法律所普遍确认。各国对于知情权的具体规定虽不相同,但包含着两方面的内容:1.公民享有知悉国家机关相关信息权利2.国家机关负有公开信息义务。我国为了保障公民对检察活动的知情权,检务公开制度应运而生。检察机关通过公开与其职权相关的信息与事项,防止检察机关滥用职权,从而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对国家工作(包括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检务公开是基于公民的知情权这一法理精神在法治社会的检察制度中具体体现,是通过司法体制的透明性维护司法体制的公正性、高效性、廉洁性与权威性,实现权利本位的法治精神。
四、维护司法公正——检务公开制度深化的司法准则
随着民主和法制的不断进步,尊重人权、维护司法公正成为现代法治社会的主旋律。在检察环节中,司法公正表现在检察机关在司法活动中保证结果公正和过程公正。结果公正属于实体公正,过程公正属于程序公正,程序公正具有相对的独立意义和存在价值。检务公开是将刑事诉讼中那些极为容易引起当事人不满的程序,如决定取保候审、不起诉、申诉以及在民事行政检察中决定是否抗诉等程序加以制度化,以保障检察职能活动的公开和透明。这种制度设计,充分赋予当事人的知情权、程序参与权,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公众就容易理解和接受诉讼的结果,从而使程序公正价值得到进一步体现。所以,“检务公开”不仅加强对检察权的监督,而且能进一步增进程序的正当性,提升检察机关的公信力。检务公开实施以前,检察机关的活动在较长的时间里是与社会及公众是脱节的,而检务公开就是连结检察机关和社会舆论、人民群众的重要纽带。
五、诚信原则——检务公开制度扩大的道德标准
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司法诚信是关键的一个环节,是社会信用体系基石。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需要司法来保障,司法是社会诚信的最后救济手段。检察诚信是司法诚信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检察诚信原则是指人民群众与社会舆论对检察机关及检察工作人员在实施检察职权过程中的公正度、信誉度的内心确信和外部评价的总和。如果检察活动一直是暗箱操作,那么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是不会产生公信力的。所以说,公众对检察机关行为活动信任指数与公众对检察活动的了解度是成正比的,只有了解检察机关如何行使职权,才有可能对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产生信任。故检务公开制度是检察机关维护司法公正、打造检察诚信的一项重要制度。检务公开将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一方面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另一方面也树立了检察诚信的形象。
综上所述,检务公开有着极为深厚的法理基础,是现代法治社会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新要求。随着司法体制的改革和检察事业的发展,各地检察机关在实践中不断丰富检务公开的形式,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建立检务公开网上和实务平台,方便公众查询、监督,增强了检务公开的效果。当然,我们也不能忽视在现实操作中检务公开仍存在问题,对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而言,检务公开制度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意义,同时也面临着更高更新的要求。如何完善检察制度和保障公民权利,进一步强化检务公开制度的针对性、广泛性和实效性,还需要不懈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参考文献:
[1]周永坤.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刘杰.知情权与情报公开制度.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出版社).2003(3).
[3]冯中华,王永慧.检察权制约机制的理论基础和模式选择.人民检察.2008(5).
关键词检务公开 法治思想 知情权 检察诚信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125-02
1998年10月,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公布《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及“检务十公开”的内容。这两个决定发布后,“检务公开”已在全国检察机关普遍推行。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制定发布了《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具体实施办法》,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务公开制度初步形成。在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时,又将检务公开原则正式确认为人民检察院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时将履行检务公开正式确认为检察官应当遵守的一项基本义务。2006年7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究竟何为检务公开制度?结合国内外立法和法学界关于检务公开的理论研究,我们认为可将检务公开定义为:检察机关以一定形式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但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有关活动和事项的工作制度,目的在于通过增强检察机关行使国家职权的透明度,切实促进“立检为公,执法为民”。针对当前司法改革的迫切需要,探析检务公开制度的法理基础,对于加强与改善检察工作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一、法治思想——检务公开制度孕育的法理之源
检务公开制度是通过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信息从而达到控制和监督检察权行使,依法规范检察机关的行为。检务公开是一种手段,其真正目的在与通过监督检察机关的职权行为从而保障公民权利。对检察权的监督可以追溯至法治思想,法治思想从诞生之初就主张要监督和控制国家机关和官员的的权力行使,而在当今时代,法治社会己经成为世界各个国家所共同追求的文明社会。我国领导人在党的十六大上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对于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少学者都提出了判断的几条标准:1.法律至上;2.法律体系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和谐、体例科学,社会生活的各方面都有法可依;3.司法独立,确保司法公正;4.公民法律素质较高;5.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完善。这些法治社会的判断标准对检察机关的要求就是:检察机关要正确行使检察职权,实现司法公平公正。而这一要求必然要对检察权进行制约和监督。检务公开是对检察机关职权监督和制约的有力武器,通过公开促进公平和公正,监督检察权的行使,防范和控制检察职权的滥用,保障检察机关在合法合理的轨道内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达到公平公正的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二、权利制约原则——检务公开制度诞生的法政基础
权力制约原则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和制衡原则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监督原则的总称。我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监督其他国家国家机关权力的正确行使,那么检察机关同样作为国家机关又如何确保其正确行使检察职权呢?为保证检察权的正确行使以及与其他国家权力之间的协调运作,各国几乎都无一例外地确立了相应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我国检察权制约机制有三种模式:以权力制约权力,以道德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模式在我国检察权制约机制中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机制以及立法权对检察权的制约监督机制,这种模式是大多数国家检察机关均采用的外部监督形式之一。以道德制约权力的模式,就是通过学习、培训等方法使检察人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严格地要求自己,这也就是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以权利控制权力就是,国家机关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国际权力应该为公民权利服务,对公民权利负责,公民权利可以制约国家权力的扩张,这种模式表现在检察权上就是检察机关外部监督的另一种方式——检察机关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检务公开制度就是权利制约权力这种制约模式的新发展。检察机关通过公开与其相关的活动和事项,为公民知情权的实现提供条件,公民通过行使监督权、表达权对检察机关的活动进行外部监督,监督检察机关正确行使职权。
三、公民知情权——检务公开制度运行的终极目标
知情权是指公民所享有的要求获取某些与自己合法权益有关或者公共事务的权利和自由。知情权的基本含义在于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尤其是有关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信息的权利。1946年《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次在世界范围内将知情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权,知情权已为当今世界各国宪法性法律所普遍确认。各国对于知情权的具体规定虽不相同,但包含着两方面的内容:1.公民享有知悉国家机关相关信息权利2.国家机关负有公开信息义务。我国为了保障公民对检察活动的知情权,检务公开制度应运而生。检察机关通过公开与其职权相关的信息与事项,防止检察机关滥用职权,从而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对国家工作(包括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检务公开是基于公民的知情权这一法理精神在法治社会的检察制度中具体体现,是通过司法体制的透明性维护司法体制的公正性、高效性、廉洁性与权威性,实现权利本位的法治精神。
四、维护司法公正——检务公开制度深化的司法准则
随着民主和法制的不断进步,尊重人权、维护司法公正成为现代法治社会的主旋律。在检察环节中,司法公正表现在检察机关在司法活动中保证结果公正和过程公正。结果公正属于实体公正,过程公正属于程序公正,程序公正具有相对的独立意义和存在价值。检务公开是将刑事诉讼中那些极为容易引起当事人不满的程序,如决定取保候审、不起诉、申诉以及在民事行政检察中决定是否抗诉等程序加以制度化,以保障检察职能活动的公开和透明。这种制度设计,充分赋予当事人的知情权、程序参与权,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公众就容易理解和接受诉讼的结果,从而使程序公正价值得到进一步体现。所以,“检务公开”不仅加强对检察权的监督,而且能进一步增进程序的正当性,提升检察机关的公信力。检务公开实施以前,检察机关的活动在较长的时间里是与社会及公众是脱节的,而检务公开就是连结检察机关和社会舆论、人民群众的重要纽带。
五、诚信原则——检务公开制度扩大的道德标准
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司法诚信是关键的一个环节,是社会信用体系基石。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需要司法来保障,司法是社会诚信的最后救济手段。检察诚信是司法诚信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检察诚信原则是指人民群众与社会舆论对检察机关及检察工作人员在实施检察职权过程中的公正度、信誉度的内心确信和外部评价的总和。如果检察活动一直是暗箱操作,那么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是不会产生公信力的。所以说,公众对检察机关行为活动信任指数与公众对检察活动的了解度是成正比的,只有了解检察机关如何行使职权,才有可能对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产生信任。故检务公开制度是检察机关维护司法公正、打造检察诚信的一项重要制度。检务公开将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一方面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另一方面也树立了检察诚信的形象。
综上所述,检务公开有着极为深厚的法理基础,是现代法治社会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新要求。随着司法体制的改革和检察事业的发展,各地检察机关在实践中不断丰富检务公开的形式,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建立检务公开网上和实务平台,方便公众查询、监督,增强了检务公开的效果。当然,我们也不能忽视在现实操作中检务公开仍存在问题,对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而言,检务公开制度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意义,同时也面临着更高更新的要求。如何完善检察制度和保障公民权利,进一步强化检务公开制度的针对性、广泛性和实效性,还需要不懈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参考文献:
[1]周永坤.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刘杰.知情权与情报公开制度.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出版社).2003(3).
[3]冯中华,王永慧.检察权制约机制的理论基础和模式选择.人民检察.20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