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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0—1842年英国对中国发动了鸦片战争,结果中国战败,被迫签订了中英《南京条约》,割香港岛给英国;赔款2100万银元;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为通商口岸,允许英国派驻领事;中国征收英商货物进出口关税应由两国协商。1843年,英国又强迫清政府《南京条约》的附件,从中获得“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和在通商口岸租地造屋、永久居住等特权。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这场战争结束时,中国为什么要签订这个耻辱和条约,一般的理解是:从根本上来讲,是由于中国腐朽的封建主义无法同新兴的资本主义相对抗,从客观上来看,是清朝政府的腐败无能、军队装备落后、军队战斗力削弱、财政上入不敷出、阶级矛盾激化、英国的强大等因素造成中国战败,被迫同英国签订了这一系列耻辱的条约。
本人认为,除了以上原因之外,还有一些长期以来被人们所忽视的重要因素,这就是从历史和传统来看,这不过是清政府过去对外政策的一个延续,从主观来看,清政府本身对这一系列条约的危害的认识严重不足。
首先从历史和传统的角度来看。1689年《尼布楚条约》签订后,俄国继续侵略蚕食中国蒙古地区。清政府多次建议沙俄举行中俄中段边界谈判,均遭拒绝,被迫于1722年宣布中断两国贸易。1727年,中俄双方签订《布连斯奇条约》,随后签订《中俄恰克图条约》。此时的清朝处于“康乾盛世”时期,而同时沙俄穷兵黩武,国力已大大下降,入侵奥斯曼土耳其帝国遭到惨败。然而清朝政府居然不经过抵抗,就直接把领土割让给俄罗斯,沙俄除将17世纪中叶以后侵占的中国蒙古地区划入俄国版图外,还通过划界侵占了贝加尔湖以西和唐努乌梁海以北伊聂谢河上游地区大片中国领土。这个不平等条约上承《尼布楚条约》,下接清朝中后期一大串不平等条约,清朝政府签订不平等条约从不手软。
清政府在19世纪三四十年代处理在新疆地区的浩罕人的成功的政策,为几年以后清朝处理中英问题树立了一个最近时期的榜样。
1831—1835年,中亚细亚的浩罕国力图控制中国的新疆地区,为此清朝和浩罕国进行了谈判,1835年达成协定,主要内容有:浩罕国有权在喀什噶尔派驻一名政治代表,并在许多地方派驻商务代办;这些政治代表和商务代办应有领事权力,对来此地区的外国人有行使司法和治安权限(即治外法权,外国有权指派领事管辖自己的公民,事实上清朝此时已经给予了全部的治外法权);并有权对外国人运入该地区的全部货物征收关税等。这个条约严重不平等,它为以后西方和清政府之间的不平等条约铺平了道路。
清政府为什么要把如此重要的权利拱手让人呢?分析起来大致有以下原因:
其一,清朝认为自己是文明世界的中心,清朝的皇帝是这个文明世界的领导者,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往往按清政府的标准行事,但由于外国和中国的法制不同,在处理的时候难免会发生各种矛盾,所以清政府同意条约内该条款时,绝没有想到它正在让与的就是后来称之为领事裁判权的那个具有重要意义的东西,还认为这种方法是免生事端的良方,不可能有什么反对意见。
其二,从中国的观点看来,天子对普天之下拥有最高权力,所以治外法权丝毫没有损害清朝皇帝的主权。所以浩罕国在新疆对其他外国人实行管辖,或是汗国有权向非浩罕人征税,这也无损于清帝的主权,尽管这后两种让与在政治上是不可取的。
对照清朝在新疆的经验,清朝在鸦片战争后与列强达成的协议,对清朝而言,并不是新发明,唯一不同的是1842—1844年的条约要应用于中国沿海,而前者仅仅应用于中国的边疆。清朝通过《南京条约》及其附件对英国等列强所给予的让与权与1835年对中亚细亚的浩罕的让与权相比,它们有惊人的相似之处。
总之,《南京条约》及其附件的签订,有主观因素、客观因素、历史因素、传统因素,但根本的一点,是中国腐朽的封建主义无论从政治、经济、军事和外交都无法同新兴的资本主义相对抗。
这场战争结束时,中国为什么要签订这个耻辱和条约,一般的理解是:从根本上来讲,是由于中国腐朽的封建主义无法同新兴的资本主义相对抗,从客观上来看,是清朝政府的腐败无能、军队装备落后、军队战斗力削弱、财政上入不敷出、阶级矛盾激化、英国的强大等因素造成中国战败,被迫同英国签订了这一系列耻辱的条约。
本人认为,除了以上原因之外,还有一些长期以来被人们所忽视的重要因素,这就是从历史和传统来看,这不过是清政府过去对外政策的一个延续,从主观来看,清政府本身对这一系列条约的危害的认识严重不足。
首先从历史和传统的角度来看。1689年《尼布楚条约》签订后,俄国继续侵略蚕食中国蒙古地区。清政府多次建议沙俄举行中俄中段边界谈判,均遭拒绝,被迫于1722年宣布中断两国贸易。1727年,中俄双方签订《布连斯奇条约》,随后签订《中俄恰克图条约》。此时的清朝处于“康乾盛世”时期,而同时沙俄穷兵黩武,国力已大大下降,入侵奥斯曼土耳其帝国遭到惨败。然而清朝政府居然不经过抵抗,就直接把领土割让给俄罗斯,沙俄除将17世纪中叶以后侵占的中国蒙古地区划入俄国版图外,还通过划界侵占了贝加尔湖以西和唐努乌梁海以北伊聂谢河上游地区大片中国领土。这个不平等条约上承《尼布楚条约》,下接清朝中后期一大串不平等条约,清朝政府签订不平等条约从不手软。
清政府在19世纪三四十年代处理在新疆地区的浩罕人的成功的政策,为几年以后清朝处理中英问题树立了一个最近时期的榜样。
1831—1835年,中亚细亚的浩罕国力图控制中国的新疆地区,为此清朝和浩罕国进行了谈判,1835年达成协定,主要内容有:浩罕国有权在喀什噶尔派驻一名政治代表,并在许多地方派驻商务代办;这些政治代表和商务代办应有领事权力,对来此地区的外国人有行使司法和治安权限(即治外法权,外国有权指派领事管辖自己的公民,事实上清朝此时已经给予了全部的治外法权);并有权对外国人运入该地区的全部货物征收关税等。这个条约严重不平等,它为以后西方和清政府之间的不平等条约铺平了道路。
清政府为什么要把如此重要的权利拱手让人呢?分析起来大致有以下原因:
其一,清朝认为自己是文明世界的中心,清朝的皇帝是这个文明世界的领导者,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往往按清政府的标准行事,但由于外国和中国的法制不同,在处理的时候难免会发生各种矛盾,所以清政府同意条约内该条款时,绝没有想到它正在让与的就是后来称之为领事裁判权的那个具有重要意义的东西,还认为这种方法是免生事端的良方,不可能有什么反对意见。
其二,从中国的观点看来,天子对普天之下拥有最高权力,所以治外法权丝毫没有损害清朝皇帝的主权。所以浩罕国在新疆对其他外国人实行管辖,或是汗国有权向非浩罕人征税,这也无损于清帝的主权,尽管这后两种让与在政治上是不可取的。
对照清朝在新疆的经验,清朝在鸦片战争后与列强达成的协议,对清朝而言,并不是新发明,唯一不同的是1842—1844年的条约要应用于中国沿海,而前者仅仅应用于中国的边疆。清朝通过《南京条约》及其附件对英国等列强所给予的让与权与1835年对中亚细亚的浩罕的让与权相比,它们有惊人的相似之处。
总之,《南京条约》及其附件的签订,有主观因素、客观因素、历史因素、传统因素,但根本的一点,是中国腐朽的封建主义无论从政治、经济、军事和外交都无法同新兴的资本主义相对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