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量刑之立法思考

来源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xm200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案例启示:玩忽职守罪量刑偏轻直接影响了打击渎职犯罪的社会效果,当前导致玩忽职守罪量刑过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对此,可以从降低立案标准、细化量刑情节、丰富刑种、严格缓免刑适用情节、限制量刑裁量权、加强量刑监督等方面缓解轻刑化现状。
  一、玩忽职守罪量刑现状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我国刑法对玩忽职守罪在量刑上规定两个层次,一是造成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法定量刑的存在,在一些重特大案件中,相关责任人因玩忽职守造成惨重损失后所得到的惩罚与其所造成的损失相比凸显罪刑失衡,刑罚的威慑、警示预防作用就大打折扣,此种情况从以下案例中可窥一斑。
  [案例一]浙江金华县原县长王新根玩忽职守,放纵虚开增值税发票,税价合计40多亿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亿多元,在税务机关的追缴下,最终有1.83亿元的税收没有追回,被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二]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大火特大火灾事故,共造成74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99524元。焦作市工商局直属分局原科长刘联平、原副局长杜斌,违规对“天堂音像俱乐部”发放营业执照,东方红派出所原指导员刘忠汉疏于安全检查,是导致火灾事故的重要原因,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刘联平、杜斌、刘忠汉有期徒刑5年。
  [案例三]平顶山市新华四矿发生瓦斯爆炸,致使76人死亡,15人受伤。齐同燕作为平顶山市新华区主管安全生产的副区长,在分管煤炭局、地矿局、安监局期间,其工作流于形式,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从以上三个案例中可以看出一组数字:7亿—3年;死亡74人—5年;死亡76人—判3缓5。由此可见,7个亿损失才承担3年有期徒刑责任,74条人命才换来5年监禁,无论从数字比较,还是价值上判断都是严重失衡的,然而此类情况并非个案,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例不胜枚举,在惨不忍睹的事实面前,显然职能部门监管的失职甚至渎职“功不可没”。然而,惨重的损失与轻判形成鲜明对照,大量审判实例凸显我国玩忽职守罪量刑普遍轻缓化的现状,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思考和研究。
  二、玩忽职守罪量刑轻缓化原因
  目前,导致玩忽职守罪量刑过轻的原因很多,有立法观念的原因,也有量刑配置的问题,但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传统法律观念是量刑轻缓的重要根源
  玩忽职守罪的量刑与其造成的巨大损失之间的不相称,与我国的法律思想及传统法律观念有重大关系。从中国封建社会将犯罪划分为公罪与私罪时起,公罪处罚从轻的意识就已深入人们的思想,并成为一种文化沉淀,再加上自古“官重民轻”价值观念的束缚,使得对玩忽职守行为在立法上轻举轻打,量刑幅度偏低,更导致大案要案中有玩忽职守行为的人得不到严惩,也使得刑罚在本罪上失之过宽。
  (二)入罪标准高、法定刑低是直接因素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的玩忽职守行为必须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才能构成玩忽职守罪,并且首个量刑幅度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最高刑期也仅为7年有期徒刑,这同贪污贿赂以及一些经济犯罪的法定刑相比明显过轻。同时,法定刑低意味着犯罪成本低,犯罪成本低就会让犯罪人产生侥幸心理,在利益的诱惑面前不惜以身试法。
  (三)立法滞后性导致法院自由裁量权空间过宽
  目前,我国缓刑、免刑的适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的内心确信。由于现行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对法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被告人适应缓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免刑等问题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对缓刑的前提条件“情节严重”、“悔罪表现”、“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等,法律和司法解释也没有任何描述性或者列举性的规定,导致法官在对被告人量刑时没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造成宣告缓刑、免刑的随意性比较大。
  立法的模糊性和抽象性客观上使得法院的自由裁量权空间过宽,为玩忽职守罪的轻刑化创造了条件。“有的法官在自由裁量过程中,对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均予以减轻处罚,甚至连减两个量刑档次后,适用缓刑。”[1]
  (四)量刑缺乏有效监督机制
  如前所述,法官在对玩忽职守罪量刑时,自由裁量权空间过宽,而这种自由裁量又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直接加剧了该罪轻刑化判决的趋势。虽然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但在量刑监督方面,缺乏可操作性强的具体标准,检察官对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往往只能从学理上推断是否属于量刑畸轻,然后提出抗诉等监督意见,并且实践中,检察机关对玩忽职守罪的量刑方面提出抗诉的情况少之又少。
  此外,还存在形势政策、刑罚观念、量刑主体的个体性要素、行政权干预等外在因素的影响,使得玩忽职守罪轻刑化的趋势日趋明显。
  三、完善玩忽职守罪量刑的立法思考
  (一)完善玩忽职守罪量刑的必要性
  1.实现“量刑公正”的内在要求
  量刑公正与定罪公正一样,是刑事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司法公正最敏感的神经,它是当事者可以感受到、旁观者可以观察到的“看得见的正义”。量刑公正要求法院对犯罪人裁量刑罚、决定刑罚时要做到依法进行,罚当其罪、刑罪相称。
  就法定量刑来讲,量刑公正的前提是罪的法定刑设置是科学合理的,在法定刑的设置上要综合考虑罪名特点及社会危害性。玩忽职守罪虽为过失犯,但其社会危害性有时比故意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大,加之具有一定的特殊身份,使得其所造成的社会后果往往不可估量。目前,该罪法定刑的设置难以实现刑罚的目的,因此,对其进行合理的修改和完善是实现量刑公正的内在要求。   2.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精神体现
  我国现行刑法对玩忽职守罪的法定刑幅度配置有悖于对业务过失应当配置重于普通过失的法定刑的原则。例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法定刑幅度相比,玩忽职守罪的法定刑幅度配置就违背了该原则。
  量刑时往往过于轻缓,也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不适应。从一定程度上讲,虽然玩忽职守罪呈现的主观恶性不大,行为手段也并不特别恶劣,但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有时甚至比故意犯罪所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它给国家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给群众的生命、健康所造成的损失更是惨不忍睹,但就因其主观方面多为过失犯罪,且当事人没有谋取私利,容易博得同情,从而在处理时量刑偏轻,使得罪刑不相适应。因此,从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精神体现的角度上,有必要进行量刑完善。
  3.严惩渎职犯罪的必要举措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现的关键时期,广大人民群众要求严厉惩治职务犯罪的呼声很高,依法严惩职务犯罪是民心所向,从严治吏就要从遏制职务犯罪轻刑化开始。在职务犯罪中,群众关注的焦点往往是在贪污贿赂罪上,对玩忽职守等渎职罪有一定的容忍度。笔者认为,如果立法能加大对玩忽职守等渎职罪的处罚力度,彰显对此类案件严惩态度,必将能迎合群众严惩职务犯罪的诉求,并对惩治及预防渎职罪大有裨益。
  (二)完善玩忽职守罪量刑的立法建议
  近年来,我国立法已经开始关注对一些领域玩忽职守行为的处罚力度,例如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食品监管渎职罪,并将其最高刑罚提高至十年有期徒刑。但笔者认为,若要在所有领域加大对玩忽职守行为的处罚力度,就必须对玩忽职守罪进行量刑上的修改及完善,对此提出以下几点立法建议:
  1.降低立案标准、提高法定刑
  如前述,无论从渎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日益严重的趋势来看,还是从严厉打击职务犯罪的角度来看,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的法定刑都应当提高,只有这样,才能增加职务犯罪人的犯罪成本,从而发挥刑事法律最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对渎职犯罪的刑事处罚坚持从严的精神在各国渎职犯罪立法中较为普遍。鉴于前述我国玩忽职守犯罪法定刑偏轻的状况,适当提高玩忽职守罪的法定刑标准势在必行。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建议将法定最高刑提至15年有期徒刑。
  2.细化量刑情节,与法定刑幅度合理对应
  为避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空间过宽,立法时应当制定可操作性强的量刑标准。通过对犯罪情节、犯罪数额的具体量化,设定结果加重与情节加重相结合的量刑情节,并针对不同量刑情节对刑期做出合理的、有层次的分解。例如,可以划分为“造成较大损失”、“重大损失”、“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几个量刑情节,相应制定不同的量刑幅度。并且,在制定刑期幅度时要克服现行刑法法定刑太粗疏、弹性太大的弊端,量刑幅度不能过宽。
  有了细化的量刑情节和严格意义的刑罚幅度,法院就容易进行量刑操作,更好地实现量刑合理化的要求。依照刑格规定按格量刑,可以对司法行为实施制约,在处理从重、加重、从轻、减轻等处罚情节时加以严格限制,也容易做到量刑合理化,避免发生量刑畸轻畸重的现象。[2]
  3.丰富刑种,增加罚金刑的适用
  在我国,玩忽职守罪只有有期徒刑、拘役两种自由刑,刑种单一,无针对性地对玩忽职守罪的主体一概适用剥夺自由刑不能满足实践中预防和打击此类犯罪的需要,因此有必要丰富该罪的刑种。
  纵观其他国家刑法典,对玩忽职守罪的刑种设置方面比我国要丰富,包括短期、长期监禁刑、罚金刑和剥夺资格刑,个别国家针对非典型性玩忽职守行为还设置了死刑。笔者认为,毕竟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增设死刑不具有合理性,资格刑也是不必要的。
  虽然资格刑具有政治否定性,能使“腐败分子政治上身败名裂”,正如孟德斯鸠曾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3]对于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人,有必要施以资格刑褫夺其成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资格。但根据我国公务员法,曾因犯罪受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不得被再次录用为公务员,足以剥夺主体再犯玩忽职守罪的可能性,因此无再设资格刑的必要。
  应当增设罚金等财产刑,财产刑能使“腐败分子经济上倾家荡产”,可以实现双管齐下,发挥刑事法律强有力的震慑作用。比如对造成物质结果损害的犯罪人可以规定必须适用财产刑,而对造成非物质性损害后果的犯罪人可以考虑选择适用罚金刑。以此增加犯罪人的经济成本,这既符合当今刑罚多样化和刑罚配置的合理性要求,也利于提高行刑效率、彻底惩治渎职犯罪人。
  4.严格缓刑、免刑适用情节,限制量刑裁量权
  从本质上看,玩忽职守罪犯罪缓刑、免刑适用比例高,根本原因还在于缺乏法律层面和监督层面的强力约束。[4]从法律层面讲,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应的立法、司法解释,制定统一而具体的免于刑事处罚和缓刑的适用标准,缩小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的空间,排除纯粹个人因素导致的轻刑化判决。从犯罪性质、悔罪表现、造成损失、赔偿态度等多个方面细化可以适用缓刑、免刑的条件,避免量刑的随意性。
  另外,地方司法机关在不违背刑法规定的前提下,也可根据本地案件实际,制定出刑罚幅度小、准确性强的量刑规定,以缩小法官量刑权的空间,杜绝法官利用量刑权贪赃枉法、滥用职权,增大检察机关刑事抗诉的准确度。[5]
  5.加强量刑监督,缓解轻刑化现状
  缓解玩忽职守罪轻刑化现状,应当加大适用量刑监督的力度,确保渎职犯罪分子量刑适当、罚当其罪,有利于震慑和遏制渎职犯罪。对于检察机关来讲,就要切实承担起法律监督职能,善用检察建议,敢于抗诉。
  检察机关应当善用量刑建议权,对量刑裁量权进行限制。在审判活动中,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应当多发挥量刑建议的作用,在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法官应严肃对待量刑建议,如果其做出与量刑建议有较大差别的量刑,应该提出充分的理由和说服力,这就促使法官加强自我约束,在量刑时谨慎斟酌。如果法官的量刑与量刑建议差别较大,就要分析是双方量刑尺度的掌握问题,还是存在司法不公、徇私舞弊的情况,以便进一步解决问题。[6]
  除此之外,检察机关对适用缓刑、免刑不当的案件,要坚决提出抗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通过加强检察机关的量刑监督,可以有效缓解玩忽职守罪轻刑化现状。
  注释:
  [1]邹涛:《查办渎职犯罪新罪名案件存在问题与对策》,载《中国检察官》2009年第7期。
  [2]周光权:《法定刑研究——罪刑均衡的建构与实现》,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156页。
  [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97页。
  [4]李培荣:《渎职侵权犯罪处罚罪刑不相适应的思考》,载《中国检察官》2009年第8期。
  [5]刘志伟:《刑事法专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版,第3—5页。
  [6]谭世贵:《建议增设危害廉政罪》,载《现代法学》1996年第4期。
其他文献
汽车,作为现代人的主要交通方式之一,随着国人经济收入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出现在了人们的生活中。在平时的生活交际中,各大豪车的品牌也被人们津津乐道。随着越来越多的汽车新
研究了电子信息类专业“操作系统”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介绍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所能提供的现代化辅助教学手段,将形式多样、信息丰富的课堂教学与多媒体“网络教室”
摘要:高等教育的迅猛发展使许多高校依靠商业贷款进行扩建,这种建设贷款潜伏着很大的财务风险和政治风险。这种风险的成因可从态度、机制和技术三个层面上来分析。  关键词:高校;建设贷款;风险;成因  [中图分类号] F830.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7287(2006)02—0090—03    一、高校建设贷款的风险分析    自1999年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做出了
【正】 一、关于真假声结合问题 十余年的声乐教学实践,碰到的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就是女声真假声结合的问题。就真假声结合问题来说,按我的理解,当学生在发声生理结构、方法
摘 要:砖雕是徽州传统建筑中主要的装饰方式,而灰塑则是砖雕成型中常见的一种类型,本文基于对徽州传统建筑砖雕中灰塑工艺的调研,论述了明清时灰塑的表现形式,从材料与工具、制作工艺流程、安装等方面对灰塑的工艺特点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徽州;传统砖雕;工艺;灰塑
双语教学的定义,双语教学的价值以及双语教学的效果长期以来一直受到某些人士质疑。本文通过双语教学在上海交大电类专业基础课中的成功实践,表明了双语教学不是简单的英语授课
期刊
【正】 龙江剧音乐是在流行于黑龙江的二人转、拉场戏音乐基础上进行创造和发展起来的。在创造和发展的过程中,历经了对二人转拉场戏音乐采取“多用、选择、考验、积累”和归
我国是人均资源比较少的国家,人口增加使人均资源占有量减少,经济高速增长使资源和环境压力加大.因而人与自然(环境)关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伦理关系之一;人与自然的和谐即生态
毕业实习是高等工科院校实践性教学的重要环节。在皖西学院信息工程学院卓越工程师培养背景下,分析了现有毕业实习存在的弊端,给出了具体改革措施,重点强调了校企合作的重要性。