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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没有相应的物业交房时间点规定,长期以来,因业主与物业服务单位之间由交房时间点的争议,也就是物业服务费的初始缴交时间应该从何时起算的争议,引发了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矛盾与冲突。通过长期的物业服务实践,笔者认为,应以开发商开出物业交房时间段内的最后日期为物业服务收费的起算点,才能公平维护双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